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协商民主异同比较及其启示

2014-08-15 00:51胡高峰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中西协商

□胡高峰

(浙江财经大学思政部,浙江 杭州310018)

1 中西协商民主的相通之处

1.1 共同的社会功能:培育公民能力

公民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以人为本”,无论中西,在践行民主的目的中均包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实践形式,在培养公民的公共能力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西协商民主均主张公民通过公开自由平等的对话参与到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中,在此过程中,公民公开陈述观点和理由,认真倾听他人的观点,不仅能够表达个人的利益诉求,也能充分了解他人和所在共同体的利益,同时也使公民认识到必须在与他人的协商合作中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具有且准备解释我们认为可以期待其他公民与我们一起认可的那些原则和指南的标准。”[1]如此经过多次参与协商,公民的公共精神、公共理性和公共知识都将不断得到培育和提高,社会公民之间能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拥有理性的集体责任感以及妥协与协调的能力是中西协商民主共同的希望。

正如十八大报告所述,“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2]毫无疑问,践行协商民主可以培养良好社会民主文化的形成,提升公民的民主素养,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1.2 共同的政治功能:获得合法性

合法性,也称正当性或正统性,是政治学领域一个重要的范畴,是指人们“基于一定的原则、信念而对公共权力自觉的承认和服从。”[3]毫无疑问,公共决策必须具备合法性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无论中西,践行协商民主的目的均包括寻求决策的合法性,而“从广义上讲,协商民主正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1]正如十八大报告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2]中国的协商民主始终强调通过协商对重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对公共决策努力赢得更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越来越多的协商形式为公民参与决策提供平台,为决策提供越来越强的合法性依据。尽管中西在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所面临的具体合法性问题也有所差异,但在要求对于公共决策的制定进行充分的参与、讨论、对话,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1.3 共同的文化基础:承认多样性

无论中西,协商民主的兴起已日益受到重视,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各个国家都面临着自身日益多样化的国情,包括文化、种族、民族、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多样性,利益的多样性,矛盾的多样性等等。有些西方学者认为“经济发展往往会带来文化的变革,但是当对照经济发展的作用时,不同文化区域存在的价值观体系始终存在,而且与一些重要的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影响”[4]。比如,詹姆斯 -博曼就认为“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不平等和制度复杂性。我不认为它们抹杀了协商民主的可能性。以多元文化为例,我认为多样性甚至能够促进理性的公共运用,并使民主生活更加充满活力”[5],而他的观点代表了西方学者对于协商民主与多样性之间关系的普遍看法。

就中国来说,多样性的存在无疑更为凸显:宏观上,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历史悠久,多样性广泛存在于各个民族之间,各个地域文化之间,各个区域发展程度之间;微观上,我国人口众多,人民群众的收入、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个人价值追求等均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总的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定会遇到伴随社会多样性化而来的诸多矛盾问,无疑,践行协商民主是我们承认多样性,调和多样性,运用多样性的必由之路。

2 中西协商民主的相异之处

2.1 中西协商民主的产生条件相异

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深深根植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它的产生有其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就政治条件来说,近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演变为中国协商民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政治生态环境,人民当家作主则提供了坚实的政治根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群众基础;经济层面,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中国协商民主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根源,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其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为其提供了发展的潜力与空间;社会层面,中国社会结构复杂多样为中国协商民主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土壤,中国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为其提供了丰富的社会能动性;文化层面,多元社会主体的存在为中国协商民主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文化背景,传统的优秀政治文化为中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内涵,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文化发展则为中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系统的理论依托。

而西方协商民主思想的兴起的条件是基于其传统政治、文化倾向中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竞争与契约精神,以及对自由民主主义和共和民主主义之间对立的反思,是以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为政治经济基础,是其原生民主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面对其民主政治发展中的现实挑战的必然选择。

2.2 中西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相异

尽管中西协商民主均试图弥补各自选举民主和代议民主中的缺陷和不足,但是显然的一点是,中西在民主发展中选择的途径和实际进程上差异显著。

就西方来说,选举民主和代议民主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已然拥有比较完善的机制,而较为良好的民主文化传统也为选举民主、代议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合适的氛围,然而也正因为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不可避免遇到原有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往往更多地停留在学术研究层面,而中国恰恰相反。我国在地域、人口上均是不同于多数西方国家的大国,是一个超大社会国家,实行全面的选举民主无疑会有很大的难度,正如周恩来同志指出:“关于普选,本来应该做到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不记名的投票,但这对中国现在情况来说,是非常困难的。”[6]无疑全面的选举民主在中国要起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更加具有普适性的协商民主则拥有在中国发展的良好环境,“从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短短一年后,中共‘二大’决定联合全国一切革命党派,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组织民主联合战线,共商具体办法开始,经过国共两次合作,到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口号’,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协商共和’为新的起点,经历80多年实践洗礼,由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中国协商民主发展至今已经是走向完善和成熟了。”[7]十八大报告关于协商民主的最新论述则是我们在坚持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长期实践中得来的集大成之作。

2.3 中西协商民主的理论地位相异

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的民主理论中更多是对自由民主理论的一种批判,虽然日益受到关注,但很大程度上仍处于弱势地位,不能也不会完全取代自由民主理论,仅是西方民主理论的一种新的发展方向,从实践层面来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不仅没有完全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其理论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精英主义倾向、浓厚的乌托邦色彩、难以应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以及理性的局限与协商的低效等等问题。

与此相反,自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的论断后,中国协商民主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被赋予了很高的地位。中国协商民主有着与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联系的特定内涵,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之一,“中国协商民主理论明确了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从政治制度的高度确立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8]而十八大报告的最新论述则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协商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3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启示

3.1 扩展参与性

正如前文所述,承认社会阶层的多样化、利益分配的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多维化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前提,它强调只有每个受到政策影响的政治共同体成员(公民、社团、族群、政党)都被包括进了讨论和决策的过程中去,协商的成果才具有合理合法性。相对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同样存在着多样化的事实,且日益显著,使得我们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一样,必须解决如何充分满足所有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政治协商的客观要求这一课题。在坚持重视与各民主党派间协商,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重视参与协商主体的包容性、广泛性等基本精神,进一步扩大政治协商参与主体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代表人士,而不再局限于狭隘的精英群体,对于我们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发挥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有着很好的启示意义,比如在地方政协中增设流动性的民意代表,即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

3.2 增强平等性

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中,平等性强调实际的权力和资源分配不应影响协商各方在协商中的地位,强调协商各方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应是平等的,即参与者行为不受先定权威的规范或要求的限制,而只根据协商的前提和结果行动,提出建议,或者批评、辩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必须让所有公民信服。

平等性无疑也应是我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内涵,然而,在当前我国政治协商的具体实践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以及社会各界之间的平等性却常常被打破,导致政治协商过程缺少充分的对话、讨论和交流,往往变成领导干部作重要讲话或者单方面决策后的通报会,沦为一种形式,一个过场,因而也就“很难充分发挥其对决策的实质性影响”,[9]有鉴于此,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绝不动摇的前提下,科学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的平等性精神,从而提升我国政治协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是当务之急,既充分尊重民主党派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又要坚决维护其他阶层、利益群体在政治协商中的平等地位,真正实现所有协商主体在民主协商中的平等对话。当前,伴随十八大报告的伟大号召,各民主党派、各阶层也应积极主动地实践自身在参加政治协商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体现的地位,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3.3 补强程序性

在西方民主理论中,重视程序合理是一贯的主张和历史传统,也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特征之一。无论中西,都应承认,程序正义的根本诉求在于充分体现和切实维护各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民主权利,一旦程序不甚完备乃至混乱失效,任何民主的实践效果都将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

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存在着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之协商程序设计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面对具体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协商议题时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客观存在着随意变更协商计划,某些地方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产生缺乏固定程序,某些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不具备基本的参政议政素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问题大大阻碍了我国政治协商民主的深化发展,借鉴汲取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重视程序性的理念内涵,找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我国政治协商的程序性无疑亦是当务之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2]恰恰为解决我国当前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性缺失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我们应当加强全社会对于程序理性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和普及协商民主所必须具备的平等、参与、对话、包容合作、妥协、公共利益、理性、共识等关键性要求、要素和基本精神,为政治协商民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13]在议题的提出和选定,协商会议的具体安排,意见的接收、处理、反馈、监督和落实等程序上,要从现实出发,积极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政治协商的有关程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制度在汇聚民智、反映民意、促进民生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3.4 提升公开性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的公开性是指在协商中,每个协商主体都有权利获知和评判相关的政策,“协商的空间和程序、参与者的利益和偏好以及立法或政策建议都是公开的”。[10]具体来说,这种公开性的特征首先表现在协商本身必须是在公开空间中进行,而不能仅仅在个人的大脑中私下进行[11];其次是协商主体要公开表明自身的利益和偏好,第三是立法或政策建议的公开,这种公开性使决策的理由更加理性公正,阻止了秘密决策或协议的达成。

公开性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比如说各民主党派和其他政治协商的参与对象知情渠道比较单一;相关的议程议题往往只在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前几日才通知下达,使得与会人员对协商的内容所知不多,准备不足,往往只能仓促表态或者随了大流;而在协商结束后,协商的结果亦往往不能有效及时地公之于众,接收意见建议的渠道也不够通畅,后续的改进以及监督也因而遭遇阻力。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公开性缺失无疑将影响我国政治协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升我国协商民主的公开性,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最新指示,符合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也当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应有之义。我们应该积极朝着提升公开性,扩大各协商主体的知情渠道,协商前给予充分的条件来调查研究,确保政治协商向着公开公正有效的目标前进。

4 小结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根植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政治资源之上”。[12]而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他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根植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13]尽管有着上述原生的差异,但从现代政治发展的共通性意义而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依然能够为我国政协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供一些理念和实践层面的支持。结合自身实际国情,合理借鉴和运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的有益成分,以之裨补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提高我国的协商民主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1] (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学习资料[DB/OL].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18da/,2013-12-28.

[3] 李仁彬,黄国华.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探析[M].成都:四川大学出社,2006.

[4] 袁 峰.中国式民主的文化解读[J].晋阳学刊,2013(1).

[5] [美国]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6] 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 李仁彬,黄国华.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探析[M].成都:四川大学出社,2011.

[8] 罗豪才.软法与协商民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9] 周红云.协商政治,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一个文献的回顾[A].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一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0.

[10] 李贺林,左宪民.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

[11] 谈火生.审议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2] 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J].新视野,2007(5).

[13] 俞可平.协商民主: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N].学习时报,2006-1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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