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两种传统

2014-08-15 00:55
政法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霍布斯上帝理性

孟 磊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然法学说可能和法的概念本身一样古老”[1]1。自然法的重要性表现在它超越了理论的范畴进而对现实的社会生活具有直接的作用,自然法因此也可以归之于实践的范畴。从安提戈涅为了良心之故违反国王克吕翁的法律并埋葬了她的兄弟到纽伦堡法庭为了正义而诉诸于自然法以惩治纳粹邪恶,千百年来,自然法思想虽然经历过各种不同的对待,但是它从未从人们的生活中远离。尽管如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自然法观念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即“自然法的观念只有在人们觉察道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不可变更的以及确实存在着不可改变的神圣法时才会出现。”[2]4也就是说,自然法观念犹如哲学的产生是与怀疑的精神密不可分,在对现实法律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的观察基础上,善于智识思考的人们必然会追问:既然现实法律本身可以是如此的丰富多样,那么如何可以说现实法律本身就是法律的伦理与道德基础的全然体现。换言之,在现实的法律之外是否存在着某些恒常的标准并可以因其自身之故而承载现实法律的善与正义。只有当出现了这样的思考时,自然法观念的产生才是可能的。因此可以说,自然法“就是一项主张,主张可以拿一个终极的尺度,一套理想的法律,来检验一切法律的效力……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它以理想与现实关系的一个特殊概念为基础,它是一个二元论的理论,它预先假定了实然与应然之间有一个间隙——虽然未必是一个悬隔”[1]114。

对于自然法的这一界定是从形式角度给出的,事实上也只有如此方能对自然法有个基本的描述,在二千多年的西方历史长河中,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经历了无数次的改变。事实上,“有太多互相抵牾的学说都自称自己来自‘自然法’,也有太多的政治意识形态都在使用自然法的包装……而在阿奎那、霍布斯、斯塔姆勒、富勒、菲尼斯(John Finnis)这些都以自然法标榜立场的思想家之中,除了他们使用的关键词的表面一致之外,也很难发现实质上的共通之处。”[3]然而,基于研究的需要,对自然法思想进行分类是必要的,标准选择的不同所导致的必然是分类结果上的差异。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分类是根据基本内容与形式方面的根本差异将自然法分为古代和现代。

构成古代自然法的根本认识是“以形而上学为根据的自然法不是存在于一个先于法律统治的神秘自然状态之中,而是存在于现实的法律之中并且应该居于其中”[2]5,其以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为代表①施特劳斯曾写道:“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正义学说,或者更具普遍性的表述是其自然法理论,得以免于那不仅是柏拉图与西塞罗而且也是亚里士多德教导中的踌躇与模棱两可。在明晰性和高贵的简洁性方面它甚至超过了不疾不徐的斯多亚自然法学说。不仅是在涉及自然正义与公民社会的根本和谐而且在关乎自然法基本命题永久性的不可变更特性方面,它都没有任何疑虑。”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5.163.。与之相对的近代自然法则是“一种革命性的、个人主义的,在根本上与自然状态的基本学说以及一个基于自由契约的作为社会单位一种的国家概念密切相关的自然法观念。”[2]5近代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和卢梭,这种自然法观念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有关自然权利的学说,因而近代自然法也可以称为近代自然权利论或自然权利论。在古代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之加以比较分析,由此以达到对自然法思想的更为深刻的认识。下面的部分中将从自然法的特性,自然法的基点与自然法的内容三个方面解释以阿奎那自然法思想为代表的古代自然法与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洛克等近代自然法之间的区别。

一、自然法的特性:神圣性与世俗性

在对自然法涵义界定的问题上,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通过对永恒法的参与形成了自然法,[4]107因此从最宽泛的意义上来说,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个部分,理解阿奎那关于永恒法的思想成为理解其自然法不可缺少的步骤。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自然法获得了其神圣的根源,因为正是“上帝将自然法注入人们心中”,这样对自然法神圣性解释便转化为下述两方面的论证,即上帝统治支配世界和理性的统治形式。

首先需要证明的是上帝的存在,对此阿奎那从“宇宙论的论证”和“目的论的证明”这两个大的方面经由理性推理以完成。[5]215-216在证明了上帝存在的基础上,接下来要考虑的则是上帝与宇宙世界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作为基督教经典的《圣经》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起初,神创造天地”,《圣经》在一开篇时就直接告诉人们世界万物的真正起源,根据《创世纪》的具体记载,上帝创造包括人在内的整个宇宙万物只用了六天。从表面上看神创世说不仅构成了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在教义上的根本区别,而且形成了与哲学针锋相对的基本立场。更为重要的是,“创世说的最终实质意义,不在于世界在过去某一时刻的产生,不管那一时刻有多么切近或遥远,而在于一切事物的存在从根本上都依赖于上帝。”[6]253另一方面的讨论则涉及到上帝对世界的理性统治,这一观点构成了阿奎那与绝大多数基督教神学家之间的根本差异所在。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本性或者实在,事物的本性不仅成就了事物自身同时也构成其追求的最终目的,理性便体现在对源于事物本性法则的遵循中。既然万物都是由上帝所创造的,那么以人世最美好的语词也难以全然描绘的至善上帝必然会在符合事物本性的意义上理性的统治世界。当然认为永恒法渊源于神圣理性并不等同于完全否定了上帝的意志的作用,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上帝有自由意志,我们对于他的意志虽然可以赋予一种理由但却不能赋予一种原因。上帝不能愿望本身不可能的事,譬如,他不能使一个矛盾变为真实。”[7]556通过阿奎那有关永恒法的论述,可以得出下述相关要点:上帝基于神圣理性创造并统治着整个世界,包括人类在内的万事万物都受上帝的永恒法则的支配,永恒法因而是其它一切法律的基础。包括自然法在内的其它法律基于与永恒法之间的关联而获得了神圣的起源,从而被赋予了神圣的色彩。

而当人们说近代自然法是一种世俗性的时候,其所针对的不仅包括自然法不再关乎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自然法的根基完全依赖于人类自身而与上帝无关,这一倾向在格劳秀斯那里就已经十分明显的表现了。格老秀斯的重要性反映到他开始有意识的为早已流行的观点寻求现代意义上的方法论支撑,换言之是方法而不是观点成为关注格老秀斯的主要理由。在经过宗教改革之后,神事与人事各自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清晰化,神圣权威在世俗事务中的作用逐渐淡化,世俗统治需要一个新的正当性解释基础。在这个方面,格老秀斯充分肯定了人的理性的作用乃至于认为其能够在独立于上帝的意义上存在,他说道:“即使我们承认了不怀极恶之心即不能承认的一点,亦即承认上帝不存在,或人类事务与他无关,我们以上的话也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1]58格劳秀斯的自信在于他坚持有关自然法的基本问题是能够经由理性证明的,“我断言我在论述法律时,已使我的心思完全离开任一特殊的事实,正如数学家在处置他们的数字时完全把它们从物体抽离。”[1]58

到了霍布斯那里自然法的世俗性表现得更为明显,霍布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译著引言中为“驳斥关于修昔底德奉行无神论的攻击”而写道:“在他的战争史里,他注意到神谕显灵的某些含糊暧昧的可疑之处;然而,他却借助神谕的预言,证实了他自己关于这场战争持续时间的一个断言。他责备尼西亚斯宗奉其宗教礼仪过于拘泥死板,招致自己被人颠覆,全军覆灭,致使国家版图破碎,自由涂炭。然而,他却在另一个场合,赞扬他对神的膜拜……因此,我们的作者,在他的著述里,一方面没有迷信,另一方面并非无神论者。”[8]89表面上看,这里体现了一种关于宗教的模糊态度,这种态度可能不仅仅是修昔底德的,而且也为霍布斯所持有。然而这种模糊性可能正好凸显出了霍布斯宗教批判的真正意旨,在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注定了一位激进却又不失谨慎的思想家必然要对宗教采取这种模糊态度。列奥·施特劳斯认为隐藏于这一模糊性背后的真理是,“无神论与迷信之间的中庸之道,在于服从一个国家指定的宗教,这个宗教永远不能与国家发生冲突”[8]90,世俗国家的利益构成了霍布斯对待神学宗教问题的根本态度。

另外,近代自然法的世俗性还体现在其真理性得以证明所依据的方法,即数学——几何学方法。对于数学——几何学方法的依赖乃是基于对于真确性的考量,这一点经由培根、笛卡尔等人的努力已经成为科学研究中的时兴方法,但是真正有意识地将数学——几何学的方法引入自然法的研究之中,格劳秀斯无疑首当其冲。霍布斯沿着格劳秀斯开启的道路继续前进,“数学,新哲学的”型“(model),自身暴露在怀疑论的攻击之下并且在经过一种特别的转换或阐释之后表明有能力抵御住这种攻击。”[9]172,因而人们当且仅当基于数学的方法时才能够获得关于自然法的正确知识。

二、自然法的基点:自然理性与自然状态

阿奎那对于人的自然理性的认识是其自然法思考的基点。在基督教的思想中关于人性有蒙恩状态或纯洁状态与堕落状态的区分。蒙恩状态中是上帝初造人时的样子,“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照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雨、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①《圣经-创世纪》1.26。因此可以说,人初造时是一种“类神的”存在,这一直延续到亚当犯罪之前。亚当因为违背上帝命令偷食禁果从而犯有原罪,这一罪恶的后果于亚当而言无非是被赶出伊甸园而承受劳作以及生老病死之苦。但同时原罪被延续到作为亚当后裔的整个人类身上,成为基督教语境下人性不得不承受之重负。对于基督教正统的阿奎那,上述论说是他所必须坚持的前提预设,但除此之外阿奎那还坚持认为,“神恩远远不是摧毁自然,而是预先假定了自然,并且通过将其提高到它靠自身力量所不能达到的更高目的来进一步完善它。因此在启示的真理与只通过理性和经验而获得的知识之间存在着差别,却不能存在根本的不一致。”[6]236

为了确证人类自然理性的存在,阿奎那对于原罪的影响以新的解释,传统的尤其是奥古斯丁的教义认为由原罪所造成的是人性的完全堕落。阿奎那则认为,“罪并未使‘自然之基本原理’失效,罪的影响只及于人类履行‘自然理性’命令的可能性,并不及于他获知这些命令的能力;换言之,罪的影响并不损及纯自然价值(即纯理性价值)领域之存在。”[1]45正是有了这个基础性的预设,我们才能在人的原罪论的基督教语境之下仍然坚持声称人类是理性的造物,这一点构成了人与其他一切生物的根本区别。也正是基于此,我们才说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得以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参与神意并支配自身和其它动物。自然理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点不仅表明了自然法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基本的自然法规则可以由自然理性中推导出来。具体而言,“首先,人有着向善的倾向,这与所有物质所共有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依其本性追求自我保存。由于这种倾向,保存人的生命避开其障碍的全部手段都属于自然法。其次,依据与其它动物共有的本性,人有着一种向着与其有特殊关联的事物的倾向,由于这种本性,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全部东西都被说成是自然法的内容,诸如性活动、教育后代。再次,上帝真理、生活于社会之中的自然倾向,与在这一方面相关的任何东西都属于自然法,例如,祛除无知,避免冒犯自己生活群体中的人以及其他与上述倾向相关的事情。”[10]38

与上述相对,近代自然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是自然状态而非人的自然理性,这在近代自然法理论系统阐述着霍布斯那里得以充分的彰显。霍布斯理论中自然状态的重要性根本上源于他对人性的理解,根据施特劳斯对霍布斯早期作品与古典政治哲学文献相似点(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的作品)的研读表明[8]36-52,霍布斯早年对亚里士多德的作品进行过认真的研习并在很多问题上遵循着亚里士多德的教导,他将亚里士多德视为是“亘古通今最优秀的哲学家”。然而也正是由此,对于古典政治哲学理解中的准则的深刻认识甚而是认同导致了霍布斯后来由亚里士多德转向修昔底德,这一转向也可视为由哲学向历史的转变,其主要缘由在于这些准则的有效性问题,即正当性的准则为何对现实的社会生活不能够产生决定性的积极作用。由对古典政治哲学准则效用的质疑所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对准则实施者人的能力的怀疑,也就是说人不具备施行古典政治哲学准则的原因在于人自身,即人的理性的荏弱无力。本文出于写作的目的而不便对这一观点和基督教意义上人的原罪思想之间的关联作详细探讨,这里所要说明的是这一观点的影响。断言人的理性是“荏弱无力的”在根本切断人的理性与自然宇宙秩序之间的联系,人根本不可能认识自然宇宙秩序的法则,更不可能据此以安排自身的行动。由此人的知识只能从对人的现实分析才能得出,而人的现实人性最为充分展现的状态就是那个前于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有关人的最根本的自然法则也只有通过对自然状态的考察才能够被发现。因而施特劳斯说道:“直到霍布斯这里自然状态才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本质性论题……仅是从霍布斯开始有关自然状态的教义在根本上取代了有关自然法的哲学论说。”[9]184

通过对自然状态中人性的分析,霍布斯认为作为人类最真实状态的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便都是自己的敌人,个体时刻面临着受他人攻击的危险,在此情景之下,自然状态中的人所遭遇到的最为严重的危险便是对于暴死的恐惧。对于暴死的恐惧表达了人们自我保全的最基本的欲求,霍布斯称之为是自然律。以此,霍布斯推出了两条基本的自然法。首先,“理性的戒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由此可以引申出的第二条自然律便是:“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11]98-99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把自然状态描述成田园牧歌般的,是一种和平、善意与互助的状态。”[2]81尽管如此,洛克也仍然将自然法的基点植根于人心最深处的欲望——自我保存。洛克如此说道:“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态度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12]4-5基于同样的理路,卢梭通过追溯人类的原初状态至最原始的动物-人身上,发现了“两种最基本的激情:保存在即的欲望和对自己同类的苦难的某种同情或怜悯”[6]564,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爱心与怜悯心。

三、自然法的内容: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

在阿奎那的自然法定义中,自然法一方面表征了人类对永恒法的独特参与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理性造物自身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则,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人与上帝之间沟通的“桥梁”。由此阿奎那认为自然法包括了三大类基本的准则,分别对应于人的实体性、动物性与理性的倾向。由于人的自然倾向、自然理性具有空间与时间范畴上的普遍性,与之相对的自然法则具有总体上的普遍性与不变性,它构成了自然伦理体系的基础原则与基本规定。这样来看阿奎那的自然法更多的是关于人的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它的基本范式是人类行为的“应为”与“当为”而不是“可以为”,故而可以说阿奎那的自然法是义务法则。

但是上述陈述并不否定阿奎那思想中某些大体可以视为自然权利的相关陈述的存在。在确定自然法的普遍性与不变性的基本特性的同时,阿奎那认可了自然法规则部分的增加或删减的正当性。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这一点,需要认识到自然法对事物的规定方式并不总是单一的,说一事物与自然法相关可以有两层理由,首先也是最为基本的是“存在着对于事物的自然倾向”,即自然义务法则。较为少见的是第二种,即“如果自然法并不诱使我们去做相反的行动,所以我们可以说,人有赤身露体的天然权利;因为,既然自然没有供给他衣着,他就不得不为自己裁制衣服。”[4]115这一表述针对的是下述的困境,即自然法中规定了人人平等,财产共有,但现实生活实际存在的是对部分人的奴役以及财产的普遍私有。阿奎那的表述表明他并不认为人类的这些现实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自然法的这部分规定仅是引导性的,人类可以凭借自身的理性对此加以适当的修正。这其中所隐含的是对可以理解为对于人类自由意志的某种程度上的赞同,它也为后世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论开启了思想上的萌芽。然而,这种自然法上的权利主张与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们所理解的自然权利之间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它受制于正义的自然义务法则。以有关财产的权利为例,阿奎那指出,“道德训诫要求人们不应把物质财富只用于自己的目的而应用于共同利益,每个人在必需的情况下都可与他们分享;紧急需要可以证成在其它情况下会被视为偷窃的行为。”[13]130

与阿奎那以自然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自然法理论不同,近代自然法思想家在自然状态中发现的根本和首要的自然法却是一项要求,即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它所约束的与其说是行为人自身毋宁说是除他之外的所有人,它是最根本的自然法则以至于说所有其余的自然法都可由其推导而得出。从这个意义上,近代自然法“根本就不是关于法律的一套理论,而是有关权利的一套理论。”[1]68

在自然权利思想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格劳秀斯在前人思考的基础上指出“权利”(ius 或right)的一重含义是“直接与个人有关的。在此意义上,RIGHT 一词是指个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品性(moral quality),由于具有这种道德品性,正好使他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利,或者有权作出某些特定的行为。”[14]30

霍布斯在自然权利理论的形成过程中依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霍布斯认识到,受暴死的恐惧的作用,自然状态下的人逐渐恢复理性,目睹无尽的伤亡,理性的人透过那虚幻的荣誉感意识到唯有生命的保全才是至为关键的。因而保全生命便上升到至上的高度成为最根本的法则,它所指向的是对他人的要求,由此成为基本的自然权利,也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1]97由此霍布斯使得古代自然义务的自然法转变成自然权利的自然法。从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中推演出自然法的努力,意味着“最根本的道德事实是一项权利而非一项义务,所有的义务都根源于那最根本的和不可被剥夺的自我保全权利。”[9]181因而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已经完全突破了托马斯意义上的次要自然法的范围,自然权利成为了第一性的、首要的自然法,它具有普遍性与不变性。与此同时,自然权利的自然法与政治实践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它本身就是人们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它是政治社会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根本保证。罗门在评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时也同样指出:“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和自然法观念的作用则是论证个人的权利乃是不可剥夺的。”[2]81

四、结语

我们将自然法思想区分为古代与近代两种路径首先是期望能够加深人们对于自然法的思考认识,即在多样性的自然法思考背后隐含着两种基本的路径,在纷繁差异性背后包含着两种不同指向的基本共通性。此外,更为最重要的是表明不同时代的关于自然法的不同思考与态度这样一个基本的立场,也就是说自然法思想从来就不是一种空想的理论,人们关于自然法的思索是与时代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自然法思想,每种自然法思想也都会对时代的发展予以或大或小的推动。登特列是如此概括自然法的“功绩”的:“如果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体的渺小法律,绝不可能演变成为后来国际文明的普遍法律;如果没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智慧与俗世智慧之综合,亦必永无可能;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也不会有后来的美国与法国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1]9因此可以说,古代自然法与近代自然法之间不存在着对错以及价值上的高低之分,不同的时代的社会历史情势要求有不同的自然法思考范式,重要的不是盛行(prevails)的是何种自然法,重要的是自然法从未离去,“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然法的法学家。”[2]241

[1]凯利.J.奈德曼为登特列夫的自然法写的导言,A.P.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2]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M].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3]柯岚.“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J].法律科学,2008,(5).

[4]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梯利.西方哲学史[M].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6]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8]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9]Leo Strauss.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5.

[10]阿奎那.论律法[A].杨天江,译.赵明.法意(第四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1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2]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13]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4]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霍布斯上帝理性
120秒的“上帝”
人人都能成为死理性派
当上帝给你关上一扇门,请你自己打开一扇窗
当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请你为自己打开一扇窗
合理抑或合乎情理
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
改革牛和创新牛都必须在理性中前行
上帝打翻了颜料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