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本文得到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基金编号:9142005)、北京市教委项目(项目编号:201301)的资助。
作者简介:孙志伟(1965-),男,副编审,研究方向:信用经济、信用体系。•理论探索•
〔摘要〕从征信角度看,信用信息具有私人属性、社会属性、运动属性和准确性属性4种属性,其中私人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信用信息的静态属性,只要信用信息存在就具有这两种属性。私人属性要求必须对信息主体的隐私和相关权益予以必要的尊重和保护;社会属性要求对信用信息的搜集尽可能地提供宽松的环境,为最大限度挖掘信用信息的使用价值创造条件;运动属性要求积极发展与信用信息相关的业务,繁荣信用信息服务的种类,促进信用信息相关行业的发展;准确性属性是信用信息运动过程中的必然要求,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必须建立相关机制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关键词〕信用信息;私人属性;社会属性;运动属性;准确性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4.05.012
〔中图分类号〕G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4)05-0060-05
On the Nature of Credit Information from the Angle of Credit InvestigationSun Zhiwei
(China Wuliu Jingji Magazine,Beijing Wuzi University,Beijing 101149,China)
〔Abstract〕From the angle of credit investigation,credit information has the natures of being personal,social,movable and accurate;among these natures,the natures of being personal and social are the static natures of credit information.Necessarily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privacy and relate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ubject of credit information is the requirement of personal nature;providing loose environment for the collection of credit information is the requirement of social nature;positively developing related business,promoting the flourishing of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elated industries are the requirement of movable nature;the nature of being accurate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the moving process of credit information,it is also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 for the health,standar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redit industry,and we must formulate related mechanism to guarantee the accuracy of credit information.
〔Keywords〕credit information;the nature of being personal;the nature of being social;the nature of being movable;accuracy
属性是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对事物属性,尤其是对本质属性的认识,决定着对事物认识的方式和准确性。如果能正确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事物的干涉、介入等管理就能提高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正处于建设信用社会的过程,在信用行业发展中信用信息是最基本的事物,也是信用行业的起点。从某种程度上说,信用行业就是信用信息运动的结果。因此,必须加强对信用信息属性的认识。
虽然目前我国有许多官员、专家、学者关注着信用社会的建设,但关注信用信息属性的人很少,仅有的研究成果或是对信用信息属性的一般认识,认为信用信息具有人格属性、财产属性[1];或是对信用信息属性零散的认识,如对信息准确性的探讨,尚不能形成系统[2-5]。大部分人则跳过了这个环节直接研究征信模式、信用体系、信用法律等,这使许多问题的探索表面上看很丰富,实际上不能深入,抓不到问题的实质。
本文力求突破现有研究的局限,从征信角度加强对信用信息属性的认识。之所以选择从征信角度入手,是因为虽然对信息属性的认识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但我们的研究是服务于信用行业发展的,不是为属性而研究属性。对本文所归纳的信用信息属性的认识,对征信乃至整个信用行业的发展都会产生影响。
1私人属性
这是信用信息的基本属性。
信用信息的私人属性是指所有的信用信息存在的首要前提是信用信息的主体,即个人的存在,没有信用信息的主体,就不可能产生任何信用信息,且所有的信用信息都会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虽然信用信息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方面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大体而言,信用信息可以分为身份识别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两大部分。
顾名思义,身份识别信息就是标明信用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种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能确认一个人身份、状况方面的信息和便于与该人顺畅联系的信息。严格来讲,该部分信息不是信用信息,但和信用信息密不可分。这部分信息的存在只是由于信用信息主体的存在,不需要和任何其他人发生任何关系,具有纯粹的私人属性。正是由于该部分信息的纯粹私人属性,信息拥有者可以直接确认、定位、接触和联系到信息主体,能对信息主体的生活、权益形成直接、即时和明显的影响。因此,几乎所有个人隐私问题都与此类信息有直接关系,这部分信息又可称为敏感信息。在征信体系中,这部分信息的主要作用是将相关信用信息记载到相应信用信息主体名下,使信用信息归位,起着门牌号的作用。另外,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信用信息的拥有者、提供者、使用者和信用信息主体之间必须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以便维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这就需要信用信息主体有效联系方式方面的信息。也正是由于这部分信息的纯粹私人属性,从尊重信用信息主体的隐私及征信行业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这部分信息的搜集原则应是最少化原则,即只搜集确认信息主体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必要信息,尽可能减少该部分的信息量。
信用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信用信息主体信用行为方面的信息,简称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行为不能只狭义地理解为借钱还钱方面的行为,还应包括对自己承诺履行方面的行为。因此,信用行为信息应包括所有借贷方面的信息、履行合同方面的信息和依法承担有关义务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产生于信息主体的行为,只有信息主体发生了某些行为,才会产生相应的信用行为信息,这是信用行为信息私人属性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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