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敏
17 世纪英国经验论的代表人物洛克在分析认识论问题时直接走向交往问题,他认为,人作为社会动物,需要相互沟通并达成理解,否则社会便不能带给人安慰和利益。这一历史渊源使很多学者将交往理论的源头追溯至洛克。休谟继承了洛克的观点,他把交往理解为一种“共感”,即认识上的沟通,它能够使人们的心灵之间彼此成为“相互反映的镜子”[1](P635)。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人们在交往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律令,它反对功利主义的交往意识,将交往由对立引向统一。在马克思那里,交往理性的意义变得空前丰富:“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我们在这里使用‘Commerce’一词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就像在德文中使用‘Verkehr’一词一样。”[2](P532)马克思始终把交往问题放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位置上,但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交往理论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例如,马克思在表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时,强调劳动、生产实践在社会历史中的重要作用,但“物质利益的难事”则使马克思转向对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哈贝马斯并不承认马克思建构社会历史理论的基本材料——生产实践,他认为,这种材料无法支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形式的摩天大厦,哈贝马斯要以一种交往理性代替实践理性,以交互性、规范性为原则重建历史唯物主义。
对韦伯“合理性”思想的批判与改造,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可能性的理论前提。韦伯的“合理性”思想主要从合理性的工具性视角批判技术意识形态的背离效应,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从工具合理性出发的批判理论无法解决这种背离效应,他本人则要建立一种更加合理的“合理性”,以解决现代性的诸多背离效应。
在分析交往合理性之前,我们除了要了解交往合理性的理论演变外,还要把握它的时代历史背景,这些都是产生合理性交往的理论前提。交往合理性的生成背景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生存论的理性主义。两次世界大战的阴霾以及资本主义世界的技术理性使哲学转入生存论视野,第一代法兰克福学者已经从启蒙理性、心理机制和性格结构等理性主义视角揭示了非理性主义的幽灵个体的生存境遇。无独有偶,存在主义的代表,如海德格尔、萨特等从生存论的理性主义层面同样揭示了这一时代特征。所以,对于第二代法兰克福学派代表的哈贝马斯来讲,其归宿必然是关注人之生存境遇以及现代性的悖论。第二,主体际性理论范式。近代哲学发展了主观主义、先验主义的哲学路向,但这些路向依然无法脱离主客体二元思维模式的窠臼。笛卡尔的“我思”、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等,都力图超越这种思维范式。然而,随着时代衍生的科学信仰危机以及学理层面的认识论追溯,孤立的、绝对的、自由的单向度主体观念逐渐被消解在语言学、交往哲学、后现代主义等哲学语境下,科学技术等意识形态的独立化和系统化也正日渐渗入生活世界之中,对作为生活世界的“意义世界”的社会、文化、个性施行无情的“殖民”,这一切都迫使哈贝马斯反思传统的哲学理论范式,从而在语用学、阐释学的助推下生成了以平等、协商、意见一致为基础的交互性理论范式。由于这种理论范式的对象是双向度的主体,所以,可以把这种理论范式称为“主体际性”的理论范式。
哈贝马斯把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即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解行为、戏剧性行为、交往行为。这四种行为有各自的活动领域,它们侧重于不同的“世界”,其内涵以及与交往行为的关联性是理解交往行为合理性的前提,分析这些行为的类型能凸显交往行为的意义。
目的性行为,也称工具性行为,是主体利用工具介入客观世界从而实现目的的行为。哈贝马斯认为,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目的因”开始,哲学、社会学等学科就已将目的性行为固定化,作为研究自身领域基本问题的行为方式。
规范调解行为通常发生在群体之内,与单独的个体行为并无关联。在群体内,成员遵守共同的规范,接受共同的价值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活动。
戏剧性行为是指行为者将社会成员看作自己的观众,在这些观众面前表现自己的主观行为。这种行为同样与单独的个体没有关联性,但也并非是一种群体性行为,而是针对互动的参与者而构成的行为,参与者彼此互为观众,互相表演,相互吸引。
交往行为是以符号和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和协商达成主体间理解一致的行为,它遵守主体间相互认同的规范,这些规范决定着双方的交往行为,把持着行为者之间的互相期待。
哈贝马斯认为,四种行为类型各有自身关联的“世界”。目的性行为与客观世界相关联,它通过工具介入客观世界,实现自己的计划和目的;规范调解行为对应社会世界,不可否认,社会关系的世界充满了各种群体性的规范,主体间也是基于这种规范而建立交往行动的,同时,规范性行为为交往行为提出了正当性和有效性要求;戏剧性行为与主观世界相关联。交往行为与生活世界相关联,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运行其中的境域。“交往行者不可能走出其生活世界境域。他们本身作为阐释者凭籍言语行为属于生活世界。”[3](P194)生活世界是以文化、社会和个性为构成要素的,也就是说,生活世界是这些要素的境域和视野。生活世界的这三个要素相互关联,形成复杂的意义关系。
哈贝马斯非常注重奥斯丁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并在一系列假设和图表的推演下得出了合理交往的有效性要求:“一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活动只能在下述条件下进行:参与者在其言语行为中使用可领会的句子时,需通过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提出三项有效性要求:(1)对一个被陈述的陈述性内容或被提及的陈述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他要求真实性;(2)对规范或价值——在一个给定的关联域中,这些规范或价值将证明一个施行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为正当——他要求正确性(或适宜性);(3)对被表达的意向,他要求真诚性。”[4](P67)这些有效性要求是反思理性对交往理性提出的要求,即要求理论理性展现真理性,实践理性产生真诚性,审美理性表达正确性。这三种有效性就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合理性的一般原则。“与有目的理性的行为不同,交往行为是定向于主体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联系的有效规范。在交往过程中,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是预先设定的,参与者之间所提出的并且相互认可的普遍有效性要求使一般负载着行为的交感成为可能。”[4](P121)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阐述这种合理性的内涵。
第一,作为一种主体际的交互性行为,交往的合理化首先体现平等的交互性原则,也就是说,交往行为的合理化首先体现为一种道德实践方面的合理化,而不是工具行为的合理化。
第二,交往行为是在社会规范的框架内运动的行为,在主体间意向表达的真诚性以及某种交往仪式下得以巩固发展。这是一种在主体道德原则之外的规范框架下的主体间的理性行为。
第三,语言和符号成为交往行为的基本行为,它是主体间沟通交流的媒介,主体间在普通语用学的基础上通过语言和符号的媒介作用相互协调彼此意见,从而建立顺畅的交往关系,实现交往行为的理性化。
第四,交往行为合理性的最显著的衡量标准是主体间是否达成理解的一致性,这是交往最终的意义所在,也是主体间性的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是一种以道德为原则的,彼此间在一定社会规范框架内,在语言和符号的中介作用下所达成的主体间协调一致、相互理解的合理化行为。这种合理化克服了韦伯式的目的合理化的单向度局限性,将合理化概念推向更高的层次,避免了从工具手段获得单向度的真理时遗失主体性的价值尺度。同时,这种合理性也展现了哈贝马斯本人对从德国古典哲学沿袭下来的自我意识主义的抗衡,力求以主体间的对话机制来形成独特的认识论视角。
在哈贝马斯之前,许多哲学家的论述都涉及生活世界。笛卡尔试图在科学领域之外的生活世界中寻找客观有效性要求,胡塞尔也借助现象学的手段追踪日常生活中被遗忘的隐性知识,他将生活世界理解为原初的、前科学的意义世界,以此来反驳测量、逻辑、数学等科学的实证客观主义。海德格尔同样深刻剖析生活世界,他从生存论视角分析了“此在”的生存体验以及与他人的主体间结构。他与胡塞尔对生活世界的理解存在着共同性,即都是批判对科学世界的理性化、客体化、技术化的异化状态。实际上,哈贝马斯沿用了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生活世界”概念,继续将生活世界作为主体间合理交往以克服系统的殖民化弊病:“生活的走向以及同生活走向的持续联系,构成精神科学结构中的第一个基本特征;然而,精神科学的基础却是经历、理解和生活经验。生活和精神科学赖以互存的这种直接关系,在精神科学中导致了生活的倾向和这些倾向的科学目标之间的矛盾。”[5](P169)哈贝马斯进而将“世界”和“生活世界”这两个概念理解为“对象的论题化”和“创造性活动的可能场所”,二者对应于不同性质行为的活动场合,必须严格区分。“世界”是目的理性行为以工具为媒介追求利益和目的的外在环境,而“生活世界”是交往理性在相互理解的条件下的一种交互性的意义场所,为合理交往提供文化、个性、社会层面的背景要素,在言说、符号等交互性媒介下以传统的力量支撑交往行为,为交往者提供交往资质:“言语者和听者从共同的生活世界出发就客观的、社会的和主观的世界中的某物达成相互理解。”[3](P192)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像胡塞尔那样对生活世界进行意识层面的分析,而是与理解和语言相关联,为交往的合理性服务。
哈贝马斯提出了合理交往的三个有效性要件,交往行动在遵守这些要件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理解的、协商的交往。那么,判定交往行动最终是否有效、是否合理就需要一定的判定标准,因此,哈贝马斯以生活世界理论来完成这一评判任务。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似乎是交往双方在其中相遇的先验场所,交往行为双方可以利用生活世界的背景材料来指引交往的协调开展,也就是说,交往者运用“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文化样态,批判地整合交往的内容,从而获得交往间意义的真理,协调行动,达成共识,最终保证交往的有效性。具体来讲,哈贝马斯从两个视角阐述了生活世界对有效交往或合理交往的作用。
1.生活世界的结构功能。哈贝马斯改造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将文化、社会和个性的不同意义网交织成一种稳定的网式结构。“我无论是在肉体之中,还是作为肉体,一直都是在一个主体间所共有的世界里,集体共同居住的生活世界就像文本和语境一样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直到相互构成网络。”[6(P79)这一复杂的“意义”网络可以为主体间传递信息和真诚提供大量的社会化的评审资源,而主体间的真诚、规范交往也能起到维护并整合社会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文化本身是一种始终生成的行为结果,它往复循环,最终在人的交往功能下形成一股新的力量,其积极方面为人类的自我同一性产生绵延不断的知识场,交往者不断提升交往资质,从而使交往能够保持一种历史的延续性。被这种新的文化力量抛在身后的文化则形成另一种力量——传统,它渗透在客观世界、主观世界以及社会世界当中,同样为主体间交往的统一性提供有效的前理解性支撑,它能够保持交往行为资质的最低限度,或者说,能够保证交往行为资质不至退化。
2.生活世界的传承功能。哈贝马斯在伽达默尔那里吸收了解释学的论点:“在情境相关的视角里,生活世界表现为不可动摇的存储库,交往参与者为了合作的解释过程可以利用这些自我理解力和坚定信念。”[6(P124)也就是说,生活世界为交往提供理解的源泉,这正是伽达默尔所谓“前理解”的文化层面,为交往情境提供可选择的规则和手段。第一个交往话语中的理解引用了生活世界存储库的资源,而这种成功的话语理解产物必将对下一个理解产生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生活世界具有传承性功能,而这种传承功能无疑是建立在对生活世界本身的自明性的基础之上的,哈贝马斯将这种自明性表述为“绝对的自明性”、“总体化力量”、“背景知识整体论”。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哈贝马斯将生活世界理解为“交往行动者‘一直已经’在其中运动的视野”[3](P166),“这种生活世界构成了一种现实的活动的背景”[3](P171),是在传承的意义上讲的。
哈贝马斯阐述的交往合理性有充足的论据,也有一定的评判标准,他不但充分考察了交往合理性的前提条件,而且从生活世界的视角补充说明了交往的合理性问题,为交往行动者在理解协商的基础上实现交往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主体间性”及交往问题的理解不能过于片面。我们知道,当代哲学已经从不同视角考察“交往行为”,例如,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分析,也具有交往性的哲学维度;哲学解释学和语言哲学从语言、意义、心理的层面考察交往问题,而吉登斯则从现实日常情境的角度揭示了主体间交往的构成性条件。所以,对主体间性以及交往问题的理解不能陷入一种固定化模式,需要从不同层面进行探讨。
[1](英)大卫·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M].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M].郭官义,李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曹卫东,付德根,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