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川 姜平
摘 要:最近多地发生夫妻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对婚内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现象,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文拟对婚内侵权赔偿问题进行法律研究,为我国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提供学者建议,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赔偿责任
一、婚内侵权法理分析
(一)婚内侵权概念
婚内侵权,即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损害的过错行为,应当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婚内侵权特征
其一行为主体特殊:从婚内侵权的概念不难看出,婚内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仅限于依法登记的夫或妻,即婚内侵权是夫妻之间的侵权,是侵害方对与自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
其二时间上特殊:婚内侵权仅限于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主体的特殊性限定了侵权行为发生时只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也是构成婚内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其三被侵客体特殊:根据上述侵权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上的特殊性,即可得出被侵客体也存在特殊性。主要为:婚内侵权仅限于侵害方对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同时还包括侵害配偶权,比例违反同居义务、违反忠诚义务及相互扶助义务等。
二、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行为赔偿机制的法律基础
(一)法理基础
1.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个体权益对构建稳定和谐稳定家庭的关系具有基础作用。从自然法角度,个体权益权利是其他社会法律关系存息的本源、是社会文明的基因。以夫妻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关系中,维护个体权益更显重要。只有维护和谐稳定的个体权益才能在尊重和礼让中推动家庭和睦发展。同时,也为当夫妻之间个体权益产生冲突时,乙方或双方能够以宽容和尊重为基础维系夫妻家庭关系。
2.在夫妻关系期间,因个体权益的诉求会发生碰撞,更甚者发生乙方对另一方人身权的侵害。此时可能是乙方对另一方侵害是无过错行为导致,但也会发生乙方对另一方个体合法权益的故意侵害,构成婚内侵权行为。因此,在国家法律层面应该对此婚内侵权行为予以相应的救济途径。构建婚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能够规范夫妻行为,促进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3.婚姻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理论界承认婚姻法律关系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一种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为灵魂的法律关系,契约关系的有序运行得益于契约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实现,义务按约履行,以保证每个契约主体的利益关系稳定运行。
(二)制度基础
1.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经验:海洋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司法一致的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从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角度阐述了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也规定了婚内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对赔偿方式、赔偿义务主体、履行条件、被侵权人的法律救济等做了原则性规定。
2.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如下基本理念,夫妻双方人格是相对独立了,是自愿平等构建婚姻关系的,由5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主体人格同体关系向婚姻主体人格分离的进化。在此过程中,由从前的“妻随夫”、“妻无人格无财产”思想向“妻占半变天”“妻财产权权独立”思想的确立。
三、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定与不足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对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障碍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内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归夫或妻各自所有的除外。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人所有的财产种类包括:婚前财产;婚前有特别约定的婚后財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特定人的财产,包括一方父母赠与个人的财产,一级伤残补助及赔偿金,属于一方个人专属的物品。而上述规定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获得赔偿金依法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婚内侵权赔偿是对被侵权人的在遭受身体权、健康权、配偶权侵害时,对侵权方的一种惩戒措施,使被侵害方获得一定的补偿。
(二)我国未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立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夫或妻都有工作学习的权利、夫妻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上述规定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确立存在的,也在调整我国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正是受制于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以至于上述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各自的人身关系、独自人身权进行立法规定,造成了制度的缺失。婚姻家庭中彼此人身关系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和核心。但,我国对夫妻人身关系制度的缺失,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导作用,不利于推动夫妻双方建立良好的婚姻观念,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四、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夫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制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的实现,依赖于个人财产的占有处分问题。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应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的范围。拓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个人财产的范围,可以根据人身属性,从多个视角确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对于婚姻关系确立前的个人财产可以根据公证制度进行公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允许其签订相关的婚内财产权属协议,同时可以允许其进行公证及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但夫妻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完善现行《婚姻法》设立法定婚内分别财产制
纵观现行《婚姻法》规定,针对夫妻财产规定种类较少,法定财产制仅指除另有规定外,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所得财产共同所有。《婚姻法》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享有法定婚内分别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到对方的经常性侮辱、暴打、辱骂、遗弃、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互相扶助义务、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侵害,侵权方有重大过失或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任命法院提起婚内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法院支持判决后,夫妻双方则实施分别财产制,但夫妻双方仍善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无过错方有追偿权。
(三)完善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
夫妻双方因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产生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属性确立在各自身份上效力,即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生产权、生活权、工作和学习权,使用行使权及生育权,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同居的义务、忠诚的义务、计划生育、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三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应完善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在借鉴国外成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还应明确,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日常家事处理代理权等制度,以推动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五、结语
婚姻家庭是一种基础的社会关系。当下正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借鉴国外成熟法律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方面构建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推动家庭、社会和谐发展。(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年。
[2] 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