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师资建设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启示和建议

2014-08-15 00:44湖北罗素琴罗星海
职业技术 2014年1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双师教师队伍

湖北 罗素琴 罗星海

一、教师资格制度高标准,“双师”标准应落到实处

1.应建立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要求与普通高等教育执行的是同一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中也没有对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作出特别的规定。这样,我国高职教师的任职资格就没有专业素质能力和实际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在很多国家,职业教育教师不仅要具备教师任职的一般要求,而且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资格作出了特殊规定,特别强调实践技能。因此,在《教师法》或《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文件中,应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作出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教师的规定。

2.我国教师虽然在拿到教师资格后有辅助的职称评定标准,但美国是将资格认定设为最大最严格的门槛,相较于我国更显完善。另外,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建立延续性强的申请和考核过程。在美国,首先需要通过标准化的读写能力测验,才能进入教师教育程序,然后还要通过教育知识和基本技能评定、教学能力评定,全部达到国家或者各州的标准,才能称为新任教师。[1]一年或两年后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整个评定过程被嵌入教师教育的过程中,有利于评估者及时发现职前教师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教师为职业生涯做好心理、知识、能力等各方面的准备。这种方式给我们的教师资格认定改革提供了参考。

3.要通过明确高职“双师型”教师标准,严把入口,来促进职前培养,提高双师素质。首先,国家要修订《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适当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学历标准、师德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断完善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双师型”教师资格标准。2012年,国家为了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印发六个文件,其中《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和《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高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环境,但没有对“双师型”教师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中对“双师型”教师做了解释。其次,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双师型”教师标准,指导区域内高职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目前,湖北省教育厅正在制订湖北省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标准。第三,各高职院校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标准,制订学院“双师型”教师标准要求和培养实施细则,在严格把好“双师型”教师入口的同时,加强已有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其双师素质。

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双师”素质培养

1.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新进人员,包括各类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和少部分来自企业的人员。前者理论知识较扎实,但缺少教学法的知识和经验,更缺少企业实践经验。而从企业等单位来的人员有实践技能,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教学方法和能力较差,不能将知识有效地传递给学生。因此,加强对新进教师的培养,是我国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新进教师的培训完全可以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2.美国职业院校重视与工商企业界的密切联系,企业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基地,还有专业组织和机构对职业教育的支持,都促进了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2]在促进职业教师的专业发展方面,我国尤其要重视职前教师的培养机制、职后教师的培训机制及职业院校的教师评价机制的建设,这是职业教师专业发展的保障。另外,职业院校要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途径,定期组织教师到企业定岗挂职,参与企业合作项目的开发及员工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企业实践训练的形式要贯穿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各个阶段,以促进职业教师专业工作能力的增强。美国通过职业学校教师网和教工会为教师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我国高职院校可成立教师发展中心,充分利用职教集团,加深校企融合,加强高职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3.高职教师加强终身学习、培养培训非常必要。首先,要依法促培。通过修订《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有关教师培养培训条款,突出高职“双师型”教师培养,强化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校培养“双师型”教师的责任,让教师培养培训有法可依。其次,要体系保培。完善高职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高职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其三,要制度强培。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双师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建设,实行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高职教师培训制度,推进湖北“千名教师下企业”工程,努力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不断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教师实践动手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用制度强化培训。其四,要研修自培。采取顶岗置换研修、项目合作研修、校本特色研修、远程培训研修、自主学习研修等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双师素质,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研修深度融合,建设高职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高职教师自主研修,使教师成为终身学习的实践者和职业教育实践的研究者。

三、建立健全开放灵活的教师聘用机制

1.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师聘任多以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的水平,而对不同专业、类型的教师特殊性于不顾,聘任标准固定、单一,这严重抑制了教师多方面才能的发挥。很多国家的职业院校对某些特殊职业教师的聘任,只要应聘者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甚至不需要学历和职称限制。[3]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也逐步开始采取类似的聘任规则:按需设岗,以岗聘人;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契约管理。即在遵循严格的聘任制度的同时采用灵活多样的聘任标准,以吸收更多优秀教师。

2.应注重教师招聘中的程序性建设。美国在教师聘用上特别重视招聘的程序,认为程序的规范是聘请到优秀教师的保障。[4]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考核录用上,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进行教师聘任也逐步成立考评小组,以本院系专家为核心成员,经过面试、试讲、审查科研与学历材料,由考评小组投票,将结果上报学校,学校再核定录用。程序上虽然已日趋完善,但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公正还需更科学的监督机制。

3.鼓励高职学院探索更加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人事管理办法,推动校企合作开展技术创新。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不断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施学校、学生、教师、社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对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高聘、续聘、解聘依据,引导教师提高双师能力、倍增工作热情、潜心教书育人。

4.应拓宽教师引入来源渠道。一是从普通大学中选拔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毕业生和在职硕士、博士生;二是职业师范大学选拔毕业生、研究生;三是从社会与企业选拔有丰富职业经验的优秀技术人员、岗位技术能手。建议国家在各行业综合大学设立“职业教育研究生班”,专门招收有到高职从教意愿的,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的相关专业本科生。为高职培养教师,以缓解当前高职“双师型”教师不足的矛盾。建议地方政府制订引入行业企业名师的政策,吸引行业企业能人加入高职教师队伍。如湖北设立“楚天技能名师”,政府拿钱给各职业院校引入技能名师,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完善相关制度,使技能名师真正发挥作用。

5.结合高职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践,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双师优先、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形成教师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动态局面。完善高职学院人事政策,支持鼓励高职学院聘请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增加学院“双师型”教师比例。鼓励高职学院探索更加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人事管理办法,推动校企合作开展技术创新。

四、加强及完善高职师资结构

1.应构建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在发达国家,职业院校教师队伍中兼职教师占比较大,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校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实训教师。[5]我国高职教师队伍在结构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兼职教师比例过低,理论课教师比例过大,绝大部分高职院校没有专任的实训教师。借鉴国外职业院校师资结构的经验,应鼓励我国职业院校多聘用“实践型”的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6]一来可以节省教育经费投入,有助于职业院校办学效益的提高;二来聘用大量的兼职教师,能够解决技能型教师短缺的问题,可以尽快把科研、生产实践的成功经验直接带入课堂,缩短学生接受新知识的周期。另外,兼职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对知识的运用,这有助于学生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结合起来,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如果高职院校与企业采取“联合办学”的形式,不仅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创造了条件,也有助于企业人才的培养。

2.应同时加强对兼职教师聘用标准、程序、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技能型教师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前提,而我国对高职院校实训教师的配备、比例等没有相应的规定,是否配备、配备多少,各高职院校的随意性很大。因此,需制定相应的文件予以规范。

3.高职学院不仅要定期聘用兼职教师,还可以临时聘用部分兼职教师,使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比例达到1:1以上。建立兼职教师库,实行定期与临时聘用相结合,不断壮大兼职教师队伍,不断增加兼职教师担任专业课程的比重,不断做强“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

五、提高高职教师待遇,稳固队伍

借鉴日本高职“双师型”教师待遇的高优厚,不断夯实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双师型”教师待遇,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稳固高职“双师型”教师队伍。一要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作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让教师享有民主参与学院管理的权利;二要建立健全符合高职“双师型”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其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双师型”教师岗位工资高于其他教师;三要制订教师培训、科研立项、职务(职称)评审等向“双师型”教师倾斜的制度;四要将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与学术论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五要提高定期聘用的兼职教师待遇,稳定一批兼职教师队伍,打造好“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总之,要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队伍的吸引力、凝聚力、向心力和稳定力,稳固高职教师队伍,才能确保高职教育质量提升。

[1]戴丽敏,袁德润.当代美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核心尺度及启示[J].教育测量与评价(理论版),2011(11):13-16.

[2]郭清芬.美国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策略及启示[J].世界职业技术教育,2009(4):6-8.

[3]林杏花.国外高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经验及启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3):65-67.

[4]侯健,刘洪明.美国社区学院师资管理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04-106.

[5]张晶,张瑞,孟庆国.韩国与日本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比较与借鉴[J].职业教育研究,2008,(1):156-158.157页.

[6]教育部,等.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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