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高缴费低水平悖论分析

2014-06-12 01:45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4年3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保险

■责编/张新新 Tel:010-88383907 E-mail:hrdxin@126.com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颁布,标志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统账模式的建立。2005年,在2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形成了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制度重要参量的缴费率和替代率因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基本养老保险高缴费与低水平的悖论

中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7年和2005年经过了两次改革后,制度框架逐渐建立,缴费和给付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个人缴费比例不断提高,由开始占个人工资的3%逐次提高到目前的8%,企业缴纳比例也达到了20%。3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企业和个人一共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的上限达到了28%。根据相关部门对世界173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险费率的统计,目前中国单位和个人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为40%左右,居世界第13位,在我国目前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①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呈下降趋势。本文中的替代率采用的是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即退休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是一个动态的比值,它能够真实的反映不同年份退休人员的实际购买能力,让退休职工得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20世纪90年代改革初期,养老保险替代率在90%左右,甚至有些部门超过了100%。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养老保险替代率不断下滑,在1997年社平工资替代率为76.35%,到 2011年已经下降到了44.05%(见表1),14年间下降了近32个百分点,下滑的速度令人担忧。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目前建议的养老金最低替代率为55%,我国44%左右的养老金替代率已经大幅低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设定。有关资料显示,当前78%的国家的替代率已超过60%,低于40%的只有海地(33%)一个国家,替代率在40%的也仅有6个国家。这说明如考虑我国人均高达28%的世界较高缴费率,可以发现实际替代率水平已居于世界160多个国家排名的末位,成为世界上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差的国家。②

在现收现付制下,制度的替代率由缴费率和制度赡养比决定,制度赡养比由参保退休人员数与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之比计算得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赡养比在1996-2011年间先升后降,总体维持在1:3左右(见表1)。按照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赡养比,即三个在职工作者缴费供养一个退休人员,人均28%的缴费,养老金替代率应该达到84%左右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初期针对待遇水平设计了退休金“保基本生活”的原则,设定的制度目标替代率为58.5%。然而,从表1和图1中可以看到,基本养老保险社平工资替代率持续下降,在2003年就已经低于制度“保基本”的目标替代率,到2011年数值更是降到44%,与制度目标替代率相差甚远。是什么原因导致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高缴费低水平的不合理现象呢?在本文中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表1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赡养比和社平工资替代率

二、相关文献研究

国内学者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和替代率的研究已经有不少的文献。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合理测算和评价。刘钧(2004)通过回归分析得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上限应为工资总额的30%,职工的养老保险适度缴费率为16%,测算出的这两个数值均高于制度目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率。刘畅(2007)通过分析表明,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7%。刘鑫宏(2009)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出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上限是18.68%。孙雅娜、边恕、穆怀中(2009)测算出我国当前企业社会保险最优缴费率为20.48%。米红、余蒙(2010)测算出2007年低收入群体的最高缴费能力为9.87%,适度缴费水平为5.92%。由此可知,通过模型计算出的适度缴费率绝大多数要低于制度规定的缴费率。很多学者通过对政策和制度实践效果分析认为,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导致了不良后果。丁煜(2001)指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国有企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刘昌平、殷宝明(2011)认为,缴费基数偏低是造成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征缴率偏低、扩面难度加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张艳萍(2012)认为,由于缴费基数小、参保人数少,中国各地企业缴费率偏高且不统一。

2.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地合理测算和评价。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合理替代率数值,很多学者做了相关的研究。邱东、李东阳、张向达(1999)提出我国的替代率合理水平应为55%。郑功成(2003)认为中国未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目标可以确定为50%左右的替代率。李珍、王海东(2012)认为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并将60%的替代率定为保基本是合理的。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很多学者指出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的趋势,并分析了下降的原因。刘贵平(1999)指出,“统账结合”式退休保障制度下存在通货膨胀导致退休收益水平下降的问题。李社环(2010)认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替代率被高估的问题。李珍、王海东(2010)通过定量分析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有其制度内生性,有限的养老金调整并没有阻止替代率的下滑,并分别探讨了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下,“老人”、“中人”、“新人”替代率下降的机理。孙永勇、石蕾(2012)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职工的人均收益对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替代率呈快速下降趋势。李珍、王海东(2012)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运行十余年,替代率快速下降,早已下降到制度设定的60%以下,且下降趋势不变。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与养老金待遇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彭浩然、陈斌开(2012)通过世代交叠模型研究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待遇水平之间呈倒U型关系,从理论上证明了在降低在职人员缴费率的同时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可能性。而且利用中国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的参数取值和数值模拟表明,中国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缴费率的阈值在15.6%,中国政府可以通过适当降低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来缓解代际冲突。

从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与替代率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大多集中在适宜缴费率和替代率的测算,而针对高缴费和低水平这一悖论的研究很少。大多数学者将二者分开独立研究,没有认识到缴费率和替代率是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缴费率高、替代率水平低且持续下降这两个现象同时出现是有问题的。针对目前研究的不足,本文将缴费率和替代率放在同一个研究框架中,对高缴费和低替代率的现象进行描述,并深入分析出现这一悖论的原因和实质,研究解决悖论的对策。

图1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社平工资替代率

三、基本养老保险高缴费与低水平悖论的成因分析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悖论:一方面保持着较高的缴费率,但另一方面,社平工资替代率持续下降,待遇水平偏低。造成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高缴费与低水平如此失衡的直接原因有以下4个方面。

(一)缩小的缴费基数

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虽然可以税前列支并且通过价格等机制转移出去,但是价格的提高毕竟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并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所以从企业本身来说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由于养老保险的法律强制性,企业必须参加,而态度是比较消极的,它们总是会采取各种途径来减少养老保险缴费。

根据[国发]38号文的规定,企业以其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来上缴养老保险费,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上缴养老保险费。在中国,在职职工劳动收入的非货币化、非工资化程度较高,职工工资总额是职工劳动收入中去除实物收入和非工资收入后的数额。根据相关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经常性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收入。企业经常会发放不统计在工资总额中的收入,或者经常将津贴、奖金、补贴等收入排除在工资总额内,只以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小于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又要小于职工劳动收入。在一些地区,许多企业并非按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而是以其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大大的缩减了,实际中的缴费工资远远少于工资总额。

此外,国家规定社会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区间是60%-300%,这样的规定本来是针对特别行业的特殊标准和为了避免养老保险的逆选择问题,实践中却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机会,使他们自动依照最低限缴费。

在表2中, 1997年至2011年实际缴费基数占在职职工年均工资的比值从85.17%下降到了65.91%,15年间就下降了18个百分点。实际缴费工资只有在职职工工资的70%左右。以2011年为例计算,养老保险收入缩水约33%,若以真正的工资总额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养老保险收入不变的话,则缴费率可下降9.6%。

表2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基数与在职职工年均工资相关指标

(二)高估的制度赡养率

除了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与参保退休人员数之外,缴费年限也是影响制度赡养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职职工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若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在计算制度赡养率时这样的职工是被统计在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中的,但是这样的职工又没有缴费,因此制度的赡养率被高估了。

目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的模式,但是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使得个人账户仅仅成为记账方式,统账结合制度变成了名义账户制实际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制下,在职一代缴费供给退休一代,在职一代缴费和退休一代待遇是捆绑在一起的,若是在职一代中断缴费,退休一代的养老则得不到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退休人员只有在职时最低缴费15年,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实践中发现,与一些国家30-4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④相比,我国很多人缴费满15年之后便不再缴费了,最低缴费年限只占其工作时间的一半,甚至更少。这种情况很常见,尤其是中小企业中的在职职工。他们的工资相对比较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相对于他们的低工资来说,占有很大的比例。这部分用于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在现实的效用远远高于几十年后的效用,因此在缴满15年后,很大一部分职工选择不缴费。而中小企业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它们也倾向于在给职工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不缴费了。企业和职工的这种选择,在无形之中使得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被“高估”了。

(三)内含下降的计发办法

2005年颁布的38号文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做了调整,即“老人”( 26号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中人”( 2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新人”( 26号文实施后参加工作)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因此,根据规定,“老人”的养老金由退休金和调整金组成;“中人”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金三部分组成;新人的养老金为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养老金按照38号文的计发公式确定。

1.“老人”养老金替代率下降有其必然性。“老人”的退休金为其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是个固定金额。而调整金部分上调的速度远远低于社平工资的增长率。因此,“老人”养老金替代率必然下降。根据38号文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通过计量模型发现,养老金的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内含了替代率的下降,即计发办法内生了社平工资替代率的下降⑤。因此,“中人”和“新人”养老金替代率也必然下降。38号文虽然将缴费年限作为统筹部分计发公式的一个变量,加强缴费与退休待遇的联系,激励人们缴费,但是由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养老金的调整速度远远跟不上,社平工资替代率必然会不断的下降。

2.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社平工资替代率的下降。38号文所设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为59.2%,它又可以分解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提供35%的替代率,个人账户提供24.2%的替代率。统筹部分中,其目标替代率计算的假定是: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要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且个人缴费年限为35年。通过上文中的比较我们知道,职工的缴费工资要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只占到社平工资的70%左右,甚至还要略低一些,而且35年的缴费年限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达不到,因此,统筹部分的替代率在现实中要低于35%的目标替代率。个人账户部分中,其目标替代率计算的假定是:工资增长率、利率与投资回报率相同,退休余命为12年,缴费年限为35年。从现实中来看,我国个人账户实行参考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在过去12年中的平均值为3%左右,低于通货膨胀率,更是远远低于同期的年均14.5%的社平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的资金不断的贬值。而且缴费35年的假定绝大部分人很难达到,退休余命12年过短了,远低于实际的生命余命,因此,个人账户部分的替代率在现实中要低于24.2%的目标替代率。目标替代率计算中的假定条件过于乐观了,现实中实际社平工资替代率根本达不到59.2%的目标替代率。

(四)失效的调整机制

26号文和38号文对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规定都不是很清晰。26号文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依据什么规定?何为正常?如何执行?调整比例多少?如此等等的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则。38号文较26号文细致了些,文件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38号文中给出了养老金调整的依据,即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养老金调整的标准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和物价两个主要因素,而且规定了调整的幅度和调整的基数,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然而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到什么情况进行调整?一定的比例是多少?究竟什么时候调整和怎么调整?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在2005-2013年之间连续9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2013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893元,与2005年调整前月人均700元的水平相比,9年累计月人均增加1193元(考虑到城市价格指数变动,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际年增长将会缩减近1/4)。因为退休金调整机制的不完善,所以自2006年以来,社平工资替代率的下降速度有所减缓,但是下降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扭转。反而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连续上调,形成了上调的惯性,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产生很大的支出压力。而且每年按照上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固定比例10%进行整体上调,这样的“集体无差别”调整方式对工资低的职工容易产生退休前后收入倒挂问题,即某些人员退休后比退休前工资高,这样很多人会选择提前退休或工作期间中断缴费。

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本来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绝对的下降,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不因在职职工工资快速增长而相对大幅下降。我国这些年通过上调机制来增加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理由并不是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缓解外来的压力,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水平远远高于企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引起了社会和理论界的严重抨击和批判,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因此,政府不断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企图缓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之间的矛盾,但是从上调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目标并没有实现。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的调整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对于调整时机、调整比例、调整基数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没能阻挡住替代率下降的步伐,是一个失效的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高缴费与低水平悖论的实质

缩小的缴费基数、高估的制度赡养率、内含下降的计发办法、失效的调整机制这4个因素在实践中直接导致了高缴费与低水平悖论的存在。而产生这种状况的最根本原因是转轨成本没有合理的解决。高缴费和低水平的现实,意味着合理解决转轨成本的重要性。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是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社会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改革的初衷是一方面通过社会统筹账户实现公平互济,具有再分配功能;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实现效率激励,具有储蓄积累功能。制度设计的愿望是好的,然而在没有妥善解决制度转轨成本的情况下,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账户放在同一种制度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

在现收现付制中,在职的一代缴费用于退休一代的养老,人们在工作时缴费获得了在将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益,如果制度一直这么运行下去,每一代都会从下一代获得养老金的给付,不存在转轨成本的问题。转轨成本是由于新旧制度转变产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或完全积累制转轨,需要将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且未退休的“中人”多年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显性化,形成数量巨大的转轨成本,这是制度转轨必须付出的代价。这就涉及到了由谁来承担转轨成本的问题。

在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企业退休金制度,在低工资政策下,原先应该被积累起来的养老金缴费并没有以养老金资金的形式积累起来,而是作为企业的利润上缴给国家作为投资资本,直接用于了国有资产的投资。养老保险改革后,在转轨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上政府采取了由在职者一代承担,即通过现行的统账结合模式中的代际转移方式逐步进行“暗偿”。“暗偿”的结果是一代人缴费养两代人,企业和在职职工同时承担了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的养老金给付和在职职工自身未来退休后的个人账户积累的双重任务,因此缴费率很高。在实际运行中,统筹账户无法支付数额庞大的转轨成本,又找不到其它的筹资渠道,最简捷的办法便是挪用个账的资金,本应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当期的养老金给付。这就造成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统筹账户透支个账资金,个人账户有名无实,“空账”运转,成为了名义的账户实际的记账方式。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远远低于同期的社平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的资金不断的贬值,替代率在社会平均工资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不断的下降。

转轨成本的这种“暗偿”方式已经留下了很大的后遗症。不仅缴费率在世界排名中处于高位,替代率处于了世界的较低水平,而且资金收支也出现了很大缺口。通过计算各省征缴收入与基金支出相抵后的当期收支结余额,发现在2002-2011年全国有很多省份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收不抵支,缺口额逐年增加(见图2)。收支缺口额的逐年增加,一方面表明在缴费率不能增加时,替代率将会继续下降;另一方面表明我国的转轨成本使用“暗偿”的方式已经不可行了,政府需要采取明确的态度来解决转轨的成本,否则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不可持续。

图2 2002-2011年收不抵支省份数与当期缺口变化趋势

五、高缴费与低水平悖论的解决途径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十几年来社平工资替代率持续下降、缴费率又居高不下的两难困境已经成为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障碍,迫切需要采取可行的措施进行解决。

1.合理消化转轨成本

旧制度下积累的养老金承诺构成了政府的隐性债务,新旧制度的转变使原先的隐性债务部分显性化,成为制度的转轨成本。因此,政府是转轨成本的责任人,转轨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承担。由于计算口径不统一、测算方法和相关指标取值的不同,转轨成本的规模估算值也不统一,这也是政府迟迟没有下定决心偿债的原因之一。政府的偿债方法主要有两种:政府财政和变现国有资产。财政偿债对政府的财政压力太大,而且提高税率或扩大税源等扩大税收的方法影响太广,政府需要承受很大的政治风险,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在旧制度中,本应积累的养老金都作为利润上缴国家作为生产资本追加到国有资产投资中了,因此采取国有资产偿债的方法较之财政偿债方法更优,更容易让人理解。关键是解决如何提高国有资产变现偿债的步伐,以及用于偿还转轨成本后的资金如何管理等问题。

2.统账分立,做实个人账户

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给了社会统筹账户侵蚀和透支的“可乘之机”。个人账户的积累性质要求个人账户资金要能够保值增值,但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转、低息记账给未来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因此做实个人账户势在必行。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是统账分立,首先要在理论上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属性上是相悖的。统筹账户具有公有性、风险分散、追求社会平等等特征。个人账户具有私有性、风险自担、追求效率等特征,因此不应将属性相悖的两种账户捆绑在一起。其次,实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资金管理上的分立。真正建立养老金收支两条线,收支分立,统筹账户不能以各种理由从个人账户上支取资金,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各自投资。最后,实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制度上的分立。将个人账户独立出来和企业年金合并建立第二支柱,成为自愿的储蓄保险,真正发挥其资金积累作用。统筹账户作为第一支柱,成为缴费型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负责,实现风险分散和互助共济。

个人账户做实后,首先应该解除不合理的硬性投资管制,制定相应的投资规则和监管策略。个人账户基金的资产投资范围不应被限制在银行存款和国债,这种规定至多能够保障个账基金的名义安全,而无法保障其实际安全。在我国,由于个账基金绝大部分是存于银行,在高通货膨胀率面前,个账基金的名义安全也无法保障。因此,应允许个人账户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合,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个账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获得较为合理的投资回报,资金获得保值增值,资金积累效率提高。

3.加强征缴管理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够逃费、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原因是它们没有完整的缴费记录。因此,首先要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的记录系统。全面地记录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进行公开,做到信息透明,以便企业和职工进行相互监督。其次,加强养老保险部门的内部管理,尤其是审核管理。详细的审核应缴费企业的缴费情况,审核企业和职工的应缴工资总额,核实缴费基数,避免逃费欠费、漏报瞒报工资基数情况的出现,做到按时足额的征缴保险费。最后,提高社会保险部门的执行力。加强社会保险部门与税务、审计、财政、劳动监察等部门的合作,增强征缴执行力,尤其是处罚方面的执行力。

4.建立合理有效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目前我国养老金的调整是不规范的,缺乏明确和清晰的规定,调整的时机、调整的比例、调整的基数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一整套的调整机制并没有建立,国家进行的不规范的零星调整只能称为调整的手段而不是调整机制。因此,国家需要建立一套合理、规范、有效的调整机制,规范调整的时机、调整的比例、调整的基数,使养老金调整机制真正做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绝对的下降,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不因在职职工工资快速增长而相对大幅下降。

注释

① 资料来源: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2/0920/c1001-19065576.html,2012年09月20日。

② 资料来源:http://www.xiangrikui.com/shehuibaoxian/20120210/186354.html,2012年2月10日。

③ 因为统计范围的有限,有人认为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有些虚高。在本文中假定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是真实的。

④ 在法国,获得全额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在2012年为41年,预计2020年将逐步调整为41.5年。数据来源:陈天昊.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岁中国的启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2):第59-67页。

⑤ 李珍,王海东:《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机理与政策意义》,载《人口与经济》, 2010年第6期,第59-65页。

1.丁煜:《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51-55页。

2.李社环:《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高估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载《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第2期,第137-140页。

3.李珍、王海东:《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机理与政策意义》,载《人口与经济》, 2010年第6期,第59-65页。

4.李珍、王海东:《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研究》,载《保险研究》,2012年第1期,第97-103页。

5.刘畅:《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效率研究——基于天津市的实证分析》,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28-32页。

6.刘昌平、殷宝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平衡与可持续性研究——基于国发﹝2005﹞38号文件形成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载《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1期,第19-24页。

7.刘贵平:《“统账结合”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欠及改进措施研究》,载《人口与经济》,1999年第4期,第40-44页。

8.刘钧:《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确定:理论与实证分析》,载《财经研究》,2004年第2期,第73-79页。

9.刘鑫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实证评估》,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28-34页。

10.米红、余蒙:《中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能力测定的模型创新》,载《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11期,第29-31页。

11.彭浩然、陈斌开:《鱼与熊掌能否兼得:养老金危机的代际冲突研究》,载《世界经济》,2012年第2期,第84-97页。

12.邱东、李东阳、张向达:《养老金替代水平及其影响的研究》,载《财经研究》,1999年第1期,第30-32页。

13.孙雅娜、边恕、穆怀中:《行业收入差异的养老保险最优企业缴费率的分析》,载《人口与经济》,2009年第5期,第91-96页。

14.孙永勇、石蕾:《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务风险的主要来源及对策》 ,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11期,第30-35页。

15.张艳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探索》,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6期,第116-118页。

16.郑功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载《劳动保障通讯》,2003年第3期,第2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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