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筱雯
(宁夏银川市会计核算中心,宁夏银川 750001)
一是有小微型企业的相关法律、政策、制度。
1.法律体系建设。1953年美国出台了《小企业法》和《小企业融资法》,奠定了扶持小微型企业的政策基础及融资制度基础。经国会授权,由SBA(小企业管理局)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实施贷款担保计划的业务。向一般金融机构借贷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帮助。随后,美国通过《机会均等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多种扶持小微型企业的法律法规。二战后,日本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中小企业基本法》《新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2007年7月15日,瑞士联邦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担保行业的新法令,这项法令通过对担保合作社制度的改革使得担保贷款对于中小企业更具吸引力。2007年,巴西实行《微型和小型企业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小微型企业发展。
2.财税支持政策。美国积极制定财税政策,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微型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资金资助。政府每年安排财政预算给小微企业补贴,同时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美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少企业新投资税收、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实行特别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个人所得税下调25%、资本收益税调整为20%等。
3.建立援助制度。20世纪50年代,美国建立了小微型企业资金援助制度。政府用财政资金向小微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来解决小微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此外,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还特许和资助了由私人所有和经营的小微企业投资公司。
二是成立各类管理机构。美国在《小企业法》实施后,正式成立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用来制定一些有关方针政策和监督政策落实情况,有效地促进了微型企业的发展。日本成立了公共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支持小微型企业的政策。另外还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形成了对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瑞士则由联邦国民经济部出资设立了非盈利组织——担保合作社,下设三个地区。
三是鼓励贷款,税收减免。美国直接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如个人所得税下调25%。法国给小微企业相当于个人投资3~5倍的贷款,并免征3年营业所得税。意大利坚持对落后地区实行资金补助和减免租税的政策。马来西亚鼓励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微型“资金”支持。巴西对小微企业征收“超简单税”,并鼓励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1.政府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宁夏政府效能制度建设的加强,宁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逐步优化,区财政采取五种补助方式,即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增资奖励、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但仍存在一些拓展空间。相对而言各级政府更加热衷于大中型企业或大型项目,即使在国家政策强烈刺激下,对小微型企业的忽略和漠视仍然存在。以宁夏经信委为例,在制定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时,重点主抓的是“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删选拟培育企业时也以中小企业为主,且范围有限。尽管2012年初成立了中小企业协会,但协会服务对象依然是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以中型企业居多,小微型企业覆盖面严重不足。
2.小微企业税负重。有关调查显示,宁夏小微型企业在2012年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占到32.22%,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占67.79%。部分小微型企业表示,现有征税太复杂,税种多、计税依据多、税率品种多、征收机构多,基本弄不明白。有不少的小微型企业表示“不逃税不挣钱”,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负担较重。
3.用工难问题成为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用工难主要体现在:一是一线操作岗位用工要求不断提高,对一些懂经营、会管理、特定技术工需求迫切,化工、能源等工业领域新投产、新上项目企业缺少高素质技术工人,且由于同行企业高薪挖人现象普遍,造成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极不稳定。二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缺乏高端人才,如动漫制作、软件开发等专业人员。另外,受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和劳动力成本等上升影响,运输成本、流通成本不断上涨,对物流企业影响尤其明显。
1.完善管理和服务机构,全方位为小微企业服务。借鉴广东、浙江、天津等省市的经验,整合自治区经信委、轻纺厅、乡企局及相关部门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构,设立宁夏中小微企业管理机构及服务机构。其职能包括:制定发展中小微型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监督中小微型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反映中小微型企业的需求,维护中小微型企业的利益,向中小微型企业发放直接贷款、担保贷款或特别贷款,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各种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管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促进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2.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可参照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宁夏的行政审批项目尽可能尽最大范围进行审核,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的原则,能取消的取消,能整合的整合。可免收小微型企业的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对比较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阶段性地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3.进一步放手,放开经营。可参照发达省市鼓励创业和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以“放”为主,“法无禁止即可试”,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迸发。进一步放开对文化娱乐、音像制品、交通运输、石油制品、金融、保险、医疗等投资领域的经营。
4.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在已有的工业园区中增加小微型企业创业园区,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小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内建设小微型企业特色孵化园、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或小微型企业创业示范街。实现小微型企业的产业聚集和集中展示,示范带动小微型企业发展。
5.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政府可设立小微型企业发展基金,交地方法人商业银行放大若干倍,为小微型企业放贷。还可仿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模式在城市设立一批小微型企业贷款公司,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小微型企业。积极探索民间资金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方式,把民间资金与小企业的对接由借贷关系转化为股权投资,从而实现资金的供需平衡。政府有关部门要牵头支持各小微型企业行业委员会的工作,集合多家信用度高、发展潜力大、综合实力强的小微型企业形成联合担保体系,形成“统一组织、统一信用评级、统一担保、集合贷款”的担保机制,为单个小微型企业提高担保信用,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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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翔,赵君.国外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及启示[J].经济纵横,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