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立红
【摘要】将“德艺双馨”要求写入法律,赋予其消除艺人的一些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对青少年、对电影事业发展以及对社会之负面影响的重任。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对“德艺双馨”能否入法、以何种方式入法,还需要理性的判断和设计。德艺双馨,亟需的不仅是加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而且更要依靠电影产业行业自治,进行行业自律。
【关键词】德艺双馨 电影产业立法 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电影市场的繁荣,一些负面问题也接踵而至,除了盗版、虚报票房外,天价片酬以及演艺人员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暴露了某些电影从业人员道德水准的下滑和社会责任的缺失,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中国电影健康发展的“毒瘤”。艺人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示范和引领作用不容小觑,特别是明星级艺人的违法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给世界观和价值观尚不牢靠的青少年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越来越需要更多的自律和他律,在此背景下,电影产业立法呼之欲出。
“德艺双馨”能否入法、怎样入法,需要理性的判断和设计
德艺双馨,形容一个人的德行和艺术(技艺)都具有良好的声誉,一般用在从事艺术的人身上,这也是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对文艺工作者的要求:高尚的道德品质为先,杰出的艺术成就为根。2016年8月29日,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直接将“德艺双馨”的要求写进第9条第2款,“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正如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专家学者所言,促进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相较“钱”来说,“人”是更加关键的问题。所以,拟将“德艺双馨”要求写入法律,赋予了其消除电影从业人员的一些不当行为对青少年、对电影事业发展以及对社会之负面影响的重任。愿望总是美好的,但对“德艺双馨”能否入法、以何种方式入法,还需要理性的判断和设计。
第一,“德艺双馨”被纳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反映了实践中道德层面对演艺人员素质约束的乏力,也彰显了大众期望用法律强制力制止或者防止艺人道德滑坡的心理需求。尽管道德与法律常常会有共同的价值和取向,但法律会成为实现道德目标的万能钥匙吗?从立法学的角度考量,道德的法律化是有限制的,其前提必须要经过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价值衡量的过程,即当前者大于后者时,道德进入法律是得不偿失的,此时会产生负价值;只有当社会收益高于社会成本时,道德的法律化才是有效的,才具有正价值。“德艺双馨”,只是一个笼统的、导向性的道德范畴的价值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艺术领域,对“德艺双馨”内涵、外延的把握没有一个固定的、具体的标准,实际上它是一个开放、动态的评价系统,主旨是对从事艺术的人在品德和艺术方面不断砥砺。这种模糊的、抽象的、开放的道德标准,正好与追求文本含义确定性的法律相矛盾。《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准备用法条来强调“德艺双馨”,能产生多少社会实践价值不得而知,但却可能让人产生了浪费立法及司法、执法资源的合理怀疑。
第二,还要注意,不能因为“德艺双馨”饱含高大上的正能量,就可以成为其进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强势理由。按照社会成员德行的差异,道德也是有价值等级划分的,大致包括维持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基本道德和提升生活质量和增进人际联系的高尚道德。道德法律化把握的原则之一是基本道德入法,而高尚道德法律化就要更加谨慎,除非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作为回报。据统计,自2003年至2015年,只有近200位中国艺术家获得“全国德艺双馨艺术家”殊荣;同样,自2004年至2015年,仅有194位艺术家获得“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他们是评选出来的佼佼者,更是从艺人员中“德”和“艺”方面达到较高层次的榜样和楷模,假若不加区分地将这些“德”和“艺”一股脑推进法律中,那么其他绝大部分艺人的行为就必然被推定为“无德、无艺”,他们就是“违法”的。这也有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第三,《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对“德艺双馨”的要求前面,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应当”或者“应该”往往是用来描述道德义务,暗含着义务的履行是一种自觉行为。而“必须”表达的是法律义务,彰显的是其外在强制性,即通过明确的制裁、威胁,与其说是促进,毋宁说是保证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义务。“德艺双馨”的义务要求,即使披上法律的外衣,骨子里仍旧是道德的本质,可以想象,实现“德艺双馨”,是得益于个人的信念坚持以及社会舆论引导,还是依赖国家法律的外在强制,结论自不待言。另外,草案中对于违反“德艺双馨”要求的行为,并没有配套的处罚性条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如果缺失违反后的强制措施的保驾护航,“德艺双馨入法”的初衷和目标恐怕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德艺双馨,更要依靠电影产业行业自治,进行行业自律
现代意义的行业自治发端于18世纪末工业革命爆发后,立法程序的严格和条文的繁琐僵化导致法律滞后于商业实践,而行业自治规则因其相对简便灵活而得以脱颖而出、大显身手,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治理”开始崛起。电影行业的自治也是各有特色:1922年美国电影史上第一个行业协会“美国电影制片与发行协会”(MPPDA)成立,开启了自发型、服务型行业协会的“好莱坞模式”。除了向美国政府争取电影行业利益外,MPPDA为了重塑电影业公共形象,树立和维护影片道德与艺术水准,建立了职业道德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影法《海斯法典》。法国、德国等欧洲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自治则具有“政府主导型”的特点,特别是法国电影业自治机构“国家电影中心”(CNC),兼具政府监管和行业自治的职能,属于政府辅助机构。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加入行业协会是必须的义务,较少自由意志。行业自律当然是行业自治的题中之义,不仅要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而且还要制定自律制度,对会员加以约束。
行业自治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和需求,我国早在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就提出,文化行业协会要转变职能,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与政府部门的分离。目前与电影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前两者业务主管部门皆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主导型行业自治的倾向明显一些,但在行业协会的加入上,三家一致采用的是“自愿申请”,而不是“法律强制”;遍览三家协会的章程,均高调表示以服务会员为己任,但在处罚会员上却温柔低调,无外乎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取消。比较严厉的是2014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对15家存在不同程度偷、漏、瞒报票房行为的影院进行惩处,最严重的惩罚是无限期停止供片。很明显,我国行业协会在惩罚、制裁会员的权能完善方面,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
德艺双馨,亟需的不仅是纳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而且要依靠电影产业行业自治,进行行业自律。它需要国家法律明确上述协会的行业自治的主体地位,它需要国家法律强制性地要求从业人员加入相关的自治团体,它还需要国家法律授予行业协会多样的、有效的惩罚制裁权能,就像国外行业协会普遍享有仲裁权和惩戒权那样。总之,它需要无论政府监管的力度大小,行业自治一定要避免官僚化,坚定不移地保持其市场代表性的特色,不断根据市场导向改善协会职能。我们便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电影从业人员的道德下滑一定会有所改善,符合德艺双馨要求的电影从业人员一定会愈来愈多。伴随着《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和实施,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昌盛指日可待。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演员导演提“德艺双馨”要求》,中国新闻网,2016年8月29日。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