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治理腐败,既是维护执政安全的战略任务,也是彰显党的信用的民心工程。党委作为反腐败责任主体和党的信用“大户”,要像王岐山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增加而不能透支党的信用。实践证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得好,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信用就会增加;反之,“责任欠账”太多,就会造成权力透支、信用透支。各级党委要严把责任关口,强化责任担当,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效取信于民、置信于党。
增强主体意识 严防“责任欠账”
所谓主体责任,最根本的就是要回答党风廉政建设“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做的不好怎么办?”其关键在于,各级党委要成为权责对应、名实相符的责任主体,成为以上率下的领导者、以身作则的执行者和以点带面的推动者。
彰显主体性。要强化主脑、主导意识,不可“只做主不当家”。常言道,“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强调主体责任就是破解落实责任的“老大难”问题,党委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领导,彻底清剿“抓业务是硬任务,抓廉政是软约束”的消极思想、“抓发展是分内之事,抓反腐是没事找事”的糊涂认识、“政绩工程亲力亲为,正纪工作人见人推”的不良习气,以及“不出腐败是成绩,抓出腐败是问题”的错误观念。党委“一把手”既要乐于“佩花戴帽”,也要敢于“黑脸摘帽”。与以往所强调的领导责任相比,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化、实体化,诸如选人用人责任、作风建设责任、风险内控责任、改革治权责任、惩治腐败责任等,必须牢牢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打好主动仗。要强化主打、主办意识,把“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落到实处。观念一转天地宽。党委需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变“绊脚石”为“垫脚石”,扛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推动责任、执行责任,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政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如果被动应付,就会处处被动;只有主动推进,方能步步为营。比如,三中全会要求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这是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的基本功,也是考验主体责任落实度的试金石,因为这样的“自我革命”只有党委主办才能办成、党委真抓才能抓好。要主动亮权、清权、限权,主动拿出“权力清单”和“问题清单”,不留任务呆账和责任欠账。
拓展主阵地。要强化主抓、主管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当然,既要强调主体责任的共性要求和规定动作,也要突出落实责任的实践特色和自选动作。比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主体责任同中有异,“条条”和“块块”的党委责任也有差别。各地区各部门党委要“既挂帅又出征”,找准实际工作切入点,确保责任落实“接地气”、“有人气”。要有“特色菜”、“一招鲜”,而不是“一勺烩”、“一刀切”。要做到全面领导、问题督导、教育引导和压力传导“四统一”,把管人管权管钱管事的“家务活”做到位、“内功”练到位,确保职责权力延伸到哪里,组织监管就跟踪到哪里;腐败风险潜藏在哪里,配套措施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特区。
增强责任意识 严控“风险敞口”
在治国理政的实际工作中,那些发生未发现的腐败行为、初起未恶变的作风问题,犹如党的信用资产的“风险敞口”。党委是权力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必须有能力、有办法保证风险可控,并将其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要树好“责任观”。责任是观念更是能力,会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能力表现。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是失职,党风廉政建设抓不实是渎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分家,都扛起“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的执政体系才会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和防控风险的闭环效应。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首责、总责,必须具体抓、抓具体,系统抓、抓系统,做到工作重心有把握、任务重点有明细,重大事亲自办、重要案亲自督。要站好“一班岗”、调动“一班人”,处理好勤政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关系,做到“双受益”而不是“一头沉”,防止出现“不做事不出事,只过关不过硬”。
要立好“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容不得半点虚功假戏,不能把每年的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当成“例行公事”,不能把写在纸上的工作量、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都变成无需兑现的“空头支票”。各级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落实责任制情况,经常听取部门和纪委工作汇报。要有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及反馈系统,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让各级责任主体为履职尽责“签字背书”,杜绝“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卖力”。如果责任书华而不实,责任状落而不实,就会导致党和国家反腐败资源投入“打水漂”,引发腐败风险“倍增效应”,更会蚕食党员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
要种好“责任田”。从操作层面看,落实主体责任要把握两个层次的“落点”:一是党委班子及其领导权责,二是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权责。比如,组织人事、财政等关键部门及岗位,既是党风廉政大厦的重要支点,又承担惩防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必须做到“支撑而非支应,牵头而不缩头”。因为这些部门相关职权“含金量高”、风险系数高,如果名下的“责任田”成了“自留地”,“责任人”成了“寻租者”,势必造成腐败风险扩散,以及执行不力的“肠梗阻”,甚至摇撼整个责任体系。要坚持抓重点、重点抓,针对高风险职权、高危岗位度身打造“制度之笼”,形成管控“风险源”的防护网,防止党的信用被少数不廉不勤者透支。
增强信用意识 切实取信于民
言必信,行必果,是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施政之基。搞改革发展是这样,抓党风廉政更是如此。从严治党立言必行,从严治标立信于行,才能赢得治本时间、空间和民心。
提高治腐确定性。党委在综合治理腐败方面有知情权、话语权等优势,应当以“定点除腐、定向清污”的实效来体现主体责任。对腐败精确定位、精准打击,才能兑现“零容忍”的政治承诺,确保党在人民群众中长期积累的信用“保值增值”。反之,有的地方把反腐挂在嘴上,工作浮在面上,正风肃纪环节充满“不确定性”。其典型表现是长期不办案、不出案,一朝发案就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惊天大案,而“捅娄子”的根由往往是党委主要负责人“捂盖子”。这不但对党的形象和信用造成“末端伤害”,也会重度挫伤人们对中央反腐决策的信心。因此,必须制定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度,严肃追究反贪惩腐不作为者的领导责任。
提高党内诚信度。应当看到,“房叔、房姐”不时曝光,个别干部贪腐金额畸高,凸显了党内相关报告制度和组织监管的“缺环”,也折射出个体诚信度和群体公信力的“双输”后果。党要管党不是空洞的口号,从严治党也不是摆摆姿态。十八大之后,从中央巡视组抽查个人事项,到三中全会要求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再到中组部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党内诚信体系建设的节奏和步点不断加密,显示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决心和必胜信念。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应当乘势而上,强化监管,强势“倒逼”,让存在隐匿财产、“裸体做官”等行为者“现出原形”,促使领导干部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
提高制度执行力。党委是建章立制的行为主体和决策主体,说到就要做到、“创制”就要见效,决不能向党员群众打“制度白条”。制度建设要树立执行导向,建构完整的路线图,拿出清晰的时间表,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加强效果的后评估。执行不了的制度就不要急着推出来,效果不好的制度就要抓紧“废改立”。要注意克服“制度形式主义”,防止制度叠床架屋但收效甚微,甚至以“编写制度代替抓落实”、“编印制度体现工作量”。众所周知,像八项规定这样管用有效的“硬制度”多一些,党员群众对中国反腐败的认可度、信心度、满意度等就会保持上行态势。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