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地方社会保险应着重做好衔接工作

2014-09-23 01:45王根平
企业导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文职人员现役职能部门

王根平

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是指按照军队单位规定的编制岗位,通过一定的考录程序与方法,聘用并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人员。军队实行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使军队适应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军队医院是非现役文职人员编制录用最多的单位,做好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军地衔接工作,有利于维护非现役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解除非现役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非现役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对提高部队保障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衔接工作中,应着重把好以下环节。

一、做好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地方社会保险衔接

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是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当前,必须深刻认识到:做好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军地衔接工作,是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维护非现役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确保非现役文职人员顺畅流动的有效措施。

(一)做好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衔接工

作,是适应国家社保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目前,社会保险已经覆盖到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非现役文职人员无军籍、与军队聘用单位通过签订合同建立聘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非现役文职人员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属性。因此,非现役文职人员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二)做好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衔接工

作,是维护非现役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聘用单位及其非现役文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使非现役文职人员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基本生活有所保障,能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非现役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保证非现役文职人员与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基本相当,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做好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军地衔接工作,确保广大非现役文职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有利于促进非现役文职人员队伍稳定、增强非现役文职人员岗位吸引力、维护非现役文职人员合法权益。

(三)做好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衔接工

作,是确保非现役文职人员顺畅流动的有效途径。医院的非现役文职人员是军地通用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应军队地方人才管理机制的改革,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灵活高效、军地衔接的非现役文职人员用人机制,走军队社会化用人的路子,必须解决好非现役文职人员应聘前与解聘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问题。非现役文职人员在被聘用前以及被解聘后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为使其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应当为非现役文职人员在军队服务期间建立社会保险,保持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保证其社会保险待遇得到落实。按照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有利于确保非现役文职人员的顺畅流动,防止产生社会遗留问题。

二、做好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衔接工

作,吃透政策精神是关键

(一)掌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军队聘用单位分布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不一,待遇水平和保障需要不一,实行属地管理,符合社会保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二是事业岗位原则。非现役文职人员工资待遇、住房补贴、退休条件、岗位等级、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政策,按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执行。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与非现役文职人员其他生活待遇政策规定相适应。三是军地一致原则。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政策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一致,既满足当前参保需要,也符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二)吃透“五项险种政策”。政策规定,非现役文职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非现役文职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与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基本相同,所在地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现役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尚未实行的,其在军队聘用岗位工作的时间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相关政策实行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军地各级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现役文职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现役文职人员享受所在地相应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聘用单位及其非现役文职人员要按规定属地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非现役文职人员因执行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熟悉“一套参保程序”。首先,要知晓参加保险种类。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种类为聘用单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险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参加某一保险的,聘用单位待今后所在地出台事业单位相关保险后,再按照所在地事业单位参保政策执行。其次,要灵活挂靠参保单位。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需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明确的单位名称开户,由于目前军队队列单位均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地方社保单位要求严格,无法协调,可借用医院所属如幼儿园、招待所、服务社等军队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挂靠开户,代扣代缴保险费。再次,要严格人员材料认定。聘用单位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时,应了解被招聘对象以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是否存在欠缴问题,要向招聘对象说明,其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与非现役文职人员签订合同前,各级政治部门在履行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权限审批时,应按审批权限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通知,该文件的发文机关、编号、时间以及批准的聘用时间等内容在合同中要注明,以便地方审查。此外,要注意保守军队秘密。依据相关规定,聘用单位在办理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手续中,对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工资结构等情况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三、做好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衔接工

作,加强军地协作是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聘用医院要充分认识落实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制度对新形势下部队提升保障能力的重要性,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非现役文职人员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干部和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军地衔接工作,紧密配合,加强请示报告和信息反馈,妥善解决衔接工作的各类问题,确保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依法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军队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协作。省军区的财务部门应会同干部部门将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及时通报给所在省市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地方渠道转发至地方各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军分区财务人员要主动协调和督促地方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操作办法,以利于各聘用单位与当地职能部门顺畅办理非现役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三)加强军地联络。聘用医院的社保管理人员要积极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扎实细致地做好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申报、缴纳、转移工作。工作中,既要当好办事员,更要当好政策宣传员,通过宣传引导,让地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知晓相关政策规定,理解支持军队工作,促使其自觉依法办事。聘用单位在日常要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的联络,通过军地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的个人沟通、军地单位职能部门之间的联谊联欢、军地单位或职能部门之间共建关系的建立等措施,编织军地情感纽带,为非现役文职人员乃至其他军队人员社会保险军地衔接工作奠定坚固的感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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