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2014-08-12 00:58田艳军
中国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田艳军

【摘 要】本文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法;退税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危机不断蔓延和渗透,我国经济很难一支独秀,近两年出口大幅下滑,物价上涨过快,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在这种恶劣的大环境下,如何保障全体公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很有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来,时至今日,已历经三十载的风风雨雨,前后进行了六次修订。

一、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

1.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征收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在我国主要是指个人、个体工商户等。

3.计税原理:以个人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4.征收模式:一般有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三种,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

5.所得项目:目前我国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6.计征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7.具体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8.征纳方式: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目前以源泉扣缴制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二、个人所得税重要作用

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虽然不算很长,但已经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第四大税种,发挥着如下重大作用:

1.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2.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3.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不足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订经胡锦涛签发的第四十八号主席令后,自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为正式实施,尽管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民众呼声较高的工资薪金的起征点、税率等方面进行了改进,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足,具体如下:

1.征收对象范围局限

首先,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为征税对象,而非是以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为单位,因此,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也就不可能考虑家庭成员的状况,包括几个人工作,是否有孩子,几个孩子,孩子是否成年,是否有老人,几个老人,老人是否有退休金,退休金多少,家庭唯一住房是否有贷款等等一系列情况,也就很难体现公平原则。如同样是一家三口的甲和乙,甲家只有一人工作,月薪7000元,乙家有两人工作,每人工资3500元,假设不考虑五险一金,甲家月应纳税额为245元,乙家根本不需要纳税,全年甲家因纳税比乙家收入少了2940元,则不难看出,家庭月收入相同,由于工作人数的不同,导致所纳税额差异很大。如丙家两人工作带一儿童,丁家为结婚不久的小夫妻,丙、丁均有两人参加工作,每人月工资均为5000元,同样不考虑五险一金,则两家月应纳税额均为90元,表面看很合理,但丙家每月人均收入3470元,而丁家每月人均收入4910元,收入不同反倒纳税金额相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何况在中国,孩子的开销包括教育、医疗等等是很大的,所以未考虑儿童、老人,单纯从个人出发是非常受局限的。

2.征收模式有失公平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而且各类之间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同一税种,不同税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真正调节收入。例如:戊是公司职员,月收入23520元,己是一从事装潢设计的自由职业者,接到三套别墅设计,设计费共计25000元,2012年9-12月完成,对方按完工进度分别在9、10、11、12月将5000元、6000元、10000元、4000元支付,己要将四个人获得的25000元归为一次纳税4000元,而戊按税率25%计较,月应纳税额为4000元,这太不合理了,一方面戊是在一定期间内都有稳定收入23520元/月,而己干完这活后两个月没活,如果赶上国家调控房地产,这很正常,月收入只有4166元,月收入相差5.65倍的两个人缴纳金额一样的税,这无异于杀贫成赤贫,根本就没有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这一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而且久而久之还会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埋下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3.计征方法很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采用超额累计和比例计征,但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仍存在很大缺陷,无法体现公平原则。工资薪金采用超额累进7级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但在年终奖计算环节并未成熟,年终奖分月发与集中发、发多少都会导致税负的不同。如:A和B均为公司职员,A月薪2000元,年终奖18000元,而B月薪3500元,无年终奖,则A年应纳税额为495元,而B年应纳税额为0元,两人年收入完成相同,而且月均收入为起征点3500元,按道理不应该缴税的,属于免税的范畴,但A却被强制征去495元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比如,C和D同为公司职员,假设两人第12月工资均为6000元,C年终奖为17999元,应纳税额为539.97元,实际领取17459.03元,而D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额为1695元,实际领取16305元,对高收入人群多征税,这没错,但年终奖多了1块钱,税却多交了1155.03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极不合理的。所得税既然是以个人纯所得为计税依据,也应按企业所得税实行类似汇算清缴,以年度计算,多退少补,工资薪金一项,扣除项至少要包括42000元,年終奖的计税更不能简单只补足第12个人不足3500元的差额,而草草了事。

4.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股息、红利适用比例税率,无任何扣除项,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所谓的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这本无可厚非,但别忘了,股息、红利均在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进行的分配,是税后所得,但分配给个人后,还要再按20%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如果说个人是红细胞,则企业就是白细胞,在某种程度上,无本质区别,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构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所得税,属于同一大税种—所得税,只应该征收一次,不应该征两次,若按企业所得税率25%来计算,两次总共税率已高达45%,别忘了,这是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为基数,正是因为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所以企业红利分配较少,通过巧立各种名目、报销发票的方式早已在税前拿走了,当然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稍微有一点头脑的老板,都会这么做,因为两次征税税率太高了。

5.对灰色收入难以控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逐步加强,目前对个人收入监管不够,包括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网、对现金交易的控制以及灰色收入的监控等等,导致收入越高,职权越大,逃税也就越多,他们利用职权,化整为零,或者以实物、债券或股权分配等百花八门的方式。比如:同样不考虑五险一金,S是一公司职员,月收入5000元,其他收入为0元, Y是一国家公务员,除月收入5000元外,还收取购物卡8000元、女式包价值5000元、某饭店暗股分红现金20000元,某单位邀请香港游折合价15000元,由于Y所得的隐性收入国家目前很难监控,再加上是受贿的灰色收入,贿赂者闭口不谈,受贿者更是忌讳莫深,结果S月入5000元和Y月入53000元纳税是一样的,都是45元,并未真正实现高收入者多纳税,这太不公平了。

四、如何进行完善

1.征收对象采用以家庭为单位

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应采用以家庭为征税对象,同时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收入和负担的家庭人口数,比如需要抚养的儿童、需要赡养的老人、租房是公租房、廉租房、还是商租房,自有住房是经济适用房,还是普通住宅,是全款购买还是贷款购买等因素,具体减除额包括赡养费、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等等,比较人性化,而且也符合科学发展观。

2.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征收法

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收法,即按家庭年收入(含各种所得)依次扣减免税收入、允许扣除额之后余额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的同时,按月预交,每个财政年度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类似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更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3.征税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

基于征收模式建议改采用综合征收法,因此征税税率统一按超额累进税率。在具体设计税率时要把握原则:一是60%的个税是由极少数的富人来缴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的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二是避免重复征税,对于股息、红利由于其本身是税后收入,因此,在具体计征时,应将其已纳税款扣除,换句话来说,纳税人只需要补交税差。

4.收入高多征税

我国要对高收入人群,提高税率,同时要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近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税收代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做好个人财产登记以及强化税务稽查等方面加强监管,杜绝灰色收入或隐性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目的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缩小贫富差额,遏制腐败,在税收的二次分配中真正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以近一步缓解社会矛盾。

5.要向低收入者进行补贴

鉴于我国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强烈建议我国个税年度申报时,对个别低收入家庭来说可能是“负纳税”,对这些家庭应该获得政府相应的福利补贴,真正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降低低收入的负担,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

6.对纳税人遭遇重大变故实行退税

个人所得税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而经济稳定离不开和谐社会,当纳税人不幸遭遇重大变故,诸如车祸、疾病、地震等重大意外事故而出现个人财政危机时,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将其已经交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退还,这也从另一角度保障纳税人的根本利益,首先,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即多得多交税同时也能多退税;其次,退税制度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能调动居民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最后,它体现了政府对普通工薪阶层的关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2011年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代理实务》[Z].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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