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薇
摘 要: 商事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事主体的主体地位确立有重要价值。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本文从商事登记制度出发,借鉴珠三角地区正在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适应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路径,以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好理论铺垫。
关键词: 商事登记制度 改革路径 珠三角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论
(一)商事登记制度概要。
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重要事项或重大信息通过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将自身信息向公众公开,是商事主体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类,分别对应商事主体的产生、变动和消亡,而商事等级的事项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需要向不特定的其他主体进行公开的内容,具体包括商号、名称、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分支机构、财产责任等,这部分内容需要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按企业性质对商事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性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需要进行登记不得进行无照经营。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渊源。
我國的商事登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萌芽时期的产物,因此,商事登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商事登记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保障经济发展中的企业商事信用。该制度在产生初期适应了社会生产的发展需求,针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企业发展的需求,对企业的发展、商事活动的运行及社会经济的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新的发挥阶段,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便出现了多重弊病,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冲突愈加明显,改革商事登记制度也愈加迫切。改革商事登记制度要从商事登记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即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商事行为及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由此,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侧重于制定统一完善的商事登记法规、确定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制、规定强制登记与任意登记相结合进行分类登记制度、建立系统化的商事登记公告制度等改革。
(三)珠三角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要。
珠三角地区民营经济发达,企业商事活动频繁,迫切需要改革现有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消除行政管理制度的弊病,渐少政府的不必要干涉,深圳市人大和珠海市人大分别于2012年的10月和11月通过了改革商事登记制度的地方法规,并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大力支持,于次年正式实行。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实行宽松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各类主体共同发展,借鉴两地区的先进经验将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完善的法规指引。
目前,我国对于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散见于各种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中,有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也有针对某一类企业单独出台的意见和办法,更有相互冲突的现象出现,造成实际适用法律的混乱,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缺少统一完善的法规进行规制。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人为性和随意性较大,登记机关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适用也莫衷一是,分散的立法形式容易造成执行政策走样及立法相互之间的冲突或是产生法律空白和盲点,并不利于完整覆盖所有的商事登记行为,由此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需要一套统一完善的法规进行规范。
(二)登记实质审查制下的弊病。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的基础,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行为审查应执行何种审查模式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对于商事登记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不仅要求商事主体所提交的申请从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要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实质审查存在固有缺陷,一方面实质审查流于形式,商事登记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十分有限,对数量众多的商事登记进行一一核查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实践中不仅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反而为商事登记机关带来了更为沉重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商事登记制度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有基础性作用,这就为权力寻租开辟了渠道,容易滋生贪污腐败,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商事登记制度的价值不断降低。
(三)“统一模式”下商事登记制度所产生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的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采取“统一模式”,也就是登记机关进行的企业法人登记与企业经营资格登记相统一,只有同时满足二者,才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商事登记在我国是工商登记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体现了我国对于商事活动采取了政府较强干预下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对于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进行管控,同时通过营业登记对于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显然不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四)商事主体登记公告的不健全。
商事登记的目的之一是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公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对象的各项重要信息,而公示制度的不健全就使得该项效能大打折扣。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事登记后的信息公开制度一笔带过,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西方国家大多采用以公告为主的公示方式,兼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式,而我国的公告形式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公告时间、公告种类和公告效力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公告较随意,并没有达到所期望的效益。
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
(一)制定统一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
分散的商事登记制度容易形成相互冲突,也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登记形成差异化管理的情形,为了确保商事主体间的市场地位平等,应当将分散与众多法律法规中的商事登记规定统一完善,形成一部效力较强、覆盖面广、合理完善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至于设立《商事登记法》,还是由国务院制定《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以进行进一步探讨。当务之急便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形成均等的进入市场的机会和条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在商事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简化审查流程,分离商事主体登记与营业资格登记。
当前的商事登记审查因实质审查缘故较为冗长,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采用形式审查模式,减少商事登记步骤,加快商事登记速度。珠三角所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简流程,一方面对商事登记所需要的材料进行简化,减少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另一方面将商事主体登记与营业资格登记分离,有利于优化资源合理配置,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珠三角地区大胆采用的二者相分离的登记措施,有效改变了政府对于市场经济运行过度监管的旧有观念,有利于打造服务型政府。
(三)改革完善商事登记公告制度。
商事登记公告是商事登记的最后环节,通过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布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一来可以加强社会监督,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由此,我国的商事登记的公告制度应进行改革,第一推行充分公开制度,将商事主体在登记簿上的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方式进行充分公开。第二,制定广泛公开制度,在充分公开注册信息的基础上允许任何人在缴纳一定手续费的前提下,查阅商事主体的注册信息,不对查阅主体进行限制。第三,明确效力优先制度,商事登记公告的目的就是将商事主体的信息广而告之,并通过该手段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是目前的公告制度所欠缺的。因此,可以明确商事登记公告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告以证明效力、对抗效力、公信效力;公司登记簿的公告对商事主体的存在与否、真实性等的证明效力;公司登记事项一经公告,其效力及于第三人,可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以此增强商事登记公告制度的实际效用。
四、结语
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商事主體参与市场经济的基础有着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当前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不少弊病,珠三角地区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全面改革吹响号角,进一步深化改革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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