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
【摘 要】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媒体不仅要对政府和公众负责,更需要对自己负责,媒体对自己的约束,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这就是媒体的自律责任。媒体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应从三个方面担负起自律的责任,即维护公众信任、保障媒体从业人员安全以及防止滥用报道权利。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事件 公信力 媒体 自律责任
突发性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迅速采取大规模处置行动的重大社会事故或自然灾害。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媒体无疑负有重要责任。比如,它有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责任,有正确引导舆论的责任,有帮助政府传播真实信息的责任,有对政府行为进行宣传、批评、监督的责任等。除此之外,媒体还负有自律责任,即自我约束,保障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责任。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只有当媒体能够自律,方能确保其他各种责任的充分履行。
那么,媒体的自律责任主要有哪些方面?笔者认为,主要有:防止其从业人员滥用报道权利的责任;防止滥用舆论监督权的责任;保障媒体从业人员安全的责任。
一、在报道内容上,媒体有责任把握好新闻的报道量
新闻的“度”把握不好,很容易使电视画面成了抢劫的指挥者,加速骚乱的升级。1986年在乌克兰基辅州发生的切尔诺贝利发电厂核泄漏事故中,前苏联政府极力掩盖灾难,媒体基本没有对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报道,后来引起民众极大的愤怒,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前苏联解体的前奏。而后在1991年发生于洛杉矶的骚乱事件中,媒体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黑人青年被暴力殴打的画面在电视上一遍遍播放,从而激起了洛杉矶南部公众深切的同情心,最终引发骚乱。4名殴打该黑人的白人警察被无罪释放的新闻最终点燃了该区非洲裔美国人、西班牙人以及一些白人居民的强烈骚动。电视影像的影响相当显著,正是通过媒体对洛杉矶骚乱事件画面的报道最终使得美国人民不能承受这种精神的创伤。
信息的发布和媒体的报道会起到为公众瞭望险滩和监视风险的作用。从以上两个事件的媒体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媒体对于任何的风吹草动都不放过,能渲染的决不冷处理,这样做的消极后果之一是使得民众产生疲惫情绪,或对民众心理造成永久性创伤;而前苏联的做法则是保持沉默,高度的冷处理。这种应对战略虽然能避免美国媒体引发的民众情绪,能营造一种“稳定和谐”的环境,但这一概率的获得有时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的生命为代价。
因此,媒体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中,有责任把握好新闻的“度”。这里的“度”指的是媒体对一事件的报道量,媒体对事件的报道量应该和事件的发生量和影响程度成正比。如果报道量不够,会给非正规渠道以可乘之机,造成信息混乱,滋生恐慌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调整公众心态;如果报道量过度,只有警告而缺少应对指导和心理疏导,又会产生小题大做的负面影响,不但难以抚平民众的紧张情绪,还会对民众心理造成难以修复的创伤。
二、在报道态度上,媒体有责任防止过分渲染
一篇新闻报道不可能完全客观中立,它一定代表着作者及其背后媒体的立场和情绪。实际上,记者以及新闻媒体也有责任传达他们对于某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态度,然而传达情绪的尺度是需要新闻从业人员把握的,过度的情绪渲染会使受众反感,而没有情绪渲染会使新闻缺乏人情味,也会失去受众。
我国近年来渐渐放宽了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报道的限制,媒体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越来越丰富,加上新闻媒体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媒体为了抓住受众眼球,新闻报道过于煽情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在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就有大量的煽情报道,如某报纸在关于《坚守灾区迎宾大道小卖部震不垮》的报道评论中这样写道:“他们在地震灾区不间断营业,高买低卖救命食品,他们说周围有太多死亡而自己一家人活下来了必须做点什么——他们是见义忘利的商人。曾在纸上的成都精神这次在普通人身上活灵活现闪闪发光。他们随处可见,他们触手可及,他们是参加过九八抗洪的退伍军人志愿者,赶到医院帮护病人的中年女性,排队登记要求献血的做父亲的人……”这篇新闻中,对于事实的报道并不清楚,记者把对事实的报道放在第二位,而把对情绪的渲染放在首位,“见义忘利”、“活灵活现”、“闪闪发光”等形容词的运用,特别是排比句式的使用都对受众情绪造成了冲击。这种忽略事实注重情绪渲染的报道很容易让受众忘记思考突发性公共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而仅仅沉浸在事件造成的悲痛情绪中,或对于鼓励和安慰表现出盲目乐观。灾区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救灾需要做些什么以及如何预防事件的再次发生,才是最需要让受众知道的,只有这种对事实的报道才能让受众理智对待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
在汶川地震中这样的报道随处可见,我们并不是不需要这种鼓舞人心的报道,但是作为新闻媒体应明确自己的首要责任是传播信息,通过真实、准确的事件信息来稳定人心、坚定民意。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在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中应谨慎使用煽动性字句,首先要让受众了解到关于事件本身及其原因的信息,然后才做适度的情感传达,这种情感传达也不应该是完全情绪化、煽情化的,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情绪传达也应该是清醒的、理智的。在这一点上,美国“9·11”后的一篇关于号召民众稳定情绪,坚定信心的灾后报道很值得我们学习,这篇报道大致如下:
第一,让您的钱仍然留在股票市场上,您的投资原来在哪仍旧让它在哪。当股市开市的时候进行投资,这样可以表明您对我们经济的信心。我们的未来掌握在我们这些消费者和投资者自己手上。
第二,像您平常那样给您的汽车加油。如果您发现您所在的社区有人哄抬油价的话,告诉有关方面知道。
第三,购物,不管多小的东西,尽量买东西。不要因为这件事情或者对我们的经济的担心而推迟您的购物计划。如果您因此次事件改变您的购物计划的话,您就等于承认我们的经济会因此衰退的预言。……①可以说这篇报道是一篇很有人情味,充满的情绪的新闻作品,但同时它也含有丰富的信息量,并不是空洞的情绪渲染,这样的情绪传达就做到了清醒和理智,在传达感情的同时防止了煽情的报道。
三、媒体有防止滥用舆论监督权的责任
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是以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依据的,通过传播舆论、引导舆论和形成舆论来实现对政治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最直观的表现。在现代民主政治全面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治体系对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权力越来越认可,大众传媒不仅仅是依附于政府的政治交流工具,还能够对政治进行监督甚至制约,具有独特的主体性和独立性。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辞海》中关于监督的解释是:“监察督促”。郭冠军认为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②这种监督和督促实际上都是一种建议,并不具备强制力,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有一定界限的,这种权利不容侵犯但同样也不能滥用。
近年来,随着媒体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报道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对自身权力认识不够,不知道新闻媒体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因为舆论监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存在的,一旦舆论监督不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新闻媒体也就失去了这种权力。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低下,他们把新闻媒介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舆论监督权利当成自己的私人权力,收受贿赂,骗取钱财,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不仅使中国的舆论监督蒙上耻辱,也对新闻工作者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玷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忽视媒体的社会效益和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立场,大做软广告,做虚假宣传,甚至出卖版面和栏目,为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障碍。③
2013年发生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发表有偿新闻的事件就是媒体从业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的典型案例。关于这个事件虽然有很多争议,但媒体以及记者在事件中不乏滥用监督权以及误导舆论的现象存在。陈永洲收受钱财撰写新闻揭露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经核实报道有失实的部分,陈永洲自己也说有些报道并不是通过实地采访获得的,这一行为已是对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在事件发生后,《新快报》连续发表题为“请放人”的报道,首先从排版上,新快报用黑色大体字将“请放人”三个字放大并放在显眼位置,对读者造成视觉冲击;其次在内容上,《新快报》竟发表诸如“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等内容,用情绪化的语言代替事实的报道,博取公众的同情,并试图掩盖陈永洲撰写有偿新闻的事实,这是对舆论的严重误导。不论在事件中,媒体及记者是否遭遇了不公对待,媒体对待事件的态度都有违真实、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对媒体自身形象和公众认知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值得新闻行业引以为戒。
面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权利的滥用,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很重要,但最有效的途径还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力,同时也制约权力的滥用。
结语
媒体自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媒体的责任自觉和行业自律,媒体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公众,只有公众认可,媒体才有影响力。二是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我约束。媒体承担其自律责任,主要就是为了获得公众的信任。笔者认为,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媒体的自律是对自身角色的深刻认知,也是保障媒体长远利益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①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guoji/22/86/20010915/561116.html
②郭冠军,《试论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丝绸之路》,2010(6)
③刘华蓉:《大众传媒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82
(作者: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