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去行政化并不是指高校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人员的行政级别化的去除,而是指在政府与高校之间以及高校内部不适合采用行政强制命令方式进行管理的领域也利用行政方式进行的行政方式管理。高等艺术院校的去行政化需要从院校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切入。对院校外部而言是要分清和理顺政府与院校之间的管理和服务关系,明确哪些事情是属于政府管理,哪些事情是属于政府服务,才用何种方式管理艺术院校、转变政府的管理内容及方式,规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行为。院校内部则是党政分工明确、增强管理民主化、确立师生主体地位。
[关键词] 高等艺术院校;去行政化;行政管理
高等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支柱部分,是提高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等艺术院校是发展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抓手,因此高等艺术院校事业的发展是当下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我国高等艺术院校行政管理存在不少弊端,去行政化的呼声日益高涨。
一、去行政化与行政管理
何为高等艺术院校行政管理,什么又是行政化?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直接关乎我国高等艺术院校去行政化所去之的目标,对其清晰的界定至为重要。行政管理是高校管理中区别与教学活动、学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化则是直行政管理的过度。去行政化并不是指高校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人员的行政级别化的去除,而是指在政府与高校之间以及高校内部不适合采用行政强制命令方式进行管理的领域也利用行政方式进行的行政方式管理。因此高等艺术院校的去行政化也就是去除这些不适合采用行政强制命令方式进行管理的领域也利用行政方式进行的行政管理。例如学校全部事务的治理,学术活动的管理,艺术展演资源的配置等。
行政管理并不等同于行政化,艺术院校一些事务离不开行政管理。譬如院校对党委、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管理及其这些部门的内部管理都离不开行政管理,对此就不能理解为行政化。但对于,院校的艺术创新与学术发展、招生选拔与规划、学科设置等活动,就不该由政府或者教育行政机构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因其政府和教育行政机构并不完全了解各艺术院校的内部详细情况。同样,院校内部对各二级院系的管理和学术活动和艺术资源管理,也不宜采取行政化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我国高等艺术院校行政化的表现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邵鸿在《改变行政化趋向,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报告中指出,高等教育行政化的外部表现是:第一大学办学自主权不断受到挤压,第二大学行政级别不断被强调,第三官员在大学的任职越来越普遍。这都使大学行政化格局更为严重。高等学校行政化的内部表现是:第一大学内部行政机构成为学校主导部门,第二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第三教代会被边缘化。国内关于行政化的研究也比较多,综合起来结合高等艺术学校的特点可以梳理出我国高等艺术院校行政化的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艺术院校管理泛化
高等艺术院校治理结构设计的首要任务应在于保障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艺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而目前的组织结构中,不论是校院系三级管理还是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院系并不具有独立性,不是一个学术组织,而是管理機构。高等艺术院校内各层组织层级分明,类似于行政机关,也分为党委、人事、教学、招生、科研、财务、后勤等,直接对照教育主管部门机关设计而对应,对学术管理和艺术创造展演也纳入行政管理体系中。此管理模式确实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不利于艺术教育的发展。
2、高等艺术院校管理机构的科层式
高等艺术院校机构设计按照一般政府机构设计来建设,党政机构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行政的格式,门户对应,具有较强的对接性。按照科层式运行,用层级管理和工作方式管理院校,同构、同质。按照我国对公办高等艺术院校的定义,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组织的特性,不过,长期以来,高等艺术院校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党和政府对艺术教育的管理职能,成为党政机关的自然延伸。此种定位也决定了高等艺术院校内部设计必然采取科层制管理模式,内部运行也仿照党政机关管理流程。
3、高等艺术院校学术、艺术创造展演组织行政化
院校内部教师不遵循学术规范、艺术规律大干快上形象工程、学术组织过于行政化。高等院校学术组织和学术权威的官员化,导致了“大学学术组织运作的官僚风格、长官意志、非学术标准及目标等”。[1]大学学术组织的建设依赖行政管理运行模式,按照行政思维和模式办学,追求学术绩效,攀比学术政绩,造就了一批假大空的学术成果,是学术组织的严重异化,从而造成学术创新裹足不前,学术大家凡善可陈,学术资源滥用,学术研究低水平重复,甚至出现“权学交易”等学术腐败现象。[2]
4、高等艺术院校管理者的官本位
以行政级别划分管理的职责和权力,管理人员角色的官员特征。
不是以教授、艺术家的学术水平艺术造诣来衡量价值,而是以职务职称、个人身份、官职级别来为衡量学术价值。主要表现为:高等艺术院校与政府及其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行政权力主导地位普遍,教职工把获取管理职位作为得到学术资源分配权力的手段。其对教职工、学生和艺术创造与展演主体地位的动摇,是对院校服务性质的严重挑战,反叛艺术独立与创新,必将导致院校学术氛围弱化,艺术创作水平下降,办学质量下滑,使急功近利和艺术浮躁之风泛滥。
以上关于我国高等艺术院校行政化的表现可以看到此现象对于艺术院校产生的种种弊端,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导致我国缺乏世界一流大学的原因。因其政府高度管制,行政权力的强化,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创造性、研究性院校。因为政府要直接面对所有的大学,也就只能设立统一的规则和统一的标准,采取标准从低的评判和管理原则,最后只能用管理三流大学的手段和方法来管理一流大学。其结果,就是所有的大学均向三流大学靠拢,根本不可能办出真正意义上的一流大学。[3] 没有一流的艺术院校就很难培养处杰出的艺术人才,缺乏杰出的艺术人才很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也将对国家的软实力发展缺乏有力支撑。
三、高等艺术院校去行政化的改革与实践
高等艺术院校的去行政化需从院校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切入。艺术的发展和教育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其办学具有专业性、创新性典型性特征。这需要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与文联、专业委员会的指导,需要经济和艺术资源的支持与融通。高等艺术院校办学与政府及经济社会呈现关联度较强。去行政化,对院校外部而言是要分清和理顺政府与院校之间的管理和服务关系,明确哪些事情是属于政府管理,哪些事情是属于政府服务,才用何种方式管理艺术院校、转变政府的管理内容及方式,规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行为。院校内部则是党政分工明确、增强管理民主化、确立师生主体地位。
1、转变政府管理内容与模式
高等艺术院校外部去行政化亟待调整院校和政府关系,是去行政化的关键。在我国历史传统上,政府与学校就是官学一体,[4]当下我国高等教育的治理结构表现出行政主导型、集权型的特征,院校依附于政府,作为其主管的教育机构受支配的地位一时难以改变。院校领导班子任命、专业和学科设置、人员编制、招生计划、质量评估等的办学自主权还未完全下放到艺术院校;办学经费也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缺乏发挥艺术院校自身服务职能,以便扩大社会融资渠道与规模。这是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思维的教育理念,也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化的展现。管理定位不准,常常越位或者缺位,甚至权力泛化或被滥用。[5]自上而下依然是改革的路径,应该充分肯定,过去30多年来正是市场经济激发了众多高等艺术院校的办学活力与水平,改善了艺术教育结构,促进了艺术人才培养。改革的推进主要依赖于教育政策的实施,这种自上而下的路径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与社情,成本小、阻力少、效果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院校党政分工明确、增强民主管理、确立师生主体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艺术院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也存在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利、民主权利结构。党委管方向、管干部、管人才、管监督、管“三重一大”,决定了其领导中心地位。院校行政化内部来看,主要是学术权利、艺术创造展演自由的保障、发挥和党政权力正确行使与自我约束、规范。随着经济建设不断推进,文化艺术迎来了大发展、大繁荣时期,高等艺术院校办学规模、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内部也滋生着官僚主义、家长作风。切实改进和加强行政人员的修养、素质、转变工作作风,需提到重要议程上面来。实践中,高等艺术院校教授群体人数不多,学术权利矛盾不突出,尊重艺术教育规律、坚持教授治学、专家治校作为院校发展的长期方向,尊重艺术自由,营造宽松创造展演环境,激励艺术创新与发展。在学术、教学、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职称评审、科研立項与评审等,避免行政干预,尊重学术权利,交由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教代会、职代会、学位委员会作用。
增强民主管理、加强民主建设,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实施相关管理委员会,明确师生主体地位,克服一切由行政部门决定,形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在涉及院校重大决策、发展事务等充分调研、听取一线教职工意见,涉及学生事务更要充分听取学生诉愿,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院校内部行政机构要高效有序,强化服务意识。艺术专业教师从事的是一种具备个性特色的工作,自由与平等是其所希望的工作及文化环境。
3、结合当下建立大学章程促进去行政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教育部今天发出通知要求高校加快推进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6]通知明确提出了教育部和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高等艺术院校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制定被称为“大学宪法”的《高校章程》是高校迈出“去行政化”制度上的关键一步。高等艺术院校的章程要体现新时期艺术教育改革精神,契合艺术教育规律,系统反映改革要求,巩固改革成果。已经形成共识的改革方案,可以通过章程明确的,应当予以充分反映。章程要着重规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充分反映制度建设成果,为高等艺术教育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全面依据。
参考文献:
[1]田汉族,孟繁华.从行政化到去行政化:大学管理本质的回归,高校教育管理,2011(3):11-16.
[2]文明.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三大成因[J].学习月刊,2010(4.上):36-37.
[3]张维迎.大学的逻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丁三清.大学“被行政化”与“去行政化”[J].中国高等教育,2010(10).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南京艺术学院校级项目-我国高等艺术院校去行政化研究(XJ2013023)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曹海生(1984—),男,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