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溪
(云南省人民政府 金融办公室,云南 昆明 650051)
践行普惠金融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理念,培育发展适合于县域经济、“三农”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发展的小微金融,增加社会各阶层金融资源可获得性,是云南推动“一心两区”建设的一个主要特点。自2011年以来,云南省金融办针对云南金融业发展的实际与实情,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为民服务于基层、务实融资在一线”的发展理念,坚持“金融服务阳光普照田间地头、金融服务雨露惠洒乡间村寨”的改革目标,以“小”字当头、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小微入手,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做出亮点,突出抓好以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便利化、小微企业创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小型民营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内容的小微金融惠民工程,大力培育发展普惠金融、小微金融、民营金融、民生金融、民间金融、基层金融,全力推进金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着力推进金融服务贴近“三农”、贴近小微、贴近县域,努力推动金融服务进入车间、坊间、田间、房间和心间,小微金融事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实现了新突破,做出了新亮点。
1、着力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4年3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由2008年试点的10家发展到553家,累计发放贷款348.39亿元,覆盖全省16个州(市)、127个县(市、区),金融服务覆盖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延伸,有效地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第一,坚持市场需求,推动小额贷公司发展。立足云南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实际需求,秉承“发展与创新并重,监管与服务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把小贷公司作为普惠金融培育发展,作为金融创新先行的路径来实践。5年多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实现了突破性发展。第二,坚持改革创新发展,推动民资发起设立小贷机构。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发起设立综合类、专业类和外资类小贷公司,民营资本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占比超过95%。试点将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上调至40%,其他单一股东比例上调至15%。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将外源融资的杠杆率从0.5倍扩大至1倍。试点跨区域经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资金的调剂余缺。第三,坚持服务群众,推动小贷机构支农支小。鼓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其中,发放支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71.29%,发放小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3.08%,有效发挥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毛细血管”的作用。据统计,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使近4万农户、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受益,已间接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约21万个,真正让小微金融像涓涓细流一样融入民生,融入民心。第四,坚持简政放权,完善小贷机构监管服务。下发《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权限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修改章程等相关事项的核准权限,调整至州市金融办。将申请退还保证金和申请开业合并办理。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准确、全面、及时把握情况,强化风险预警,推进监管服务便利化。
2、大力推进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培育试点工作。第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金融办联合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金办〔2013〕362号),明确用一年时间,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民营银行、民营保险机构、民营非银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民营中机构的培育发展。第二,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截止2014年1季度末,全省共发展村镇银行44家,注册资本金累计196亿元,存款余额115.61亿元,贷款余额80.44亿元。村镇银行根据当地需求,以贴近农村、贴近农民、贴近县域、贴近基层,坚持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主。第三,加快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发展。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评审机制,培育综合实力较强的民间资本主体参与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截止目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批筹25家。第四,稳妥推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创新发展。省金融办出台《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评审办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业验收标准的通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资金结算基本操作规范(试行)》、《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关于制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等管理制度,引导和指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推动民间借贷合规化、阳光化运营。截止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共批筹42家。第五,稳步推进民营银行的培育储备。经与人行、银监等部门协商,省金融办出台了民营银行培育工作指导文件,加快推进云南首家民营银行——云南金控银行的申报工作。云南银监局完成对嵩明县信达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设立滇商银行的政策辅导工作。目前,正开展初期申报筹备工作的还有泛亚沿边开发银行,普洱绿色发展银行,红河银行,西双版纳沿边发展银行,瑞丽边贸银行、旅游发展银行,曲靖汇通银行等9家民营银行。
3、尽力推进股权投资基金的超常规发展。第一,超常规发展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省审核通过股权投资类企业已达381家,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08家,注册资本42.09亿元;股权投资基金73支,规模超过253亿元。实现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弱到强,超常规、跨越式、特色性发展。第二,结合发展实际,服务实体经济。针对云南县域经济、实体经济、“三农”产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支持私募股权重点投资特色优势产业,涵盖生物制药、绿色能源、旅游文化、有色金属以及特色农业等投资领域,投向了园区经济、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等基础设施和城镇化领域。第三,优化政策体系,突出发展重点。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项目支撑、行业自律”20字工作方针,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积极简政放权,积极推进资金、机构、人才入滇,在金融招商中集聚各方金融资源。第四,大小结合,基金下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云南设立总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的国际投贷基金,全力争取引进30亿元特殊机会基金和20亿元夹层基金,积极推进一批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设立。积极配合发起云南铁路建设基金。促进基金下沉下移,服务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和“三农”发展。发起设立体量不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服务基层小微企业实体及和产业发展。目前,16个州市基金商业存在覆盖面达到82%,尚有3个州市空白。
4、倾力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便利化。第一,完善政策,强化金融支持。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金融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强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第二,召开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专题工作会议。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各州(市)金融办、银行机构、部分保险公司参加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专题会议,加快推进便利化行动开展。第三,启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一批“专、精、特、新”的优质小微企业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就可以凭借企业的综合信用得到一定额度的贷款,646家优质小微企业成功获得67.98亿元的信用贷款。第四,开展小微企业融资超市日活动。在6个州市举办的“小微企业融资超市日”,共有1024家小微企业参加,其中120家现场签订贷款合同12.5亿元,490家达成意向融资协议50.6亿元。第五,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出台了《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从2013年起在3年内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确保“十二五”期间3000户“专、精、特、新”优质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第六,设立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资金,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第七,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差异化金融服务。第八,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知识培训。累计培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600余人次,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成功率。第九,举办“金融州市行”活动。引导在滇金融机构与州(市)政府开展战略合作,在曲靖、普洱、保山、临沧、昭通、大理、玉溪、丽江、德宏、保山等10个州市举办的金融服务州市签约活动,签订项目意向融资协议超过3000亿元。
5、全力推进小微企业的上市融资服务工作。第一,推动企业上市融资。2013年,全省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待发企业共计1家,待审企业共计3家,进入辅导备案期的企业共计16家。第二,推动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抓住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重要机遇,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和定向融资。截止目前,全省2家企业在“新三板”实现首批挂牌,7家企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材料,在审企业数居西部省区第1位,同时35家企业已与证券商签订协议,还有多家企业有挂牌意愿正在与券商接触。第三,推动企业债市融资。充分发挥省上市办的作用,切实落实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沪深交易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积极推动企业债市融资,开辟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2013年,全省债券融资共计502.45亿元,占各项直接融资总额的54%。其中,企业债81亿元,短期融资券133亿元,中期票据215.9亿元,公司债2.5亿元。特别是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成功发行,募集资金4亿元;首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成功获得深交所的备案通知书,3只中小企业私募债拟发行7.1亿元,已经发行第一期0.65亿元。第四,推进要素交易市场融资。2013年,全省要素交易市场成交额近3000亿,惠及近15万产业客户及其他投融资主体。交易场所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交易品种日趋丰富,交易规模日趋扩大,交易所发挥平台优势促进实体企业融资的优势也日益凸显。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自成立至今,累计吸引全国各地流入平台的资金规模近400亿元人民币,为实体经济导入民间资本超过120亿。目前,正积极推动易财融资、普惠金融服务公司等一批机构设立,推进设立一批互联网金融公司,加快设立新华泛亚金融信息交易、珠宝玉石交易、农产品交易等一批交易场所。
6、努力提升小微企业创业金融发展服务水平。第一,深入开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工作。2011年起,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和部分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工作,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高原特色农业发展,2011年—2013年共落实专项贷款836.2亿元。第二,积极开展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工作。建立推进文化产业项目融资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搭建银、政、企三方信息交流平台,促成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文化产业达成融资支持合作协议,确立支持云南文化产业发展意向融资额度530亿元。第三,务实开展“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工作。2009年以来,我省以“贷免扶补”为突破,全面实施金融促创业、金融促就业的发展战略,2011年和2012年又分别开始开展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项目。五年来,全省“贷免扶补”及小额担保贷款累计扶持创业46.35万人,共计发放创业贷款314.86亿元,实现带动(吸纳)就业139.54万人。其中,扶持60379名青年获得创业小额贷款,贷款余额33.42亿元;扶持3021户小企业获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余额47.82亿元;扶持22.82万失业人员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余额129亿元。第四,创新开展“红色信贷”行动。2012年起,省委组织部牵头,积极探索开展“党组织牵头、政府贴息、金融机构搭台、党员和群众唱戏”四位一体的“红色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党员和群众发展经济无门路、创办企业无资金、申请贷款无抵押、销售产品无信息的“四无”难题,探索出一条农村信贷助农增收的新路子。截止目前,已累计向全省33个县(市)发放贷款2.9亿元,扶持农村3700多名党员群众创业致富。第五,探索开展农村自立服务社。自2012年8月,依托中国扶贫基金会,选择部分县市设立农村自立服务社,探索小额信贷到户支农新模式。采用“两无、一上”(无抵押、无担保、上门服务)的运行机制和模式,直接面对农村农户,有效缓解了农村建房资金压力,促进农村种养殖业等农业经济的良性发展。截止2013年末,服务社有效客户达1591户,累计放款1506.3万元。第六,扎实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工作。2013年,省科技厅正式启动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截止目前,共有7个州市3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初审,获得1243.05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创新开展科技保险补助工作,缓释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截至2013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累计投保保费1332.349万元,累计保额28.1亿元,共有6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68个项目获得省级保费补助285.14万元。积极搭建科技型企业投资平台,2013年,协调国开行、农发行、农行等7家银行机构为218家科技型企业贷款授信133.21亿元,已投放贷款54.14亿元。省金融办积极支持省科技厅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为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
1、政策落实有待加强。第一,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小微金融事业涉及面广、组织任务重,需要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协调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然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协调推进、抓好落实这个难点依然存在。第二,配套政策不健全。云南省财政主要对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金融机构所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等提供风险补偿。对于地方政府审批的民营金融,目前只有财政部门审批的担保公司可以享受财政资金的风险补偿。对于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等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对于发放的小微贷款、“三农”贷款均不能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再比如,针对新三板的发展,专项扶持政策不够明确具体,企业改制过程中支付税费等问题难以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家上市和挂牌的积极性。第三,政策管理体制不顺。外部支持体系不够健全,工作机制不顺畅,正向激励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例如,省上市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培育推进和有关各项工作,仍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新增3000万专项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拟上市企业和拟发债企业面临多头管理,需要向多个部门报送信息。
2、地方政府培育发展的民营金融机构没有平等市场地位。金融业发展没有打破所有制认识方面的歧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是金融企业,而由地方政府培育发展的民营金融机构,不仅身份只能是一般的工商企业,不能与中央审批的金融机构享受平等的市场待遇,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地方民营金融机构税基偏大、税率偏高、税制不清晰等问题,还被视为“影子银行”,在相当程度上地位受到歧视。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基层民生金融、小微金融、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载体,在服务云南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以非金融企业身份从事金融活动,虽从事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涉农贷款业务,且涉农贷款始终保持在70%以上,却从未享受过相关优惠政策,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等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各项税赋较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税5.6%、企业所得税25%以及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20%等,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3、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但发展十分缓慢。云南村镇银行只有44家,且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州市一级,“村镇没有村镇银行”的局面难以打破。民营银行作为新一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云南民间资本申报的热情很高,目前已经申报了5家。但从全国第一批试点来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并没有考虑西部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情,民营银行对于广大西部地区而言,基本上是水中月、镜中花。此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消费信贷公司还没有破冰。
4、中央与地方分层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第一,地方金融改革阻力重重。中央多次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对当地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风险处置责任,但没有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对这些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和发展权,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困难重重。第二,中央监管部门对培育发展小微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我国金融监管权、调控权和发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面对数量众多、监管难度较大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态度并不积极,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目前,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管理的民营金融机构都获得了较快发展,如小贷公司、股权投类资企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民营金融机构分别发展到553家、381家和69家,成为经济薄弱领域和薄弱地区重要的金融服务手段。第三,“九龙管水”金融监管难以适应金融的创新发展。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是分业垂直式监管,面对金融监管边界日趋模糊的金融创新发展态势,出现了监管真空、监管滞后、监管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对于地方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监管权分属于省金融办、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难以达成监管共识,形成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地方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需要提升。近年来,云南省金融办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措施,推动小贷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落后,监管体制不顺、监管权责不清等原因,民营金融机构面临监管体制与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滞后于发展需要的突出矛盾,很难实现真正的有效监管。第五,县市一级政府还没有认识到成立地方金融办的重要性。近年来,在云南省金融办大力推动和指导下,州市一级政府开始认识到成立金融办的重要性,全省16个州市都成立了金融办,但在县市一级政府,由于认识不到位,有一半左右的县市没有金融办,对推动培育发展小微金融形成了制约。
5、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待优化。第一,金融组织体系不够完善。就云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传统金融机构种类较少,服务水平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的质量和规模与经济金融发达地方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投资所占比例还较少;民营银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第二,融资渠道及融资工具还较为单一。目前,云南省广大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还是银行和私人借贷。尽管近期云南省在推动多渠道融资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利用债券发行及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资金的小微企业还非常少,通过上市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至今还没有。第三,融资产品创新还不够。目前基于“三表三品”(水表、电表、税表,人品、押品、产品)的贷款产品,基于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基于小微贷款还款方式创新的贷款产品等还需要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大胆创新,开发更加适宜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第四,融资增信平台还未充分发挥作用。云南省各类融资担保公司虽然众多,其中以民资为主,也不乏各级政府参股或是政府成立的担保公司,但总体上多而不强,利用其促进和解决小微融资困难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第五,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然突出。目前,云南省大部分小微企业缺少专门的金融人才,企业不了解怎样才能达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标准;广大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不够,对银行的新产品信息了解较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无法全面了解和甄别小微企业,双方缺乏长效、便捷的、常态化的融资信息对接机制。
6、思想认识有待提高。第一,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对抓好小微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策难以落到实处。例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没有存款资金来源,外援融资成为其扩大可贷资金的主要途径。虽然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目前仅有国开行、农行、中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富滇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信贷支持,2013年度融资余额为29685万元,仅占已开业小贷公司注册资本的1.12%。第二,一些实体企业对如何借助金融载体来创新发力认识不足。例如,云南省有一大批特色优势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市场前景好,融资需求旺盛。这些企业受自身条件和市场环境的限制,尚处于成长期,绝大多数尚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是,其中大部分企业已经基本具备新三板挂牌的条件,这一情况在云南省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了解到,云南省仍存在部分中小企业对新三板挂牌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存在着“不想上、不敢上、不会上、不能上”的问题。一些有条件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对于利用新三板挂牌为中小企业带来的融资便利、增进管理水平和经营质量、提升品牌和美誉度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影响了中小企业挂牌的主动性、积极性。
小微金融发展的根基在基层,服务对象在基层,发展潜力在基层,未来和希望在基层。目前,省金融办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会面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赋予云南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的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继续大力推进小微金融各项事业的发展,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贴近小微、贴近县域、贴近三农,为云南实现三个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和服务保障。
1、要从观念上改变金融机构须国营的认识。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所有制无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统一为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要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审批的小贷公司以及其它民营金融机构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金融机构一样,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2、尽快构建中央与地方分层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一,国家要尽快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发展权和调控权,特别是要赋予地方政府对“一行三会”审批之外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权。第二,推动金融服务的重心下沉下移下放,支持地方政府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填补县市及乡镇两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与发展权长期缺失的问题,与国家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地引导和管理民营金融机构。
3、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第一,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要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部门,代替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联系会议。第二,国家要明确地方政府尽快整合担保、典当、资金互助社等民营金融机构分属于不同部门监管的情况,可考虑统一由省级金融办实施监管,改变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分散的状况,优化地方金融的发展环境,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大力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
4、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第一,省级政府要明确地方民营金融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地方民营金融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第二,各主管部门在尊重现有准入及监管分散机制的前提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树立金融发展与金融管控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支持民营金融机构做好内控制度、公司治理、金融人才培训、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试点工作。第三,省金融办要推动州市、县市两级金融办完善建制,加强对民营金融的监管,做好民营金融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动态跟踪监管工作。第四,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市场为银行机构提供流动性管理的优势,探索如何为民营银行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要支持信用征信体系、结算体系为民营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5、全面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第一,按照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市场化改革,给予服务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足够的弹性空间,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第二,村镇银行要去掉不伦不类的“村镇”二字,按照注册地来命名为宜,消除人为指定的区域范围限制。第三,加快培育发展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民营金融机构,让广大农村地区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让金融服务的阳光普照田间地头,让金融服务的雨露滋润乡间村寨。
6、健全政策扶持体系。第一,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鼓励各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增设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创新和开发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着力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第二,做好中小微企业集合债、私募债发行工作,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撬动更多的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第四,根据小微金融发展的需求,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强化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
7、积极支持金融创新业务。金融创新永远在路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全面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满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紧紧围绕就业创业提供创新服务,建立健全全民创业的帮扶促进体系,营造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有效推进全民就业创业工作,发挥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的重要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8、加快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扎根于基层、社区、村镇、县域,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具有先天优势,应适度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满足市场需求,加快民营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第一,继续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加快民营银行、民营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第二,大力培育和发展小贷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要素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和村镇银行等现有的金融机构,增强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可获得性。
9、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支持农村地区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小企业融资、股权投资类项目库建设,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建设。第二,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快金融人才培养,为普惠金融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第三,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建立推广信用档案制度。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个人与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解决小微企业缺增信信息、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健全等问题,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的可获得性,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奠定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