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然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此类法学教学模式显然无法跟上时代之步伐,而西南政法大学以王学辉教授为首的教师开始在行政法学课堂教授中推行“双向互动式主体性行政法学教学方法”,获得了教师和学生的众多好评,如同一股清新空气迎面而来,吹散长久以来郁结于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沉闷之气。这一法学双向互动式教学方法不仅应当适用于行政法学,更应当在法学教学中予以推广。
【关键词】行政法学教学 双向互动式 教学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这只是一种基本的普法,远未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鉴于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学辉、谭宗泽教授首创了“双向互动式主体性行政法学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一直在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课程教授中予以实施,获得了教师和学生的众多好评。
一、双向互动式主体性教学法的内涵与特征
“双向互动式教学法”是指,在一个教学时间阶段(2-3课时),由两位教师同堂给学生授课,一位教师对某一个专题主讲一个学时,另一位教师围绕主讲教师讲授的内容有针对地点评半小时,学生再根据两位教师的发言提出问题,由两位教师同堂作出回应,师生互相交流。双向互动式主体性教学活动追求教师与学生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交往
互动式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交往能够形成以下三种关系:“对话”关系、“包容”关系、“共享”关系。“对话关系”是指师生在相互尊重、信任和平等的立场上,通过言谈和倾听而进行的双向沟通的方式。师生对话关系意味着师生双方都参加,不仅有言语上的你来我往,而且有知识、思想、经验和情感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的相互交流。“包容”关系是指师生之间相互的理解和接纳。它意味着师生产生一种双重感觉:体验个人本身,同时看到对方的奇特性,并予以认同和接受。教师和学生对对方来说,是一个充分的“自我”,每一方都在有意识地确认对方,也知道对方在确认自己。“共享”关系是指师生作为独立的自我相遇和理解,并且共同在教学中摄取双方创造的经验和智慧。师生之间所产生和形成的一切,既是师生交往的结果,也是师生共同面对和分享的成果。
(二)教师与教师的交往
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往相比,教师之间在课堂中的交往则更是互动式教学方法的亮点。传统的教学方法决定了学生所接受的观点和知识往往局限于授课老师一人,即便能通过其他阅读知悉其他观点,但是却依然受到学生自身理解能力与学习能力的影响。然而如果能够让学生在课堂中接触到其他的观点,通过教师之间的交往甚至可以说是争论,可以为学生打开更为广阔的视野,使学生意识到追求单一的所谓正确答案在法学领域其实并不适用,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并没有唯一的正确解答,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以及种种社会因素做出调整。
二、双向互动教学方法组成要素
首先,立足于“乐”。心理学原理告诉人们:学习中的浓厚的兴趣,将会反射在心理上对该学科抱有偏爱,以至在行动上执著的追求,进而在思维上也表现出某种快捷、感悟。因此双向互动教学方法目的在于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其次,以“情”为支撑。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与传递,需要在良好的心理认同基础上进行。居高临下,成人化的说教,必然使学生正襟危坐,难以共鸣,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丰富的情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情是一种巨大的教育潜能。
第三,以“智”为启迪。“智”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思维之“智”。从实现现代人才观的基本要求的角度,现代课堂教学不仅要教会学生以知识,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发现、敢于创造的能力。其二是教者之“智”。双向互动式主体性教学一改教师一统天下的传统格局,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学习的主人、创造的主人。
第四,延伸于“广”。行政法学教学的“广”,不仅是现代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是行政法学学科本身特殊性的要求。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能够做到根据教学目标和知能要求,广征博引,开阔学生视野,发展思维空间。同时留出余地,鼓励自学,激发学生于课外巩固旧知、探求新知的欲望和内在要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指出:“对于传统学校里那种权威式的传授知识的方式要重新进行估价。”双向互动式主体性教学方法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不足之处亦在所难免。但是通过不断地补充、完善与实践,必将成为一种普遍应用的优秀法学教学方法,其设想与创新可以说都紧跟世界发达国家法学教育之趋势,对于改善我国法学教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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