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

2014-08-21 07:08张立峰
2014年19期
关键词:交通警察法律规制

张立峰

摘要:交通警察作为一个“窗口”警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广泛、最直接、最深入,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他们的行为不仅关系到本职工作完成的好坏,更是影响到人民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所以,对于交通警察而言,不仅要知道他们应该做的行政法律行为,更要规范其所做的行政事实行为。唯有如此,交通的警察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才不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法律法规从外部规范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也是保证交通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措施和必然结果。

关键词: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规制

行政行为的研究永远是行政法领域不衰的话题。或许对于行政行为本身的研究学者多从宏观角度出发的话,那么,对于作为与行政行为紧密关联的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则要具体的多,也与生活实践联系更密切。不同的行政主体可以有不同的行政事实行为,学者研究的角度也会有所差别,笔者仅就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稍作理论探讨与分析。

一、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内涵

(一)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

在明晰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厘清一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概念。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笔者同意陈晋胜教授的观点,即“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①

交通警察,也称交警,属于公安的一个警种,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职责。基層交警支队具体分解如下:交通管理科,负责对全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事故科,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交通设施科,对辖区内的交通设施,标志标线进行统一施划、设置。车辆管理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及科目四的考试。宣教科,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科技设施管理科,负责全市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机动巡逻大队,负责全市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第一大队、第二大队,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辖区中队开展工作,处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交警中队对路面进行巡逻监控,检查纠正各类交通违章,向群众开展有关的交通法规宣传,维护交通秩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轻微交通事故,部分地区的中队还负责驾驶员年审工作。②

交通警察作为警察的一个警种,是当然的行政主体,在履行着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也伴随着行政事实行为。笔者认为,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是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实施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

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既具有行政事实行为的一般特点,如公定力,确定力,履行力,执行力,但也有不同于其他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

1.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要适应复杂多变的交通情况

随着我国车辆拥有量的增加,由车辆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交警须适应复杂多变的交通情况,学会处理各种不同的交通问题。不仅要处理好交通的管理工作,比如随着驾照考试的改革,具体如何调整驾校教学,就需要慎重安排。还要完善好交通设施,面对日益增加的车辆,监控工作就变的尤为重要,道路监控器的如何安装,安装多少就是一个重要问题。还要处理好各种交通事故,特别是醉酒驾车入罪后,如何确保不枉不纵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以上这些都涉及到交警的行政事实行为,需要妥善处理,否则,就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交通需要。

2.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须无偿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交警的是一个很累的岗位,相比其他警种,交警的工作更加琐碎,出警率也是最高的。也许,你每天走在路上都能碰到许多交警,但你未必能碰上其他警察,这确实有警种之间职能不同的原因,但正是这种不同才是笔者研究的重心。交警劳累,因为他们要每天在室外工作,冒着风霜雨雪,顶着酷暑严寒。尽管交警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每天处理太多的事情,他们有太多的机会接触驾驶员,也可以很多机会处理各种问题,但是,他们不能以此去获利,面对如此巨大的诱惑而要坚守本心,只能在履行职责时便利具体的操作事宜,且必须无偿地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这才符合交警行政事实行为的出发点。

3.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及时应对众多的交通问题

交警的工作与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或者说,交警的工作关乎着人们对时间的预期。人们要根据交通的情况来安排自己的出行的时间。如果一个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了堵车,而又没人及时疏通交通的话,也许上班就会迟到,就会影响到这个人在工作中的业绩。除了堵车之外,还有每天发生的各种交通事故也在影响着人们的出行。这就需要交通警察及时的出警应对,疏通道路,处理交通事故是交警的本职工作,但如何能以最快速度的处理好,按什么程序就是交警所需做的行政事实行为。

(三)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意义

1.有助于行政法律行为的完成

正如陈晋胜教授所说,“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可以说它们是行政行为的‘儿与熄”。③可见行政法律行为离不开行政事实行为的支持,正如俗语所说,每一个成功的男人背后都有一个默默支持他的女人。既然,我们承认二者之间的儿与媳关系,那么我们就不能忽视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律行为的完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④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决定了一个法律行为要想完成,就离不开行政事实行为的具体操作,否则行政法律行为就只是一种书面规定而已。

2.有利于规范交通警察的行政行为

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更像是交通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不突破法律规范,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作出就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但这种主观性与普通的主观行为不同的一点就在于这种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指向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更好的完成服务的。所以,这种主观性又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这种指向性对于规范交通警察的行为时具有积极意义的。

二、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对一种现象的类型化描述是研究者从低级到高级的毕竟阶段,也是对事物的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渡。就如陈晋胜教授所言,“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具有制度化的基本功能……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是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行为型式化发展的内在要求。”⑤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也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研究,这样对于深入研究才有助益。笔者认为分类标准可以采取陈晋胜教授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⑥,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科学性。具体如下:

(一)辅助型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重要特点是单向性。即没有行政法律行为就没有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产生的唯一合法理由就是行政法律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单向性还表现为辅助型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只能起着辅助的作用,不能反客为主,否则就会被行政法律行为所否定。比如,车管所管理驾照的考核发放工作,申请人经过一定程序,符合一定条件的都应该颁发驾照,而具体学习开车的事则都是驾校的事情,车管所就不能越权行使职权,它的唯一作用就是辅助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辅助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顺利实现。

(二)沟通型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

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双向性。但是这种双向性是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只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才需要沟通,如过是行政主体内部的话,就上下级而言只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是不需要沟通的。在交警体系中宣教科和机动巡逻大队更倾向于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宣传教育必须沟通,因为只有通过沟通,人民大众才能体会和理解交通执法。机动巡逻大队需要溝通,因为他们在见证着一起又一起的交通事故,如果他们做不好沟通工作,那么就会给事故的解决留下很大的麻烦。

(三)服务型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

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全面性。这种全面性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更多的是得到现实的好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实现行政法律行为,达到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可以说既沟通了行政相对人,又辅助了行政机关。交通管理科,交通设施科,车辆管理所和科技设施管理科是作出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典型机构。正如公路交通线路的标示,红绿灯的选择,拐弯箭头的标出,损坏道路的维修,这些所有的行为在都离不开无数的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这些行为是交通警察所有行为里所占比例最大的行为。

三、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

研究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对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予以规范化,唯有如此才能克服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主观性太大的弊端。学者们对如何规范行政事实行为有不同的观点,但是,笔者觉得有的规范化路径尚有待完善。笔者认为规范化就一条,法律化即可。

所以,法律化是规范化的唯一出路和归宿,正如听证会由行政事实行为上升到行政法律行为一样,这是对好的制度的一种肯定和保留,同时也淘汰了不好的行政事实行为。所谓的不好的行政事实行为会给人民的利益带来威胁,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助长民警特权思想的形成,容易滋生不良风气,影响群众不满,影响公安形象,弱化和消减公民的法制观念,侵害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正义,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与权威。⑦这就需要对人民的权利进行救济,只有把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化,才能让人民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预期,也能在遭受行政事实行为侵害自己权益时知道怎么应对。

结语

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在我国交通快速发展的今天确实具有了研究的必要,否则将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只有在辅助好,沟通好,服务好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时,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才能体现出它的最大价值。当然,滥用行政事实行为也会使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遭到损害,这就需要我们把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予以规范化,也就是笔者所说的法律化。相信,有朝一日,越来越多的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必将填补法律的漏洞,真正做到有法所依,有法必依之境况。(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陈晋胜:《行政事实行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页。

②交警http://baike.baidu.com/linkurl=-CIfchRZSU5jQg0K4OoBn pZgRhOHAcX0nUuyQz3jX-Hb6wqcSFMxc_L3X5mkJ-WH

③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

④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

⑤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

⑥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282页。

⑦陈颗:《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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