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本位

2014-11-17 20:12王迪迪
关键词:传统文化

王迪迪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位思想集中体现在“家族”“国家”“集团”这几个方面,而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位思想则主要体现在“个人”“权利”等方面。通过对于中西方的比较有助于理顺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团本位和西方传统法律的个人本位的形成与发展。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律本位;集团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0-0116-02

“在人类社会早期,在东西方国家集团本位是普遍存在的,家族是一个法人”。①但是,由于中西方的现实传统和实际情况的差别,中国传统法律本位是集团本位,而西方传统法律逐渐变成了个人本位。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指的是当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或家族利益之间出现冲突时,在法律上优先考虑国家、社会或者家族利益的一种法律上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团本位是沿着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路线形成和发展的。

(一)从氏族到家族是中国古代集团本位法形成的阶段

原始社会,氏族首领带领氏族成员靠血缘关系生活在一起。夏禹后期家族的特点逐渐显现出来。夏商时期,我国在没有摧毁原始氏族血缘组织的情况下直接建立了奴隶制国家,整个社会保存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遗制,氏族首领摇身一变成为奴隶主贵族,“家帮式”的国家建立起来。②到商后期,家族制度正式确立。

(二)从家族到国家是集团本位法的发展阶段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在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不断延续和盛行,与国家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宗法制度是靠血缘来调整家族内部秩序的制度,宗法就是当时的法律,宗法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这就是家族本位也叫宗族本位。“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成国之说。”③

西周法律制度的家族本位,主要体现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之中,周天子是最高的统治者,下面依次是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结构。西周时期,为了维护家族本位,制定了许多法律。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宗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在百家争鸣中,儒家和法家的思想最具有代表性。孔子提出的“忠”“孝”思想强调了“家”的重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宗法制度,为确立新的君父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家的思想极力的推行国家本位,重视法的作用。汉朝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之上,融合了法家的思想,促成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形式的出现。在这种集团本位的影响下,族长和家长对国家负责,家庭内部的个人和成员对家长族长负责,如果族内成员个人犯了罪由族长家长来承担责任,这样中央就通过家族、宗族牢牢地控制了地方,极大地维护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

(三)简评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质就是等级法和宗法法,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封建等级关系和宗法关系,从而巩固封建统治者的统治。中国古代集团本位的形成发展是由当时的社会大背景所决定的。首先,政治上宗法制度、封建专制制度,有利于巩固封建的宗族关系和封建等级秩序。其次,这种集团本位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中国古代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归国王所有,国王将土地分封,土地和财产由家族族长来控制,国家征收的赋税和徭役由家长来承担,这种经济方式有利于集团本位的形成和发展。最后,思想文化上,儒家文化提倡浓重的家庭伦理亲情关系,“三纲五常”“亲亲、尊尊”“忠、孝”都为形成集团本位提供了条件。

在今天看来,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团本位的本质是一种义务本位。因为家族内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如果家族内部的任何一个成员侵犯了国家君主的利益,整个家族成员都要受到惩罚,这无疑是扩大了被惩罚对象的范围,扩大了打击面,起到了很大的威慑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敢轻举妄动,个人必须压抑内心的欲望,严格遵守家庭的规范来行事,严格遵守尊卑辈分。在这种集团本位下,个人没有独立的人格,个人的个性被家庭整体完全掩盖了。这不利于个人的创造能力的发展,这种传统文化以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共同利益,但是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西方传统文化的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指的是当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或家族利益之间出现冲突时,在法律上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一种法律上的价值取向。西方传统法律的个人本位是沿着从氏族到个人,经上帝到个人,再经社会到个人的路线形成和发展的。

(一)从氏族到个人是西方传统文化早期个人本位法的形成阶段

雅典法初期是氏族法,随后提修斯改革、梭倫和克里斯提尼的变法为公民参政提供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民很大的权利,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雅典法逐渐变成个人本位法。这就是早期雅典的个人本位。

古罗马法一开始是一种氏族法,其目的是用来维护氏族利益的,氏族利益普遍高于贵族利益。④塞维阿·塔里阿改革后,氏族制度不断衰弱,家族地位不断上升,法律赋予了家长很大的权利。但是后来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罗马共和国晚期家本位逐渐衰弱,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逐渐发展发展起来。

(二)从氏族(上帝)到个人是西方传统文化个人本位大力发展的阶段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以个人为本位的罗马法被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日耳曼法所取代。日耳曼人将他们的习惯法编成法典,很多习惯法都体现了血缘主义的集团精神,因此日耳曼法是以部落集团为本位的原始习惯法。公元8世纪中期,封建的骑士制度导致了氏族集团本位的瓦解,上帝本位的法律思想开始占主流地位。后来由于文艺复兴运动提出了古典自然法学说,主张反对封建制度、反对宗教神学,提倡个人本位法。格老秀斯以及后来的卢梭、伏尔泰提出的人权理论、意思自治、人生而自由等思想,使得个人本位法大力发展起来,西方有很多的法律都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思想。

(三)从社会到人是西方传统文化个人本位法的再次确立阶段

资本主义前半段,个人本位法发展极其迅速,但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垄断的出现,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开始不断的批判个人本位思想,强调集团本位,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开始反思,吸取历史教训,又开始重视个人本位。《欧洲人权公约》、美国“米兰达规则”等很多法律的颁布都充分体现了西方个人本位法的重新确立。

(四)简评西方传统法律个人本位

西方传统个人本位法的发展体现出集团本位不断衰弱、个人本位逐渐强化的趋势,这从根本上来说是一次长期的人权运动。西方早期工商业的发展使得人们更加的注重平等交换,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肯定人的地位和价值,将人看做是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其人格独立于家庭,独立于他人。个人是自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人有权按自己的意志来行事,个人的自由神圣不得侵犯。西方传统个人本位法的发展对世界法律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和西方传统法律个人本位的比较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形成的经济基础是传统的自然经济;而西方传统法律个人本位形成的经济基础是工商业的繁荣。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哲学基础是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家国一体”的基本理念;而西方传统法律个人本位的哲学基础是正义、个人主义、平等的思想。

第三,中国传统集团本位法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义务法;而西方传统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血缘的权利法。

第四,中国传统法律本位思想的发展是一个的不断集团化的一个过程;而西方传统法律本位的发展体现出集团本位日益衰弱,个人本位逐渐强化的趋势。

第五,受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影响,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强烈,自由意识淡薄;而在西方,人们的个人意识、自我意识强烈,社会责任感淡薄。

在了解并分析了中西方两种不同的传统法律本位之后,我们对于中西方传统法律本位中的优秀的部分应当吸收和发扬,对于其中不恰当的地方应当避免和摒弃。

在受集团本位影响深远的中国,重国家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思想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一定的阻碍。所以,我们必须充分的认识到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个人本位的思想的优点,更加注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而不断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推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同时,西方的传统法律个人本位由于过分的强调个人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西方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欠缺,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注 释:

①梅因.古代法.商務印书馆,1959.73.

②李桂梅.中西家庭伦理比较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26.

③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1.

④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3.

参考文献:

〔1〕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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