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
【摘 要】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起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此之后不断被发展和完善;而中国使用的是大陆法学体系,其证据法学体系在借鉴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的基础上有着自身的特点。比较中国的和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两者有书面审理模式与言辞审理模式之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别,但是二者又在发展过程中彼此交缠与借鉴,拥有很多的相同之处。
【关键词】中国证据法学体系;英美证据法学体系;异同
“办案讲求证据”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和执法中的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原则,这要求中国的证据法学体系能够顺应时代而不断完善。证据法学体系指的是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体系,它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执法等法律活动中发挥使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法学体系基本分为两个部分,即证据基本理论和证明理论。这种分类是裴苍龄先生在《新证据学论纲》中构建的,他认为证据法学体系中的一大问题就是证据和证明的混杂,因此有必要将两者重新区分和定义。现今的证据法学体系基本可以分为证据理论和证明理论两部分,前者包括证据的概念、种类和分类等方面,如证据可分为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等等;后者则包含证明的概念、责任、标准等内容,严格规定证明的对象和能力等多方面。
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者证据法学体系,它最初起源于第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因果。18世纪英国人吉尔伯特最早在《证据法》中提出了证据法学体系,它的这一体系建立在经验哲学的基础上,是英美证据法学体系的发端。而中国的证据法学体系发端较晚,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特点。英美的法律体系是一脉相承的,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属于大陆法系,中国及英美的证据法系有许多异同点。
一、中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的相同点
重视证据,是中国和英美法学体系中的最主要的相同点,这种精神是一脉相传的。中国的证据法学体系主要学习的是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体系,并且至今为止还没有系统的证据法的出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和相互借鉴也要求中国的法学体系想要完善,就必须结合两者的优点,不断克服理论和实践上的不完美之处。除此之外,中国的证据法学体系和英美证据法学体系的另一大共同点就是二者都是其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的产物,和国情息息相关。英美很早就成为了一个法治国家,其证据法学体系更加将就程序和既定的规则,而中国历来就是一个人治社会,其证据法学体系就体现出更多的认为的因素,往往不够理性和客观,这也是中国证据法学体系、或整个中国法律需要学习英美经验和传统之处。
二、中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的差异
(一)书面审理模式与言辞审理模式
证据是有关案件的一些事实,它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在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中,正在改变传统的以书证为中心的证据规则,即注重书面证据而轻视其他形式的证据,在诉讼过程合纵越来越重视言辞证据的重要性。言辞证据指的是掌握案件信息的人所直接传达的信息,强调的是证人本身的中心地位,其言辞管理模式逐渐形成。而在众多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这种转向也在发生,但是速度相对缓慢,目前主要运用的还是书证管理模式,强调书面证据的权威领导地位。如在我国,证人不做证的现象还很频繁和严重,办案第一线的警察经常不出庭,鉴定证据的鉴定人也通常不出庭而代之以书面的鉴定报告,非法获得的证据仍然堂而皇之的被用作定罪的依据,这种忽视证人本身言辞的做法有很大的弊端。
(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观察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的编纂,可以发现其证据法学体系是以证人为中心的体系,在实践过程中,采取的也是庭审中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模式。在这种体系中,法官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也不是绝对的主导者,法官只是一个中立的仲裁者的形象,而无权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和主导案件的调查。在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中,被告和原告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的权利被放在同一平台上去辩论和抗衡,尤其是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不对嫌疑人有任何歧视性言行。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证据法学体系的一大特点是则是职权主义,法官的权力较大,其主动性比较强,他可以主动地向双方调查、问询和出示证据,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仲裁者角色。当事人虽然还可以进行举证,但是其地位与英美体系中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了。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取舍与判断拥有更大的权力,在审理案件中的作用更加积极。就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尽管法官的地位越来越走向中立,但是仍然一定程度上保存着大陆法系中的威权地位,刑事诉讼以追诉为中心,具有流水线作业的特点。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去辨别之外,中国的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还有一些更加细微和具体的区别。如在英美证据法学体系中,更加注重关联性的作用,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被认为是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标准,而中国使用的大陆法学体系中没有对证据关联性的明确界定。
三、结语
证据法在一个国家的法治中起着奠基性的作用,在中国进行证据法学体系的建设,特别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制度的进步。证据法学长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位应该尽快得到纠正,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相比发展已经比较完善的英美国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毕竟中国法制现代化还远远没有完成。吸收欧美国家法律体系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帮助中国法治化进程走的更加通畅。正如中国目前的证据法学体系,其源头在英美,而英美的证据法学体系已经发展了几百年,西方两种法系互相取经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显著。为了中国的证据法学体系可以尽早成形和完善,借鉴国外的智慧,有的放矢是十分必要的。近些年来,统一证据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吸纳创新,在此基础上结合国情建构一个适应本国情况、有效的证据法学体系是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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