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的影响

2014-11-10 16:28余烨
中国经贸 2014年17期
关键词:邮政转变营改增

余烨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营改增对邮政企业整体利润的影响及采购经营业务中对传统模式的转变,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邮政;转变

自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拉开“营改增”的大幕以来,邮政企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税务制度的改革。“营改增”前营业税只影响业务和企业的盈利,企业经营中较少考虑营业税的因素,“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业务部门对税的关注必不可少。因此“营改增”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的改变,更是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观念的转变。

一、营改增税率的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明确的内容,此次邮政企业“营改增”所涉及的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收派服务)6%,货物销售(出售品、集邮用品)17%。而邮政由于函件、包裹、特殊服务等具有普遍服务的特殊性而继续享受或扩大了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混业经营的增值税处理

混業经营是“营改增”以后(财税[2013]37号)新提出的概念,指一个企业中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的业务(产品)组合。在邮政企业产品中主要表现为报刊文化礼盒,思乡月包装、产品、寄递组合销售,分销产品销售派送服务、邮品组合销售。而(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类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率的产品应分别核算所适用的税率,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在实务中笔者认为:

1.仅仅将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分开核算还不够,还应将相关情况向当地税务部门备案,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2.在实务上不易划分的业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业务进行拆分,成立独立的公司以防范涉税风险。例如成立省际间的运输公司,快递业务在收寄和同城派送部分就可按6%的税率按收派服务税率征收,省际间的运输按11%税率征收。

三、销售中应合理采用的几种业务模式

在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几种销售模式如无偿赠送、买一赠一、捆绑销售等因改征增值税而要求业务经营部门综合考虑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而采取适当可行的营销策略。

1.无偿赠送

通常我们在销售过程中会提供一些小礼品而吸引客户购买产品。在营业税制下无偿赠送的产品会作为经营成本列支费用,而在增值税税制下需做视同销售处理,这就要求我们经营人员在制定销售策略时充分考虑到增值税因素的影响,全方位评估经营效益,在使用该销售策略时三思而后行。

2.买一赠一

最常见的销售方式是卖月饼免费提供纸箱及寄递服务。在现行增值税下只能按月饼、纸箱、寄递折扣销售或捆绑销售方式处理,分别计价,否则纸箱、寄递服务容易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而视同销售处理。

3.捆绑销售

是指产品组合销售,多表现为报刊文化礼盒、集邮组合产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相同税率的产品组合按原价销售,此种情况处理最为简单。可以将产品组合视为一个产品也可分开视为多个产品,只需按原价确认收入。

(2)相同税率的产品组合折价销售。由于产品进行了折扣需将各产品分别折扣后分别确认收入,也可按一定的分摊比例来确认各产品收入。

(3)不同税率的产品组合按原价销售。由于产品的税率不同,在开具发票时需按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分别核算。如不区分,需从高税率征收。

(4)不同税率产品组合折价销售。销售时除按不同税率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外,还需将各产品分别折扣或按一定分摊比例来确认收入。

通过上述几项销售方式的处理,我们不难发现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增值税体系里各产品都要有自己的销售价格,否则将被“视同销售”处理。

四、采购模式的转变

由于“邮政业”享受国家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采购中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邮品销售、分销(农资免税)、其他商品销售、邮政媒体、邮政网站、支付网关等、有形动产租赁。其他涉及到免税和应税共用部分按应税部分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计入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采购的基本原则为尽量取得专用发票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抵扣额,但是由于混用部分可抵扣比例较小,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可获得低于一般纳税人低得多的价格,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而低得多得标准如何确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假设模型来获得答案。

我们计算基本公式:(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购进)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假设邮政的收入为X,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时购货成本为A(含税价),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成本为B(含税价),应税收入比重为Y,则免税收入比重为(1-Y)(此项假设以省级单位为纳税主体,不考虑预缴税款)

当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所产生的销售利润等于:

当Y=1时,即全部为应税收入时B=86.55%A,当我们从小规模供货方处取的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方13.45%时,对企业的利润是无差别的。

当Y=20%时,B=99.12%A,即可抵扣因素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相当小,从小规模供应方处与一般纳税人供应方取得的采购价格可以基本无差别。因此各邮政企业采购部门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结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不应一味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票造成采购成本提高。

参考文献:

[1]财税(2013)106号《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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