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理,劳动者的诉求为何却累累被驳回?

2014-07-10 03:23廖春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仲裁争议

廖春梅

“明明有理,为什么法院却偏偏驳回我的诉求?”一位败诉劳动者手持判决书找到笔者时,一直满脸疑惑与委屈。其实,类似情况远非个别。那么,劳动者究竟为何累累败诉呢?

超出管辖,法院不受理

【案例】 廖汝娟所在的公司曾为其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2013年4月,已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廖汝娟前往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时,社会保险部门以其所持身份证号码与预存的不符为由,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可当廖汝娟到公司、派出所开具证明后,社会保险部门却仍以种种借口拒绝发放。廖汝娟一气之下提起了民事诉讼。不料法院却不予受理。“向我发放养老保险金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义务,而其违反法定职责,法院为何不管?”面对法院的裁定,廖汝娟大惑不解。

【点评】 法院能否受理的核心,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属于,则法院应当受理;反之便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即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廖汝娟只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超过时效,法院不支持

【案例】 卫琳琳于2011年1月在一家公司就职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个月后,卫琳琳因多次迟到、早退被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聘。2013年6月,卫琳琳听说一个月前同样被公司解聘的另一员工,从公司获得了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表示不予受理,而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同样是公司员工,同样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我就不能获得双倍工资?”卫琳琳满脸疑惑。

【点评】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表面看来,卫琳琳有权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但索要双倍工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只能是“过期作废”。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也指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由于卫琳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期限超过了一年,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也超过了两年,决定了其虽有理由,但也无从获得保护。

没有证据,法院不采纳

【案例】 贾小芳在公司工作的一年中,曾多次加班,但一直未获取过加班工资。2013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后,贾小芳觉得再也不必担心被公司刁难,遂依据自己的加班记录,毫无顾忌地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而公司表示,无论与贾小芳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均明确规定“获取加班工资,必须以公司的《加班登记表》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核实为依据。”而贾小芳却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故无权获取。而贾小芳法院也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虽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时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指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即鉴于贾小芳主张的是加班工资,而公司就此有着明确要求,决定了贾小芳要想获取加班工资,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加班的事实。而其所提交的自己单方的加班记录,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能算是“一厢情愿”。在此情况下,自然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处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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