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夸富宴”习俗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启示

2014-08-15 00:42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人藏族

陈 亮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一 “夸富宴”与藏族“夸富宴”

(一)“夸富宴”的由来

“夸富宴”是由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最先提出,它来源于英文中“Potlatch”一词,有“Give A-way(散尽)”的意义,因此“夸富宴”也被称为“散财宴”。“夸富宴”最初出现在北欧沿海部落,由于这些部落临近海洋有天然丰富的海洋资源,物质生活极易得到满足,因此他们更热衷于追求社会地位的提高,“夸富宴”即是这种追求驱使下的产物。在“夸富宴”上,部落首领邀请四方来客,故意在客人面前大肆毁坏个人财物并且慷慨赠与客人礼物,其形式可以是大量的烹羊宰牛,也可以是大把的撒金撒银,甚至日夜燃烧鱼油,以此来显示主人雄厚的财富和尊贵的社会地位,让被邀请的客人蒙羞。对于部落首领和贵族来说,这种“夸富宴”不仅仅是权力和奢侈的象征,更意味着社会等级秩序的确定。法国人类学家莫斯也将这种十分典型、高度发达而又相当罕见的“夸富宴”制度称为“竞技式的总体呈现”。

在这种千金散尽的“夸富宴”中,财产的积累和消费观念,不是体现物质商品的供需关系,而是一个几乎无限制的需求。这种需求并不是物质商品本身的生产和消费的满足,而是非物质声望和社会地位以及统治权力的满足。有学者认为,在缺乏固定且统一社会规则情况下,“夸富宴”实际上是社会物质财富再次分配的一种方式,通过把一个地区过剩的物质分配到其他物质匮乏地区,来确保社会关系平衡和社会秩序稳定。

(二)我国藏族“夸富宴”习俗

1.藏族“夸富宴”及其特征

“夸富宴”在我国藏语中也称为“偿债宴”,它虽然也是以宴请客人,向客人展示财产方式进行,但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夸富宴”并不完全相同。我国藏族的“偿债宴”是债权比例重新分配方式,即是指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其债务时,本人邀请或者通过亲友邀请所有债权人赴宴,向债权人展示自己偿还能力即清算个人及家庭财产,通过调解重新分配债权比例或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藏族“偿债宴”与通常所说的“夸富宴”都是散尽财产形式,但是两者目的并不相同。藏族“偿债宴”目的是为了清偿主人债务,宴席过后主人的社会地位下降,而通常所说的“夸富宴”目的是为了显示主人雄厚财富,是提升主人尊贵社会地位的方式。

我国藏族的“偿债宴”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偿债宴”主要是针对自然人,但是其财产范围不仅仅包括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家庭成员财产;第二,陈述理由和发誓及亲友作证是“偿债宴”的必经程序;第三,“偿债宴”的程序和债权分配较为简单,按比例确定债权分配;第四,经过“偿债宴”后,主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下降。

2.藏族“夸富宴”的法律功能

(1)藏族“夸富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契约。藏族“夸富宴”实际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放弃债权或者变更债权比例的契约,这个契约对所有到场的债权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未到场的债权人不具有效力。与个人破产制度不同的是“夸富宴”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参与,程序简单,依靠的是个人信仰而非法律确认。

(2)藏族“夸富宴”是一种社会等级的表现形式。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夸富宴”相同,藏族“夸富宴”即是“偿债宴”也表现出了对社会等级的划分,经过“偿债宴”后,虽然债务人债务纠纷得以合理解决,但是与此同时债务人甚至债务人家庭成员社会地位与声誉都会随之下降。这也体现出“夸富宴”实际上也是社会地位评价的一种形式。

(3)藏族“夸富宴”是社会互助、社会团结和多元生活模式共存的生活形态,这种解决纠纷的特殊形式与藏族对佛教教义的信仰有着千丝万缕关系,体现了藏族互助、团结的生活理念。

二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意味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其他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将破产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法人企业,但是个人破产并没有列入规范的范围,因此自然人资不抵债后只能依靠传统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即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参与分配来个别受偿,往往会出现债权人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现象,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

三 藏族“夸富宴”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启示

(一)藏族“夸富宴”与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或者称为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对负债的自然人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将其按债权比例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程序。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与藏族“夸富宴”所表达的理念一致,因此藏族“夸富宴”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许多借鉴之处。藏族“夸富宴”体现出在解决由于个人资不抵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时,一方面要保护“债”的合理履行,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债务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尽管“夸富宴”不具有严格程序要求,没有司法机关介入,清算债务人财产时也仅依靠债务人宗教信仰,但是,“夸富宴”仍然可以看作是藏族有关个人破产的习惯法,这对于解决我国现阶段解决自然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困境有一定启示。

(二)藏族“夸富宴”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启示

1.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使用信用卡消费比例越来越高,市场上的资金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现象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空缺,个人资不抵债后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而造成的悲剧时有发生。如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大量房屋遭到毁损,其中许多商品房都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因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和家庭不能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依法核销相关贷款,实践中只能依靠银监会下发的紧急通知来临时解决。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国际间金融、贸易等融通更为频繁和密切,个人投资和信用卡消费也不再拘泥于本国境内,而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由此而来的投资风险和信用卡超额透支引起的资不抵债常常发生,这对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公民是极为不利的,在本国公民资不抵债时无法进行依法豁免,对本国公民为债权人的债权也无法合理保护。而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了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及社会需求,也是弥补我国破产法在个人破产上空缺的需要。

2.促进和保障个人创业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径,就业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如何解决就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的就业压力持续增加,政府除了发展经济,提供更多劳动岗位以外,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虽然自主创业有国家政策的帮扶但是实际参与创业的比例和创业成功率却很低。

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创业者在创业失败后个人和家庭能够正常生活,确保创业者不会因为一次创业失败而无法重振旗鼓,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的履行,不会因为创业失败而导致一个甚至多个家庭悲剧。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自主创业的保护伞,是保障和促进就业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循序渐进推行

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虽然在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与世界接轨过程中也造成了信仰缺失。如果完全借鉴藏族的“夸富宴”形式,依靠信仰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难免会出现恶意破产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循序渐进进行,使之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需要。

日本“借家法”即是循序渐进推行法律的典范。日本“借家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出租人,非有自用之必要,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租赁契约的更新或者终止契约”,该条款在立法之初对“自用必要和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规定极为宽泛,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参加战斗人员”后方家属生活的稳定,对有关正当理由的解释日趋严格,到战争后期几乎不承认有所谓的正当理由。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应该借鉴日本“借家法”的做法,由于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为避免出现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现象,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初应当严格限制申请个人破产资格,提高个人破产门槛。随着社会发展和个人信用体系等配套措施的健全,再渐次放宽个人破产适用范围。

2.健全个人破产制度配套措施

个人破产制度是关系到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个人破产的合法合理适用仅仅依靠法律规定是不能达到的,还需要各种配套措施相互配合,才不致使个人破产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或者是逃避债务的工具。

(1)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虽然实行实名储蓄,但个人经营和消费行为仍具有较大随意性,个人财产状况不透明,没有权威的信用体系防止出现隐匿财产或恶意透支行为。因此,我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应该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将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情况、银行按揭贷款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等纳入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出现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通过清算自己财产来偿还债务,虽然这使得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会留有一部分财产来保障必须的生活水平,但是破产人事业的失败必然会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甚至可能会没有生活来源。这就需要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来保障破产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条件,使破产人有可能通过自身努力偿还债务。只有这样个人破产制度才能够实现其社会目的,既保证“债”的履行又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

(3)健全个人财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清算程序仅限于企业破产清算,对于个人财产清算程序和清算内容还未列入国家会计制度中予以统一规范。实行个人破产,防止在财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师帮助债务人隐匿和转移财产,将个人财产清算纳入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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