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原则

2014-07-04 22:24唐静
青年文学家 2014年9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所有权

唐静

摘 要:继承制度与本国经济制度息息相关,更与本国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密不可分,因此关系到每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从人类的历史长河来看,各国为了保障家庭功能实现和促进社会稳定,都非常关注继承制度的设计。改革开放之初,万象更新,我国制定了现行继承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继承法也日益显示出它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性,我国遗嘱自由限制过少正是这种不适应性的表现之一。

关键词:遗嘱自由;意思自治;私权神圣;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9--01

1、遗嘱自由原则的含义

1.1遗嘱自由原则的历史渊源

遗嘱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最开始只存在“贵族大会遗嘱”和“战前遗嘱”两种遗嘱方式。[1]两种遗嘱都有严格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所以早期罗马社会的遗嘱继承具有很强的公开性和限制性。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产生了“要式买卖遗嘱”。[2]这种遗嘱方式的先进性就在于它虽然仍然具有公开性,但比起以前,它让遗嘱人享受到了更多的自由。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订立遗嘱也由公开转为了秘密,方式也逐渐简化,让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充分地享受自由。但是后来因为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财富的不断增多,也就日益凸显出了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尤其是奴隶主们,他们利用可以自由订立遗嘱,而将遗产赠送给除妻子儿女以外的其他人,比如情妇甚至是与其完全没有关系的陌生人。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睦,罗马人才逐渐开始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以保证不偏离《继承法》保护宗亲利益的宗旨。

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他们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对家族利益的维护,而后者则更多的体现了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关于遗嘱继承制度,据有史书记载以来,最早是出现在《汉穆拉比法典》中的。[3]而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4]这一条内容的规定,就标志着遗嘱自由原则在近代意义上确立。

1.2遗嘱自由原则的含义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继承法的核心。它不仅表现在非法定继承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上,就算是法定继承中的正当性,也存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拟制当中。《继承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对遗嘱自由作出规定,但是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继承法将不成其为继承法,将会变得面目全非、不可理喻。至于遗嘱自由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分别是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这些形式包括在《继承法》确定的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该通说的观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五条。[5]

2、遗嘱自由原则的价值

2.1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意思自治是自由主义思想的最佳反映,它认为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人生而自由所要表达的意思之一。由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在自由竞争的社会中,社会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社会公平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也得到了很好地促进与发展,所以《法国民法典》就最早对意思自治的地位予以了肯定,将他写入民法典中,并确定它为法国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地去解释各种法律现象,遗嘱自由原则就是这种解释的产物。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而遗嘱自由又是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遗嘱自由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领域最有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2.2充分贯彻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原则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是指,私人财产是一种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私人的财产享有排他性和专断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就如康德所说: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6]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私权就不像公权一样拥有强有力的保障,往往會受到来自于国家权力或者他人的侵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有必要在保护公权的前提下,赋予私权利更特别的保护。

私有财产神圣是私有权制度中最典型、最核心的内容。迄今为止在民法典中对这一概念表述最完整的是《法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四十四条。[7]在现代社会中,遗嘱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在遗嘱人死后,他的个人财产该如何分配的问题。既然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根据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原则和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遗嘱人是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个人财产的分配问题的。

2.3对所有权的有力保护

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是由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来规定的。[8]通说认为,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不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积极权能,还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其中处分权是这里的重点,它既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另一个重点就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体来讲就是指所有权人可以依照法律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或者所有权的不法侵害。因为遗嘱人对他将要分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当然的享有这项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遗嘱人依据其对其所有物的所有权,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订立遗嘱,如何确定遗嘱的内容,以及如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等,都不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

注释:

[1]贵族大会遗嘱是遗嘱人将当众宣读过的遗嘱交给贵族大会,由到会的人评议审查;战前遗嘱则是士兵在队列前,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遗嘱内容,并由在场同伴见证。

[2]要式买卖遗嘱:遗嘱人在死亡后,由所谓的“买受人”按照遗嘱人的嘱托把财产交给遗嘱人希望给予的人。

[3]《汉穆拉比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丈夫死后,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中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参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 37 页

[4]《十二铜表法》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遗产的,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5]《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6][美]路易斯·亨金等(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 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4页

[7]《法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所有权是对物绝对的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之内。

[8]《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以将所有权的概念定义为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美]路易斯·亨金等(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4页.

[2]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五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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