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共汕尾市委党校,广东汕尾 516600)
在当今中国,社会潜规则不仅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普遍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潜规则的存在和盛行,极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败坏了社会道德风气,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建设,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潜规则问题不仅是个社会问题,也是个伦理问题。从伦理的视角来分析和研究社会潜规则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社会潜规则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吴思先生提出的,他认为社会潜规则就是指那种暗地里通行、起到实际作用但是又见不得阳光、上不了台面的行为规则。社会潜规则是相对于明规则而言的规则,明规则又叫正式规则,是以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形式存在的各种行为规则。规则本身蕴含的价值理念不同是潜规则与明规则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一般来说,明规则是集体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而社会潜规则是个人理性的产物,其价值取向是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它是一种违反法律和道德基本原则的利益分配规则,这种利益分配往往会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通过对社会潜规则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潜规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隐蔽性。社会潜规则是一种私下认可通行、彼此心照不宣的行为规则。它的运行只能是隐蔽地进行而不敢公开地进行。它的存在依赖于特定的利益圈子,并为圈内人所接受和默许。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分析了潜规则这方面的特点:“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1]二是不正当性。社会潜规则通常是与社会主流道德和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的,它往往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它不敢在公开场合运用。三是排他性。依照社会潜规则行事的利益相关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形成了一个利益圈子。这个圈子为了确保其利益的安全,就会尽力防范和抵制圈子之外的人来瓦解社会潜规则,以维护社会潜规则体系的正常运作,这就使社会潜规则呈现出明显的排他性特征。四是伸缩性。由于社会潜规则具有隐蔽性等特点,所以它在运行过程中并非铁板一块绝对不可改变,而是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因人而异。有时社会潜规则会因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亲密程度的不同而随时作出调整,它有时甚至允许圈内人“讨价还价”。这一点与法律规则具有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是截然不同的。
潜规则虽然是潜在的,但是其消极影响却是明显的。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潜规则主要对社会道德产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虽然社会道德生活有不同的方面,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领域。但是任何社会的道德体系都具有自身价值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就其基本方面而言,不仅具有共同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而且具有相同的价值诉求和行为规范,社会群体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等价值问题形成了比较明确的道德共识。道德共识关系到社会群体及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缺乏基本道德准则的社会中,因为在那种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无所适从。“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不管在自己的一生中怀抱什么样的个人和社会的理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无论如何必须共同遵循的。否则,社会就可能崩溃。”[2]可是社会潜规则的存在和盛行就会破坏社会道德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即社会道德体系被分为与社会正式规则一致的道德和与社会潜规则一致的道德,或者说被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道德和维护小团体利益的道德,这就可能导致对道德价值的认知二元化甚至多元化。比如说,在社会正式规则下和社会潜规则下对“友善”等道德价值的理解就可能相去甚远,遵循正式规则的行为主体和遵循潜规则的行为主体对“善”和“恶”的理解也会差异很大。
社会道德体系完整性和价值统一性的破坏导致了道德权威的丧失,进而导致人们道德信仰的缺失。[3]道德信仰是主体对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的笃信和奉行。道德信仰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主体只有确立了对道德的信仰,才有对善的终极追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才有了安身立命的精神基础。一个人从小到大,经过传统习惯的熏陶、社会舆论的引导、家庭和社会的道德教育以及自身的道德修养最终才形成了一定的道德信仰。而社会潜规则完全可以使这种长期培养起来的道德信仰出现危机。道德信仰的危机就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的价值目标扭曲、经济领域的诚信危机、政治领域的官员腐败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社会潜规则给道德主体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社会潜规则致使道德主体意志自主性减弱。道德人格健全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标志就是意志的自主、独立和自由。黑格尔曾经深刻地指出:“道德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4]主体如果没有意志自由,那么他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人格。但是,在一个潜规则横行的社会里,任何人都可能会遭遇某种潜规则,有时是迫不得已按照某种潜规则行事,以实现某种目的或避免潜规则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当潜规则全面渗透到公共生活领域中时,它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种“适者生存”的压力,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要保持自身意志的自主和独立是很艰难的。因此,社会潜规则的盛行会使道德主体的意志自主性受到很大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社会潜规则导致了主体的双重道德人格的出现。双重道德人格是人格的一种分裂或异化。这种双重性的道德人格,突出表现为主体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的分离。在社会生活当中这种双重道德人格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严肃批评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另一方面又不愿意错过不当牟利的机会;一方面大讲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强烈谴责一些落马的贪官,另一方面当自己以及与自己亲密的人腐败时却心安理得并极力掩盖等等。知行统一、言行一致是衡量健全的道德人格形成的标志。但是在一个潜规则横行的社会中,人们总会直接或间接地遭遇潜规则。大家可能会迫于外在的诱惑或压力而选择遵循潜规则,然而,潜规则的反道德的性质使其不敢公开地运行。于是,大家就只能彼此心领神会、心照不宣地按照潜规则办事,同时又表现出一种对其鄙视的外在姿态。[5]这时主体呈现给他人的外在自我往往不是真实的,这就会导致内在道德意识与外在道德行为的冲突和矛盾。也正因为如此,潜规则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双重道德人格的现象。
中国社会自古就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难免会有一些人情关系问题需要处理。人情伦理就是在人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既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世俗文化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人情伦理,对中国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不可低估的深刻影响。社会潜规则也正是在这种温情脉脉的复杂的人情伦理关系网络中应运而生并日益盛行。人情伦理对社会生活具有双重的影响,就其积极意义而言,人情伦理能够把社会、家庭和个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团结协作。此外,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时时处处都会感受到竞争的压力。这时如果能拥有一个充满人情味的人际交往圈,就可以及时获得他人精神上的关心和支持,从而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动力。但是,人情伦理也有负面影响:如果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十分看重人情伦理的功利性价值,仅仅把人情伦理作为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来看待,那么,这样的人情伦理就会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诸多消极影响。社会潜规则的存在和盛行正是这种人情伦理负面效应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激发起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人们在追求物质财富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朋友多了路好走”这句话是有一定道理的,这样就使得人情伦理关系的工具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于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努力地建立起各种社会关系网,以备不时之需。社会潜规则就是以各种人情伦理关系网络为依托的一种行为规范系统。社会潜规则的核心就在于特殊的人情伦理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因为只有建立并利用这种特殊的人情伦理关系,才有可能规避正式规则的制约,从而获得一些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由此可见,人情伦理为社会潜规则的生成和盛行提供了文化土壤。
一般来说,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风俗习惯等。狭义的制度即正式制度,不包括伦理道德规范、社会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在当前关于制度伦理问题的讨论中,制度概念通常是在狭义上被理解和使用。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关于制度伦理内涵的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高兆明教授在《制度伦理和制度的“善”》一文中指出,制度伦理就是对制度的伦理分析,其核心是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笔者认为高教授所界定的这一制度伦理的概念更具有合理性。制度的善是制度伦理的核心价值,制度应当体现善的伦理精神,蕴含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的普遍追求。制度的不善给人们所造成的伤害通常是全局性的,而个体的不道德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是局部的、有限的。所以,我们说,制度的伦理功能大于个体道德,制度伦理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6]爱尔维修也指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7]只有当我们设计的制度本身是善的,才能够构筑起防治败德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有效防线。只有当一个人的道德行为能够得到制度的激励和保护时,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积极地选择道德行为。当前,我国的制度伦理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厚此薄彼”是当前我国有些制度安排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在制度设计与安排中没有充分地体现出制度伦理精神。比如说,由于户籍制度安排中存在不公正的因素,导致农民工不能享有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民工在城市的福利分配中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因此,如果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善及其内在缺陷使制度不能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那么,社会潜规则这时就会趁虚而入,进而“架空”正式规则并代替正式制度规范发挥实际作用。总之,制度正义的缺失是导致潜社会规则生成和盛行的根本原因。
在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着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自然经济时代,中国人一般注重直觉、经验和情感,并逐渐形成了“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方式。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不会辩证地审视它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习惯于不是全盘肯定,就是全盘否定。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受到“左”的思潮的严重影响,我们重视思想道德建设,而轻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而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在高度重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同时,我们又轻视“德治”,忽视了道德建设。[8]实际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前提条件,反过来说,精神文明又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我们必须全面地把握这两个文明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早在1986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二是精神文明。”[9]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的重要谈话中又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两个文明建设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当把它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可是,至今有些地方的领导还没有摆脱这样一种惯性思维:只关注经济发展的硬指标,而不重视道德建设,认为道德建设是软指标,是无关紧要的,只要把经济工作搞上去就行了。不少地方跟过去一样“只见物不见人”,“一手硬、一手软”,思想道德建设仍然是说起来很重要,干起来就忘掉,从而使我国社会出现了道德滑坡的状况。正是因为道德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了我国公民道德素质出现滑坡的现象,这也是致使社会潜规则盛行的重要原因,社会潜规则的存在和盛行同部分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出现了严重偏差是有一定关系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的道德规范受到了强烈冲击,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这样就容易导致失德行为的频发。同时,社会道德规范建设的滞后,也是造成社会潜规则盛行的重要原因。正因为如此,当前要有效治理社会潜规则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道德规范建设。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作了积极的探索。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将“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规定为全体国民的道德要求。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我们党对道德建设也提出了新要求,并明确提出了“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以“三个倡导”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凝聚了全社会的道德共识,具有基础性、广泛性的特点。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社会的道德规范建设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的。在当今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按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这一总要求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只有按照这一新思路建构起来的社会道德规范才能有效地遏制社会潜规则的盛行。
毫无疑问,制度伦理对社会潜规则的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中国社会的现实来看,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存在着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从社会潜规则产生的根源分析中我们知道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是导致社会潜规则产生和盛行的根本原因。因此,遏制社会潜规则的根本措施就是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一,要以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等为原则加强制度创新。中国至今还是个人情社会,“人熟好办事”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这一社会的特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只有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制度,才能遏制潜规则的滋生和蔓延。要完善制度就必须从公开透明着手,因为社会潜规则登不上 “大雅之堂”,它通常就是一些适合搞“暗箱操作”的规则,只有在见不得阳光的地方才会有施展的空间。而要实现制度的公开透明关键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挤压社会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同时,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还要坚持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努力做到赏罚分明。慈继伟先生认为,“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10]人们之所以愿意遵循潜规则行事主要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潜规则背后有着深刻的利益问题。因此,我们要从利益角度来考虑遏制社会潜规则的办法。比如说,建立科学的惩罚和保护机制,使依照社会潜规则行事的人受到惩罚,使抵制社会潜规则的人能够受到保护;打破社会潜规则运行所依赖的特定利益圈子,铲除社会潜规则滋生蔓延的土壤等等。第二,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就权力本身的性质来说,任何权力都具有腐蚀性的特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总是容易被滥用。社会潜规则在政治生活中大行其道,其实质就是滥用公共权力。社会潜规则横行往往与公共权力的介入有关。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制约,就很容易滋生潜规则,也必然会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社会潜规则。
治理社会潜规则不仅要完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并且需要注重培养和完善公民的道德人格。良好的道德人格是保证公民个体对社会潜规则产生“免疫力”的重要因素。“潜规则”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它的运作很难被人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抵制潜规则更需要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公民道德人格通常指的是公民个体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道德尊严、道德品质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社会道德价值的总和。要培养和完善公民道德人格,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是公民道德人格形成的外在推动力,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基本方法。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既要使公民在面对道德问题时能够明辨是非善恶,作出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要使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真正深入到每一个公民的内心,并付诸于实际行动。另一方面,要引导公民自觉地提高自身道德修养。道德修养是个人自觉地将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变为个人道德品质的实践活动过程。每个公民只有通过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促进“他律”向“自律”的转变,以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公民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要注意与个人的社会实践过程联系起来进行,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借鉴古代思想家们所提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比如慎独、省察克治以及学思结合等等。总之,只有努力培养和完善公民的道德人格,增强全社会抵制潜规则的自觉性,最终才能有效防范和治理社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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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灿新.中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的道德代价[J].伦理学研究,2011,(3):130.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56.
[10]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