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拆迁:“合肥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2014-09-21 18:27许冰杨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0期
关键词:群众利益以人为本

许冰杨

摘 要:征地拆迁往往伴随着突出的社会矛盾,成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头等难题。合肥市“大拆违”实现了零补偿、零事故、零冲突,百姓满意度高达93%,成功破解了拆迁难题。“合肥模式”的经验,对各地城市建设实现“和谐拆迁”有他山之石的功效。

关键词:和谐拆迁;合肥模式;以人为本;群众利益

中图分类号:D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0-0301-02

一、合肥市“和谐拆迁”的主要经验

(一)坚持首抓“查违拆违”,全面奠定拆迁基础

2005年以前,合肥市违法建设相当严重,遇有房屋拆迁时,群众便大肆搭建违法建筑,一夜之间“握手楼、隔夜房”遍地开花。2005年上半年,合肥开始对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先期调查摸底,人大建章立制,加强媒体宣传”等措施,将违法建筑查处权交由地方政府,并发动全社会对违法建设公开举报检举,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和氛围。

在拆迁工作中,合肥市坚持“先拆官后拆民、先拆公后拆私”的原则。通过一年的努力,共拆除违法建设1 380万m2,并实现了零冲突、零补偿目标,为后期“大建设”和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创新“两级管理体制”,提高拆迁工作效率

在大建设的配套改革中,合肥市按照“权利下放、重心下移、高效便民、责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两级管理体制”,即:将原市建委拆管办负责的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拆迁信访维稳等拆迁管理职能移交由各区建设局行使,市拆管办负责对全市拆迁工作进行宏观行业管理。

通过职能移交和区级政府扁平化拆迁管理模式的构建,一方面,有利于市拆管部门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全市拆迁工作的大局要点上来;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各区拆迁责任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各区、街道和社、村居委会在拆迁工作中的基层群众优势,从而形成拆迁工作“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良好局面。

(三)安置拆迁“公开透明”,有效缓解群众矛盾

由于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款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合适的住房,合肥市在拆迁安置方式上主要采用实物安置,统一修建安置房,确保群众住有所居,很好地解决了被拆迁人的住房需求,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拆迁矛盾。

与此同时,在拆迁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补偿公平公正,并创立了“三榜公示、两级证照审核”制度,即:对被拆迁人住房和人口情况分别在村(社居委会)、乡镇(街道)、区(合肥晚报)进行张榜公示,每榜公示7天,并先后由区和市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监察、审计和建设投资公司等九部门对每户拆迁补偿情况联合审查,确保依法补偿、公平补偿。

这项制度的全面实施,既保证了全市拆迁政策的一致性,又充分保护了干部队伍,保证了拆迁工作顺利推动。

(四)政策制定“让利于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在安置点的选择上,以交通相对便捷、周边配套完善的地块为主,安置房的标准则按照花园式的小区设计,安置房小区内部基础设施按照“利民、便民”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建设,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落实。二是对异地安置户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安置面积,并免收增加面积价款。三是安置房全部规划为高层或小高层,公摊比例按照17%和15%进行控制,多余公摊面积由各辖区政府承担,有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四是按拆迁安置住房面积的5%配置商业用房,相关建设费用经审核后纳入小区开发建设成本,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一半。商业用房建成后一律交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对外出租经营,产权办在国资委名下,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差额、二次供水增加的水费、电梯运行费用等,余额累积作为拆迁恢复小区的后期维护费用。五是原拆迁房为出让土地的被拆迁人在上市交易安置房时免收土地收益。并明确大建设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时免收房屋登记费和手续费,计入大建设成本。同时,免收印花税和工本费,由市建设投资公司统一支付。六是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回迁面积和政策性增购面积,因套型原因增加5%以内面积的免收业主房地产交易契税,由市建设投资公司统一支付。

二、合肥模式的几点启示

合肥模式的成功,证明了和谐拆迁的现实性。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应积极借鉴合肥经验,有效预防、化解拆迁矛盾,真正做到“征地拆迁一片、安定和谐一片”。

(一)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安置“公开、公平、合理”

1.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补偿安置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不能单独设立与征地相关的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

2.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范围实施征地拆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征地范围,部分征地项目因施工需要确需扩大用地范围的,需报地方政府同意。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拆迁面积、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金额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实行阳光操作。

3.征收补偿的政策制定应公平合理。大多数拆迁纠纷中,补偿是否公平成为争执焦点。由于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缺乏可作标准的市场价格。公平补偿不能局限于土地或房屋的价值,还应该考虑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被拆迁人家庭的特殊困难以及搬迁给工作、生活带来新的不便等因素。

(二)严格征地程序,做到程序“透明、规范、合法”

政府应“及时清理与废止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强征地拆迁和行政补偿方面的立法”[1]。征地拆迁要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范公告张贴和文书送达程序,做到征地程序合法、档案资料完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拆迁安置房建设

1.统一征地住房安置方式。严格执行规定的住房安置方式,即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住房。对适用地方政府发文件的征地项目住房安置维持现有模式不变;对有可能适用新征地政策的提前用地,要提前排查,及早矫正。待新政策出台后,可按以下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在安置方式上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住房两种方式,货币安置价格应与购买商品房价格基本一致。二是可采取在招拍挂的环节上设置条件,要求在其所拍得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统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

2.严格“三统一”和“四落实”制度。“三统一”:一是统一修建主体。征地农转非安置房统一由地方征地办组织修建。二是统一安置房建设标准,要从造型、户型、景观、配套等多个方面超前规划,提升建设档次,安置房小区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普通商品房。三是统一安置房性质,避免因产权性质差异造成稳定问题。

“四落实”:一是落实安置房选址;二是落实安置房建设资金;三是落实安置房开工、竣工和安置时间;四是落实安置房责任单位。拆迁完毕后安置房未落实选址、规划意见和建设资金的,不得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不得发放划拨土地决定书。

3.加快已选址安置房进度,控制安置房规模。一方面,加快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统建房的建设进度,确保如期竣工并安置入住;另一方面,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集中修建的安置房小区规模不宜过大,以免大量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造成信访隐患。每个安置房小区总规模控制在2—3万m2左右,防止形成新的贫民窟,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4.规划建设适度超前,全力降低过渡户数。对规划的征地项目,要根据规划建设时序,从“早建、多建、快建”出发,提前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譬如,重庆市两江新区“两规”已获批准,应当按照拆建匹配的原则先建后拆,至少也要边建边拆,逐步减少过渡户。若能达到先建后拆,可以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可以节约大量过渡费,降低征地成本。

5.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成立区县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地方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筹协调;二是要明确规划、国土、征地办、园区、镇(街)等部门在安置房建设中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后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三是在安置房建设手续的办理中,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全力推进安置房建设进度。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正如合肥一个主要领导所说,“在拆迁工作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要把握好、维护好被拆迁户的利益,让他们不仅利益不受损,而且还能享受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2]合肥实现和谐拆迁的法宝就是以人为本,注重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把“以人为本”理念贯穿大建设始终,按照快施工、快收尾、快决算、快移交的要求,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复建点工程建设,大幅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和大建设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水平,赢得群众普遍的拥护和支持;在大规模开展路桥、水环境治理等大建设工程的同时,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了一批水、电、气、热、公交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大大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动感。

另一方面,妥善处理征地拆迁涉及群众的利益等问题。程序上严格实行“两级认照、三榜公示”,拆迁面积、补偿标准、安置人口全部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到阳光拆迁、阳光安置、阳光补偿,杜绝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按照先拆迁安置后开发建设的原则,项目开工前优先建设群众安置房,确保居民在拆迁合同规定实际回迁,对部分特困群体,采取申请低保、奖励交房等措施给予援助,拆迁工作中,党员干部深入、扎实、细致地做好拆迁对象的工作,并帮助拆迁户搬运物品,联系中介公司,落实过渡住房,解决实际困难,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工作做在前,把保障措施落实在前。

参考文献:

[1] 陈芳.“以人为本”征地拆迁研究与实现[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3,(9).

[2] 佚名.拆:站在百姓利益一边——“阳光和谐拆迁”的合肥样本[J].中国监察,2012,(19).

[责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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