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受贿终获刑

2014-08-02 10:44金剑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补偿款村务王强

文/金剑

村官受贿终获刑

文/金剑

金山区检察院近期查办了一起村官职务犯罪,该区某村支书、村委主任张忠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动拆迁补偿、安置以及管理村务等职能活动中屡屡受贿,中饱私囊,牟取好处费,最终被金山检察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后获刑。

598 万动迁款里的猫腻

2009年8月,张忠被提拔为金山区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全面负责管理村务以及协助镇政府进行动拆迁的工作。2010年4月,因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位于该村的养猪场需要动迁。张忠得知这个消息后,将很快就要开展评估工作的消息透露给了养猪场业主王强。王强的养猪场是租赁得来的,一部分猪舍是村里的老猪舍改造,另一部则是在旁边新建的,每年支付给村里1.6万元的土地租赁费。王强为了拿到尽可能多的补偿款,赶忙给张忠打电话,后双方开车到了相约的僻静地方见面。王强要求张忠帮助好好打点,塞给张忠3万元的现金。此后,张忠疏通拆迁公司关系,暗示他们多“关照关照”,并特意去了趟评估公司向负责人打招呼。

2011年4月,养猪场的动迁补偿基本确定,王强希望早日签合同,为保万无一失,他又联系张忠到僻静地方见面,又塞了1万元给张忠。张忠同意帮忙并积极活动。2011年6月,王强的养猪场终于和拆迁方签约了,但拆迁款迟迟没有拨下来。王强又找到张忠请求“帮忙”。张忠积极奔走,终于在2011年10月帮王强争取到拆迁方先拨付的一部分补偿款。拿到补偿款的王强到张忠家里再次奉上2万元表示谢意。

最终,王强租赁的养猪场拿到了动迁补偿款598万元,村里分了10万元左右,而王强个人竟拿到高达589万元的补偿款。这让不少村民觉得纳闷,认为补偿款分配不合理,肯定有猫腻,于是纷纷举报。据举报人透露,该养猪场最初测评时补偿金额在420万元左右,而最终的补偿款上浮了接近200万,明显不合理,其实是在骗取国家的补偿款。另外,养猪场部分房屋是村里的集体资产,村里和王强分配补偿款时仅以部分面积与王强进行分割,村里养猪场实际面积远远不止这些,这使得集体资产凭空蒸发,村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动迁领域动手脚

2009年9月,村民陆平家里碰到拆迁。评估报告很快出来了,但陆平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为了能够多获得拆迁补偿款,陆平想到了张忠。之后一天,陆平来到张忠办公室,请张忠活动关系,帮忙向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人员打打招呼,并拿出了现金1万元塞到张忠手中。张忠第二天就向拆迁公司及评估公司经办人打了招呼,他们在张忠一再促请下,再次去陆平家看了现场。此后,陆平在签约时果然发现比原来洽谈时的补偿款金额增加了。

2010年2月,村民朱亮家房屋也碰到拆迁,但拆迁公司没有将朱亮家一间坍塌小屋的面积算进去。眼看马上就要签约,朱亮找张忠帮忙,奉上4000元购物卡,请村里证明他家里是有这间小屋。张忠答应后当天就带着朱亮一起到拆迁办打招呼,经过一番活动,坍塌小屋土地面积被算进了补偿范围。

张华虽然是该村村民,但由于出嫁后又离婚,目前住在外面购置的房子里,户口则挂靠在了村集体户口,人户分离,并不在父母户口本上。按照现行政策,她将无法享受安置房。按照规定,该村农户房屋拆迁之后,村民需要凭借村里开具的房源安置单到房源安置办拿取安置房。2009年10月,张华托张忠的老朋友张明去帮忙说情,并将10张共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放在信封里,让张明转送给张忠。张明来到张忠办公室,直接把购物卡塞到了抽屉里。张忠收下,不久,张华到村委区查询,果然,她的名字已经加进村委电脑上有关房源安置的名单里了。由于2010年动迁安置房政策发生变动,张华至今也没能享受到本就不属于他们的所谓安置房,但张忠却实实在在的趁机谋取了不少“好处”。

多行不义必自毙,构成两罪被判刑

2012年年底,金山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线索,认卫张忠极可能存在受贿等经济问题,随即展开调查。2013年1月初,张忠接通知到反贪局接受谈话,在确凿证据面前,他主动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忠是村书记、村委主任,应政府的要求和指派,在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工作中,具体从事的被拆迁户资料收集、统计上报,指认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带领拆迁工作人员丈量、核实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协助工作,另外其还负责协助政府从事违法建筑查处等管理活动,这都是协助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张忠在从事上述协助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其身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受贿罪的规定。

对于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无关的集体公益性的服务活动,在这些村内自治管理服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不具有行使公权的性质,利用的是村基层组织的职务便利,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张忠以村民委主任的身份,利用负责管理永久村集体资产及村务管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装修工程、租赁土地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依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经审查终结,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忠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检方的指控,认定张忠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动拆迁、查处违法建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98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忠还利用负责管理村集体资产、村务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张忠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全部在案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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