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2014-08-15 00:48杨小炎
关键词:初查反贪办案

杨小炎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50)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专门就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决策部署,强调必须坚定不移的反对腐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在促进反贪工作职能强化的同时,又为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要求,使得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在侦查理念、办案模式、办案手段上都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极大挑战。[1]

一、反贪工作面临的现状

反贪工作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大多数都有职有权,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并且多是高学历高智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文有过潜心研究,反侦查能力很强,检察人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不但要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还经常遇到为案件说情的情况,必须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开展工作。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出现使我国的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隐蔽化和团伙化的趋势,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在整体上增强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该规定虽然从法律上赋予检察院更多的权力,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较多的限制性因素:如适用范围是重罪、适用时间是立案以后、适用程序是经严格批准手续、执行主体是检察院外的有关机关等,这些规定导致基层检察院很少有机会实施该项权力。因此相较于犯罪嫌疑人快速增强的反侦查能力,反贪部门侦查能力的增长还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

二、反贪工作进展过程中的困境

(一)案件线索匮乏及举报成案率低

线索的受理与分析是反贪侦查的最初环节,案件线索是反贪办案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案件线索,案件就无从下手。近些年来,反贪局受理的反贪线索数量较过去减少,质量也较差,表现在举报线索中多头举报、重复举报、举报内容不具体及匿名、假名、冒名举报的情况较多,道听途说、打击报复而举报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无形中加大了反贪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案件线索的减少,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表现在: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减少,职务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增强,作案手段呈现智能化、隐蔽化和团体化的趋势,举报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够合理。主观方面表现在:对举报宣传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做到密切联系群众,对实名举报的答复工作没有落实到位。

(二)初查工作中搜集涉案人员相关信息资源的困境

初查工作是反贪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初查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案与否。侦查人员在初查环节要充分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源,如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社会交往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2]同时,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所获取的信息材料进行筛选归类,形成相应的证据类别,用来证明被调查对象是否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些信息的搜集决定了接下来的立案环节是否成立。而在实际工作中,人事、人口户籍、财产账目、房屋产权、交通通讯、股票债券等这些信息分别由组织、人事、公安、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电信、金融等部门或机构掌握,目前检察机关查询这些信息的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渠道不够顺畅,侦查信息查询难、效率低、保密性差的问题相当突出。

1.基本信息搜集工作中的困境。举报人或出于自我保护心理或由于缺少专业法律知识,在举报信中提及的内容往往特别简短,涉及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量很少,所以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定被调查对象的一系列基本信息。获取上述基本信息最直接的途径是经由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但出于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保护以及对单位信誉的维护,工作单位从本质上会对检察人员的工作产生抵触心理,将检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方,不愿意配合调查。更重要的是初查环节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贸然去工作单位调查必然会打草惊蛇,使被调查人员产生戒备心理,进而销毁相关的证据,或动用相关关系阻碍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一条途径是通过公安机关调查被举报人的户籍信息。虽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协助检察机关工作的义务,但是实践中去公安机关查询时一方面会遇到若干同名同姓人员出现的情况,如果无法确定被调查对象的真实姓名,只是依靠相同的发音就会进一步增加工作难度,导致整个查询工作进度慢,耗时长,往往会影响最佳办案时机。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工作安排相当紧凑,往往不愿抽出工作时间进行这些繁琐的信息调查工作。这些基础信息无法全面掌握,势必会影响整个案件的成败,导致成案率下降,进而影响到检察院的社会公信力。

2.银行账户、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工作中的困境。近年来,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增强,他们在作案时刻意采取措施逃避检察机关的侦查,如:不使用本人的姓名直接设立赃款账户,在不同的银行设立多个账户相互倒账,直接用现金交易而避开银行转账,采用网银交易系统避开银行柜台系统等,给反贪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少困难。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采用主观经验判断,从被调查对象工作单位或家庭住所附近的银行查起,或者从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保管财物的会计或出纳开始查起,找寻查询结果中大额的或异常的资金进出情况。这样做法实际上存在很多困难和弊端:一是赃款可能根本没有存在所猜测的人员名下,徒劳无获。反贪工作人员去银行查询时往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银行的业务特别繁忙,有时候专门接待司法机关查询的窗口没有工作人员在岗,有时候会同时遇到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查询,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只能在相关窗口排队等候。而且打印相关的账单明细通常也需要很长时间,尤其是在时间跨越大的案件中,一等半天或一天甚至连续等几天才出结果也很常见。如果开始猜测的银行或开户名称错误,收到的银行查询单是厚厚的一沓有关交纳水电费或手机费的信息也是常事。有时候遇到的案子所涉及的款项发生在几年前就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二是靠经验猜测往往有漏网之鱼,直接影响最后成案。

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可以显示出被调查对象的经济来源与消费水平是否相符。现实工作中,房屋产权和车辆查询都有与查询银行账户相同的一个问题,即需要确定潜在的所有权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房产转移到其家属或亲密朋友名下。房屋产权查询还要注意跨区甚至跨省市拥有房屋产权的情况,这需要办案人员具体落实涉案房产可能坐落的区域。

(三)律师的介入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困境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受监听,与侦查部门同步调查取证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一方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增大了获取口供的难度,另一方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自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们在办案工作中所遇到的由于律师的介入导致翻供出现的情况就有多例,这无疑为今后的反贪工作带来了挑战。尽管采取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方法固定口供,仍然也抵制不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行为。

三、反贪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反贪检察工作面临重重困境,这些困境对反贪工作的开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反贪干警更应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克服工作中的困难。

1.面对案件线索匮乏和举报成案率低的困境,通过微博、论坛等网络手段以及电话、交流、接待等方式加大对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摸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协调,尤其是加强与审计、工商、税务等重点行业以及监察、信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互通情况,及时掌握和了解这些部门在各自职能范畴内涉及到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3]珍惜并认真对待拿到手里的每一个线索,并在侦查终结后给实名举报人详尽细致的答复,确保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加强线索管理,形成便于管理、便于检索的信息库,并安排、设立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管理,在案件线索的评估与利用上,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及时组织力量,深挖案中案、窝串案,提高成案率。

2.面对初查工作中信息搜集工作的困境,努力坚持以“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为主导,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大力推进反贪“两化建设”。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建立反贪侦查内部信息网,在检察院内部各部门的办案过程中以及媒体中收集信息资料。建立本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相关资料的数据库,掌握其主要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并善于发现问题。建立与通信运营、公安、房产、金融、高速公路、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初查取证、固证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提升初查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3.面对律师介入导致口供获取难、翻供率高的困境,要变“由供→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由“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4]侦查中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新的证据类型,增加侦查手段的多样性。初查工作中充分做足证据的收集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1]尹耿昂.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2(4).

[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刘殿芬.浅谈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困境和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3).

[4]王凤辉.反贪侦查工作:五项措施对接新刑诉法[N].检察日报,20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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