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宏刚
(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渭南714099)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经济学分析
韩宏刚
(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渭南714099)
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股强大的力量。然而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因就业歧视使其发展受阻。文章从个人偏见模型、统计性歧视模型和非竞争性歧视模型三个经济学原理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指出就业歧视对城市人口就业和“民工荒”产生的影响,以及从政府层面、雇主和农民工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农民工;就业歧视理论;经济学分析;策略
就业歧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就业歧视指的是在社会各界的意识观念中,对某群体的就业存在着不公正对待的现象;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指的是雇主为既定生产率特征所支付的价格、所区分的职业依据群体特征的不同而表现出来的系统差别。就业歧视也存在市场前就业歧视和市场就业歧视之分,前者指的是在本质上使劳动者具有更少的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及应有的就业保障,后者指的是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劳动者,在员工录用、工资待遇、岗位分工以及职务晋升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性的对待。[1]农民工就业歧视指的是农民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就业地位不公、待遇差异以及缺乏相关就业保障。引起这种现象的因素有我国国家体制转型、政府政策的变动等。
(一)个人偏见模型
个人偏见模型是用来说明劳动力市场歧视的来源之一。该模型有两个假设:(1)存在一种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的单个厂商被看成是“工资接受者”;(2)雇主、顾客或者是雇员存在一定偏好,即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喜欢与某类人打交道,而排斥一些具有某种特性的人。该模型可分雇主歧视、顾客歧视与雇员歧视。
1.雇主歧视
雇主歧视模型假设雇主对某种特征的雇员有偏见,对于自己偏好的人群,即使其他雇员与他们一样,都具有相同的资格,但在招聘时,他们也愿意支付更高的工资来雇用这部分人。这样,在满足雇主们偏好的同时也让他们付出了更高的成本。
假定男性和女性雇员劳动生产率一样,雇主在决策时仍然认为女性劳动生产率低,则女性员工的劳动生产率就会因为雇主个人主观印象或者个人偏见而大打折扣,且这种个人偏见越深,实际劳动生产率被贬值的程度就会越大。
如图1所示,MRP为工人在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边际生产率,d为女员工的生产率贬值的程度。女员工的工资率为WF,男员工的工资率为WM。仅从男性雇员看,当MRP=WM时市场是均衡的;而对女性来说,则为MRP-d=WF或MRP=d+WF。因为男女性劳动率是相同的,所以WM必然大于WF,这就说明当女性受到歧视时,她们为了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就业岗位,就不得不降低自己对工资的要求。
图1 妇女雇员在歧视性企业中的均衡就业水平
雇主歧视将会令雇主付出更多的成本,所以,理性的雇主一般是不会采用这种政策的。但歧视性雇主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即满足他们带有偏见的偏好,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企业必须实现利润最大化才能从所投入资本中获得正常收益。由于非歧视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他们能够从既定的投资组合中获得更多收益。因此,可能会出现非歧视性企业买断歧视性企业,从而逐渐接管整个市场。也就是说歧视性企业会遭到惩罚,歧视不可能持续下去。但一些具有垄断性地位的企业,是有机会和动力去采取这种具有歧视性的雇用政策的,这种现象在中国是显而易见的。
2.雇员歧视和顾客歧视
雇员歧视,占优势地位的雇员可能会避开那些使他们不得不以一种自己不喜欢的方式与另一类成员打交道的工作。由于雇员歧视,对于雇主而言,其雇佣成本和摆脱他们的成本都是很高的。
该理论认为是指某类雇员不愿意与具有某种特征的雇员在一起工作,此时,雇主为了不改变雇用员工标准,就必须向这一部分雇员支付一定的补偿来留住他们。在许多城市,政府为了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当地居民的制度。当城市居民失业或下岗时,就能够得到政府的补助,用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即使永远不工作,也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农民却没有这样的待遇,所以城市雇员便有了歧视的“资本”。从企业角度分析,为了当地人口的就业率,政府会出台相关的补贴、奖励等激励措施,以鼓励当地人口就业。这就间接降低了企业雇用工人的成本。在支付给歧视雇员补偿后,甚至还会有盈余,所以,企业是愿意支付补偿金的。但如果没有这些保障措施,而是在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中,这种歧视是会消失的。
顾客歧视是指顾客在某些特定场合偏好某类雇员来为其服务。顾客歧视将会导致相互隔离的工作场所出现,无论是对歧视者还是对顾客都会带来一定的成本。该歧视主要存在于那些顾客与雇员有较高接触的职业中[2]。
(二)统计性歧视模型
统计性歧视是指雇主在雇用员工时,会利用群体资料去评价应聘者,以此作出决定。此时,即使部分应聘者符合公司招聘标准,也会被忽略掉,这样歧视便产生了。统计性歧视的经济含义是统一群体中的每一成员之间的相似性越差,则运用群体所带来的成本就越高。
统计性歧视问题的根源在于不科学的统计方法和不确切的统计信息。通常雇主希望雇用到生产率高的员工,但实际上,在有限的招聘时间内不大可能掌握员工的实际劳动生产率,只能利用与员工个人的一些与生产率有关的特征加以判断,如搜集有关求职者的信息,包括年龄、教育、经验等等;还会采用一些筛选方法,如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等来补充信息。但上述方法也有局限性,即获得求职者的详细资料代价很高。因此,在实际决策过程中,雇主还会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利用其对教育背景、种族、年龄、性别等的刻板印象来决定最终雇用[3],这样就容易产生统计性歧视。
对农民工而言,这样的歧视现象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农民工以往做的都是一些没有太高技术要求的体力劳动,所以许多雇主在招聘农民工时,为了降低搜寻成本,也就只会给他们提供类似的工作。即使有一部分农民拥有雇主所需的技能,或者农民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能够很好的掌握这些技能,但得到这类工作的机会也是十分渺茫的。一直以来,许多农民工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都比较低,雇主又不愿花更多成本去获取少数农民工的信息,因而也就只能提供那样的职位给农民工。
(三)非竞争性歧视模型
非竞争性歧视模型假设单个厂商对其支付的报酬具有一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通过厂商之间的串谋或是其自身的垄断力量实现的。
1.拥挤效应
拥挤假说认为,某一部分人的收入总是低于一些人,如女性收入低于男性收入,此时,他们的就业领域就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形成“拥挤效应”。如图2所示,通过将女性挤入狭小的“女性职业”系列中,男性将在男性职业中获得高工资率,Wm(相对较少的供给),而女性则在女性职业中获得较低的工资率(相对较多的供给)。
用该理论来分析农民工也一样,农民工的收入低于当地劳动者的收入,农民工的就业领域被限制在一定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劳动力供给过量,出现这种现象主要还是政府政策以及雇主对农民工的歧视。
图2 妇女雇员在歧视性企业中的均衡就业水平
2.双重劳动力市场
双重劳动力市场是指一级和二级劳动力市场,前者较后者提供的工作岗位具有较多的优越性,它具有较高的劳动报酬,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条件,还有较大的发展机会和稳定的就业。它们是两个没有任何竞争的部门,是相互分割的,在这两个市场之间流动的可能性非常小。
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机会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其岗位只会被限定在次级劳动力市场。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求职者具有不稳定性,表现为劳动者流动性较大,因此企业缺乏动力及积极性为劳动者培训,进而导致农民工难以通过培训的方式提高自身技能以赢得较好岗位。以发展中国家为典型代表,当今许多国家都存在双重劳动力市场,但不同国家形成这两种分割市场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有的是在由于宗教信仰,有的是性别不同,有的又是由于民族差异等等。在我国,农民工和城市劳动者在就业范围上的分割是一级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分割形成的原因包含人为因素、制度因素和社会因素。单纯经济学理论的分析,相对而言是比较片面的。
3.串谋行为
串谋假说认为,企业的雇主们为了使某些雇员群体接受其控制报酬的情形,会不自觉地相互联合,合谋来压制女性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很明显,该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不能准确说明如何使所有的企业雇主们都能遵守预先制定好的串谋协议。因为该协议无丝毫的强制性且协议主体具有模糊性的特点,即使雇主不遵守协议,也不会得到惩罚。所以在有的时候,一部分合谋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事先规定的协议,导致其他合谋者的利益受到损失,该协议就会破产,其串谋行为也会不复存在。从农民角度看,当前这个社会,许多雇主合伙起来,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对其待遇进行削减而且不会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等,此类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越来越多,而且还很“成功”。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影响
1.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影响
零替代关系是指农民工与城市人口之间不存在竞争,没有谁抢谁岗位的问题。它又可以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有的工作,农民工和城市就业人口都能干,但城市就业人口不愿意干,放弃了对农民工的替代。这类工作的特点就是脏、险、累,主要集中在一些以支付简单劳动力,不需要具备太高科学、文化素质的行业中。[4]例如加工制造业、建筑业、家政服务等。后者是指有的工作,农民工想干,但该工作对技能有较高要求,有很多技术农民工根本不具备,从而放弃对城市就业人口的替代,这时候的农民工是被动的。
在主动零替代关系中,由于城市就业人口与农民工不存在竞争关系,城市就业人口不愿意从事这类工作,所以就业歧视不能增加当地人口的就业,只会令该岗位空缺,令大量农民工失业,进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如图3(a)所示,因为当地居民不愿意从事这类工作,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S1就是劳动力供给曲线S,根据图中的L1,农民工的就业决定因素是市场需要,然而因为就业歧视问题,农民工的供给曲线就从S1左移至S0,相应的就业量就从L1降低到L0,L0、L1成了空缺岗位,这部分岗位城市居民又不愿意填补。所以在零替代关系下就业歧视只会让更多的农民工失业,而不会增加城市就业人口的数量。
在被动零替代关系下,是否存在就业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量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因为在这种关系下,即使不存在就业歧视,农民工也没有能力,没有职业所需的技能来从事这类工作。图3 (b)所示,在这样的市场中,劳动力的供给就是城市劳动力的供给曲线S2,与农民工不存在任何关系。由此可见,农民工就业歧视因为零替代关系不会影响城市人口就业,而恰恰相反,会导致农民工无法就业,整个社会的总就业量随之降低。
图3 主动零替代关系下城市就业人口与没农民工的竞争关系
2.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就业人口的影响
替代关系是指,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存在明显的竞争性,双方有着共同的就业意向,可以拥有同工种的就业岗位,比方说在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餐饮服务业。在这样的关系下,若城市就业人口的意愿工资高于市场工资,城市就业人口就不会就业,农民工的供给曲线会跟总的劳动力供给曲线相互重合。而在此情形下,就业歧视就会单方面地减少了农民工的就业,相反不会增加城市就业人口;当城市就业人口的意愿工资低于市场工资水平时,总供给曲线就会演变为城市就业人口曲线与农民工供给曲线的相互组合。在此情形下,就业歧视只会导致城市就业人口的增加,而相反就是农民工失去更多的就业机会,造成社会就业总量的减少。
(二)就业歧视对“民工荒”的影响
“民工荒”是指民工短缺现象。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南方一些主要城市,在春节时期尤为明显,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一种结构性短缺。就业歧视是导致“民工荒”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待遇歧视以及合法权益歧视等方面。
1.工资歧视
“民工荒”现象的出现,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低水平的农民工工资状况。多年以来的“民工潮”现象使普遍的企业认为农民工的劳动供给是十分充足的甚至是绝对剩余的,而且还有一个荒唐的观念就是认为农民工劳动力是廉价的。这样的认识导致的后果就是多数企业任意压低民工工资。使农民工工资长期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而且与城镇职工工资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且其增长幅度几乎接近于零,这样低廉的工资将很难吸引和留住民工。
2.待遇歧视
影响农民工流动意愿的还有工作环境和用工条件。实际用工过程中,农民工大多数都从事了一些相对而言比较辛苦、比较脏或者非常危险的工种,而这些岗位是城市就业人口所不愿从事的,这些岗位上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时间很长,工作强度比较大,常常伴随的是极为差劲的安全保障,这些必然会直接影响着劳动力要素的供给水平。
3.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在农民工的用工现实中,农民工往往表现为:低工资水平、拖欠工资、人身安全无保障、人格和尊严的缺失、不平等的就业和择业、劳动保护措施的缺乏、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居住和生活权利受到严格限制等。这些现象说明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而无法受到保护,加之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更多的农民工只能选择放弃或辞职,“民工荒”由此而生。
4.社会体制和制度方面也存在歧视现象
多年来形成的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种严格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在城市无法实现安居乐业,同时,与户籍管理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完整的城市就业、保障福利等制度也就成为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严重障碍;其次,名目繁多的乱收费导致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成本不断提高。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与日俱增,这就大大增加了他们进城务工的成本,也就促使他们进城的意愿降低了。[5]
(一)政府层面
1.制定完善的就业政策
政府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反农民工就业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政策体系,以消除农民工进城工作的不平等性要求和政策性障碍,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农民工问题具有复杂性、过渡性等特点,所以国家在缓解农民工歧视现象时应当因时制宜,制定完整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的不同对应之策。
2.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反农民就业歧视法律
长久以来,农民工就业歧视的问题就一直存在,如何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要想农民工的权益得到维护,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下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才会一步步弱化并真正消除地。法律赋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同时也需要赋予农民工维权的有效法律手段以及救济途径,赋予农民工与政府维权相对应的维权权利,这样能达到强化农民工的保障监察效果。[6]
3.提供优质服务,完善管理制度,为农民工搭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以及遭受歧视的人的劣势和他们特殊的困境,决定了制定和完善反对就业歧视和职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毋庸置疑,同时要为农民工搭建一个包含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公共的就业服务平台。
4.政府部门针对反农民工歧视应当率先做出表率
当今社会,部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对岗位划分的不合理以及职位的不明确造成了企业使用了大量的农民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也就是临时工,而对于临时工的福利待遇方面与编制内的人员相差悬殊。综合他国的反歧视经验来看,政府部门在反农民工歧视的问题当中应率先做出表率。在我国,因为农民工地位出身的不同,会在这些单位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而且很多单位对这种歧视都不够重视。
5.营造和谐的农民工就业社会环境
可以多利用媒体的力量,大范围的曝光歧视问题,宣传公平公正,形成平等的农民工待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要提高农民工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力度,可以大力宣传农民工中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二)雇主层面
1.遵纪守法,依法制定并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雇主和雇员之间必须签订双方应该履行的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各用人单位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经济法,劳动合同法等)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章程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并严格执行。无论是什么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工资是农民工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农民工劳动的动力和最终目的,所以各用人单位要规范其工资发放的行为,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做到月清月结,绝不恶意拖欠或扣押农民工工资。此外,农民工工资偏低,在相同工作上却得不到相同报酬的现象在许多企业还特别多。用人单位要根据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生活消费水平适时合理地调整农民工的工资制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用人单位还必须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一视同仁,对每个员工工资发放的标准都是一样的。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节假日的相关规定,对加班加点的农民工支付额外的报酬。
3.规范用人标准
制定公司的用人制度,严格按照用人制度来执行。许多企业对一些岗位的要求还是凭借想象力,违背了公司的用人标准。提高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自身的业务水平,是消除歧视的必要条件。
4.增强法制意识,保障农民工安全卫生权益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企业则是“游戏规则”的执行者,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与劳动力供给者平等展开交易,这既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的充分条件,又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具有脏、险、累的特点,所以农民工工作的安全和卫生显得极为重要。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以及农民工工作的性质,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新雇用的劳动者各种危害事项及应对措施,确实保证他们的安全健康。
5.增加农民工培训的机会,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企业应根据公司的需要,对农民工定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认真完善并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培训规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技能,使他们能及时适应岗位的需求。各企业还应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他们建立各种活动场所,开展各式各样的活动,并不断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自信心。
(三)农民工个人层面
1.调整心态,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要对自己充满信心
农民工要作好心理准备,学会在一个生活和工作完全不同于家乡的新环境中生存。树立竞争和学习的意识,在能力和个性特征上努力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长期以来,农民工一直受到城市人口的歧视,自卑感一直伴随着他们,因而一定要树立自信,做好自己的工作,不再畏首畏尾,把自己的工作努力做到最好。
2.提高自身技能,努力寻找培训与开发的机会
农民工应尽量让自己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让自己把工作做得更好。工作后的农民工应树立危机意识和抗压意识,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时刻调整自己,争做学习型人才,做到工作不忘学习,在学习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用过硬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的个性特征去实现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
3.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法律知识并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在就业市场,劳动者遭遇企业歧视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劳动法中虽然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大张旗鼓地弄出一些无谓的求职因素如姓氏、属相、血型等来挑剔求职者,面对就业歧视,劳动者要勇敢说不。
4.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延长接受教育的时间
长期以来大多数农民工的科学文化水平都较低。许多企业在招聘时对学历都会有要求,所以这部分农民工就被排挤在外了。改变自身,改变雇主对自身的看法是农民工摆脱歧视的必要条件。
5.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农民工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务工的农民应严格遵行城市中的各项规则,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及文明礼貌,培养一个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使自己尽快融入到新的环境中,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城市中各种秩序和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1]管志慧,彭兆祺.我国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的研究[J].科技与管理,2004,(2):25-26.
[2]郭正模.劳动歧视问题初探[J].经济科学,1994,(2): 71-72.
[3]卢周来.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问题透视[J].经济体制改革,1998,(3):47-48.
[4]谢嗣胜,姚先国.农民工工资歧视的一项计量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6,(4):66-67.
[5]冉宏伟.农民工就业歧视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19-20.
[6]张慧.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 2005,(10):36-37.
【责任编辑 马 俊】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HAN Hong-g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Weinan Normal University,Weinan 714099,China)
Migrant worker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abor force in our country,is a powerful force to promot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However,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the labor market in our country stops migrant workers from developing.This article mak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bout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through the Personal-Bias model,the Statistical-Discrimination model and Non-Competitive Discrimination model,and points out that the effect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on urban employment and“shortage of migrant workers”.The article also provides the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aspects of government,employers and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eory;economic analysis;strategy
F241
A
1009-5128(2014)06-0092-06
2013-12-09
韩宏刚(1979—),男,陕西渭南人,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