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采购用于捐赠的货物是否允许进项抵扣

2014-12-04 14:22李涛
财会通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视同暂行条例

11.采购用于捐赠的货物是否允许进项抵扣

问:本公司计划在市场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所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新华物资贸易公司 李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使属于无偿赠送,也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为采购用于捐赠的货物视同销售并且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所以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范圣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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