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维炜 ■福建水口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4
施工索赔难以避免,但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施工索赔可以得到预防与控制。预防与控制施工索赔,主要是针对可能引发施工索赔的原因,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一是预防、控制人为因素引发施工索赔事件;二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
在工程施工市场属于买方市场的现实情况下,项目业主在施工合同的商订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有条件在施工合同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同时,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施工合同缺陷或瑕疵,使因施工合同缺陷或瑕疵原因引发的施工索赔得到有效地预防与控制。
要避免或减少施工合同缺陷或瑕疵,施工合同应尽可能做到:①切实维护项目业主利益,并有利于工程建设顺利进行;②工程承包范围明确,工作界面清晰;③措词严谨,概念清晰,无歧义;④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合同文件前后对同类问题表述一致,无自相矛盾现象;⑤内容完备,规定严密;⑥不含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无效的、依法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条款和内容;⑦合同约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方便执行。
此外,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承包的施工合同,还要求做到:①工程量清单项目齐全;②工程量估算准确;③协调处理好报价编制办法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之外的项目的单价的确定办法之间的关系,确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外项目单价确定能够在信息对称、双方认同的基础上进行,减少争议和分歧。
1.3.1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合同审批制度
施工合同内容广泛,涉及施工、测量、经济、财务、税收、保险、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合同审批制度,目的是通过严格的层层把关,提高施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和严密性,尽可能防止由于施工合同存在缺陷或瑕疵留下引发施工索赔的隐患。合同审批制度的关键,一是设置合同审批流程;二是明确合同审批要求;三是落实合同审批责任。
(1)合同审批流程
合同审批流程可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设置:合同承办人组织编制(整理)合同文件→责任部门领导核稿→各专业部门会稿→法律顾问审查→各专业分管领导会签→法定代表人或有相应授权的领导审批签发。
(2)合同审批要求
责任部门领导核稿、各专业部门会稿、法律顾问审查、专业分管领导会签时,应提出对合同条款和内容的具体意见。上述意见应反馈给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负责甄别、采纳,并修改合同文件。合同承办人对所提意见有异议时,应主动与意见提出者沟通,达成一致后,按一致意见处理。上一环节的意见处理完毕,一致通过后,才能流转到下一环节。
(3)合同审批责任
参与合同审批的人员对合同中涉及的与本部门负责或由本人分管的业务有关的条款和内容负责。如果合同约定出现问题,出现问题的条款和内容对应的业务的专业部门、专业分管领导中参与合同审批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3.2 重视做好招标施工合同招标阶段与合同有关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现行规定,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其实质性内容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背离。因此,对招标施工合同而言,做好招标阶段与合同有关的工作比按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更重要。招标施工合同招标阶段与合同有关的工作主要有:
(1)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投标须知(重点审查关于投标人资格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内容);②专用合同条款;③通用合同条款(主要是审查发现不适应具体工程的内容,通过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④技术条款;⑤图纸;⑥投标报价编制规定;⑦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的格式。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承包的合同,招标文件审查内容还包括工程量清单审查,含工程量清单项目审查和工程量复核。
招标文件审查的目的是使招标文件能够做到两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选中的施工方能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②能够保障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③价格具有竞争力,但不低于成本;二是有利于保证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的质量。
招标文件审查一般安排在招标文件初稿形成后进行,原则性问题也可在编制初稿前研究确定。合同审批流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原则上应参加招标文件审查。此外,招标文件审查要重视发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的作用,并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帮忙把关。
(2)投标文件偏差(符合性)评审及处理和投标文件错误检查及澄清、说明
评标工作应在投标文件偏差(符合性)评审及处理和投标文件错误检查及澄清、说明的基础上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有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之一的,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书面要求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需要时,应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发挥作用,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好这方面工作,确保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不存在可能引发争议的偏差和(或)错误。
1.3.3 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
合同承办人制度是指项目业主指定专人(应为熟悉技术、经济业务和工程具体情况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全程负责协调办理合同相关业务。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一是主办招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合同业务;二是负责合同实施过程的跟踪、联络和协调工作。
在招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承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①组织编制招标(合同)文件,并负责招标(合同)文件的统稿和校核工作。在统稿和校核过程中,对招标(合同)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措词不当、概念模糊不清、对同类问题的表述前后不一或自相矛盾等,进行修改和完善。②对招标文件审查和合同审批流程中,各专业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照现行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甄别、采纳。采纳意见和建议,对招标(合同)文件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同时修改招标(合同)文件中与之对应的条款和内容,避免出现对同类问题的表述前后不一或自相矛盾等情况。
这里所说的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为弥补勘察、设计缺陷、失误而进行的设计变更。预防、控制完善性设计变更引发施工索赔,主要对策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要避免出现勘察设计缺陷、失误,勘察、设计工作应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①勘察、设计工作符合基本建设程序;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及为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开展的工作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③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④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数据无误;⑤设计产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要求,同时在事关设计质量的问题上应力求完美,防止出现不合理、不妥当等情况;⑥必要的设计优化工作尽可能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前完成。
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措施主要有:①确保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原始)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②在确保资质和业绩等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选勘察、设计单位。③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经费。④保证合理勘察、设计周期。⑤保证勘察、设计按规定程序开展。⑥协调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内审)和考核工作。⑦加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表达项目业主意图并就相关问题与勘察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与勘察、设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要把握以下几点:a.沟通协调不宜过于频繁,以免影响正常的勘察、设计工作;b.不得对正常的勘察、设计活动横加干涉;c.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降低对工程安全、质量等的要求;d.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设备等的生产厂、供应商。⑧必要时委托开展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工作。⑨协调督促设计单位自行或委托做好重大或新技术课题的科研、论证工作;⑩委托做好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的评估和审查工作等。
这里所说的其他工程变更是指完善性设计变更之外的工程变更,包括修改性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指设计变更之外的工程变更)。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原因主要来自业主方的要求和具体条件的变化。预防、控制其他工程变更引发施工索赔的主要对策,一是深入细致开展工程前期工作;二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谨慎变更,避免失误。
这里所说的工程前期工作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之前的工作。如果在工程前期工作过程中,能够以科学、严谨、认真、务实、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把问题考虑周全,把工作做扎实,确保相关成果科学、合理、准确、可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其他工程变更就会相应减少,因其他工程变更引发施工索赔的情况就可以得到有效地预防与控制。
要确保质量,工程前期工作应按以下要求开展:(1)要遵守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2)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感受和反应,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3)要满足行业管理、行政管理和利益相关等各方的要求。(4)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结合实际、经济合理的原则。(5)应明确工程建设目的,客观预测、评估工程建设需要的投入和工程建成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并充分考虑两者匹配问题。(6)要立足工程建设条件,充分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7)要统筹处理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环境保护等目标之间的关系,力求实现目标系统协调统一、科学合理。(8)要适应社会发展(含技术进步)和项目业主自身发展可能带来的变化。(9)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主导作用。(10)要加强与有关各方特别是勘察、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沟通协调的目的,一是明确项目业主的意图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二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取长补短、去伪存真、集思广益;三是协调统一各方意见,把分歧尽可能消除在工程前期工作阶段。(11)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稳步推进,确保每一阶段的工作都能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开展。(12)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和施工阶段的工作;(13)考虑问题应力求做到全面、周到、细致。
其他工程变更通常会带来施工成本和(或)工期的变化,可能引发施工索赔,不恰当的其他工程变更,不仅得不偿失甚至还可能造成其他不利影响,这一点已在以往的工程实际中得到验证。但也应该看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其他工程变更是必然要发生的,例如技术标准(含规程、规范等)变化引起的修改性设计变更,自然灾害引起的修改性设计变更等;有些其他工程变更即使把施工索赔的因素考虑进去仍然利大于弊,对工程建设是有益的;在提前遇见到业主方无法全面履行部分施工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合同变更,对有关方面进行适当调整,是减小损失的有效措施;等等。因此,预防、控制其他工程变更引发施工索赔不是要禁止进行其他工程变更,而是对其他工程变更要持谨慎态度,不能盲目和随意进行,要通过必要的审核、审批(或决策),防止发生不可行和不合理的其他工程变更。
其他工程变更审核、审批(或决策)可按下列流程和步骤进行:
第一步:各方提出的进行其他工程变更的建议或意见,由专业归口部门进行审核。审核认定不具备可行性、合理性的,终止流程,不进行变更;审核认为需要深化、细化工作以判断其可行性、合理性的,提出意见报项目领导复核。
第二步:项目领导组织进行复核。复核认定不具备可行性、合理性的,终止流程,不进行变更;复核同意深化、细化工作以判断其可行性、合理性的,签署意见批转由归口专业部门安排落实深化、细化工作。
第三步:归口专业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安排落实深化、细化工作:
第一种情况:归口专业部门有能力完成深化、细化工作的,归口专业部门开展深化、细化工作。在提交正式工作成果前,归口专业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工作成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靠性:(1)征询意见;(2)召开专题会研究,必要时可有选择地邀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共同参与;(3)聘请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种情况:需要委托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科研(评估)机构、大中专院校等进行评估、论证的,按对外委托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在评估、论证工作开展过程中,归口专业部门负责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步:归口专业部门负责校核工作成果,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步: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决策。不同意变更的,终止流程,不进行变更。同意变更的,通知工程监理发文进行变更。其他工程变更对其他工作造成影响时,应在进行其他工程变更的同时对受影响的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工程变更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应当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以详实、客观、准确、可靠的工作成果为依据,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工程决策会议研究决策。决策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属于设计变更的,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预防、控制业主方(指项目业主和受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的单位,下同)不当行为引发施工索赔,主要对策是在熟悉施工合同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业务,恰当行使权利,及时妥当处理业主方违约情况。
(1)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分发给与执行施工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包括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现场服务人员)。确保与执行施工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能及时领到施工合同。
(2)要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合同交底制度。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和内容:①组织召开协调会,与施工方进行沟通协调,主要任务是:a.提醒施工方注意施工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和内容以及施工合同执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b.了解施工方的总体思路、大致安排和施工准备情况,协调形成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意见,由施工方负责落实;c.了解施工方对按施工合同约定应由项目业主组织或协调落实的事项的具体要求,协调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落实意见,作为部署工作任务的依据;②由施工合同承办人向各层次管理人员就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以及注意事项等进行讲解和说明,并把施工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③由各责任部门和与之业务对口的受项目业主委托为工程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密切关联的服务的其他各方,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物资(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等沟通,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种安排。
(3)业主方人员除应积极参加合同交底和其他有助于熟悉合同约定的会议,积极主动向熟悉合同约定的人员请教外,还应在日常工作中,结合自己负责的工作,经常翻阅合同文件,熟悉合同文件中与自己负责的工作有关的条款和内容。
4.2.1 要抓好一般性工作的落实
一般性工作是指受外因影响较小,制约因素较少,难度不大,比较容易做好的工作。一般性工作出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的原因:(1)履约意识不强;(2)分工和授权不明确;(3)办事流程长,手续复杂;(4)责任人员工作不到位、不落实。因此,预防与控制一般性工作出问题引发施工索赔,要在强化履约意识,明确分工和授权,缩短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的基础上,抓好工作的落实。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步骤主要有:
(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周密安排年、季、月、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工作事项;②责任部门;③责任人;④关于工作质量的标准和要求;⑤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方式。(2)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计划开展工作。(3)跟踪、检查工作进展和计划落实情况。(4)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责任部门无法解决,通过责任部门协调仍然无法奏效的问题,要及时归集并提请相关领导协调解决。(5)通过工作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需要领导层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6)按照工作节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考核结果应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和核定给部门和个人的绩效收入相挂钩。
4.2.2 要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征地拆迁一直以来都是工程建设的难点问题。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征地拆迁不能按期完成,施工场地不能按时移交,导致施工方进点后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引发施工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任务重、难度大,则应高度重视并统筹处理好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的关系,一要积极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在工程前期抓紧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二为稳妥起见,宜按照“先征地、后建设”的原则,在完成征地拆迁,施工场地具备正常移交施工条件后,再安排施工方进点施工。
对于自有资金不充裕,除法定资本金外,大部分建设资金需要靠借贷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对贷款规模进行调控的情况下,要把资金筹措和管控作为重点工作,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积极落实资金来源,按需筹措、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障资金供应。
各个建设项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同建设项目的内、外部条件也不同,项目业主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其内、外部条件,客观分析确定可能影响项目业主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重点、难点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好。
(1)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业主方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在行使职权方面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对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具体到施工索赔问题上,要防止出现以下两种情况:①业主方人员利用职权在施工索赔问题上做手脚;②业主方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为难、刁难施工方,影响正常施工,引发施工索赔。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及其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行使职权,防止出现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管出问题的情况。
①业主方及其所属人员不应过度干预甚或直接插手施工管理和具体的施工活动,例如:a不应违规指定或推荐分包队伍;b不应违规指定或推荐施工管理和施工人员;c不应违规指定材料、机械、设备等的生产厂、供应商;d不应要求施工方实施非其主动要求实施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e不应要求施工方按照非其主动要求的施工次序进行施工;等等。
②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施工开始前,项目业主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人员名单以及各自的分工和项目业主对每个人的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参与工程监理的人员名单以及各自的分工和监理单位对每个人的授权。项目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上述文件应抄送给施工方。业主方人员应在规定的分工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一是在行使职权时不应超越授予自己的管理权限;二是不应过度干预或插手不由自己负责的工作或事项。
(3)对该由自己行使的职权,业主方及其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行使到位:
①对施工方人员、材料、施工机械等到位情况的核查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地点等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核查发现的偏差,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
②对工程及其使用的材料、机械、设备等的检查、检验、试验、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程序、地点、方式方法和检查、检验、试验、验收标准等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对检查、检验、试验、验收中发现的偏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
③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由施工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施工总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和工程安全保证措施报告等,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方式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查、批准,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方修改完善。
④工程量复核签证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计量办法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量复核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应该是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计量的准确数量。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有异议的,应及时会同施工方共同复核(测)或要求施工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⑤工程价款核查、签证和审批应坚持做到:a以工程量复核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为准;b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c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关于合同价格、计价办法和价款结算的有关约定;d保证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⑥对施工方要求业主方确认、明确或予以答复的其他事项,要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明确或予以答复,需要施工方对相关工作进行深化、细化或提供补充材料后,才有办法确认、明确或予以答复的,应及时要求施工方对相关工作进行深化、细化或提供补充材料。
⑦发送给施工方的通知、指示、指令、要求、意见和决定等,其文体、内容、发文主体、行文程序、发送方式、送达地点、送达时间等应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并应做到内容准确、语义清晰且对同一事项或问题的表述无自相矛盾之处。
⑧若非必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实施下列行为:a改变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总体目标;b改变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方的工程范围和施工内容;c改变施工合同约定的检查、检验、试验、验收和考核标准;d改变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使用的材料、机械和设备;e改变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次序和进度计划;f向施工方提出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等。
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
⑩对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施工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施工方整改。施工方未及时整改的,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以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为依据,按照适用、适度、有效、有利的原则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项目业主权利。对情况不严重或施工方愿意且能够及时整改到位的以及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的,不轻易采取责令停工、解除或终止合同措施。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需要业主方协调、处理的问题、矛盾和纠纷。在协调、处理这些问题、矛盾和纠纷时,应秉持善意的原则理性地进行。所谓善意,是指问题、矛盾和纠纷协调、处理要以有利工程建设为前提,从解决问题、消弭矛盾、排解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平等友好协商,使问题、矛盾和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所谓理性,是指问题、矛盾和纠纷协调、处理应在依法依规,信守合同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心平气和、有利有节。要谨防言行不当,激发、激化矛盾。
(5)业主方人员在与施工方人员交流的时候,对发包给施工方的正在施工的工程,除根据规定自己有权作出或可由自己告知施工方的正式的决定、意见和要求外,不得随意发表其他可能被施工方当作业主方指示、指令、决定、意见、要求等理解或对施工方产生影响的言论。但对施工方存在明显偏差,若不及时制止,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
(6)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方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专有技术等,下同),业主方应确保其使用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在未经施工方许可的情况下,业主方不应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擅自将施工方的知识产权交由施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之外的其他方使用;不应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施工方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协商同意展期的,在展期届满后),不应继续使用施工方的知识产权。此外,业主方有责任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由于业主方负有责任的原因,使施工方的知识产权被施工合同限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方了解、掌握。
(7)工程(工作面)未验收通过,未办理移交手续,原则上不得投入使用,确实需要投入使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投入使用:①工程(工作面)具备验收条件,有时间组织验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手续。②工程(工作面)不具备验收条件或来不及组织验收的,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并办理转用手续。办理转用手续时,应组织施工方和使用方等对工程(工作面)进行全面核查,并在参加核查的各方核实确认后,留存反映工程(工作面)现状的全面、完整的资料。在使用工程(工作面)期间或工程保修期内,使用方应妥当使用、保管工程(工作面),防止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工程(工作面)损毁。
(8)在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有必要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指物质激励措施),奖惩项目、奖惩条件和奖惩标准等应事先设定,在招标文件(对应招标项目,下同)或其他要约邀请(对应非招标项目,下同)中明确,并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方的激励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坚持做到:①不轻易在施工合同约定之外,另外追加奖惩项目;②不轻易改变施工合同约定的奖惩条件和奖惩标准;③按施工合同约定应予兑现的激励措施,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和途径,向合同约定的对象兑现。
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业主方违约情况,应及时根据具体情况,恰当地选用改正偏差、修改设计和变更合同等补救措施以减小违约造成的损失。业主方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对于能够提前预见的业主方违约情况,要提前预见,提前采取补救措施。
①对征地拆迁中由本单位负责的工作,要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进行;②要按照征地拆迁实物类别、数量和适用的文件规定的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足额计算征地拆迁费用;③在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合同中应有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在积极协同、大力配合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应通过行使合同权利使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得到落实;④要严格按照征地拆迁实施合同,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特别是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⑤要严格按批准的征地范围和土地用途等使用土地,不提前占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经被征地组织和群众同意、不具备交付工程使用的土地,不超出批准的征地范围占用土地,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⑥对于临时征用的土地,在土地征用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并退还土地。
业主方应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防止因施工原因引发外来干扰,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1)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的防治工作;(2)督促施工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工程周边和路过的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3)督促施工方研究采用技术措施防止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影响;(4)督促施工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工程周边既有或存放的群众的其他财产造成影响;(5)督促施工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小施工对公共交通的影响,尤其要预防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6)督促施工方加强内部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预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7)督促施工方在施工区域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并派人在关键位置值守,防止外来人员在没有现场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发生意外情况等。
业主方应加强对工程现场其他可能引发外来干扰的工作或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工程所在地发生以下情况:(1)除施工原因外,其余参建单位负有责任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外部人员所有和参建人员私有的财产损毁或对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2)参建单位或其人员违反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恰当发布或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3)在参建单位内部、参建单位之间、参建单位与外部组织和个人之间,参建人员之间、参建人员与外部组织和个人之间、参建人员个人身上发生其他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必要时,项目业主要协调设立保安岗哨,加强工地现场保安工作。
要建立健全与被征地群众和工程周边群众(以下统称群众)的沟通协调机制,要以当地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共同推举的代表和来访群众为主要对象,通过走访、接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协调。沟通协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做好宣传解释和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有利工程建设的舆论氛围,使群众了解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为群众释疑解惑,消除群众的误解和疑虑,防止群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行为失当或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2)倾听群众的声音,了解群众的想法,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确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妥善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发现并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使矛盾提前得到化解;(3)提前发现可能发生外来干扰的苗头,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工程施工分成几个合同,由几个施工方承担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①有利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②有利于合理公平竞争;③有利于发挥施工方的技术优势;④便于划清责任,有利合同管理;⑤有利减少干扰,有利工作衔接,方便施工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由一家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施工方负责统筹组织工程施工。
要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和作业场地。对于由不同施工方在相同、相互毗邻、立体交叉的施工区域或作业场地进行的相互干扰的施工(作业),要研究采用错时施工方案,尽可能避免出现在相同或相互毗邻的施工区域或作业场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方同时施工(作业)的情况,尽可能避免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对于需要同时施工(作业)的相互干扰的工作,应研究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技术要求。
要妥善处理由不同施工方负责的相互衔接的工作之间的衔接问题。要合理安排各施工方进点开始施工和工作面交接时间,上述时间安排要以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相应工作进度计划为依据。在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相应工作进度计划安排要有一定裕度。
自建的由不同施工方共同使用的设施(以下简称共用设施),如交通公路、供电线路、供水管路等的布置除应尽可能避开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区域外,还应尽可能避开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施工区域。施工区域邻近布置有共用设施时,应客观预测、评估施工对共用设施的影响。对于可能对共用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施工作业,要研究采用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要合理确定自建的共用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使其满足施工高峰期有使用需求的施工方同时使用的需要。
对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前已经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施工干扰,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或其他要约邀请中应明确相关事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来说,主要有:①明确可能存在施工干扰的情况及其发生的大致时间。②明确对需要同时施工(作业)的相互干扰的工作的技术要求,要求在相互干扰的施工时段,要严格按技术要求组织施工。明确施工干扰的避让原则,要求具备避让条件的相互干扰的工作,要遵守避让原则并服从业主方的协调。施工干扰避让原则通常为:在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次要工作避让主要工作,非关键工作避让关键工作,非紧急工作避让紧急工作,延期进行影响小、后果轻的工作避让影响大、后果重的工作。③要求在报价、施工布置、进度计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要统筹考虑施工干扰因素,并明确不能以按约定应由施工方统筹考虑、协调处理的施工干扰为由进行施工索赔。
当相互衔接的工作由不同施工方负责时,应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或其他要约邀请中明确:①各工作完工,移交工作面时间;②各工作工期延误,推迟移交工作面(以下简称延期交面)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
各工作完工,移交工作面时间应以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根据对应节点完工时间进行明确。延期交面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应在客观分析、评估延期交面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根据分析、评估结果进行明确。上游工作施工方延期交面造成的损失应包括下游及其后工作的施工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方(含项目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延期交面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应不小于延期交面可能造成的损失。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或其他要约邀请中与上述有关的内容、招标投标关于这方面的成果或合同协商就此达成的共识,应写入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干扰时,应加强协调,控制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的不利影响。对于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之前已经预见,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协调。对于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之前未曾预见,施工过程中临时出现的,可从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协调处理:①召集相互干扰的施工方共同研究,协商确定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要求的,可保证同时施工(作业)不出问题的方案和措施;②按照避让原则,要求符合避让条件的工作的施工方进行避让。
这里所说的其他相关方是指业主方和各施工方以外,为项目业主提供与工程有关联的服务或受项目业主委托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有关各方。预防、控制其他相关方原因引发施工索赔,重点应针对受项目业主委托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有关各方,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周密安排相关工作计划,避免出现工作脱节现象。(2)协调、督促其他相关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3)加强对其他相关方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4)对合同约定由其他相关方提供工程物资或提交技术成果的,组织做好工程物资或技术成果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主要分为:①工程物资的检查、检验、试验、验收等;②技术成果的咨询、评估、鉴定、审查等。(5)工程变更发生后,相关工作应随之调整,并应及时通知与之有关的其他相关方,并通过要求对方签收、寄送回执、复函确认等适当方式以确认对方已按时收到通知。(6)提高其他相关方违约或失误的前瞻性,及时掌握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和情况,对其他相关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或失误尽可能能够提前预测,并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7)当其他相关方违约或失误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工程施工造成更大的影响。
突发事件应对要坚持以下原则:①以人为本,把保障人身安全作为首要任务;②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③密切协同,快速反应;④措施得当,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项目业主要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及其内、外部条件,客观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存在的可能引发、导致或发展为突发事件的敏感因素和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并客观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危害严重程度。
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对于有条件且有必要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消除危害的突发事件,应结合工程设计研究提出消除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其余应由项目业主组织应对的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可按下列所述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1)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制定应对可能遭遇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善后措施等。
(2)以相关应急预案为依据,牵头组建应对可能遭遇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适时组织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
(3)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和条件,通过预报、监测及其他适用的方式,密切关注敏感因素,持续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并向有关各方通报相关信息和情况。
(4)做好情势预判和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和情况,做好情势预判工作。对于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当有迹象表明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按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启动预警期的相关工作。警报发布后,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对应由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应对的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应提请并积极协同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对需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同应对的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要事先与地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过程中应邀请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和情况。
工程保险是目前常用的减小各类风险(含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措施。项目业主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施工方投保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在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根据需要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扩展。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受经验和水平所限,肯定有许多不足之处,望不吝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