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污染案件研究

2014-12-16 23:07杨光
2014年32期
关键词:环境权

作者简介:杨光,(1989—),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屋装修市场的活跃,装修污染问题也逐渐增多。此类案件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于此类案件定性、判决等方面出现分歧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本文主要从家庭装修污染案件的特点和性质的角度,来分析此类案件。旨在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研究,促进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

关键词:装修污染;环境权;盖然因果关系

目前阶段,我国住房问题依然是社会热点问题,房子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的意义,已经超过了房子本身。伴随着房地产的热潮,相应的一些问题也凸现出来,这其中房屋装修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一、装修致人损害的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的特点

装修致人损害这种侵权形式,因为其有着不同于其他侵权的特点,其案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地位差别,受害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是处于不对等的地位的,提供服务一方一般是以法人或者合伙组织的方式来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且合同的相对人即受害人,多是个人。与此相对应的当事人之间在相关信息的获取、权利损害的救济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对于房屋装修,当事人双方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很少涉及污染的赔偿条款,以及出现污染致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条款,或者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显得十分的模糊。

3、责任认定难度大。要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当事人有损害行为的存在、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证明是认定责任的重点,同事也是证明的难点,因为受害方自身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意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在其权利受侵犯的情况下却并不自知,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让当事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另外,因为此类侵权不同于其他侵权案件,它的侵害时间长、因果关系复杂,有的案例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而在这期间房屋装饰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何种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如何判断等问题,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同时,现在因装修行为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的侵权责任的确定也存在着类似的难题。

二、装修致人损害的案件的性质

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占大多数的按照侵权来认定,另外一种是按照违约来认定。但是这两种认定方式虽然存在着法律依据、取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上的不同,但是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在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上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诉讼。当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时,法庭会的跨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二者中选择适当的法条作为依据裁判。

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虽然在实践中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对于这一行为从学理上应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更为合适,因为首先,存在侵权行为;其次存在损害事实;再次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上几点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侵权更为合适。但是这种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呢?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种观点:

(一)人身权论

杨立新教授对于人身权的定义为:“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①这一理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是不得不承认这一理论也有其不足,将这种侵权认定为人身权利,过于狭隘,不利于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财产权论

这种理论的特点是将这种侵权行为看做是侵犯了财产权利,有效地规避了第一种理论带来的弊端,而且这种理论将对于财产的侵犯看做是对于人身自由的侵犯,“在法律框架内,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②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它过分的扩大了财产权的范围,模糊了这两种权利的界限,不利于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三)环境权论

环境权是环境法中特有的一个概念,它同时带有公权和私权的色彩,所谓“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③。

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在民事侵权领域引入这一权利,可以很好地解决理论上对于装修侵权行为的定性问题,同时对于权利内容不再限于财产或人身权利,使得当事人在因为装修污染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对于此类案件的几点建议

此类案件因为其自身的特性,使得在实际的案件判决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针对相应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损害的范围

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案件的要件之一,是我们判断案件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有相应的能够举证的损害结果,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没有相应的实际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但就我们讨论的这一类型的案件来说,不合理。因为案件的当事人在有污染的房间中生活其损害结果并不是立马显现的,需要一定的过程。相应的一旦当事人发现问题,从房屋中搬出,这时,并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失,而此时,当事人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规范损害的范围,将受损的状态列入损害的范围,即只要证明其先前侵权行为产生了一种危险,而当事人又陷于此种危险之中,此时就可以认定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具体的补偿问题,应根据体情况酌情给予。

(二)规范案件因果关系理论

此类案件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在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十分复杂,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因果关系理论。目前大陆法系的主流学说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盖然因果关系说三种。笔者认为:盖然因果关系说最为恰当,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可达到其证明责任的要求。即当事人只要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这样无形中减轻了受害人的证明责任,更好的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

(三)明确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的不准确性,使得相应的责任原则无法确定,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对于施工方来讲,其有义务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也有能力来获知装修成果是否对相对人有损害,此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装修致人损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定性。对于此类案件应采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通过案例中对于案件的定性和过程要件的分析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2]淘家桥,孙亚菲.《私产保护:大国兴起之路》[J].《南方周末》2004,(3)第187页

[3]李庆华.《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2006,(3)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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