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莎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云南·昆明 650214)
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特点分析
李 莎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云南·昆明 650214)
特殊群体是毒品犯罪中不容忽视的犯罪群体,如何预防和减少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有效遏制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当前禁毒工作所面临的难点。笔者在对当前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特点进行研究分析,以期找出症结,从中寻找加强和改进云南边境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工作的方法。
特殊群体;毒品犯罪;法律
图1 2010-2012年特殊群体构成图
图2 2010-2012年查获案件、缴获毒品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趋势图
笔者通过对近三年云南公安边防部门在保山、德宏、临沧、普洱、版纳边境地区查获的特殊人群涉毒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当前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除具有文化素质的低层次性、显著的地域性和族群性、犯罪实施的成群性等特征外,还呈现出以下三个新特点:
(一)以缅籍为主的外籍特殊群体涉毒犯罪上升势头不减,本国籍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反弹,女性贩毒现象突出
国家禁毒委员会认为:当前我国的毒品主要来源于国外,其中约60%-70%来自“金三角”地区,紧邻毒源地的云南省自然成为了毒品犯罪的重灾区。在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早期主要以本国籍的特殊群体为主,然而由于其外在特征过于明显,加之边防官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打击专项工作,本国籍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形势得到了控制。于是毒贩把目光转向了境外,由于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司法协助领域方面的合作还不够全面细致,致使我们不能有效处理外籍毒贩,其后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外籍特殊群体参与到毒品犯罪中。相关数据显示,近三年云南公安边防抓获的外籍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均占到所抓获的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的73%左右。由于外籍特殊群体大都是利用云南边境通道便道小路较多的特殊地理非法进入我国境内的,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语言不通,外在特征明显,易于识别控制,在深入内地时极易被警方发现抓获。对此,毒贩再次把目光投向了本国籍的特殊群体,针对警方的打击,进一步细化了运输环节上的分工。比如由外籍特殊群体负责将毒品从境外运到云南边境县市或是紧邻边境地区且进出云南省交通便利的县市如大理,然后再由本国籍特殊群体伺机将毒品转运出省,直至目的地。数据显示2012年云南公安边防抓获的本国籍特殊群体较2010年增了近两倍。于是云南边境就呈现出外籍特殊群体涉毒犯罪上升势头不减,本国籍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反弹的特点。
在特殊群体的组成中,怀孕妇女或哺乳婴儿的妇女较其他的群体在生理上更弱势一些,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上对其都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看守所对怀孕妇女或哺乳婴儿的妇女是不予关押的,其被抓获既无法关押,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又存在困难,常面临着发现容易处理难的困境。也因此,导致女性贩毒现象突出,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地利用怀孕妇女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反复进行毒品贩运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在云南公安边防部队抓获的特殊群体涉毒的犯罪嫌疑人中怀孕妇女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占到了近86%。
(二)特殊群体涉毒案件的数量、规模日益增大,涉案毒品数量呈现两极化发展
当前特殊群体贩毒突破以往的蚂蚁搬家方式,参与贩运大宗毒品,所携带毒品数量成倍增加。据某单位统计今年内上半年该单位查获的4起万克毒品案件中,就有3起为特殊群体贩毒案,共缴获毒品40.694千克。另外,19起特殊群体贩毒案件中,千克以上案件有11起,18人,缴毒76.002千克,缴毒数占查获总数的93%。同时传统的量少批多,次数频繁的蚂蚁搬家式仍然为毒贩所青睐。侦办蚂蚁搬家方式的案件,在法律上的要求同样严格,投入了的大量警力和资源,所取得的打击效果和震慑作用却不佳。在追查毒贩的同时,还要分身处理抓获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怀孕妇女的看管、婴儿的看护喂养、生病住院等,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据调查,云南边防几个缉毒任务较重的支队,每名侦查干警年办案量均在30-40起以上,常年得不到休息。于是在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案毒品呈现两极化发展,一极是个案毒品数量大宗化,一极是量少批多,次数频繁的蚂蚁搬家式。
(三)特殊群体在涉毒犯罪案件中的角色逐渐发生变化,从被动盲目作案向积极参与作案转变,反侦查能力更强
在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初期,大多是大毒贩或作案集团在幕后操纵,利用小恩小惠,教唆、胁迫、诱骗特殊人群进行贩毒,特殊群体多是被动盲目的参与到案件中。随着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增多,在长期与禁毒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不断总结并相互传授经验教训,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诡辩能力强,即使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或拒不回答问题,或拒不承认主观上“故意”或“明知”,公安机关对其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在犯罪前积极准备,提升反侦查能力,以降低被抓获的风险。如他们对当前我国针对怀孕、哺乳期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式暂缓收押这些制度及执法实际情况相当熟悉,并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有的设法在从事犯罪前怀孕或拐骗他人的婴儿来哺乳以遮掩自己的犯罪行为。外籍特殊群体在参与贩毒前还进行培训,学会用汉语进行简单的交流,根据以往边防检查中的被提问的经验事先编好应对的理由,并在外形着装上尽可能与云南边境的当地边民相似。此外,当前特殊人群从事贩毒活动的手段非常诡秘,在联系方式上,多采用单线联系、黑话联络等方式;在贩运方式上,多采取复线跟踪、互相监视等方式;在交易方式上,已经由现金交易发展为电子汇兑、网上交易等方式;在对抗审讯上,犯罪嫌疑人常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和身份,一些贩毒人员即使懂汉语,他们也假装语言不通为由拒绝回答审讯或要求请翻译。以四川凉山籍彝族为例,彝族方言很多,不同地方的彝族交流起来很困难,而在云南很难找到懂四川凉山州彝族语言的翻译,这给审讯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由于特殊人群贩毒团伙固有的地域性和族群性特点,其内部组织较为严密,成员关系较为固定,与其他贩毒团伙横向联系较少,公安机关的特情、朋友等秘密力量难以贴靠,对贩毒组织和幕后老板的打击尤为困难。
当前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形势严峻,解决利用特殊群体贩毒问题极为紧迫。对此,笔者认为可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工作:
整个样品呈灰色,主要由球状鲕粒和胶结物构成,鲕粒呈规则的球状,直径约40mm。核心基本位于球心位置。鲕粒和胶结物点稀盐酸起泡剧烈,可判断均主要由方解石构成。值得注意的是,鲕粒的表层,及部分层理间含有泥质,在标本上呈褐色。
(一)着眼大局,通盘谋划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大局,加强协作。特别是特殊群体外流较突出的地方政府则应正确认识、对待特殊群体外流贩毒的问题,不能认为他们出去就出去了,只要毒品犯罪没发生在本省内就行。要认识到当前大批特殊群体从省外、境外流入到云南肆无忌惮地参与毒品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不是一个刑事犯罪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仅靠云南省的一省之力或是公安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能解决的。从全国禁毒工作大局出发,必须从“源头”上下工夫,积极发展当地经济,改善民众生活。要加大文化教育和禁毒知识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们自觉抵制毒品犯罪。在调查中发现很多特殊人群在参与毒品犯罪被查获以后,当公安机关问及其是否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时,这些犯罪嫌疑人表示对法律的规定一无所知。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管控,做好对特殊群体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特别是有涉毒犯罪史的特殊群体要纳入重点管控的范畴,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地区进行反馈,打牢预防犯罪的基础。同时要将禁毒工作和社会管控工作、经济发展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协作,坚持治毒、治乱、治穷多管齐下,形成打击合力。鉴于活跃在云南边境的特殊群体大多是外流群体,因此云南禁毒部门在加强查缉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对当前出现的特殊群体犯罪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结合全国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工作,积极寻求特殊群体外流地政府的配合支持,加强警务合作,建立合作长效机制。比如在公安部禁毒局的领导下,建立云南与特殊人群外流地警方情报交流与案件协作机制,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针对审讯难的情况,可请外流贩毒突出的四川凉山等地公安机关派员到云南省保山、德宏、普洱、西双版纳等地特殊人群贩毒突出的地方轮流帮助、配合工作,及时对我们查获的四川凉山籍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通过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实施“控制下交付”打掉蛰伏在内地的幕后组织者,以提高打击此类特殊人群毒品犯罪的效率。
(二)经费保障,法律完善
办理特殊群体涉毒案件较普通人群贩毒案件耗费的人、财、物更多,特殊人群贩毒过程中,通常不带钱物,一旦被抓,特别是怀孕妇女、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抓后,还需根据不同情况额外支出生产费、育婴费、医药护理费费、看守管理费、犯罪嫌疑人伙食费、聘请翻译费、丧葬及其他费用。如果延伸侦查挖幕后则周期更长、花费更多。据概略计算,每抓获1名涉毒特殊人群,尤其是怀孕、哺乳期妇女,包括交通、食宿、医疗费,办案部门要开支600—700元,还不包括婴儿在民政部门的寄养费、住院生产的医疗费。由于治理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毒没有专门经费保障,禁毒部门只能用从他工作经费中垫支,给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因此加强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关键在于国家、地方财政要加大投入,建立专项经费,保证案件需要,为禁毒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
打击特殊群体贩毒活动,不仅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更需要坚强的法律支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法律对特殊群体做出一定的特殊规定,例如规定看守所对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依法不予收押,使得我们不能对其采取看押、监禁等,这些规定被从事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恶意利用,肆无忌惮地反复进行毒品贩运活动。但我们也看到实践中如果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的或虽然实施的不是十分严重的侵财类犯罪,但有证据表明妇女实施犯罪是以怀孕作掩饰,是可以对其逮捕关押的,关押的目的是防止其再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看守所条例》第10条进行修改完善,将其表述为“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但案情重大复杂的除外”,使之与《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选择性规定相呼应,这样既坚持了羁押的必要性,又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不至于“网眼”太大,防止机械执法被恶意规避法律所利用的怪象出现。
(三)加强管控,专案侦查
在坚持依法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同时,云南公安边防根据国家禁毒委“9.3”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管边控边优势,严密二线查缉网络,继续坚持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从特征、来源地、户籍地及近期查获贩毒人员情况的变化或调查近期贩毒活动情况、活动地点等发现疑点,突出查缉重点;对外籍人员,特别是特殊群体,只要无合法进入内地证件的,即使在检查后没有携带毒品,也要坚决予以劝返,不让其进入内地;对新疆、四川凉山等重点地区人员,除在进入内地时严格查验外,对未持身份证进入边境地区的人员严格进行控制;针对部分特殊群体绕关避卡现象突出,适时加强对口岸两侧的设伏堵卡。在加强管控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专案侦查,增强打击的精度和力度。坚持公秘结合,通过情报调研和对涉毒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深挖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依法从严打击,树立“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观念,最大限度的办大案、办精品案,确保打击实效。
(四)强化执行,有效震慑
单靠法律的完善、案件的侦破还不足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毕竟法的效果在于执行。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有些特殊人群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由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不予以收监,一旦其回到所在社区具体执行处罚时,由于监管薄弱,难以防止这类特殊人群再次参与毒品犯罪,更难确保其被判处刑罚的落实,缺少了应有的惩罚性,法律对其形同虚设。因此,建议国家完善刑罚种类,增加社区服务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为社会从事一定时间公益劳动的一种刑罚方法。通过让这类特殊的犯罪人为社会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表明国家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否定以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体现。同时考虑到其生理上不同于正常人的情况,而采用非监禁的刑罚方法,结合社会管控,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发动社会公众力量,积极探索运用新的监禁方式,如家中监禁、半监禁、日间监禁等特殊的执行方式。这让特殊群体的犯罪人既感受到国家社会的关爱照顾,又体会到了法的威力。在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中坚持“宽严结合,该严则严”的原则,真正做到该拘留的要拘留,该逮捕的要逮捕,该起诉的要起诉,该判刑的要判刑,该惩罚的要惩罚,以有力的打击,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震慑毒品犯罪。
综上所述,在新一轮的禁毒人民战争中,面对特殊群体涉毒犯罪这一棘手难题,必须坚持“打毒枭、摧网络、缴毒资”的禁毒指导思想,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工作方法,预防和打击并重,坚决遏制特殊群体贩毒活动的发展蔓延。
(责任编辑 梁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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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057(2014)04-37-05
2013年7月2日,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我国下一步将从6方面加大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并特别指出对外流贩毒的问题、娱乐场所涉毒的问题、特殊群体贩毒的问题、重点地区制毒等问题要加强治理,防止这些涉毒问题成为引发当地社会治安的热点问题。可见特殊群体已成为毒品犯罪大军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犯罪群体,如何预防和减少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有效遏制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上升趋势,这已成为我国当前禁毒工作所面临的难点。要解决好问题的前提是要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找出症结所在,进而才能对症下药。同理,要想加强云南边境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工作就有必要对当前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特点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从中寻找加强和改进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工作的方法
一、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概述
云南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云南边境地区毒品犯罪活动的猖獗,其中以德宏、普洱、临沧三个州 (市)的形势更为严峻。来自云南省公安边防部门近三年的数据显示,实际查获的特殊群体主要以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携带婴幼儿的妇女、严重疾病患者 (主要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未成年人居多。2010年,保山、德宏、临沧、普洱和西双版纳五个地区共查获特殊群体贩毒案件268起,缴获毒品260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332人 (其中怀孕妇女180名、哺乳期妇女80名、严重疾病患者48名、未成年人19名,分别占当年总数的 54.2%、24.1%、16%、5.9%)。2011年上述地区查获特殊群体贩毒案件348起,缴获毒品502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452人 (其中怀孕妇女245名、哺乳期妇女101名、严重疾病患者67名、未成年人39名,分别占当年总数的 54.2%、22.3%、14.8%、8.6%)。2012年上述地区查获特殊群体贩毒案件433起,缴获毒品780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532人 (其中怀孕妇女309名、哺乳期妇女102名、严重疾病患者81名、未成年人40名,分别占当年总数的 58%、19.2%、15.2%、7.5%)①文中数据资料均来自云南公安边防总队。。以上数据表明,云南边防总队在几个重点地区查获的特殊群体参与贩毒的人员中,怀孕妇女最多,其次是哺乳期妇女,再次是严重疾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其他特殊群体如携带婴幼儿但是不哺乳的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则较少。其中哺乳期妇女、严重疾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的构成情况波动幅度不大,但查获案件数、缴获毒品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分别年均以27%、74%和27%的幅度在逐年增长,总体呈上升态势。
2014-05-12
该文为2013年公安边防部队科研项目《云南边境特殊群体贩毒问题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李 莎,女,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法律教研室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