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出路

2014-06-16 15:16王玉兰李雅坤
会计之友 2014年15期
关键词:法务会计课程设置培养目标

王玉兰++李雅坤

【摘 要】 法务会计是预防、调查和审理贪腐事件和财务舞弊等违法违规事件的有效手段,而法务会计人才素质是影响其功效能否有效发挥的关键。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差强人意。文章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跟踪研究,对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困惑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指出了参与院校少、培养目标不现实、课程设置不合理、复合型专业教师严重不足等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人才培养; 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F234;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5-0038-04】

一、引言

法务会计盛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等学科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发生的公司内部股票舞弊案和信贷丑闻而衍生的新兴学科。目前,其服务范围几乎含盖了所有与财务有关的违法违规问题,并日益成为最受欢迎的职业之一。如今,美国至少已有30所大学面向在校学生和具有法务会计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为社会输送了一批优秀的法务会计师,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专门设置法务会计机构开展法务会计服务。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官员贪污、受贿,企业高管层舞弊、挪用公款以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频繁发生,涉案金额不断加大,急需法务会计的介入,而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开展和人才培养质量均不尽如人意,探究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困境和出路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试通过对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及面临的困惑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对寻找适应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路径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文献综述

笔者以“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为主题,通过在中国知网查询,国内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始于2003年,博士和硕士优秀论文为0,期刊论文57篇(其中,2003年1篇、2004年3篇、2006年8篇、2007年8篇、2008年8篇、2009年7篇、2010年6篇、2011年3篇、2012年7篇、2013年6篇)。研究者主要针对学科建设、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问题展开研究,并基本达成了共识,主流观点如下:我国法务会计学科性质和定位不明确,存在门户之争(郭强华,2005;王玉兰,2009);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出能够掌握会计知识和法学知识,灵活运用审计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的程序,并能独立进行诉讼和专家证人服务的专业人才(孟祥东等,2006;赵如兰,2008;关玉荣,2012;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通过在会计学或法学专业下增设法务会计本科专业或方向、开设双学位或双学历、设置法务会计硕士和博士研究方向、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财务和会计知识的综合培养以及规范和强化法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模式(孟祥东等,2006;黄丽萍,2006;赵如兰,2008;王玉兰,2009;等);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专业或方向在课程设置上精细周到,重理论灌输、轻职业能力培养的现象普遍存在(纪茂利,2004;王玉兰,2009;程乃胜,2010;张艳丽,2012;等);制约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因素主要有主管部门和当事人不重视、师资严重不足、缺乏统一的执业认证标准和行业规范等(张秋银,2006;王玉兰,2009)。研究者中高校教师占绝对比重(作者为高校教师的56篇,作者为企业会计人员的1篇,作者为法律界人士的0篇),缺乏实务界的声音,不利于合格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分析

(一)样本选择

从法务会计产生的渊源上分析,法务会计是因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大量贪腐案件和财务舞弊事件的调查、审理和诉讼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属于应用性学科。它既不等同于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又异于一般的审计工作和法律诉讼工作,是一种基于案件(或事件)调查的需要,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初查对象,追图索骥,形成证据链,为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判断依据的专门工作,它需要从业人员有扎实的会计、审计和法律专业功底。从学科角度讲,法务会计应是一门涉及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融性学科,法务会计人才应是既精通会计、审计理论和实务,又精通法律实践,尤其是商事法律法规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专门人才。其既可以定位为精通会计、审计的法律人,也可称之为精通商事法律法规和税收法律法规的会计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需要同时拥有会计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高等院校参与。基于此,本文将教育部公布的大学本科院校(共879所)中设有会计学专业和(或)法学专业的院校772所(扣除体育类、医学类、民族类、预言类、美术类和艺术类等107所)作为研究样本。

(二)数据分析

1.涉足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高校数据分析

2009年,笔者通过文献搜索、上网搜集等方法,查阅出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现已并入廊坊师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渤海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财贸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等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仍属空白。2013年10月,笔者再次查阅样本院校官网,除云南财经大学继续在会计学本科专业中设有法务会计方向、江西财经大学和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本科专业设有法务会计方向、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法律硕士(本科为财政金融学、会计学、经济及管理等专业)中设有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外,渤海大学和廊坊师范学院本科培养方案中未涉及法务会计专业或方向设置内容,其他相关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设置在其官网上均未查到。可见,我国高等院校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不仅数量较少,而且大有缩减之势。从培养的学历层次上看,只有中国政法大学涉及专业硕士层面,其他院校均为本科层次,培养层次与法务会计专业素质要求不太吻合。从热衷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学者所在院校看,也远比实际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院校多,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存在一定差距,这种状况也不利于合格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

2.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设定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是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在本科教育阶段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较为系统的三所院校中,云南财经大学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培养具备法律、会计、审计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独立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审计实务工作的能力,能够在各级司法机关、会计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审计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江西财经大学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学方面专业知识和能力,掌握会计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方法,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金融与贸易等实践部门从事法律实务、研究、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南京审计学院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与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司法机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三所院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鲜明特点是:学科全面、具体详尽、面面俱到、人才优质、适用面广、应用性强,似乎能够通吃天下。事实上,这样的目标定位违背了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根本不可能实现。

3.课程设置情况分析

根据现有掌握的中国政法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表等相关资料,对课程设置进行统计,见表1。统计结果表明,相关院校普遍存在会计学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全面、周到、精细,课程设置呈两层皮,相互间缺乏融合,呈两个学科专业课程的简单叠加之势(云南财经大学虽然课程设置较2009年相比有较大改进,但叠加现象依然存在),没有突出法务会计特色。此外,课程体系还表现为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轻法务会计职业实践能力和职业思维能力的培养,这也与法务会计的实践性要求相背离。事实上,法务会计并不是指法务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简单相加,法务会计教育更不是法学知识与会计学知识的拼凑,而是对法学知识和会计学知识的综合运用。根据国外成熟的实践经验,要求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一定要有坚实的会计学和法学理论素养和综合专业技能,要求从业人员既具有以会计的视角发现会计信息中的法律问题并能够从中发现违法线索、查找法律证据的能力,也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以法律视角审视会计信息的能力,即具有“判断会计中的法和法中的会计”的综合能力,是会计思维和法学思维的碰撞。如果寄希望于学生在大学4年将会计学和法学两个学科的专业课程学精、吃透并加以知识点的融合,是不现实的,最终结果是绝大多数学生疲于应付,只能了解到会计学、法学的皮毛。这样的专业课程设置不仅培养不出合格的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难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可能还会蚕食大学教育资源,影响学校声誉,打击社会公众对大学本科教育的信任度。因此,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计中迫切需要解决法学和会计学两大学科知识体系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中孰轻孰重以及两个学科知识在课程中的融合问题。

4.专业配置情况分析

从表1可见,涉足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四所院校,除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本科专业设置外,其他三所院校均在法学专业。笔者认为,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设在法学专业与我国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等同,或法务会计源于司法会计、法务会计是公检法人员的职责等观点密不可分。不过,这种专业配置模式还是体现出一定的资源整合要求。因为,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集会计学和法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需要会计学和法学两个学科的共同努力,合作培养,从当前我国已经开设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院校看,都是同时设有会计学和法学专业的院校,资源整合要求明显。但实际情况是:目前我国会计学和法学两个学科间的专业壁垒依然存在,加之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学术影响力的法学教师忙于当法律顾问和律师,而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学术影响力的会计教师更是忙于办会计师事务所或主讲各种形式的培训,双方均无心、无暇、无兴趣更无动力涉足法务会计教学的研究和实践,学科间鲜有交流与合作,复合型教师严重匮乏。实践证明,教师资源不足是困扰实践院校前进的重大阻力,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合格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桎梏。

四、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路径设计

(一)突出法务会计本源,科学确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目标是行为的导向,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是成功的关键。借鉴美国、加拿大等法务会计实务和教育开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法务会计是因大量发生的公司和个人财务舞弊事件产生,法务会计教育更是围绕着公司和个人财务舞弊事件调查而展开。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部门已经成为管理层的一种共识,越来越多的银行、大型企业和政府机关,也应经济业务和日常管理的需求,设立单独的法务会计部门,以预防和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当前公司财务欺诈、会计作假、公司高管层舞弊、金融诈骗、关联交易和官员贪污腐败等经济犯罪事件在我国较为突出,新一届政府更是将打击贪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一些官员、国企高管层舞弊行为渐渐浮出水面,预防和应对舞弊已然引起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度日益提高。因此,当前我国法务会计高等教育应以向广大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公检法部门输送能够胜任贪腐事件和财务舞弊调查的法务会计人才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会计调查技能作为主要培养目标。这就需要树立法务会计人员不是法律人与会计人的简单相加,应同时兼有法律与会计的双重思维能力的教育理念,将培养熟悉商事习惯、业务流程和法律规范,精通基本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掌握审计基本原理和舞弊检查技术方法,能够综合法律知识查找和分析会计证据的应用型人才作为当前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

(二)消除专业壁垒,打造跨学科复合型专业教师

专业壁垒和复合型教师的匮乏是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瓶颈。从学科定位上分析,法务会计的对象是财务会计资料,法务会计工作可以被看作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会计事实运用审计技术方法和法学技能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无论是从事传统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诉讼支持服务,还是会计调查服务,亦或是专家咨询服务,法务会计职业都是未来有广阔发展空间的职业,法务会计工作是一个会计技术和法律技术并重的服务项目,这就需要热衷于法务会计教育的会计学科和法学学科的专业教师消除专业壁垒,跨越专业鸿沟,打通沟通隧道,通力合作,相互学习,实现两个学科相关知识点的碰撞和融合,塑造跨学科复合型专业教师。综合我国高等院校专业设置情况,应选择在同时设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专业的院校中分别培养(其中,在法学专业设置,发法学学士学位;在会计学、审计学专业设置,发管理学学士学位),经过会计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专业教师的共同努力,实现跨学科合作培养或联合培养。

(三)突出法务会计特色,以舞弊调查为核心设计专业课程

近几年,舞弊在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有绝对比重,不仅需要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配备法务会计人员防范舞弊风险,也需要各级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开展法务会计工作应对舞弊事件,更需要国家公检法部门录用法务会计人员,提高对各类贪腐人员和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的调查、审理效率。因此,建议致力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高等院校转变原有法务会计教育理念,从会计学与法学知识点的融合角度出发,设置以舞弊调查为核心的法务会计课程体系,不求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课程的大而全,但求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融会贯通。结合笔者的教学经验和体会,专业课程设置可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特色课或专业延伸课两大类。在内容编排方面,应以体现“会计中的法和法中的会计”理念为主线,如专业基础课设为“法与会计学原理”和“商法专题”两门课。其中,“法与会计学原理”课程应从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刑法等)及其与会计行为和会计凭证之间的关联性入手,达到培养学生的“法会计”意识以及会计思维和法律思维联合培养之目的。如在讲解吸收投资业务核算时,加入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进而引出虚假出资、虚假验资等概念;在讲解银行存款业务时,引入票据法,进而提出虚假出资与银行存款业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在讲解材料采购业务时,引入经济合同法和税法等相关法律,进而引出企业偷税、漏税、逃税概念等。“商法专题”课程则与“法与会计学原理”课程协同设置,如重点讲公司法、票据法、经济合同法、税法,并在讲解过程中突出法与会计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课程设置和内容编排不仅培养了学生的会计思维和会计技能,同时使学生意识到会计源于商事习惯的本质,明确会计行为与商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并激发了学生学习和探索的兴趣以及对专业延伸课程的期盼。法务会计特色课程或延伸课程则以舞弊调查为核心设置。目前美国和加拿大一些大学使用的法务会计教材,如《财务调查与法务会计》(Financial Investigation and Forensic Accounting)George A Manning著,《欺诈审计与法务会计:新工具与技术》(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 Accounting:New Tools and Techniques)G. Jack Bologna与Robert J. Lindquist合著,《面向非专家的法务会计与欺诈调查》(Forensic Accounting and Fraud Investigation for Non-Experts)Howard Silverstone与MichaelSheetz合著,《财务报表欺诈:预防与侦察》(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Prevention and Detection),Zabihollah Rezaee著,《财务调查与法务会计》(Financial Investigation and Forensic Accounting)George A.Manning著,《法务会计与财务调查》Forensic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Investigation)Howard Silverston and Michael Sheetz著等都为我们编写和设置法务会计课程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四)从法务会计实践出发,大力开展案例教学

法务会计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法务会计教学必须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近几年震惊中外的典型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例,如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中国的“银广夏”和“蓝田股份”事件等,以及我国国企(如“中石油”、“中储粮”、“中国移动”、国家铁道部)高管贪污腐败案等都是法务会计教学的经典案例。以真实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教学内容,既能更好地实现会计学与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又能增强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玉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及方案研究[J].会计之友,2009(1):86-88.

[2] 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89-92.

[3] 张苏彤.加拿大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7):65-67.

[4] 程乃胜.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课程体系建构探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1):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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