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亦红
【摘 要】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而围绕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主体的复杂性、纠纷的群体性、对立性和三难性等特点,针对土地补偿分配款纠纷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缺失,分配方案规制制度缺失,村组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以及乡镇街道指导监督不力等原因,必须采取明确成员资格标准,建立科学分配制度,强化部门宣传联动,加强分配指导监督等措施,妥善处理这类问题,从而达到化解矛盾,减少群体上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促进农村乃至全区政治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建设、工业开发以及公益事业的不断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大幅度上升。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也日益增加。该类纠纷涉及到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妥善解决。下面笔者就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如何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特点
(一)主体的复杂性。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中,外嫁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占了案件多数。此外,还有上门女婿;外嫁女、入赘婿的子女;父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继子女、被收养人、超生子女、新生儿、死亡人员的家属;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空挂户人员;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空挂户、“外来户”、农转非人员等。
(二)纠纷的群体性。据区法院立案登记显示,往往多人就同一批补偿款、同一时段、同一被告组向该院提起诉讼,案件发生时的数量大,处理不当极易成为农村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线。
(三)纠纷的对立性。诉讼双方之间不是分多分少的争议,而是非此即彼的完全对立观点。原告方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与其他集体成员享有同等的财产利益、政治权益;另一方则以村规民约、分配方案是经民主程序议定为由,拒绝给予原告方享受同等权利。
(四)纠纷的“三难性”。即案件调解难、原告取证难、生效裁判执行难。在法院统计的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不到5%。同时司法实践中原告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征收方面的资料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第一手资料。对于生效判决,几乎所有村民小组想方设法躲避、阻扰执行。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成因
(一)成员资格标准法律缺失。首先,我国《宪法》除在第十条有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应给予补偿的规定外,并未提及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问题。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虽有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或办法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方可办理的程序规定,但亦未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第三,《土地管理法》虽明确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的内容,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但同样未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多个条款出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既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具备什么要素做出规定,也未明确规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程序和机构。
(二)分配方案规制制度缺失。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土地补偿费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分配前方案应当受到什么样的规制作出任何的规定,让村组干部、居于多数地位的集体成员侵害少数人的分配权益成为可能。甚至于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虽然通过了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但是该决定的通过却是依托家族势力形成,表面上是村民自治,但實质上却是家族自治。
(三)村组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农村村组干部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传统的宗法思想根深蒂固,有意无意地屡屡以“村规民约”对抗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而他们违法的最高处罚仅仅是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如此低廉的违法风险更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为所欲为。同时村民普遍受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心理驱使默认村组干部的违法行为。
(四)乡镇街道指导监督不力。由于我国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解释,而村民也往往以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属村民自治的范围而拒绝乡镇、街道干预。此外,部分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介入。
三、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成员资格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有田、土、山,从事较为固定的生产,长期居住的人员,并兼顾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判断标准。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法律,对认定“成员资格”条件或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二)建立科学分配制度。要设立分配方案决议案的公示期。村组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后,应对该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应不少于60日。要建立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对分配方案严格把关的制度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应对分配方案严格把关,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决议所引发的纠纷未解决前,应暂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款。
(三)强化部门宣传联动。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建议区政府及其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七五”普法,加强上述法律在全区的宣传和教育。区法院要积极利用“开放日”、“宪法日”、法官“六进四联”、“巡回法庭”等活动平台做好说法释法,增强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尽管区法院、区司法局及其司法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化解村民之间的纠纷,但是农村情况的复杂性,仅仅依靠法院的审判和司法调解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建议地方政府要勇于担当,引导多部门紧密合作,使法院的判决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分配指导监督。一是区政府应出台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原则、分配对象等问题,指导村民对土地征用补偿款进行分配,最大限度地规范本区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二是乡镇、街道应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并监督村民正确地行使村民自治权。三是要在全区严格实行组账村管,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四是要加强对全区村务、组务及村组干部履行职务的监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村组干部采取党纪政纪措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