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际关系中的血缘心理结构呈现

2014-09-25 07:12肖格格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文化心理

[摘 要] 面对西方文明夹杂着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强势入侵,以“血缘亲情”为根本理念塑造的中国人的人格,如何能迎击或覆盖入侵者?在此挑战中以此人格结构怎么能使华夏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呢?晓苏向大家展示问题并由此出发关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现代命运,以期探索出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出路。

[关键词] 血缘亲情;文化心理;传统民俗心理;《路边店》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深信因果的佛教徒世界里也许是一个不变的法则。现实社会中,情形却并非如此。“善”“恶”是否有报?以何种方式报?这些都是问题。有时“恶”看似得报,但并非正义得到了伸张,仅仅是冤怨相报的结果。“恶”是否得报,如何得报,在一个社会中很难由个体决定,大多是由社会赖以生存的文化决定的。“文化的中心意思是表征不同历史的人类群体的生活方式、工具、符号、习俗和信仰等等。……广义上,文化是指人类思想、行为与人类活动的总和。”[1]

其中一个民族认同的价值观念是文化的核心,而文化的表现形式则是人格。所谓人格,是指一个群体外显和内隐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此群体而言是具有统一性,也就是稳定的和具有特征性的。反映一个民族价值观和表现一个民族人格的方式很多,小说就是其中之一。王安忆说,小说是“个人的心灵世界,但是筑造心灵世界的材料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现实世界。小说的价值是开拓一个人类的神界。”[2]巴尔扎克说过:小说被认为是一个民族的秘史。可以说小说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一个民族认同的价值观念常常可以通过小说这种文学艺术形式表达出来。晓苏的中篇小说集《路边店》①正是这样一部小说,其中的5篇作品都创作于1994年,十年后(2005年)集结出版,用作者晓苏的“老实话”说是为了留下一个纪念。

本文以小说集中《药店》篇为例,探讨中国传统血亲情理精神价值观是如何影响现代生活的;从而思考晓苏展示给大家的一个现实问题:法制社会里因“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心理因素导致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在同一文化背景中能否彻底自行消除;法律是否能真正使正义得到伸张?

《药店》篇的故事情节并不复杂,路边药店的老板陈皮强奸了其病人——美貌村妇伞儿,被揭发到村长老格处;村长老格收受罪犯陈皮贿赂后徇情枉法包庇其逃脱惩罚,逍遥法外,如此者三;偶然的因缘使老格二八之女春笋亦被陈皮强奸,最终凶手受到了惩罚。

《药店》布局精练严整,没有不必要的人物和情节。虽然现实的人生没有什么布局,但小说却讲究布局,读者从《药店》里看到的是人物顺理成章的自然行动并无布局策划的痕迹。伞儿牙痛,医生陈皮如果有起码的医德就不会借打针之机强奸她,也不致生出后面的许多事来。如果作为本该主持公道的村长老格能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让陈皮坐牢”,就不会有田必东“此仇不报非君子”的行为,伞儿也不会因此再三受侮辱,自然也就不会有春笋被奸的后果。但村长老格非但不主持公道还趁火打劫贪污受贿,徇情枉法,包庇纵容罪犯,助其逍遥法外,使伞儿夫妇一再受侮辱;为了钱财不惜放弃普遍性的道德规范,甚至发展到利用职务之便替罪犯开脱罪责的程度,厚颜无耻之极!多行不义必自毙,陈皮最终“坐牢”了。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事,这是很自然的结局。晓苏把人物限于不大的区域,不多的人群范围内,一言一行都不显得偶然,平淡的故事却使每个细节都令人关注。

《药店》中的人物是典型性的平常人物。小说里的人物几乎都是平头百姓,乡村医生陈皮、村长老格一家、村妇伞儿、其夫田必东等都是小说里不可或缺的人物。尽管历史总是只记载一些大事件和大人物,但人类历史却主要是由一些小人物演绎的,晓苏不厌其烦的着墨于小人物、小事件,人们也许会问:生活在当今社会的这些小人物究竟承载了什么历史文化信息、他(她)们的生活理念源于哪里?始作俑者是谁?显然我们不能单凭小说里的故事来回答这些问题。

小说题材虽然平凡,但表达的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以血亲情理精神为本原根据塑造的中国人的人格,以及以这种人格为主体形成的民族文化心理在法制化的当今社会中诱发腐败现象方面所具有的温床效应。“万恶淫为首”陈皮强暴了伞儿,按传统道德观对妇女贞洁的要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伞儿不是自杀就是忍气吞声不敢张扬。现今社会毕竟已向法制化时代发展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伞儿不仅把被奸一事告诉了丈夫田必东,而且勇于和他一道去找领导——村长老格(而非法制机关),希望通过公正合法的途径使凶手受到应有的惩罚——“坐牢”。然而他们的愿望落空了,老格收了陈皮的贿赂;因此,当伞儿夫妇忍辱找老格揭发陈皮时,他胸有成竹地替陈皮开脱罪责:“俗话说,捉贼捉脏,捉奸捉双,……没有第三者证明,他能承认吗?……”还“诚恳”地向受害者提出处理意见:“依我看,这事就到此为止,传出去了不但抓不住陈皮,反而臭了自己的名声。”冠冕堂皇的随意践踏着人与法的尊严。并因“证据不足”一说为不甘受侮的伞儿夫妇再次受侮种下了祸根。也为敲诈强奸犯陈皮作了铺垫:“你若是再强奸了妇女,要我保你,五百块钱是压不住称砣的,至少一千块!”连被包庇的陈皮也“说不出是欣喜还是疑惑”。客观上是老格鼓励了陈皮有持无恐的再次强奸妇女,“我只好给老格一千块了!”,这是陈皮控制不住自己再次强奸伞儿时的想法。在此意义上,老格也是女儿春笋被害的始作俑者。

伞儿夫妇终于以再次受侮为代价取得了让罪犯绳之以法的证据——“捉贼捉脏,捉奸捉双”。他们获得证据的行为过程看似荒唐,却符合中国人“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贵物轻人的心理,这种极端唯物主义心理不可能真正关心人的尊严、情感等精神层面的东西。田必东为泄愤而让伞儿的尊严与情感成为牺牲品也就不显得突兀了。此举无异于陈皮之无耻,且手段更为极端;而此种心理与行为方式也正是日后以践踏春笋的尊严为代价进行报仇的心理基础。妻子再次受侮辱时田必东没有前一次的愤怒,相反还“笑着叫了一声”。这满载复仇希望可怕的一笑令人毛骨悚然,个人强烈的复仇愿望远远超过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或者说根本就不知道人应该有尊严地活着)。田必东自认获得证据后“理直气壮的样子”与他们寄希望于父母官——村长老格徇情枉法相比较,正义更是显得遥不可及了。endprint

老格亲临犯罪现场看到的是陈皮伸出的一根指头,心里想的是“一千”。于是伞儿夫妇等来“通奸”的结论也不意外。通奸与强奸有质的区别,在老格眼里却不然,伞儿被侮辱借用田必东的话说“侮辱一次和两次是一回事”,对老格而言却意味着更多的收益。他们夫妇希望村长主持公道的愿望落空是必然的了。“一个刚一张嘴,就明知自己在说谎的人,是不具有‘可信性的。当然,他也不应该指望获得别人的信任。”②田必东意识到老格在包庇强奸犯陈皮后,不可能再信任他;因此,伞儿第三次被侮辱后田必东直接到镇派出所报案的举动也在情理之中。陈皮终于被抓走了,似乎正义得到了伸张,此时绝没有人会把陈皮伸出的两根指头与老格发生关联。但这两根手指头所代表的正是出卖伞儿和法律尊严的价码,陈皮最终从派出所被放了出来。事实上,老格不仅不可能“把陈皮送到牢里去!”,而且伞儿被侮之事已成了老格利用村长之职牟取暴利的工具,想要他主持公道无异于与虎谋皮;非但公道不可得,最后因一已私利堕落至为虎作伥也很自然。

田必东失望了,“他觉得陈皮有村长保护是把他弄不到牢里去的。胳膊拗不过大腿。”他对老格的失望其实是对老格所代表的政府最基层的一级行政长官的不信任了。“一个没有正义的王国只是一帮乌合之众的联合体。”③胳膊与大腿本应分工合作协调运动身体才能平衡和谐,现在“大腿”放弃“为民父母”的行政长官使命徇情枉法;自然而然会引起“胳膊”的仇视,当仇恨的消解途径被阻碍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完成时,必然会以变态的方式发泄出来。老格的女儿春笋从城里回家,因晕车休克在车上,同车而回的田必东借机诱惑陈皮强奸了春笋并找来老格夫妇“捉贼捉脏,捉奸捉双”。田必东终于再次把陈皮弄进了牢里,代价如此沉重着实令人叹息!发生此类现象既符合“父债子还”“以牙还牙”的传统民俗心理,也使得“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贵物轻人的抽象意识具体化。特别是别人的孩子,在以血亲情理为心理基础的中国人的心理上更能“舍得”,何况还是仇人的孩子,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呢!因此,对孩子会不会有爱惜之情不是取决于孩子是否需要爱或孩子是否可爱,而是取决于孩子是否与我有“血缘亲情”关系。基于同一心理因素孩子被用作泄愤工具,表达“亲者痛,仇者快”的仇恨之意显得理所当然。春笋是老格的女儿,她顺理成章的成了变态发泄仇恨的受害者。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中国人很少有把“人”看作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的人。当伞儿夫妇把春笋当成报复老格与陈皮的工具时,并没有顾及到春笋作为独立个人的尊严和感受。与老格借伞儿受侮辱之机多捞钱财不顾伞儿夫妇的尊严和感受的心理基础是一样的。在同一文化背景下,因文化因素导致的人们的人格结构中有着共同的文化价值取向:个人永远是各种关系的总和,是关系网中的一个结节点;如果这个结节点游离于关系网之外,也就意味着自主选择了离开主流社会生活。而人离不开社会生活,因此,中国人不仅无独立的个体的“人”的意识,更谈不上“人的自由意志”了;关系网中的一个结节点出了问题,整个网络系统都得重新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水母刺激其身体的任一部位整个水母体都会做出反射运动一样;任何个体都因人际关系网络而随时被牵动着,本不相干或毫无关联的一群人因之而被牵扯起来,而建构这个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的原则恰恰是血亲情理。在这个人际关系网络里只有以“血缘亲情”关系建构的人与人之间的群体“关系”而无个人独立人格。“人的个体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就必然会受到至高无上的血亲团体性存在的挤压,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受到后者的根本否定,以至人的整体性存在最终被归结为血亲团体性存在。”⑤

虽然小说里的人物都是“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受害者,但他们都以不同的方式践踏着人的尊严。陈皮为欲、老格为钱、伞儿夫妇为报仇。陈皮是恶的起因;但处心积虑的理智造恶者却是村长老格,一切毁灭性的事件皆因他的徇情枉法造成;田必东用极端手段侮辱了自己也侮辱了他人,只因为心中的仇恨之情(感性冲动)覆盖了理性道德原则。而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种失范状态中,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受害者曾多次尝试通过正当途径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事实上他们不仅遭遇了有冤无处伸的不幸,而且他们的不幸公然成了他人敛财的工具,矛盾的激化势必势不可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田必东们,他们的人生价值甚至包括情感、健康等都成了建筑他人名望、地位、金钱等功名利禄的材料。

一叶知秋,再看看所有中国人现实的生存状况,几乎没有人能摆脱田必东式的挤压。一张无形的变态的关系黑网千百年来罩在中国人头上,无时不影响着他们的生活。鲁迅说过:悲剧是将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读者看过作品后并没有观赏者应有的快意恩仇或心灵净化感,相反陷入了一种劫难般的剧中人的惶惑之中:随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事件为什么令我们司空见惯,麻木不仁?同样是强奸妇女,自己的女儿被奸和别的女性被奸对村长老格来说同一罪犯、同一行为,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非但老格如此,生活在同一文化背景中的中国人几乎都认同“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处世原则,有女子被奸,中国人往往更关注与我何干而非罪犯是否已绳之以法?事怕连已的心理来源于孔孟儒学的“爱有差等”。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大于王法”、“情大于理”(即孔孟儒学始终坚持的“血亲情理”精神)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儒家深恶痛绝一切见利忘义的行为,却始终坚持“爱有差等”的原则,赋予血缘亲情以“本原根据”的意义和“至高无上”的地位。

儒家经典《孟子》记载了儒家尊为圣王典范舜的两则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行为,但孟子对它们持肯定的态度。因为儒家“特别强调血缘亲情在人类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将它置于其他一切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之上,甚至要求人们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不惜放弃普遍性的准则规范以求维系特殊性的慈孝友悌,从而将血缘亲情视为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理”。⑥

舜为贵其弟而牺牲有庳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救其父不惜牺牲正义守法的普遍准则、放弃“为民父母”的天子使命徇情枉法。与老格筹款为女儿学手艺,牺牲伞儿的尊严,放弃“为民父母”的行政长官使命徇情枉法;以及田必东为报仇雪恨让伞儿再三受侮辱,最后毫不犹豫牺牲春笋的行为其心理基础属同一性质。从承载历史文化信息的角度不难看出它们内在的相关性。“鉴于儒家传统在古代思想史上长期占据的主导地位,尤其是鉴于它的血亲情理精神对于特别重‘情的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深远影响,我们也不该低估它在诱发这些腐败现象方面所具有的温床效应。”⑦endprint

处理伞儿受侮辱这件事,几个人也都遵循着“血亲情理”原则,老格与陈皮因钱而有“情”;于是“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心理因素使他牺牲正义守法的普遍准则与“为民父母”的村长使命徇情枉法。陈皮最后坐牢去了,也是同一心理基础的表现形式。陈皮靠钱与老格建立的“情”敌不过老格与春笋的“血缘亲情”之“情”。两种“情”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离当事人有远近之别而已。因此,“陈皮坐牢”的事实并不代表正义得到了真正的伸张;而是“情”的远近较量的结果:远“情”伤了近“情”,能伸张正义的机构“派出所”被借用来惩罚损害违背自己利益的异己而已。陈皮被制裁的结果,并非正义守法的普遍准则受到了尊重,更多的可能是公报私仇的成功运用,与他几次三番逍遥法外,躲开法律制裁是同一原因的结果;“只要坚持特殊性的血缘亲情作为至高无上的惟一本根,儒家思潮的普遍性仁爱理想就注定了只能是处于无根的状态。”⑧

小说最后伞儿夫妇幸灾乐祸的笑声也体现了同一原则。尽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当作自己“有一言能终生行之”的“恕道”原则,民间常用“将心比心”来表述这一原则,“‘康德却认为这条世所公认的”“金规则”只不过是一条“通俗的道德哲学”的箴言,……否则很可能沦为某种不道德的目的的借口。”⑨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它决不可能是普遍法则,因为它不包含针对自己的义务的理由,不包含针对他人的爱的义务的理由,最后,也不包含相互之间应有的义务的理由;因为否则的话,罪犯就会根据这一理由而与处罚他的法官争辩了”。⑩可见以己欲为基点的原则无论善恶都不能作为普遍原则施于他人,每个人的欲望与对事情的理解都是有局限的。以个人喜好(人治)为社会准则引起的悲剧性的后果曾使这个民族多次遭遇毁灭性的打击,其余害延续至今,否则小说中的托人情找关系之事就不会发生了。其实,不仅罪犯可以根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要求法官免除其处罚,而且这一原则还能发展成“我过不好,你也别想过好”的负性心理。伞儿受侮辱,田必东伤心之极,“饮食俱废”,因为伞儿与田必东按“血缘亲情”来看,他们是一个整体,因此他伤悲;而老格与他们在血缘亲情上无关,因此,老格无视他们的痛苦。春笋被害,老格夫妇“哭嚎”,伞儿夫妇“象唱歌一样”也体现了同一原则。丝毫也看不出受害者们是如何遵循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原则的。相反,作品更多地展示了“以牙还牙”的复仇之“情”,践踏人之尊严的事实;证实了“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荒谬性。“在文化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孔子和孟子自觉确立的主张血缘亲情至高无上的儒家根本精神,正是这种‘情大于理,‘情大于法观念的始作俑者”豘。

作者刻画世态人情,从一般人身上发掘他们共有的根本性;虽然故事的背景放在刚通公路的现代乡村,它所包含的天地却很广阔。村长老格、罪犯陈皮、受侮辱者伞儿夫妇等人的处事心态,人物的结局不是个别的真人;而是中国传统文化“血亲情理精神”价值观氛围中人们共同的心态造成的。

晓苏让作品沉淀十年之后集结出版,是基于他对苦难的华夏子孙真诚的爱与对华夏民族存亡的深深的忧患意识:面对西方文明夹杂着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强势入侵,以“血缘亲情”为根本理念塑造的中国人的人格,如何能迎击或覆盖入侵者?在此挑战中以此人格结构怎么能使华夏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呢?“假如从中国文化精神的根基处无法开出卓然的自立的人格来,亦即,不能依凭中国文化精神来完成启蒙之任务,则中国文化之终结即不可避免。”豙当人们都在盲目高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赞歌时,晓苏的作品让我们清醒意识到,不关注现实问题的空谈是多么荒谬!晓苏向大家展示问题并由此出发关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的现代命运,以期探索出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出路。

注释:

①晓苏,《路边店》(2004)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

②《西方文化中的“S”与儒学中的“诚”》[美]安延明《世界哲学》2005年第3期P60.

③《上帝之城》(<>)St.Augustine,Translated by R.W.Dyson,中国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P147.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2版P60.

⑤《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刘清平(《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P44-45.

⑥同[7]P44.

⑦同[7]P47.

⑧《无根的仁爱——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刘清平《哲学评论》2002年1期 湖北人民出版社P185.

⑨《从康德的的道德哲学看儒家的“乡愿”》邓小芒《比较》2005年6月第五期(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联合举办)P70.

⑩《道德形而上学原理》P70.

豘(《儒家伦理与社会公德——论儒家伦理的深度悖论》)刘清平(《哲学研究》2004年第1期)P37.

豙《简论中国文化精神及其在当代复兴的可能性》王德峰《哲学研究》2005年第5期1P105.

参考文献:

[1]尼古拉斯·布宁 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2001),北京:人民出版社.

[2]王安忆,《小说家的十三堂课》,(2005)上海:文汇出版社.

基金项目:2013年度贵州财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

作者简介:肖格格,武汉大学哲学博士,现为贵州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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