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佳琦 赵洋
摘 要:公民意识是公民涉及一切公民行为时的稳定心理特征。在社会治理中公民意识有助于形成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有助于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有助于解决社会居住矛盾。而培育社会认同感与归属感,发挥社会公共精英的作用,学习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培育公民意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治理;公民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1-0190-02
目前中国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实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意味着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出现和社会居民的公共事务参与与自我管理,它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公民意识的提高。
一、社会治理中的公民意识
市场的失效和国家的不足影响着治理理论的兴起。“治理”是在政治学、社会学、城市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社会治理实现的主要特征是公民参与,实现公民参与的重要前提取决于社会居民是否具有公民意识,从而实现从居民到公民的转变,这对社会治理的实现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民意识的构成。作为一名公民,除了在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形式外,其中人格特征是公民在社会角色扮演中的内在动力。根据社会学中对人格的定义,可以这样定义公民人格特征为:是公民涉及一切公民行为时稳定的心理特征,即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
1.主体意识。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阐述了人的“ 私人”与“公人”的双重身份(“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以及“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双重权力。公民即“公人”,是参与社会政治共同体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人,是“政治人”,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即公权利,这种公民权同政治共同体相结合的权利,其内容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1]。从马克思的“公民”、“公民权利” 阐述可以推导出,公民所具有的“公权利”意识就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具体的形式表现为参与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的社会责任感。在西方国家,受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关系深入人心,这种思想已成为制度理念。但是在中国,因为经受几千年封建制度思想的影响加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社会主义的体制影响,公民的主体意识还非常缺乏,所以公民主体意识的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
2.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指公民的政治权利意识。由宪法确认的政治权利,包括思想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自由、对政府的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及其他监督权等等[2]。政治权利意识即指公民对权利内涵的认识和如何行使的认识。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具体体现。
二、公民意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表现
(一)社会治理中公民意识的作用
1.公民意识的提高,有助于形成社会治理的局面。公民意识的提升会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体现之一,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社会非营利组织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与其他治理主体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实现社会治理的合作、参与和协商机制;公民意识的提高会促进居委会作为中国基层唯一合法的社会自治组织真正实现居民自治;目前,一些商品房住宅区的业委会已经显现出了公民意识的萌芽形成。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些业委会运作展示了公民意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2.公民意识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社会治理成本。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相比的优点在于加大降低政府社会治理成本而这有依赖公民意识的提高。社会治理的成本主要包括动员成本、监督成本、人力成本、设施成本。由于公民意识的提高,公民会把社会治理当作自己的公民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和响应,进而形成公民自治组织,从而降低政府治理成本。例如,目前,中国城市社会服务的开展还主要以政府投入与经营为主,造成由于资金、人力不足而不能开展工作,造成资源浪费。
3.公民意识的提高,有助于促进理性解决社会居住矛盾。目前,住房业主因自身维权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发生的摩擦事件屡见不鲜,成为了社会居住问题的主要问题集中点。一些冲突、摩擦甚至演变成群体性的暴力事件。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完全统计,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介入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业主三方之间的纠纷时,近90%以上的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已经达到了激化程度,这种激化的程度是,在三方之间只有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做出让步才可能解决纠纷的比例达到80%。“业主在这种矛盾激化下解决问题的成功率较低,—般在20%~30%之间。” [3]业主的维权成功率低的原因在于法律观念不强,对法律意识的不键全和政府执法的不到位,主要还是归结为对公民意识缺乏所造成,包括缺乏组织意识维权单打独斗处于劣势;缺乏法律知识进行维权而使用过激行为的违法;缺乏公共责任意识惮于“ 枪打出头鸟”,而“搭便车”;缺乏沟通、协商、对话意识手段单一行为武断。相反,维权成功的案例的原因也主要在于公民意识起很大作用能理性、顺利地解决问题。
(二)公民意识在社会治理中的表现
公民意识在社会治理中主要表现为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形成和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政治参与、维权意识。
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体现在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社会建设等等。公民的参与可以有效拓展社会服务、发展社会卫生、繁荣社会文化、美化社会环境、加强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政治参与体现在社会的政治选举、政治表达上面。在社会选举中,存在居民对此持冷淡的态度、参与热情不高,有一种选准都一样的心态,抱着这样的心志去参与必将导致自己的权利丧失,影响社会的建设。所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对社会治理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治理中公民意识的培养endprint
1.培育社会认同感与归属感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根本。对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是公民意识中主体意识的来源。两者一方面来自对公民相互的认同,另一方面来自与社会的利益相关性。对公民相互的认同是在公民互动中自然形成的,但在人口密集处很少像以前的邻里之间那样全面的情感互动,更多属于局部的参与性互动。然而目前许多社会都缺乏互动场所和能够参与的团体活动,多数举办的社会活动属于作秀与社会考评项目,谈不上公民参与。而发达国家与地区政府重视用于公民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建设的投入。由此说明,政府对建设形成公民意识的社会公共场所负有监管责任。而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有待于共同利益的出现与观念的转变。
2.发挥社会公共精英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公众公民意识的形成。2004年9月8日,广州《南方人物》周刊发表“影响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50人”,同时提出了公共知识分子的三条标准:第一,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第二,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第三,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4]。社会的公共精英类似于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在社会管理和维权中敢于做为“出头鸟”,与公共知识分子不同的是他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批判道义,他们只是具有大众化的公民素养的公民。但他们又与一般公民不同,他们在经济地位上属于中产阶级中上层,接受过高等教育,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公民素养,包括主体意识、守法观念、协商理念、团体精神等。许多维权成功的原因都有社会公共精英的因素的存在,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言行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影响周围人群。
3.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奠定公民意识的文化基础。传统文化没有孕育出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公民文化,甚至在某些程度上阻碍了现代公民意识的发展。但是,在传统文化中也不乏有促进公民意识培养的积极因素。如“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把个人的修养同国家的治理联系在一起,“仁、义、礼、智、信”倡导了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等等。对于传统文化,我们要批判地继承,使之与当代公民社会相适应,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进而促进公民国家意识、民族意识、责任意识、公德意识、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 郭道辉.公民权与公民社会[J].法学研究,2006,(1).
[3] 云淑萍.社区治理视野中公民意识培养的思考[D].呼和浩特:内蒙古农业大学,2011.
[4] 杜光.怎么样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J].炎黄春秋,2009,(2).
[责任编辑 安世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