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税制改革的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梳理国内外有关证券税制改革的理论分歧,并在阐述中国证券市场税制改革进程的基础上,提出取消股票红利税、在拓展税基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印花税政策以及在一级市场试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证券市场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提供参考。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制改革;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8-0085-02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与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制度也多次做出调整。然而,中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等方面仍缺乏效率,因而制约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般而言,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两大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票红利税,因此,是否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票红利税,以及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就成为探讨中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问题的关键。
一、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歧
国内外有关证券市场税制改革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且多集中于是否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红利税和资本利得税三个方面,对此,不同学者也给出了不同的观点。
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问题曾在国际市场上引起广泛争议。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认为,通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加交易成本可以抑制金融市场过度的短期投机行为,而又不至于影响长期投资者,从而起到减轻股市波动的作用。于是,“在过度投机的金融市场的车轮下塞入沙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重要理论依据。然而,有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却认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不能减轻市场波动,甚至会加剧市场波动。因为交易税的征收降低了市场的活跃程度,这样反而增加了市场风险,削弱了市场效率,有损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Umlauf,1993;Reisen,2002)。因此,这也成为世界各大主要证券市场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论依据。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研究报告也指出,证券交易印花税不仅没有降低“噪音交易”对市场价格波动性的影响,反而不利于其价格发现机制的有效发挥(Habermeier et.al,2003)。
关于资本利得税的征收问题在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赞成中国开征资本利得税,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初具规模,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地调控证券市场,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并抑制国际游资大量流入中国股票市场(李红坤,2007;王瑞,2011)。有的学者还对中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探讨(苑新丽,2002)。另一种观点则不赞成开征资本利得税,他们认为,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育水平相对较低、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以及市场做空机制有待完善等原因,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与时机尚不成熟(吴晓求,2007;阮永平等,2008)。
相比之下,有关股票红利税的征收问题,多数学者的观点则相对一致。事实上,由于现金分红是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支付的,而个人投资者在获得现金股利时还需缴纳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问题。对于送股而言,由于在除权日已对股价、每股收益等进行了相应处理,投资者并没有任何实际收入所得,但却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且分到的红股越多,缴纳的税就越多,从而陷入“送红股高税收陷阱”。因此,取消股票红利税已成为普遍共识。
二、中国证券市场税制改革的历程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有关证券市场税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中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制度也在此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改革,以下将从证券交易环节和证券所得环节两个角度予以分析。
(一)证券交易环节的税制改革
目前,中国针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且仅针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因此,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主要是指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调控股票市场的宏观政策工具,中国股票市场的印花税也经历了多次调整,整体来看,中国股票市场的印花税税负呈下降趋势(如表1的 Panal A所示)。
(二)证券所得环节的税制改革
针对证券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即证券所得税,主要包括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两种。对于投资所得税,即股票红利税,为了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行为,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持股期限长短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具体(如表1的 Panal B所示)。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按照现有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买卖价差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缓解大小非的解禁压力,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中国首次针对股票买卖所得征税(如表1的 Panal B所示)。
可以看出,中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税负呈下降趋势,股票红利税也开始施行差别化征收政策,但税负过重、税负不公以及重复征税等问题仍然突出。而资本利得税的缺失又进一步助长了市场的套利投机行为,致使中国现行证券税制缺乏有效的市场调控能力,制约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中国证券市场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的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然而,作为“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国仍然面临很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税制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逐步取消股票红利税
由于股票红利税的税负不公问题在于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同股不同权,而重复征税问题则是从税后净利润中支付的现金股利在发放给个人投资者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因此,从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角度看,可以先免除股票分红的红利税和股息发放的红利税,再免除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现金分红的红利税,最终取消股票红利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
(二)拓展印花税税基,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短期内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按照“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从拓展税基的角度看,除了流通股的转让交易以外,对法人股的交易,债券、基金、期货等有价证券的交易以及场外交易均可适度征收印花税,在扩大税收来源的同时,也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从差别化税率的角度看,可以按照交易品种、交易频次、交易额度等多个方面实行差别化印花税政策,以鼓励短期投机行为向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转变,引导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促进中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三)在一级市场试点征收资本利得税
尽管中国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尚无明确时间表,但是,可以在一级市场试点征收资本利得税,一方面,可以缓解IPO抑价率过高的现象,抑制一级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有利于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大小非解禁压力和市场扩容压力,为促进全流通目标的实现发挥积极作用。尽管自2010年起实施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然而,如果能按照限售股的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市场调控效果将更佳。同时,在一级市场试点征收资本利得税还可以为中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积累经验,最终为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税制改革,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Tobin,J.,A 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Monetary Reform[J].Eastern Economic Journal,1978,Vol.4,No.3/4.
[2]Reisen,H.,Tobin Tax:Could It Work? [J].OECD Observer,2002,No.231/232.
[3]Umlauf,S.R.,Transaction Taxes and the Behavior of the Swedish Stock Market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3,Vol.33,No.2.
[4]Habermeier,K.,Kirilenko,A.A.,Securities Transaction Taxes and Financial Markets [J].IMF Staff Papers,2003,Vol.50.
[5]李红坤.应对流动性过剩的财政货币政策[J].税务研究,2007,(11).
[6]阮永平,解宏.资本利得税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J].税务研究,2008,(3).
[7]王瑞.浅析在中国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J].当代经济,2011,(1).
[8]吴晓求.资本利得税或成股市逆转之源[N].第一财经日报,2007-05-01.
[9]苑新丽.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中国的资本利得税制[J].税务与经济,2002,(3).[责任编辑 陈丹丹]
收稿日期:2014-04-08
作者简介:李连伟(1987-),男,山东临沂人,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金融市场与风险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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