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普九时代的辍学与隐性辍学

2014-07-04 19:39马壮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学籍界定隐性

在后“普九”时代,辍学率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隐性辍学成为新的关注点。辨析辍学与隐性辍学的区别与联系及内涵,对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教育质量有一定的价值。

一.辍学

教育学界对与“辍学”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中界定,“辍学是指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升级、留级、转学、死亡和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以外,学生中途离开学校,不再上学的行为。”[1]

《义务教育效益研究》(由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编著)中将“辍学”界定为“所有未完成学制规定年限的教育而中断学习、离开学校的现象”。[2]其后,他们还将其中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非因病的退学、休学、办理转学手续后未连续上学、其他未办理任何手续而中断上学等几种现象界定为“流失”。

联合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对辍学的规定则不太相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提出,“中途辍学指任何一阶段的学生,在未完成该阶段的课程之前,因故提早离开学校。”

美国的联邦教育部则规定:“学生在完成教育方案或毕业之前即离开学校,且未转学至其他学校的都属于辍学。”但是美国不同州关于辍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教育部就规定,如果学生离开学校,而且在四十五天内没有转学到其他学校的即为辍学。[3]

日本把中途辍学称为登校拒否(不登校),日本的文部省对于“辍学”的定义是:“中途辍学指在一年中长期缺席日数达30天的中小学生,因某些心理的、情绪的、身体的或社会的因素及背景,不敢上学或不想上学的情况(生病、经济因素除外)。”[4]

基于以上界定的不同,可以看出,我国对辍学概念的界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我国,辍学的界定一般是指未完成学制规定年限的教育而中断学习,离开学校的现象。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是以是否完成学习的形式(即学制规定的年限)作为界定辍学的标准,但是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则是以离校的天数、以及是否完成规定的课程作为辍学界定的标准。

由于我国在教育统计方面是以年限和形式为依据,因此“控辍保学”被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隐性辍学

我们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般不能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在这种要求下,学校和老师不能随意注销学生的学籍,所以学籍意义上的辍学基本上非常少。但学籍在校,并不意味着学生能够天天到校学习。经过调研,课题组发现,农村初中阶段存在一些未完成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而提早离开学校的学生,他们符合国际通行意义上的辍学。但是我国关于辍学的定义,使这种在册但是实质性的辍学成为教育政策监管的一片真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关于辍学的定义,即以是否完成规定的课程及离校的天数为界定的标准。为了在我国关于“辍学”的界定框架之下,把年限/形式意义上的辍学与实质意义上的辍学有所区别,我们根据表现形式,把辍学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显性辍学和隐性辍学。显性辍学是学籍意义上的辍学,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和学业困难等诸多原因,学生放弃学业而离开学校的现象。显性辍学学生指停止正常在校学习而离开学校,并且学籍已不在册的学生,这类辍学学生学校一般予以承认。

而隐性辍学指尚未注销学籍,但是在未完成学校课程之前,因故提早离开学校,或者有相当长的时间未能按时到学的辍学。隐性辍学学生指大部分时间不在学校就读,但是学籍在册,并参加毕业考试或补考的学生。这部分学生虽然在教师或家长的劝导下偶尔返校就读,但是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基础,也只是形式上的陪读,无任何实际教育意义。这类辍学学生学校一般不予以承认。

我们在这里沿用的是较早关注隐性辍学的兰靖和张念蒙所提出的概念,“隐性辍学是相对于显性辍学而言的,指的是在学校教育场景中现存的,学生虽保留学籍,甚至正常交纳教育费用、正常参加考试,但整日游离于课堂和教室之外,静待毕业的一种非常态教育现象。”[5]

“隐性辍学”是近年来中学生群体中出现的一种较为普遍,但有些特殊的辍学现象,它常表现为部分学生,虽然交了学费、有学籍、在学校的编册内,但是无故逃课、“人在课堂心在外”,整日游离于课堂之外,或者在较长的时间离开课堂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等。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这种学生在中学生群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一个令人堪忧的“问题学生群”。

隐性辍学在实际的情况中又分为两种:强迫型隐性辍学和主动型隐性辍学。强迫型隐性辍学是教师和学校为了提高本校或者本班的升学率,而采取的一种非常偏激的做法,强迫学生提前“分流”,进入到无望于升学的非重点班级,或者编入到职业技能培训性质的单独的班级中去学习,成为应试教育的典型的“牺牲品”。而主动型隐性辍学则是学生本人由于厌学、或者偶然事件、或者外部诱惑等因素的影响,而主动地放弃自身对于学业的追求,打着上学的幌子,实际上却在混学、逃学等现象。

课题组通过调研,还发现“隐性辍学”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区分出几种不同的类别:(1)未办手续,指学生没有办理任何离校手续就直接离开了学校;(2)肄业,指学生未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但是办理了肄业手续后,离开了学校,很多都是以大龄退学的方式办理的;(3)部分结业,指部分学生长期不在学校,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但是在最后参加了毕业考试,不过成绩却不合格;(4)部分毕业,指部分学生也长期不在校,没有完成学校所规定的课程,但最终参加了毕业考试,而且成绩合格,获得了毕业证。

三.隐性辍学的危害

经过课题组的调查研究,数据显示,农村初中学生隐性辍学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个别县或学校的隐性辍学现象令人触目惊心,忧心忡忡。按照国家“普九”标准要求,农村初中生年辍学率不得超过3%,但是已通过“普九”验收的很多地区的农村初中隐性辍学率达5%以上,部分学校年隐性辍学率甚至达到10%及以上。

农村初中有为数不少的隐性辍学学生。他们中有的由于家长反对的原因、或者个体厌学但又暂无出路的原因,而留在学校,但不把完成学业作为应有的追求,也不把学习当成自己的任务,而是只等着拿个毕业证。endprint

而且,有的县为了提高所谓的光冕堂皇的升学率,采取了降低统计报表中能反映辍学率的数字,而在实际中使用了“分流”办法,即将有较大希望升学的学生单独组成一个班级来备考;把其余的升学希望不太大的学生则组成职业技术班,而且这些被分流到职业技术班的学生比较自由,可以不去上学,放任自流,但是参加毕业考试,就可以拿到毕业证。还有个别学校的老师采取违背《义务教育法》的做法,劝学习困难者停学,以保证学校中招考试应考学生升学的比例。

隐性辍学现象目前在学校教育中,已经见怪不怪,成为教育“常态化”问题,其危害较大,主要分布在以下三方面。

(一)隐性辍学不利于学生的发展

农村初中阶段是儿童期向成年期过渡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一个人成长的危险期。由于隐性辍学的学生对于学校和家庭监管来说,长期处于“真空状态”,无人监护,无人管理,可能整日游荡在网吧、游戏厅、歌厅舞厅等一些娱乐场所,非常容易沾染、接触一些社会不良习气,甚至会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之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令人堪忧的“问题少年”。

(二)隐性辍学不利于教育的改革

隐性辍学现象削弱了教育的本体功能——育人功能作用的发挥。对于校园文化建设来说,隐性辍学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此外,隐性辍学也降低了从教人员的自我效能感,不利于教师职业和个体的专业发展与成长。隐性辍学增加了教育成本,损害了成本效益,浪费了教育资源,导致了教育产出率较为低下。隐性辍学不仅使家长及辍学生放弃了应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的漠视,损害了依法治教的进程。而且近年来农村初中隐性辍学的真实情况一直被各种报表数字所粉饰,存在着较多的瞒报、虚报现象,可能干扰到中央到地方的义务教育决策。

(三)隐性辍学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隐性辍学问题像被隐藏在水面下的冰山的下部,被“普九”的巨大成就所掩盖,这对社会的发展留下诸多隐患。我国已经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且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而且初中阶段辍学率都控制在3%左右。但是隐性辍学现象导致普九成果含有一定水份,使部分初中毕业生并未达到基本标准。隐性辍学导致一部分新的文盲、半文盲流入社会,影响中国新生代人力资源的质量,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步伐。

总之,在后“普九”时代,教育界不能满足于低数值的辍学率,而是要去探索表面浮华下的隐性辍学问题,并且探寻其影响因素,提出有益的建议与对策,以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袁运开.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645.

[2]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义务教育效益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4.

[3]刘彦遵.美国学生辍学问题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05(9).

[4]袁振国.关于辍学问题的中日比较[J].教育研究,1994(1).

[5]兰靖,张念蒙.辍学与隐性辍学含义辨析——《隐性辍学论》之一[J].考试周刊,2008(43).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河南省农村初中隐性辍学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09-JKGHAG-022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初中隐性辍学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09-GH-034)。]

(马壮,河南教育学院副教授、河南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教师教育、基础教育改革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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