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防范策略

2014-08-15 00:48杨仕梅
关键词:犯罪分子证据犯罪

杨仕梅

(中共吕梁市委党校,山西吕梁033000)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无可比拟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负面作用,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犯罪形式,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正确认识网络犯罪,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予以防治,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特征及侦查网络犯罪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运用计算机编程、加密等操作技术和手段,或通过利用互联网基本信息供应商,以及应用服务提供商等,在网络上或者计算机操作系统上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先进性。网络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借助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利用原有技术无法察觉的有利时机实施犯罪。

2.隐蔽性。网络犯罪活动能在几分钟甚至数秒内完成,很难被察觉,因而具有很好的隐蔽性。

3.跨地域性。地球村的“建成”,网络四通八达地遍布于全球,使得网络犯罪无国界,且跨国性的犯罪往往会牵涉到很多国家。

4.严重破坏性。网络犯罪在国外,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多达几十亿元,由于网络犯罪60%以上发生在金融行业,所以每次犯罪活动又往往涉及很大的金额,因而,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5.犯罪主体低龄化和内部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年龄在35岁以下的案件占了七成以上,这与计算机盛行的时间和熟悉计算技术人员的年龄有着很大关系.

(二)当前侦查网络犯罪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网络犯罪相比于普通的犯罪,由于其作案手段的高智能化以及作案方式的复杂化,因而往往难以侦破,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1.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侦查阶段在程序上、实体上无法可依。尽管从1991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来,已先后又颁布了数项行政法规对网络犯罪予以防治,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在1997年又通过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第二百八十七等条中专门增加利用计算机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惩处的相关条款,但总体而言,刑事立法还无法覆盖不断新型化的网络犯罪,致使犯罪分子往往成为漏网之鱼。尤其对网络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侦查程序进行说明,目前基本还是参照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以及刑事诉讼法予以执行,由于按照普通法律的审理程序,往往会贻误办案时机,致使案件很难破获。

2.网络犯罪十分复杂,犯罪主体不易确定。网络犯罪是利用高科技进行的犯罪,且犯罪手段多样,犯罪证据又可以被删改,因而使得网络犯罪十分复杂,较难处理。同时,犯罪分子在接触网上的文字和图像等信息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可以一直保持匿名状态,而且可以进行反复登录,直至达成犯罪目标,在整个过程中,侦查机关很难对犯罪行为提前监控到,因而,对真实的身份往往难以查认。加之侦查取证的过程一般需要按部就班进行,客观上拖延了查找犯罪分子作案证据的有效时间,等到接近犯罪目标时,犯罪分子往往早已逃之夭夭。这种不利情况致使犯罪分子的漏网几率大大增加,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很大困难。

3.跨国界网络犯罪不易有效侦破。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无国界的特点,所以很多网络犯罪是在不同的国家间展开的,而国与国之间没有统一和完善的法律制约,对于这种犯罪就较难侦查,又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网络犯罪的定罪程度不一,判刑时限不一,致使很多案件处理起来十分复杂棘手,并难以最终定论。另外,对于部分国外犯罪分子侵入我国进行作案的情况,在我国法律中也较难找到判刑依据,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又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在涉及判刑年限时,因存在一定冲突,使得对于以上网络犯罪情况如何进行定罪就难以确定。

二、网络犯罪的防范策略

(一)完善网络犯罪立法体系,促进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1.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应尽早予以完善,应使法律能覆盖到计算机犯罪的各个方面。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较之前对网络犯罪的犯罪领域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但相对于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速度,我国的法律显然相对滞后,亟待完善。

2.网络犯罪立法应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网络犯罪形式。基于网络犯罪的新型化速度很快,相关法律绝不应出现固化现象,以为制定时适用于当下,就可以束之高阁。同时,在立法时,对犯罪方式要进行全面了解,以保证所定法律法规能覆盖所有的网络犯罪领域,避免在侦查案件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

3.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视野要宽,涉及技术性的问题一定要经过相关专家的核定,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另外,还应注重细节问题,对于司法解释的语言使用一定要规范、严密,避免犯罪分子找到法律的漏洞。侦查程序和证据制度的法律需要建立和完善,可以考虑使电子证据进入法定证据,并解决电子证据的提取和鉴定问题,完善技术鉴定的相关法规,保证证据的真实有效;对于涉及隐私的证据,应同时设立相关法律进行保护。

4.基于网络犯罪主体的低龄化特征,以及网络犯罪一般牵涉金额较大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考虑将犯罪主体的定罪年龄适当放低,以避免具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给社会造成危害。

(二)加强防范网络犯罪的法律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合力以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1.在健全网络犯罪法制建设的同时,应加大网络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促使人们依法上网,形成文明的上网风气,并充分认识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提高警惕意识。培养起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另外,应加强社会的合力作用,以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加强政府对网络的行政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网络的安全性。侦查部门在获悉案件情况时,应及早介入,尽量查找充足的证据资料,以方便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及时侦破。

2.鉴于金融行业是网络犯罪的多发行业,应重点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对内部操作计算机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用网办公的意识。对于青少年也应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避免拥有熟练网络技术这种一技之长的青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不法之途。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风尚,人人树立起法律意识,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才能有效地防治和抵御网络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计算机防范设施和侦查技术设施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网络执法能力

网络犯罪的先进性和较高的科技含量,使得其具有比较复杂的特点,侦查网络犯罪必须采用相应的侦查技术,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提高其科技含量,加强网路安全技术的研发,在数据传输监视技术、网络定位技术以及陷阱识别技术和病毒隔离技术上,都应切实加强,以借助高科技手段,来维护网络的安全,降低网络犯罪几率。还应加快网络犯罪情报信息网等监控网络的建设,积极鼓励社会人员进行网络犯罪行为的举报投诉。同时,应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培养出一批适应时代发展的“网络警察”,增强他们发现网络有害信息的能力,以及对犯罪黑客进行调查取证的能力,尤其对网络犯罪的证据能够借助高科技手段来鉴定其真实性。执法人员还应借助网络,了解和熟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学问,如犯罪心理学、人类行为学等,以增强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作案行为和动机的研究,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的发生。

(四)强化国际合作以及对国际犯罪的侦破力度

2001年欧洲理事会出台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对处理和防范国际间的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缔约国之外的国家预防网络犯罪,加强国际合作也有积极作用。各个国家应该联合起来,布置起全球性的“法网”,以加强对网络犯罪分子的防治和打击力度,减少使犯罪分子逃脱的法律漏洞。在与国外进行合作时,还应积极借鉴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国家的互联网管理经验,以对网络犯罪设置更安全的防御线,尽量将网络犯罪扼杀在萌芽中。另外,对于国外犯罪分子在我国国内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尽早制定专门的法规,并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对于国外一些更高端科技下的网络犯罪能有力覆盖,以对网络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治,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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