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学服务型大学与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同异

2014-10-21 20:19魏佳佳周丹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7期
关键词:服务型职能办学

魏佳佳 周丹

摘 要:高校服务社会职能的确立,加强了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然而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又带有一定局限性,而教学服务型大学的提出,则超越了简单的高校职能定位,在现有的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之外开创了一个新的大学类型,帮助办学者和政府部门准确定位新类型大学的价值。

关键词:教学服务型大学 社会服务

教学服务型大学作为一种新的大学概念在我国悄然兴起,它源于刘献君教授2007年在《教育研究》上发表的《建设教学服务型大学——兼论高等学校分类》一文,并得到了部分高校和学者的认同。大学分类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功能分化、重组,以及资源配置方式重新调整的过程。教学服务型大学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它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应运而生。

一、 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确立及其内容

高等学校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社会服务这三项职能,在当今已成为众所周知的现实。但高校的三项职能并不都是在高等教育产生之初就具有的,发展科学职能和直接为社会服务职能,它们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逐渐形成并得以确立的。从广义上讲培养人才、发展科学,都是为社会服务。现代大学通过各种形式,随时为社会提供直接地服务。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才培养的目标、层次、规格不同。早期的大学的主要职能是培养官吏、法官、牧师、医生等专门人才,对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的研究仅仅是教师或学生的个人兴趣。从19世纪初开始,发展科学才逐渐成为人们公认的高等学校社会职能。而社会服务,是19世纪后期得以明确,并从20世纪开始得到广发认同的高校社会职能。它是指高等学校不仅通过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适应社会的需要,还开展直接为社会服务的活动。一般认为,19世纪后期,美国各州创办“赠地学院”为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是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得以确立的标志。

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最早发端于美国。19世纪中叶,美国已初步建立起自己的近代机器制造业,在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的工业化过程中,要求高等学校为其培养工业和农业技术人才。但当时美国高等学校仍然保留着从英国移植来的办学传统,培养的是法官、医生、牧师等,不能适应当时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了“莫雷尔法案”(Morrill Act),该法案规定,各州凡有国会议员1人,联邦政府便拨给土地3万英亩,可用其收入作为建立农业和机械工程学院的基金,培养发展地方工农业所需的专门人才。这就是美国历史上称为“赠地学院”的来源。赠地学院还根据地方工农业和公众事务的实际需要,开设了一些“短期课程”,推广农业科技与机械工艺知识,建立农业实验站,提供社会服务。威斯康星大学提倡最力,成绩最佳,人们把这种社会服务的精神成为“威斯康星思想”(Wisconsin idea)。从此,高等学校不仅为社会传授农业科技知识,也提供许多有关卫生、经济、管理与教育等问题的咨询,成为州的“智囊”,开创了高等学校与社会各个领域全面合作的先例。

当今,直接为社会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高等学校的共同发展趋势。连学究气最重的英国老牌传统大学,也打开了“象牙塔”的大门,广泛地介入了社会经济发展。在剑桥大学的周围就形成了一个依赖其科技服务的科学园,成为一个有300多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校直接卷入经济洪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因为在生产力低下的社会历史阶段,教育、科研、生产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而在生产力相当发达的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这使得社会生产力、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地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密集和高新技术产业更需要具有人才和智力优势的大学支持。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多方面的社会服务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 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局限性

高校的社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正转向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是指高校在完成国家计划规定任务的前提下,主动面向社会需要而开展的各项服务,它要求从社会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有偿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其必然性,它使高校的社会服务与市場经济活动直接相联系,使市场调节成为社会服务的有利杠杆。市场调节机制的形成有利于打破封闭的办学模式,实行开放式办学。

高校为社会服务发展迅速,广泛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活动,打破了传统的封闭办学模式。但是由于发展迅速,经验积累不足,制约机制未建立,思想认识不统一,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如:高等学校直接为社会服务这一职能的社会意义是什么?如何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正确认识“有偿服务”中服务与创收的关系?如何协调平衡,处理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矛盾?对于社会服务活动如何管理?同时,高校中普遍存在着为了“创收”而重视有偿服务,忽视或冲击了教学与科研的现象。不要把社会服务当作创收的途径与手段,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服务的社会效益。

上述的诸类问题,都需要积累经验,开展理论研究,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引导和管理,使高等学校这一社会职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 教学服务型大学提出的背景及其内涵

当前,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新一轮学校发展规划的过程中,一些高校在探求学校定位和发展目标时,发现教学服务型大学可能更加适合自身在某一阶段的发展定位,从而选择“教学服务型大学”作为本校一个阶段内的发展目标。目前,全国有一些本科院校旗帜鲜明地把自己定位成教学服务型大学,教学服务型大学已具备相当的认知基础和实践基础。一些地方院校或民办高校,明确教学服务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可以提高、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的质量,可以提高对接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的质量,还可以提高对接和发展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质量。

浙江树人大学的徐绪卿教授认为,教学服务型大学是在尊重高等教育规律的基础上,以现代服务理念为指导来配置办学资源和运行、管理的教学型大学。理解教学服务型大学的关键是“教学”和“服务”。我们认为,概念设计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首先,教学是根本任务。选择教学服务型大学的高校,相对而言,办学层次属于教学型的高校,其科研实力还不太强,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主要工作,教学始终是学校工作的重点。其次,现代服务理念是学校的基本理念。“服务”源于高校的三大职能,但高于原有职能的含义。一般认为,社会服务的职能是大学教学和科学研究职能的延伸,是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的各种服务活动。但作为教学服务型大学的概念,“服务”在这里有了新的内涵和新的定位。教学服务型大学中的“现代服务理念”,主要是吸收“教育服务”、“服务科学”和“服务经济”理论研究的精华,将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来配置学校资源、布局学科专业,重视教学质量,彰显培养特色,创新管理流程,提高办学效益,实现学校的跨越发展。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深化,高校定位逐渐呈现多样化的格局。有学者研究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预判未来发展趋势,从高等学校的服务功能入手,从完善高校服务职能,突显学校办学特色的高度,阐述了建设教学服务型大学的意义,提出了建设教学服务型大学的路径,对我国高等学校发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四、 教学服务型大学的高校职能定位

教学服务型大学的提出,它既是一种大学分类的改变,又体现了一种新的办学理念。从分类定位的角度看,教育服务型大学的提出,展示的是一种新的分类方式,是对大学分类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传统的大学分类,多以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水平与规模作为确定分类依据和分类标准的逻辑起点,而教学服务型大学是基于高校社会服务职能而提出,与传统的分类方式并不一致。

刘献君教授也指出,在高等学校分类和定位中,每一所大学都应力争体现三大职能,但各自应有所侧重,不同的侧重构成不同的类型。在我国现有高等学校的分类定位中,有的侧重体现教学,有的侧重体现科学研究,有的侧重教学、科学研究并重,而缺少侧重体现社会服务的类型。因此,在现有高等学校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本科院校、专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分类中,应增加教学服务型大学。

教学服务型大学的职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性。

教学服务型大学基本上都是地方高校,肩负着满足地方求学需求,为地方培养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责。因此,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建设,是教学服务型大学的主要功能定位。二是职业性。定位为教学服务型大学的高校大多是新建本科院校,均为高职高专院校升格或合并而成,在过去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就形成了“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模式,以特色谋取生存发展空间,顺利完成自身从专科教育向本科教育的转轨。三是应用性。在人才培养进一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高校应适应社会需要,构建不同类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为国家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教学服务型大学在学校的发展定位上要立足于地方区域,学科专业建设要以区域的主导产业发展作为依据,把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科研服务也要围绕区域的主导产业开展应用性研究。

五、 结语

教学服务型大学有着自身的内涵和特征,它跟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建设教学服务型大学,必须立足地方实际情况,创新理念,逐步構建教学服务型大学的战略发展体系。

教学服务型大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新类型,虽然提出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有待加深,在实践中也还没有获得成熟经验。但有它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合理性,毕竟是新兴事物,需要我们要在发展过程中进行理论研究并深化实践。

参考文献:

[1]刘献君.建设教学服务型大学——兼论高等学校分类[J].教育研究,2007(7):31-35.

[2]赵国刚.教学服务型大学转型发展初探[J].中国高等教育,2010(24):14-15.

[3]杨艳蕾.当代“威斯康星理念”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以威斯康星大学为例[J].外国教育研究,2012(5):1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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