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

2014-12-16 23:07刘文静
2014年32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权益保护消费者

作者简介:刘文静,女,汉族,湖北武汉,在读硕士,武汉工程大学,经济法。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形成,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日益迫切,在了解国外相关制度及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并完善相应的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共识。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网络交易如此盛行的时代,世界各国为了让网络交易能得到顺利发展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而我国也发布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不论在生活中它给人们购买商品提供了多么丰富的选择性服务,也依旧引发了许多问题。

以前消费者是通过面对面交易来进行购买商品,但是如今网络交易省去了面对面来达到便捷,这就要求消费者提供具体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在推动网络交易健康发展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受到关注。

一、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需要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支付方式才能完成购买的整个过程。除此之外,在进入购买时,消费者还需要注册,注册时消费者除了需要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有时还需要提供电子邮件、博客等,甚至有些网站所填写注册信息要更加具体。以上是在个人知情的情况下,而某些不知名网站则是在消费者浏览网页时,网站是可以记录每个人在网页上停留的时间、使用软件的信息等等,通过这些信息,网站就可以计算得出网页点击量。

经营者在网络经营中,需要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来壮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既然追踪软件可以追踪到消费者的浏览信息,那么经营商一定会利用这一点来发送消费者感兴趣的广告以确定自己的商品会被购买。因此很多消费者经常收到推销商品的电子邮件和各种打折促销的短信。

除了以上那些带有骚扰性质的短信、邮件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会被一些经营者非法转让、变卖。某些经营者会为了拉拢更多的顾客而和别的商家合作,互相转让变卖自己消费者的信息。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的不足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到隐私权。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在保护名誉权时用司法解释来指出公民享有隐私权,这些采取的都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在根本大法《宪法》中也依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①以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更是没有明确规定,对其的保护只是通过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执行,操作性不强。

三、国外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隐私权一词源于美国。美国委员会指出,互联网是一个变化多端的市场,行业自律是最有效的执行手段,而且如果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和救济方式,在消费者提起诉讼和寻求救济方面会更加方便可行。②美国在1967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了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隐私权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公平信息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府法案》等等来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③

除了美国,欧盟在1995年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9年先后又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规定。③这些法律法规让消费者在互联网这个偌大的市场中得到更好的权益保护。

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虽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在构建制度上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网络交易规定,构建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立法;另一方面借鉴不是盲目的照搬照抄,保护制度的制定还是要有我国法律的制定色彩。

四、我国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随着网络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隐私权保护得到高度重视。

(一)完善立法不足

遵循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立法上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细节上面,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条例。

(二)网络经营者需履行的义务

a、制定“隐私权政策”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网站的自律,因此网站经营者可以制定属于自己的“隐私权政策”,这些政策需要通过政府部门或者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审核,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享有安全的网上服务。

b、说明义务

虚拟市场与现实市场是有一定差别的,经营者需要在网站上阐述自己的“隐私权政策”。

c、对消费者个人资料正当使用

经营者需要在得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明确自己的目的,只能用合法的手段正当利用,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肆意转让出售消费者信息。

(三)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社会生活的繁杂使得法律在有些问题上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经营商可以制定自己的行业行规,如今,我国最重要的互联网自律性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到2004年总共有三十一条公约,这部公约成为了我国良好网络环境的基石。[3]

(四)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看到网上发布中奖信息、打折促销、返现等信息时需要慎重考虑后再相信,网络科技是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壮大的,消费者需要了解网络交易的隐私政策,深刻认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2]如若网络交易中需要提交重要个人信息,一定要保存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以备日后若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加强我国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

如果单单只靠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业自律,也难免不会发生侵害隐私权的事情,因此,国家也应成立一些机构来监管网络经营商的行为,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商,国家需要严厉制裁,大力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建设,引进高科技人才,研发安全软件,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④

五、结论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经济的发展已经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我国在现阶段应结合实际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立法;加快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机制的探索;增强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并配合相关法律部门,整体上来提高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水平。(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注释:

①邓清波.诚信建设与隐私保护应并行[M].产权导刊,2011.

②孔令杰.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63.

③陈玉梅.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④王希.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1,(01).

参考文献:

[1]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3]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

[4]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法与法律,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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