王森
摘要:公正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一个主要价值目标,对公正的划分以及不同公正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始终是法学界长期以来的一个热点研究话题。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本身便具有一定的联系,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程序公正也就不会产生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又能够对实体公正进行维护并验证其存在和发展。本文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含义以及理论界的三种观点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在社会发生严重的矛盾以及冲突的时候,刑事诉讼是最为有效的一种解决方法,和其他的社会机制一样,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目标便是实现公正。可以看出,公正是指导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一个最为合理的观念,而公正又可以根据相关标准来划分成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不过这两种公正分别具有不同内容的意义。在现实社会当中,有很多人都从主观角度去判断和理解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的含义,而实际上,程序公正主要重视的内容是为实现公正所采用的相关程序是否能够促进公正的实现,以及这些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定的公正内涵,相比较而言,实体公正主要重视的内容是怎样在最终实现社会保护以及公平分配的相关实体性价值问题,也就是实现秩序、权力、地位等等价值。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容
(一)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它具有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形成于法的形成以及法的实施过程当中的公正;其次是在程序法当中对于权利以及义务进行分配应当遵循的公正标准。通常来讲,法的形成以及法的实施过当中均是依据程序法的相关标准来制定的,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直接将程序公正明确为:依据法律产生并且规定了相关的权利以及义务,在实施过程当中反映出疾病的内涵以及品质,同时目标也就是指指向并且应当实现的结果符合实体法程序的整个过程。程序公正是利用法律的相关程序以及步骤的本身来达到具体的价值目标。
(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也就是国家司法工作者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严格依据刑事、行政民事等相关的实体法规定执行具体行为。具体要求包括依法办事、平等对人、合理考慮具体的影响因素等等内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此实体公正的概念也是伴随着程序公正而产生的。想要实现实体公正,便需要利用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实体公正地维护机关的具体程序,从而以程序公正最终来实现实体公正。
二、理论界三种有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分析
针对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理论界拥有三种不同内容的观点:第一是程序公正优先的观点,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根源;第二是实体公正优先的观点,认为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来服务的工具和方法,也就是轻视程序、重视实体;第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观点。结合理论界的这些针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观点,本文展开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
(一)程序公正优先并且超过实体公正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拥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不过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背景下,强调并重视这个观点依然存在一定的偏颇。从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来讲,我国在对原本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之后,尽管吸收了一部分的当事人主义以及其他的部分制度,不过整体来讲,依然是以职权主义作为主要的诉讼结构,而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另外,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讲,程序公正的先例根本无法对我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最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受到衡平法的影响基本上是少之又少,所以说,程序公正的根本原本在我国是不存在的。
(二)纯粹的实体优先
这种也就是重视实体、轻视程序的观点,这是一种在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产生的一个理论,尽管在该理论早期的时候对部分国家曾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部分国家的发展以及兴盛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到了现如今的新形式下,大部分学者依然抛弃了这一理论,从全球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发展过程来看,纯粹的实体优先观点已经不具备任何的影响力,另外从整体的内涵来分析,纯粹的实体优先理论也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
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来看,这一理论是最具有合理性的。根据刑事证据作为一个例子来讲,这里的证据也就是诉讼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法律适用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一个重要连接纽带,证据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样一来,如果当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产生了非法证据而且还具有真实性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假设不排除的条件下,很有可能达到实体公正的结果,但是这样一来便一定会对程序公正产生不同程度地侵害;而假设完全排除证据的话,虽然能够达到程序公正的目标,但这样一来又会对实体公正产生一定程度地影响。通过这个举例能够明显地看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必然会产生各种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也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妥善处理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也就是需要保持一种不完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状态,真正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并重,便是我国刑事诉讼工作的中心内容。
三、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关系
根据前面的分析和论述,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从三个不同的角度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进行适当地分析和研究。
首先,应当明确程序公正的意义所在。本人认为在刑事诉讼当中重点需要强调程序公正的意义基本上包含了下面几个内容:第一,人类历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便是保障人权,同时它也是人类文明在诉讼当中的必须要求;第二,在现如今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不管是在社会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会在某天变成被告,因此,保障任何一个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便等同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这一观点便要求做到程序公正;第三,公正应当是通过一种其他人能够看到的模式来达到,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两者对比而言,程序公正更容易在实现的过程中被人们看到。
其次,在上文所论述的意义当中,本人认为优先强调程序公正的观点是合理而正确的,不过,现阶段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仍然不能够实现优先强调程序公正,所以,下面将针对妥善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进行论述,不过依然要明确一些问题:第一,从严格的角度上来讲,想要让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保持一种“并重”的状态是一种相对理想的目标,而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以程序公正为优先选择;第二,当程序工作和实体公正出现矛盾应当以程序工作作为优先选择,并不是等同于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这是由于纯粹地对强调在任何情况下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和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存在矛盾时优先选择程序公正属于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比如说“没有经过宣誓的证言绝对是不具备任何的可采信程序”这种便是属于纯粹的程序公正优先,但是“告知证人权利与伪证責任并区分善意与恶意作证作为证人可采信的必需程序”这种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出现矛盾以及冲突的情况下边应当以程序公正为先。
最后,从具体的角度来讲,我国回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高监督职能的可行性以及可操作性、设置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以及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等,这些内容的健全和完善都和刑事诉讼当中的程序工作、实体公正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举例来讲,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落后的侦查方法和刑讯逼供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以及被告人合法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和辩护权相对弱势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等等,这些能够明显地表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当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当严肃、科学地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我国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展开。(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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