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我见

2014-11-17 20:12厉志
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解公共安全

厉志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物质便利。与此同时,风险社会刑法的扩张也存在着危害公民权利的危险。近年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本罪难以认定以及此罪被无限制扩大适用成为“口袋罪”而主张此罪的不合理性。为在司法实践中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有必要认真审视这一现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科学的认定,抵制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错误的解释和乱用该罪的现象。

关键词:危险方法;风险社会;公共安全;理解

中图分类号:DF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0-0132-02

英国学者斯科特曾指出:“各个领域都存在全人类生存的混乱无序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危险行为上升到公共安全的层面,面对一些对公共安全有严重危害,但是刑法中没有对罪名规制的时候,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的灵活性,实践中一些司法者总是本能地想到这一罪名。因而,有必要认真审视这一现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科学的认定,抵制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错误的解释和乱用该罪的现象。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现状审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较为宽泛、弹性,没有一个固定明确的界限。司法实践当中关于该罪还存在扩张解释和乱用的现象,对于此罪没有一个完善成熟的理论研究系统,故而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没有一个理论作为参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望文生意的现象。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现状及代表观点

目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案件不胜枚举,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此反响强烈,刑法学界对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主张“行为人使用什么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就将其定成什么罪名,使用刑法条文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的手段方法,定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能够反映案件的特点而且还能够让国民一目了然,同样贯穿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不曾想过这种方法会徒然增加刑法罪名,造成刑法罪名繁多,刑法的反复修改不易于国民基本生活的安定。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处理这种行为时,应当以行为人客观上所采取的(或者使用的)具体的行为手段来定罪,采取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罪名并非简单的法律术语,它是对某种具体犯罪的本质属性及其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1]。为此,他们认为确定罪名应当反映该种行为的本质属性,如同刑法条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放火、爆炸等罪名一样,使人清楚地理解行为人具体的危险方法。然而危险行为是我们不能够穷尽的,千百万种与此类罪名相似的行为,有一种驱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口袋罪”的方向发展的倾向,这同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极其不相符合。

(二)对“公共安全”与“不特定多数人”认定的解读

刑法学界理论一直对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术语有争议,实践中也常常因为此类术语而将该罪误认,甚至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展成刑法分则第二章的“万金油”,即所谓的兜底罪名。

我国刑法学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关于“公共安全”是这样界定的——以过去坚持“不特定多数人”的立场,将其归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正常的生活、生命的健康、工作和重大的财产安全。我们知道,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不同,每一种危害行为可能侵犯的客体会不同,可能会侵犯人民的生命健康,也可能会侵犯个人的财产安全,有时同时伴随二者。

近些年来,部分学者开始主张“不特定或多数人”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他们认为公共安全概念的核心是“多数”。殊不知,不特定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可能性。不特定是指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造成的危险结果无法预见,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而多数人是指,不能够用具体的明确的数字表示,其行为是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受到威胁[2]。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混乱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刑法条文仅仅以简单的字数概括了该罪名,学者们对于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该罪名不同的立法解释争论不已。而在目前的司法中,关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找到有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专门规定。如果要找出一个与此罪有关的立案标准,也仅仅只有司法部2001年3月份发布的《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照。由于本罪没有对这种罪状进行一个详尽的描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律工作者不能理解本罪名设置的初衷,而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条款。

(二)司法实践中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司法者过于宽泛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没有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之间的关系;或者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错误的理解和运用,甚至一些司法者解释理解能力低下,不能很好地判断一些用語可能具有的含义。

司法机关往往在处理案件时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尚未有法益受到侵害时,像农村生活中常见的景象——农民为了防止自家种的西瓜被盗,在其西瓜地周围围上两道铁篱笆并安设电网;再如每年夏秋时节农民私拉电网而后用于给稻田抽水、脱粒稻谷等此类事件,此类行为并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害,如果将其冠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势必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对于诸如偷盗井盖的行为、马路上的碰瓷行为以及为谋取利益而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而言,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这类行为危害较大,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刑事科处。

三、如何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表现。”[3]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正确处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所在。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一定要尽可能的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里得出解释的结论;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法益,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合理的榨干法条含义,以防止将该条文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条款。同时我们应当正确看待“其他”危险方法,这是刑法模糊用语的表现,古典学派创始人康德认为:“模糊的概念要比清晰的概念更富于表现力”,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由于法律概念是人类语言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然而我们语言的丰富程度和精妙程度还不足以反映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这就要求司法实践者在实践中必须注意把握风险社会的例外,注意两者之间的协调。

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从保障人权、预防犯罪的角度讲,要求司法工作者应当着重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犯罪的主体标准要求是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对于客观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对“其他危险方法”、具体危险的认定两个方面。

(二)科学规范地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学属于规范的科学,那么如何解释刑法规范,则成为刑法学的重点,我国当前对于刑法学的研究就明显倾向于批判刑法,人们不去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的解释,就一味的挑出刑法规定的缺陷,进而建议修改刑法。岂不知修改刑法的成本过高,还不如解释刑法[4]。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不必去过多的像有些学者所说去创立各种罪名,我们应该懂得如何去善意的解释该罪,该条文一旦被立法者制定出来,就属于一种客观存在,司法者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同时根据客观存在的本身去理解它,解释它,而不是一味的要求立法者解释当初是何种初衷。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的“不特定或大多数”以及“公共安全”还有诸如“其他危险方法”等,法律对此都没有明确的确定和限定,为此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此类法律术语可能具有的范围以及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做一限定,以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掌握和判断案件事实中的行为手段与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当性。

(三)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处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我们必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来看问题,要从客观上考虑危险行为的属性,判断犯罪的界限,同时注意是否有法益侵害,切记主观归罪[5]。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时,司法者除了要精准的掌握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此类罪名的规定,还应当结合总则的内容,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样态,以及有无从轻处罚的情节等加以处置。

总之,虽然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的相关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对于此类问题应该拥有一个合理的思考方式——在理论上,应当有科学规范的解释;在实践中,综合分析犯罪构成,客观的分析行为的属性,切忌主观归罪,毋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自己审理相关案件最后的“杀手锏”。

参考文献:

〔1〕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136.

〔2〕張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537-538.

〔3〕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3.

〔4〕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论.政法论坛,2006,(2).

〔5〕陈兴良,周光权.现代刑法的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3-55.

(责任编辑 姜黎梅)

猜你喜欢
风险社会理解公共安全
靖江市启动水上公共安全共建区
在公共安全面前别任性
基于知识图谱的知识推理与公共安全结合的理论研究
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应用
全球治理下的外层空问国际环境法治问题
风险社会背景下大学生安全意识及防范能力调查
风险社会理论范式下中国“环境冲突”问题及其协同治理论
谈科学故事促进学生对科学本质的理解
论风险社会下生态文明建设中新闻媒体角度的塑造
尹雪艳,永远的上海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