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婕
摘 要:P2P网络信贷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发源地在英国,随后在美国、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出现了P2P网络信贷。它主要是依托于现代网络,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工具,其手续简单,操作比较灵活,从其形式上看类似于我国的小额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为个人融资提供了便捷渠道,但是由于其产生的过程中存在着内部操作不规范、法律缺失等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不在少数,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加强对 P2P进行法律监管,使投资者在广大的金融市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P2P;法律监管;行业自律?
一、案例简介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它是向社会投资者推广P2P信贷投资模式。但是东方创投上线四个月之后就出现了资金断裂,2013年底其负责人邓亮和总监李泽明相继自首。2014年7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创投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邓亮、李泽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的判决书指出,直到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吸纳的投资者资金共计1.26亿,在投资者吸纳的资金中按照事前合约已经兑现支付的资金大约7471.96万元,实际未按照约定还给投资者的本金大约5250.32万元。
东方创投案只是 P2P网络信贷系列案件的一个小缩影,东方创投案受到关注主要是因为邓亮是借助平台以自融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对于当前并不规范的 P2P行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意义,相关的监管措施需要出台,使 P2P的运行更加合法和规范。
二、P2P的概述
1.P2P的内涵。“P2P”是对“Peer-to-peer Lending and Online Invest”的概括,其意思大致是通过点对点的信贷方式从而实现网上投资。P2P 从特点上看是一种第三方网络平台,它连接着资金借贷双方,是一种新型信贷形式,在现实运作中与小额贷款、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新兴金融模式紧密相连。P2P网贷的主要的优点是相对于传统银行,它使借款人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能够很好地享受一种便捷与高效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最近几年来网络信贷平台数量在我国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的统计总量截止到2014年8月全国已有1600多家网络信贷平台公司。
2.P2P网络信贷的操作流程。P2P网络信贷操作的流程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它不是像传统的银行实行吸存放贷, P2P主要是通过建立一个网络平台来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相互结合,实现借款人和出借人两者的双赢。它的借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为:1.借款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借款人的借贷金额数量、借款目的、具体归还的期限等信息,在这些信息中载明借款人能承担的最高限制利率是多少;2.出借人通过互联网了解到借款人载明的相关借款信息后,根据一些判断因素如风险承受能力对方的信用等,从而决定是否给于对方借贷及借贷的金额数量和多少利率;3.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的自愿的前提下两者间的电子借贷合同就成立了; 4.借款者应当依照合约定期返还借款。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为了正常的运转P2P 网络信贷平台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即借款人和出借人向网络信贷公司支付一定佣金。
三、P2P网络信贷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問题
1.引起金融类犯罪。P2P网络信贷公司从其形式操作方面来看是使出借人把钱存入公司指明的第三方户头,但是在实质的运作上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来统一管理在法律的控制方面是缺失的,在现实的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由 P2P网络信贷公司自己来控制以及管理。在最近的一些 P2P人员跑路的案例中大都是 P2P网络信贷公司相关的内部监控制机制没有达到规范标准或者是因为人为的故意操作使内部监控无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导致出现他人挪用第三方户头的资金额,甚至也许会发生违法的融资。
由于操作的不规范导致了有的网络信贷公司抱着不合法占有的企图借用P2P网络信贷平台实行诈骗活动,出借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的个人身份信息签订合同,通过虚假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证明自己的实力,从而获得信任,公司在收到借款人的资金后就逃匿,这些行为都符合了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类型。 同时这一网络信贷中的出借方通常涉及的是广泛的社会公众,信贷数量就由众多个借钱人的小额出借金额组成,这样的情况可能会达到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形,这样按照法律的规定借款人的行为可能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的行为。
2.运营和管理中的风险。银监会办公厅2011年8月23日下发了《因为 P2 P网络借贷公司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是由于 P2P网络信贷不属于银监会、人民银行法定监管对象,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无法有效监控 P2P网络信贷平台的资金运作,P2P网络信贷的款项额度、数量、投向和运作情况游离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掌控之外,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只能从上述通知中知悉各种业务应该设定合理、合法的边界,但是没有具体的监管操作可以遵循。这样就使得银监会无法有力有效的对其实行监督管制,不利于金融秩序 的稳定。
在没有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这些网络贷款平台只能靠自身制定的审核和风险管理机制自我监督,但是存在因其本身的能力、技术、实力、资源限制等因素出现漏洞,例如这些平台就不能像银行一样可以登陆网络资信平台了解会员的诚信和财产情况。假如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没有严格的风险控制,一旦网站的保密系统被破解,泄露了信息,也许会给借贷双方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
四、P2P网络借贷中法律规制
1.加强行业准入的监督。近几年来 P2P网络信贷的发展可以用迅猛来形容,但伴随着快速的发展导致了网络信贷公司资质优劣不一的情况,行业监督和风险控制势在必行,例如可以制定一定的准入门槛, P2P网络信贷平台在认证和审批方面,以及信用评估、信息技术与安全等方面应该满足一定的标准,同时企业内部的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预控应该有规范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规避 P2P的弊端,将其融资的优势更好的发挥,使 P2P健康规范的发展,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2.加快法律规范的制定。在法律规范方面我们目前只有上面提到的《通知》,然而关于具体的操作和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很欠缺,相关的法律缺失很难去抵抗金融市场的风险和各种金融欺诈行为。由此,构建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来监管 P2P网络借贷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套监管体系 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更加有效的引导和规制 P2P網络贷款行业的规范运作。
3.加强行业自律。P2P网络信贷的良性发展应该凭借其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充分调动该行业协会的自我规范机制,如行业协会应该清楚网络平台的技术的安全性和内部监控、风控指标系统,使得行业标准尽快初具模型。作为行业自律应该加强对行业的信息的披露,使投资者清楚了解P2P的各方面信息。行业组织要真正起到自律监管的作用,首要的是加强行业中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会员信息的登记和维护,监督会员的相关行,通过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模式,扩大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另外,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业的各项业务发展,协助建立起网络贷款平台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
五、结语
在加快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方面,这一金融创新可以说是一种跨越,但是伴随着美好的表象也潜在着金融危机的风险,正如 P2P网络借贷,它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活跃着我们的金融市场,但是其带来巨大能量的同时蕴藏着诸多风险。最近多起引起广泛关注的网络信贷事件更加说明了 P2P网络信贷的发展仍然处于缺少政法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在危及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固。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关注 P2P网络信贷这一行业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 P2P网络借贷进入到完备的法律监管中去,并且进一步完善 P2P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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