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
【摘 要】近些年来,新闻从业者的伦理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对新闻传播伦理的研究必须更加深入,发挥伦理道德的非权力性社会规范作用。本文概述了新闻传播伦理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当代语境下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及新闻传播伦理的原则和规则,阐述新闻传播伦理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
【关键词】新闻伦理 职业道德 行为 评价
法律和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上必不可少的两大行为规范,法律是伦理道德的后盾,而伦理道德是法律的必要补充。目前我国正处于大变革大发展时期,各个领域都缺乏统一的行动参照系,投射在新闻传播领域便出现了传媒缺乏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的现象。无论是在纸媒还是网络媒体,记者拿“红包”、接受礼品或者接受采访单位招待的问题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以曝光为威胁来拉广告、发行、搞创收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个人或组织通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来获得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的有偿新闻俨然成了新闻界的宿疾。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新闻固然具有商品性,但是新闻更具有社会公器的属性。我们必须将新闻传播伦理放在重要位置,肃清当下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不良作风,还原媒体的社会公器性。
一、新闻传播伦理概述
现代大众传播面临着无处不在的网络媒体,多样又残酷的社会现实和各种商业利益的驱动,其行为在合乎法律性之外,合乎伦理性也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
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中国在19世纪以后才开始广泛使用。伦理多运用于社会或公共生活中的职业语境,指向一种公共生活中外在的客观的理性规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习俗性等特征。新闻事业作为—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它不可避免的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种力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应该着眼于把新闻工作者应该遵循的外在的法律法规内化为自身的伦理道德诉求,发挥伦理道德的非权力性社会规范作用。
新闻传播主体面对形形色色的各类问题,就要根据新闻传播伦理来判别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以及哪些是要提倡的。从本质上看,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的最本质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怎样或“应当”如何去做的问题。这种“应该”是要切实落实到新闻传播主体的行动上,使行为能实现其目的的有效性。
二、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在网络新闻无处不在的现代大众传播环境下,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诽谤、侵犯隐私、剽窃和泄露国家秘密等新闻道德失范的问题层出不穷。根据笔者的理解,导致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传媒的职业权利与党政权力混同
在我国,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传播主体比普通大众拥有更多的消息渠道以及拥有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和发表权等,传媒的职业权利难免会与党政权力发生混同,导致权力寻租。其实质就是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私有化,进行了权钱非法交易,这是导致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一大原因。
2、商业利益的驱动
市场经济环境下,面对各种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有些意志薄弱的新闻工作者屈从于商业利益,丧失新闻职业道德。有些记者面对破坏人们利益的新闻事件,接受相关单位的所谓“封口费”来帮助其掩盖事实真相;有些直接向客户索要版面费来帮助其做宣传、造声势等。
3、媒体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如今,新闻工作者进入媒体工作缺乏一定的把关准入机制,致使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新闻从业者品行低下,主动兜售新闻版面;有些则闭门造新闻,信口开河,是新时代的“客里空”;有些瞻前顾后、畏惧强权,畏畏缩缩不敢报道真相,无社会责任意识等。
4、媒体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面临生存困境
在前些年新浪网的一次媒体从业人员生活状况调查中,发现有近一半的新闻从业人员拿着微薄的薪酬,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没有记者证,没有社会保障,享有病假和产假的占极少数。如此艰难的生活状态很难不被商业利益诱惑,也必然导致新闻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无法全身心投入新闻事业。
三、新闻传播伦理的原则与规则
新闻从业者应该遵循新闻传播伦理的原则和规范,从西方到我国有很多种说法,但总体上大同小异。这里,我们不从这些大的条条框框来理解新闻传播伦理的原则,而是从最具代表性的两点出发来分析——新闻报道要真实准确和体现人文关怀。
1、真实准确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虚假报道是新闻工作的大敌。少数新闻从业人员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新闻纪律,置新闻报道杜会效益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于不顾,捕风捉影炒作负面新闻,甚至胡编乱造虚假新闻,追逐卖点;少数新闻单位放松管理,片面追求收听收视率、发行量,给虚假新闻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带来的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1)假新闻。假新闻是以虚构出的新闻事实为本源的“新闻”,不能归属于“新闻”的范畴。不论是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规则衡量,还是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评价,虚构新闻事实者都是极度不道德的。比如,2013年3月25日中国新闻网深圳记者站站长郑小红在中国新闻网上刊发了一则《深圳90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的新闻。报道称,在深圳打工的90后某女孩单膝跪地给残疾乞丐喂饭,并配发了新闻图片。此报道一经发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该女孩被称为“深圳最美女孩”。但是经核实发现,这是一则故意摆拍的假新闻,是一场商业炒作,照片实际拍摄地点与文中所说不符。策划者也出面致歉,承认照片是摆拍。这则“最美”假新闻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轰动,但是新闻传播者欺骗了广大受众的情感,完全是媒体策划的假新闻,这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失范。
(2)失实新闻。失实新闻在性质上还属于新闻范畴,一般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是凭空捏造,它是对一定新闻事实残缺、偏离、片面的反映。2013年12月3日,国际在线网站率先刊发了一组题为“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1800元”的图片。附文中称: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外国小伙大惊失色,却被女子死死拖住。后经核实真相是涉事外籍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人行横道内将李女士撞到,还大骂该女士。警方暂扣了肇事摩托车,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李女士获赔1800元后离开。在报道中,新闻工作者不要轻易对事件性质下结论,不轻信一方的说法,务必使传播的新闻准确真实。在新闻事实的判别上,传媒要站在第三者立场,以超脱情感的中立观点来描述事实,遵循事实判断高于价值判断。
2、人文关怀
所谓人文关怀就是坚持人际间的平等和自由原则,高扬人的价值和善待自我,坚持理性,反对迷信和盲从。对媒介来说,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就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将人作为价值取向的中心。《挟尸要价》是由《华商报》首发,《照片素材来源于2009年10月24日湖北荆州大学生何东旭、方招、陈及时为救溺水儿童壮烈牺牲,而打捞公司打捞尸体时竟然漫天要价,面对同学们的请求不但不为所动且挟尸要价。该照片在2010年夺得了中国新闻摄影最高荣誉“金镜头”奖。照片的获奖引来一片质疑声,虽然此照片不存在造假的问题,但是没有对图片中的死者部位进行遮蔽,更不应该不做处理就公开发表。《挟尸要价》的公开发表和获奖有悖于新闻职业道德,不能为了博取镜头而忽视社会公德。为了体现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世界各地的新闻界同行对于刊登死难者的照片,一向有着严格的自律,即尽量避免图片上出现清晰的死尸形象,以显示对受害者的尊重。在新闻报道中,不能一味追随受众的喜好和流于肤浅的情感刺激,而是要遵循职业道德,尊重人和关爱人。
四、新闻传播行为的评价
所谓新闻传播行为的评价是指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认识和意识。我们平时在读到好新闻时,看到记者用手中的如椽之笔揭露社会的黑暗面,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与社会正气,心中对他们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并且想要仿效这种做法和精神。有效促使新闻工作者遵守新闻伦理道德以实现伦理规范的评价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良心和声誉。
1、良心
良心是用好与善的心理、思想和意识来进行的自我评价,是依据自己所认同的伦理规范对于自己行为的道德性质的自我意识,主要通过自我反省的方式进行,这种评价容易触及个体的内心与灵魂深处。新闻工作者在接受好处费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来兜售新闻时就要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拒绝好处费便可使自己得到良心的满足。
2、声誉
声誉是外部的道德评价。新闻工作者的声誉是新闻从业者相互的或者社会中的人们对新闻传播行为的外部道德评价。这种外部的社会评价主要通过舆论的方式实现,具有强大的压力,可以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声誉主要从荣誉和舆论谴责两个方面来迫使人遵从道德,阻止人违背道德。
结语
新闻传播伦理道德不是泛泛的空谈,而是要切实落实到具体的新闻工作中。我国在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新闻报道实行实名制、回避制、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以及严格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的管理和使用。但是我们不应一味强调外在的法规约束,更要追求新闻从业者内在的道德诉求,使之新闻传播活动自觉合乎伦理性,发挥伦理道德的非权力性社会规范作用,共同创造新闻从业者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环境。□
参考文献
①戴永明:《传播法规与伦理》[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40
②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98
③翟彦妮,《从记者的角色认知角度浅谈新闻传播伦理评价》[J].《传播与版权》,2013(4)
④马楠,《新媒体时代我国新闻传播人道主义的建构》[J].《中国传媒科技》,2013(6)
⑤陈娜,《2009年国内新闻传播伦理研究述评》[J].《新闻爱好者》,2010(8)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