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前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西北革命根据地经济工作的历史继承与时代特色
王明前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西北苏区经济工作继承了中央苏区合作社经济的积极成果,有效维护了财政体系的完整和良性运作。随着长征后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制定,西北苏区的经济工作较中央苏区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富农政策的调整并不意味着阶级路线的放弃。正是由于对阶级路线的坚决贯彻,党领导苏区军民积极开展春耕、夏耕生产斗争,集中解决粮食问题,克服陕甘宁地区恶劣经济条件带来的困难,并采取灵活手段促进商业和对外贸易的繁荣,为迎接全民族抗战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西北革命根据地(西北苏区);财政体系;合作社;富农政策;粮食问题
中共党史学界对西北革命根据地(以下简称西北苏区)①西北革命根据地前后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中共西北工委时期(1935年2月—8月)、中共陕甘晋省委时期(1935年8月—10月)和中共中央达到陕北后的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时期(1935年10月—1937年9月)。本文以第三个时期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②相关研究参见吴志渊:《西北根据地的历史地位》,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陈永恭、秦生:《星火燎原燃西北:西北革命根据地创建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潘富盈:《试论西北革命根据地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西北师大学报》1985年第1期等。对西北苏区的形成和历史地位,以及对抗日战争的动员意义,党史学界一致给予高度肯定。作为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领导全国苏维埃运动,并准备领导全国抗战的最后一块革命根据地,西北苏区理应是江西中央苏区的历史延伸,对中央苏区而言具有历史继承性。同时,由于长征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剧烈变化,在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的新形势下,西北苏区时期的中共中央适时调整了部分中央苏区时期的政策。另外,陕甘边地区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与江西中央苏区存在明显差异,迫使中共中央的经济工作必须解决许多具有时代和地区特色的难题。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探讨西北苏区经济工作的历史继承和时代特色,以期增加党史学界对西北苏区的学术认知。
(一)财政体系的继续维护
中央苏区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艰难地建立起正规的财政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中央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会计、国库及银行制度、关税制度和审计制度。[1]长征胜利后,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于1935年11月16日发布训令,着手规范财政工作。首先,训令明确革命财政的阶级性质,宣称:“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的财政来源,最大部分应该是夺取敌人资财与对剥削阶级的没收与征发。”其次,西北办事处希望中央苏区时期形成的财政体系和财政工作精神,在新时期应得到延续,要求做到:“收入与支出须绝对的统一,部队地方政府所有收入,解缴金库,其开支则按照预算发给;票币形式急需统一,发行数量应不超过市场的需要;关于土地税营业税关税等各依次开始进行,但须先使群众了解纳税的意义,同时要根据累进的原则,使富裕的人负担数多。”[2]2-3这一训令体现了中共中央恢复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决心。
之后,中华苏维埃财政部于1935年12月10日颁布《暂行会计出纳规则》,为预决算制度的恢复做准备。这一规则首先规范财政收支的基本原则,要求:“各级财政中,各征收机关,以及红军中各级没委,直接收入筹款及其他款项时,均须填给缴款以三联收据以备逐级查核”;“各机关一切支出,统由财政部支付之。但省县财政部非得到中央财政部之支付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区一级各机关经费,须向县一级管辖机关领取,绝不得将收入之款,在未缴到县财政部以前,擅自动用”。县、省和中央各机关每日所需经费,需逐级上报后,由中央财政部审核,按中央财政部核准预算通知书,分别向县、省和中央财政机关领取,并须逐级备案。前方红军每月经费“由各级供给部具领条向同级没委预支,由没委将领条当现款按级解交中央财政部,向总供给部转账”。省、县财政部所有收入的余款应交上级。该规则特别强调:“每条账必须有单据为凭,根据单据逐条过入日记账,由日记账过入总账与补助账。过账时,必须注明单据号数;每日库存现金,必须与日记账库存数目相符,未经会计科记账,出纳人员绝对不得直接付款给任何人。”[2]13-23
在恢复金库制度后,中央财政部就不再代行金库职能。1936年6月1日颁布的《暂行会计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各征收机关所收之款,必须如数缴纳金库,绝对不得于未缴纳金库以前,擅自动用;各机关一切支出,统由金库支付之。但各级金库非有中央财政部之支付命令,或上级金库之支票,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中央财政部在金库恢复后转变职能,专门负责审查预算。“各机关每月支领负责,应先期照章编具支付预算书,送中央财政部核发”[2]36-39,各机关余款也不再上交各级财政部,而交同级金库收存。
在1937年4月23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关于财政措施的新规定》中,中央苏区财政体系诸环节得到进一步确认。财政体系的前提为预决算制度。新规定要求:“预算上没有的,不许开支;某项费用业经规定限度的不能超过,决算上的项目单据不能含混。”财政体系的保障环节为审计制度。新规定要求:“要认真审核,不仅看他是否合手续,并要看他用得当不当。在没有设审委的地方,财部、供给部,须负责审计。”同时,新规定规范采购制度,要求做到统一购买:“前方集中于采买委员会,后方集中于贸易局,采买的东西须经过一定的首长核准。”[3]28-29
财政体系的保障环节审计制度也得以恢复。1937年2月12日,西北办事处宣布:“为切实实行预决算制度,监督苏维埃财政方针之实行,严厉的反对贪污浪费,特设立国家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各机关部队之预决算书应即按期呈报该会审查,否则不得支领任何款项”[2]67。
国家货币符号的强制推行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财政收支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原陕北省苏维埃财政部印币所划归中央财政部,改称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4]535。西北办事处首先通过在合作社经济中倡导使用苏币,强制推行苏区货币,“责成国民经济部普遍的帮助群众建立县区合作社,加强原有合作社的工作,使群众使用苏票向合作社能买到食盐布匹及日用品”;其次,强制在市场交易中使用苏币,“商人群众在苏区内必须使用苏票,不得故意卖收白票现洋;各机关购买日用货物一律禁止在当地使用白票现洋”[2]60。为此西北办事处要求苏区群众“凡买卖货物,都要使用国家银行发行的票币,因为苏维埃票币是工农自己的”[4]158。苏区各级党政部门也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基础工作。中共陕甘宁省委指示庆阳县委,要使苏币“在群众中流通,不仅是要宣传解释,而更重要的是注意建立对外贸易,努力办合作社,使群众接收苏币,而又能买他所需要的东西(特别是苏区缺乏的东西如布等),这样苏票才能畅行”[4]223。神府特区苏维埃政府的小型印钞厂,在1937年上半年印刷票面1元的钞票51000余元,回收47890余元,“农民使用货币互相交易,并且可以到合作社买回布匹及生产用品,大大地方便了群众。同时,党政机关和红军部队也可以用钞票到集市上购买粮食及其他日用品”[4]528。
但出于西安事变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需要,这一政策也相应有所变通,对苏区、友军交界区域采取特殊过渡办法,规定:“苏维埃机关或部队进驻到友军区域,为保证商业自由,及尊重当地市场习惯,在苏票未能在当地流通以前,一般的须使用友军的白票现洋。”[2]65
税收的正常征收是苏区财政正常化的重要特征。在陕北苏区,“收税必须由财政部统一征收。收的税必须由财政部统一分配,其他单位不能自行收税和自行支配。那时还没有征收农业税,只征收营业税和交易税”[4]539。
此外,西北苏区在继承中央苏区财政体系的同时,开始尝试建立地方财政,丰富了苏区财政体系的内容。1936年8月25日的中央政府指示信阐述了建立地方财政的必要性:“在日益开阔的版图上,各个区域行政上和工作上之各种不同的情况和环境,要求各个省区在工作上之创造性、独立性和灵活性,在财政方面集中中央通盘筹划的方式,需要加以变更和改变。”西北苏区地方财政具体落实为省财政。指示信表示:“一切有地方性的收入,都划为省财政部收入;一切有地方性的支出,概归省财政部支付。”这样,原设于省的国库分库就改为省金库。[2]47-48但地方财政即省财政的独立性仍离不开中央财政部的领导和监督。“中央财政部得随时派员往各省指导关于财政方针及会计事项,并得检查地方财政机关之账簿单据及库存现金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之划分,由中央政府明令规定之;各省地方财政收支节余之款,中央财政部得随时指令交解一部或全部,至年度结束时则必须将余款全部交解中央财政部。”[2]58-59
尽管西北苏区财政继承了中央苏区财政的优良成果,但由于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在中财部本身方面说来,对集体领导是很缺少的,因为检查工作的缺乏,所以过去发生库内有时钱数与账不符的现象”。除上述失职外,甚至也出现“中财部营业时,有个别人收了商人的礼物,而把商人贵货随便买来,减少公家之利润”[2]138的原则性腐败现象。但由于正规财政体系在中央苏区时代仅初步形成,在西北苏区时期能够恢复已属难得,因此财政工作出现一些不足在所难免。
(二)合作社经济的继续弘扬
合作社运动是中央苏区经济工作的重要成就之一。[5]西北苏区经济工作有效地继承了这一成就,使合作社经济继续为革命经济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合作社在新形势下仍然是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与地主、富农作经济斗争的有效武器。中华苏维埃土地部为更好指导合作社工作,于1936年3月28日颁发《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纲要》。纲要首先宣称劳动互助社的社会意义:“可以调剂劳动力,使劳动力能够比较合理的运用;可以养成集体劳动的习惯;可以大大提高群众劳动热情与工作兴趣;可以调剂耕牛、农具,解决耕牛、农具的困难问题。”纲要规定:“凡是农民(富农在内)只要自己愿意加入互助社,不论男女老少,都可加入。”[4]148特别是由于党制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后,“土地买卖完全自由,富农资本家也有买卖土地的权利,富农得组织生产与消费合作社”,劳动群众自己组织的合作社就更成为“抵制奸商富农的操纵与故意高抬货价”的有力武器。在苏维埃政权的保护下,“劳苦群众缺乏耕牛农具时得向富农租借使用,但须依苏维埃的规定纳一定的租金”[6]826-827。
除劳动互助合作社外,为有效打击奸商投机,活跃苏区市场,并满足广大群众日常消费需要,西北办事处继承中央苏区成功经验,组织群众参加消费合作社。西北办事处宣布:“在志丹市(即保安县所在地)恢复从前逢5逢10的市集,并由苏维埃政府帮助设立消费合作社,与志丹市机关消费合作社,经常出卖食盐布匹等群众日用必需品。”这一方式还将推广到全苏区,由“各区责成各区政府,立即帮助群众设立区消费合作社。分销食盐布匹等,大批供给群众”。西北苏区对群众所需日用必需品实行统购统销,由西北办事处“责成粮食部,组织设立调剂局农业品收买处,凡工农群众要出卖的生产品,如粮食豆羊毛羊皮等,都可随时拿到市面上来出卖,如卖不出去的,都由收买处一齐收买”[4]158。在1937年3月23日公布的《国民经济部扩大合作社营业的决定》中,号召各级合作社“收买绒毛药材;收买给养方面的必需品调剂机关人员生活;大量发动群众去盐池驮盐,卖给贸易总局出口”。总之,国民经济部号召合作社,“只有大量收买土产品,才能多多买进工业品,扩大合作社的营业,改善社员群众的生活”[3]22-23。陕甘省委工作计划也要求在1936年1至2月,“各级党应领导与帮助苏维埃切实注意改善群众生活。开始在富县、甘洛、江泉、延安各区及中宜、宜川的中心区建立消费合作社,应由省县国民经济部计划建立药材皮革工厂或合作社”[4]196-197。
西北苏区十分注重发挥合作社和互助组在春耕、夏耕生产中的作用。土地部夏耕训令号召“已经组织起来了的劳动互助社与妇女生产学习组,应该迅速的加以整理,把它巩固起来……必要时,还应该实行各区乡劳动力的互助调剂”[4]156。合作社还在社会救济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央内务部命令:“拿一部分款子组织困难的红属及工作人员家属的消费生产合作社,即买些油盐粮食等必需品廉价卖给社员,买些布棉花发给社员做鞋子织布,仍由合作社收买回来,使他们长久得到救济。”[3]26
西北苏区的合作社运动在党中央和西北办事处的领导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至抗战开始前的1937年5月,“全部恢复了陕北十余县合作社的组织和营业,建立了关中各县合作社的组织”,共有社员七万六千余人,股金7万元。从1936年7月到1937年5月11个月向社会办货30万元,“确实起了改善群众生活的巨大作用”[2]89。神府特区政府在神木县贺家川村建立民主合作总社,下设分社四处,股金380万元。[4]528当然,西北苏区的合作社经济,由于时代和客观环境的局限,也还存在缺乏独立营业意识、社内民主气氛淡薄、生产部门薄弱,以及国家银行对合作社资金支持不足等问题。[2]98
(一)富农政策的调整与阶级路线在土地革命中的贯彻
1.富农政策的调整
中央中央长征达到陕北后最重大的政策调整,是确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在这一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中共中央科学总结了土地革命的经验,及时调整对富农的政策。中央认为富农在抗日民族战争前夕,“也参加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的革命斗争,或采取同情与善意中立态度,不论是富农自己参加革命斗争,或采取同情甚至中立态度,对于我们现在不是可怕的,而是有利的”。中央同时反思道:“加紧反对富农的策略,是在把富农推到反革命的怀抱中去……长期的苏维埃革命运动的经验更告诉我们在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中,常常造成消灭富农的倾向,以致影响中农群众,使他们不安,他们对于发展生产力减少兴趣。”因此,党对富农经济应“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与发展工商业的自由”。中央苏区时对富农的土地分配采取的只给坏的劳动份地的政策,这时被中央调整为“某一乡村大多数农民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应照普通农民一样,平均分得土地。但土地之平分与否,主要的决定于中农群众的赞成或反对。除统一的累进税外,苏维埃地方政府不能加富农以特别的捐款或征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阶级路线的放弃。中央强调:“党无论何时何地在这一广泛的农民统一战线中,必须争取自己的领导权。党在农村中必须单独组织雇农工会,领导他们改善自己生活的斗争”[7]585-587。这一精神很快体现在1935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中。该命令宣布:“富农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佃租出租于佃农者,应以地主论而全部没收之外,其余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富农之动产及牲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贷出借以剥夺农民者外,均不应没收;在实行平分一切土地之区域(乡、区),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除统一累进税外,禁止地方政府对于富农之征发及特殊税捐。”[3]3
但中央指示要求富农政策的改变决不应带来政策的剧烈波动,更不应因此影响阶级路线的贯彻。中共中央西北局和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于1936年4月4日联合发出指示指出:“党与苏维埃的富农策略的改变,是为了适应目前的新的政治形势,为着更便利于集中力量对付目前的最主要敌人,为着抗日讨卖国贼,为着消灭农村中的地主阶级,孤立地主阶级,为着更巩固的联合中农,为着发展农村生产。”指示明确要求:“依照过去政策处理了的富农,仍属有效,不得翻案。已翻案而从群众手中拿回原土地窑洞牲畜等的富农,应立即退还给群众;积极进行破坏苏维埃法令而企图翻案的富农,应在广大群众面前彻底揭穿。”对于确实应该纠正的,指示要求必须“在改正后,土地牲畜等,可由普通公地或没收来而未给分配的土地牲畜,按其成份,尽量补偿,但不得再从群众手中抽去”。可见,中共中央十分注重维护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群众的经济利益。为此指示信特别强调,在纠正阶级成份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即“纠正成份,一定要经过支部会、乡苏主席团或代表会、贫农团等会议讨论,本村群众会通过,经区苏土地科批准后,才作有效”[4]151-152。
在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富农问题仍然被列为土地问题的中心加以讨论。指示要求:“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均不没收。如果在基本农民要求之下,实行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土地也当拿出一起平分,但富农应照一般平分条件得到土地。”这与中央苏区时对富农的“富农分坏地”政策相比已表现出较大宽容。同时,中共中央在富农问题上已不再一味追随苏联集体化运动中的反富农政策,如指示规定:“对于大农业企业主(主要的不依靠地租剥削而依靠大量雇农经营土地或畜牧的业主)的土地,因其生产方式带有进步的色彩,应按照对待富农的政策办理。大农业企业主的土地、牲口、粮食等如多数农民群众要求平分时,应拿出平分之。”[4]160众所周知,苏联富农基本上就是这类不靠地租剥削的大农业企业主。在共产国际和苏联指导下的中共,在富农问题上虽然早就注意到中国富农的具有封建剥削性与苏联富农的技术进步性的不同,但是中共仍然在中央苏区的查田运动中执行严厉的反富农政策以迎合苏联的政治需要。指示中对大农业企业主性质的认定和新政策的相关制定,说明中共中央独立意识的增强。对富农的政治待遇也有所调整。富农可以参加各级农民抗日救国会,这是因为“农民救国会不是在土地革命纲领之下组织起来,而是为着抗日救国的目的组织的”[4]217。在新开辟苏区,对待富农尤须慎重。陕甘宁省委指示庆阳县委:“在新区域,如果群众斗争还不开展,不在大多数群众同意之下,在开始分配土地时,我们都不必去急于没收富农封建剥削的土地,也不必开始即要平均分配土地。看当地群众斗争的情绪与深入的程度来决定。”[4]223
但是富农政策的调整并不意味着阶级路线的放弃。《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仍然强调:“一切汉奸卖国贼的土地财产等全部没收;对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没收,没收之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地主耕种份地之数量与质量,由当地群众的多数的意见决定之;应改善农村工人生活条件,由苏维埃政府制定专门的农业雇佣条例通行之。”[4]161
2.阶级路线的坚决贯彻
但是西北苏区时期中共中央富农政策的修正并不意味着对阶级路线的原则性放弃。其实,中共中央反而有意识强调革命经济工作必须紧密依靠贫雇农的重要意义。在西北办事处下发的关于贫农团的组织大纲中,中央明确表示:“为了严厉防止地主富农的混入,新会员应该按照分析阶级的标准加以考查,”并强调:“贫农团只有在共产党与苏维埃领导之下,才能正确的实现它的革命任务,不致受地主富农的影响,不致受一切落后的农民意识所支配。”对中农的态度也与中央苏区时期基本一致,告诫:“贫农团要注意中农的利益与权利,使中农环绕在贫农团的周围。”大纲明确贫农团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行土地革命,讨论豪绅地主的土地牲畜房屋窑洞农具财产及富农封建剥削部分的没收与分配的问题”,以及“如何促富农能善意的中立,部分的参加革命的活动,如何使土地革命的利益完全落在农村工人、贫农、中农身上”,同时号召:“在土地问题解决后,贫农团的注意重心就应移到怎样去增加土地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畜牧业,改善自己的生产,充实革命战争物质供应而斗争,如对春耕、夏耕、秋收、秋耕等问题应该热烈的深入的讨论。”[4]146
陕甘边区“农业工人较多。因为土地的多广与畜牧较盛,所以经营土地与牲畜的地主富农,雇农种地与牲畜的工人颇多。甚至土地与牲口较多的中农,亦雇请工人。有些地方多产羊毛羊绒,农村毛织工人亦不少”[4]232。这要求西北苏区党和政府须要注重雇农工会的作用。中共陕甘省委要求:“在二七(1936年)以前普遍建立现有区乡的雇农工会,在2月份中召集各县的雇农工会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各县雇农工会。”雇农工会应当“领导贫农彻底分配土地,解决耕牛耕具种子,发展春耕,并加强对抗日反蒋大同盟与贫农团的工作”[4]197。以上无不体现出党在土地革命中对无产阶级领导权精神的贯彻。
中共中央尤其重视在新开辟苏区和游击区工作中阶级路线的坚决贯彻。中央要求在游击区域“苏维埃要发动群众进行没收反革命豪绅地主和一切汉奸卖国贼财产的斗争。在土地革命未解决的地区更必须利用一切能进行分配土地的斗争”[4]187。在新开辟的关中苏区,面对群众迫切的土地要求,关中苏区党组织决定:“农民已经占有的土地(即不收租的)宣布为农民所有,不重新分配(富农出租的土地也同样不收回),地主自耕的土地不动;如果地方大多数农民主张重分则重分之。”[4]219可见,虽然西安事变后西北苏区对地主阶级政策逐渐趋向温和,但是对阶级路线的贯彻仍然是毫不犹豫的。
但是在新开辟苏区,中共中央在强调坚决贯彻阶级路线的同时,也提醒各级党组织在打土豪工作中尽可能慎重。“在新区域中,必须明确根据土地关系与剥削关系来决定阶级成份,必须发动群众去打土豪,而且要宁可少打一家,不可错打一家。”[4]234如陕甘宁省委指示庆阳县委,在打土豪过程中必须注意:“打错了的迅速赔偿;部队调查土豪打土豪,必须经过政府,必须尽量分发东西给群众;红军中的同志对土豪的分析与地方党、政府有不同意见时,必须继续调查清楚与上级分析清楚才能打。”省委郑重地告诫县委:“要了解在新区域中打错一家土豪的影响是很坏的。”[4]227
(二)克服西北苏区经济困难的努力
1.春耕、夏耕生产运动的动员
中共中央和各主力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西北苏区面临严峻的后勤保障压力。陕甘宁边区经济基础薄弱,经济水平在全国居于下游。“陕甘宁边区人口的密度占江苏5%以下,山地占全面积的80%到90%;农业差不多完全是粗放农业,工业主要的是家庭工业。”[4]165农业生产的滞后使粮食问题尤其尖锐。为此中共中央领导西北苏区军民,积极开展春耕、夏耕生产运动,争取粮食丰收,解决紧迫的经济问题。1936年1月24日,西北办事处发布1936年度春耕动员令。为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命令特别解释了土地产权问题,明确产权责任和收获农产品的归属。命令宣布:“谁分得的土地,就是谁的。他完全有出租或请长工或自己耕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土地更不是年年分配。”此举旨在打消群众对土地关系变动的担忧。在此基础上,命令表示认可农民对收获物的支配权,即“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所得的粮食,一升一斗一石,都是他们自己的”,肯定他们“现在已经是为着自己生活的改善”的权利。为反击国民党当局对党的阶级路线的诬蔑,消除群众误解,命令宣称:“苏维埃政府主张反对封建剥削者,决不是反对所有富裕的人。苏维埃奖励农村经济发展。”命令明确1936年春耕工作应该“依据目前的陕甘苏区的状况”,以四个目标为重点:“不荒芜一垧耕地;多种多锄,增加收成;多种旱粮,防止夏荒;增加棉花,穿便宜衣。”西北办事处还在命令中要求各经济职能部门承担起政府引导和扶持的责任,责成土地部“立即调剂苏区现有耕牛,得抽调有多余耕牛区域之公牛,补助不足之地区”;责成国民经济部在春耕开始前制造及进口铧犁头至少三千张;责成苏维埃中央银行西北分行开始发放农民贷款。[4]134-135
1936年5月9日,在春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土地部又发布夏耕生产动员训令。训令要求党和苏维埃发动群众“适时的栽种,适时的收割,多种多锄多补肥,为着不荒芜一垧耕地,为着增加生产而斗争”。夏耕工作延续了春耕时强调的“地尽其利”原则,重申“目前工作的重心,特别注意推动与检查群众适时的栽种与消灭虫害,在小麦苗被雪压死了过多的地方,应发动补种黑豆等植物,不要使土地荒掉”[4]155。
1937年2月19日,土地部发布1937年度春耕动员令,规定1937年春耕运动的口号和要求是:“不荒芜一垧耕地;多种旱粮瓜菜,防备今年的夏荒。”命令要求“健全区乡两级的春耕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以及“劳动互助社亦须建立,特别是首先解决红属劳动力生产工具等各方面的困难”;同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决定抽出一部分资金,在苏区及白区购买生产工具转卖给苏区中缺乏生产农具的群众,以解决目前在某些地区中的农具困难”[3]21。
此外,西北办事处为保护畜牧业发展,特发布布告要求“严厉禁止宰杀母羊;严厉禁止贩运母羊出口”。[4]133
2.粮食问题的集中解决
西北苏区所辖陕甘边地区土地贫瘠,人口稀少,气候干旱,农业生产条件较江西中央苏区更加恶劣。虽然党领导群众进行春耕、夏耕生产运动试图解决农业产量低的问题,但是短时期内粮食问题仍然十分严峻。为此中共中央被迫在西北苏区推行一系列严厉措施强制管理粮食这一战略物资。
首先,西北苏区限制粮食出口。西北办事处于1936年4月10日发布布告宣布:粮食出口如果是为“便利商人营业贸易起见,外来商人运来食盐或群众所需要之工业物品,到苏区兑换一部粮食出口,是可以的。但必须经过各级国民经济部或贸易局购买,或直接将工业品交贸易局换取粮食或农产品;如商人专以贩运粮食出口作营业者,则不允许,因为这样会影响到群众粮食供给”[4]154。
其次,为厉行粮食节约,西北办事处于1936年5月21日发布命令,要求各部队和机关“必须进行反对浪费粮食和节省粮食的运动”。具体规定从1936年6月份起,“各红军后方机关、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每天每人1斤;红军后方部队、地方部队、红军学校、党校各工作人员,每天1斤4两;各后方医院伤病员,每天1斤”[4]157。
最后,西北苏区强化粮食征集工作。伴随着1936年农业春耕和夏耕生产运动,粮食征集工作也相应提上日程。1936年8月1日西北办事处、中共中央西北局和西北军事委员会联合发布命令,要求“在今年夏收和秋收中,应当收集一批新粮供给红军与各机关”,特别是“首先应将红军公地之粮收集,如尚不足数,则可由春耕放款之收回款项,向群众购买”[4]163。以上是老苏区的筹粮办法,侧重经济手段。如1936年4月陕北省苏维埃决定向群众购买粮食3250石,同时发动群众自愿借粮1550石给红军。陕北省委、省苏维埃特别强调“坚决反对强迫命令的方式,同时应防止反革命的造谣破坏”[4]180。而对新开辟苏区,命令则要求“在陕甘宁省地区之筹粮,则主要由没收豪绅地主所种之地上的粮食,并得募捐抗日粮食和购买一部分”[4]162-163。
西北苏区的中央、省、县、区各级分别设有粮食部,乡设粮秣员,负责粮食征收,以保障机关和红军的粮食供应。粮食来源有三:一为没收豪绅地主的粮食;二为发动群众生产的粮食;三为购买粮食。[4]516-517筹集军粮是苏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如1936年3月集中驻扎在神府苏区贺家川、贾家沟等村的红军和后勤人员大约两千人,每天需小米及杂粮两千斤。“这些军粮,全靠周围几十里甚至一百多里以外的群众日夜运送”[4]527。
3.促进商业和对外贸易的灵活措施
为打破国民党当局对西北苏区的经济封锁,西北办事处发布布告,表示:“把一切工商业的捐税都完全取消,甚至于连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保证“苏区的大小商人有充分的营业自由”,“允许苏区内外正当的大小资本家投资各种工业”。为反击国民党当局的造谣诬蔑,布告宣称:“除粮食及军用品外,苏区的出产品均可自由输出。”[4]131中央宣传部告诫各级党组织,“不能破坏市场,除反革命首领的商店外,绝对不能没收商店。苏维埃政府不规定市场货价,奖励商人与白色区域通商”[6]826。陕甘省委也呼吁“苏区与友区人民之间的通商及往来,完全自由,并相互负责保护之”[4]211。
为保障与苏区交易的商人的经济利益,防止商人现金被国民党当局掠夺,西北办事处建议:“苏区商人到白区办货,最好不带现金,而带些苏区的货,如皮毛牛羊驴子、洋油、枣子、木耳等去。白区商人来做生意的,也最好是贩些苏区的货回去。这不仅免去携带现金的危险,而且一个来回,可赚两倍利息。”[2]32
西北苏区严厉打击高利贷剥削,维护正常信贷秩序。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规定:“对高利贷宣布取消。由苏维埃政府颁布新的借贷条例限制苏区人民借贷利率。但商业借贷及劳动人民相互间的借贷,不在取消之例。”[4]1611936年10月颁布的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处理债息暂行条例规定:“凡以财产之一种无论为金钱牲畜粮食作为资本放帐,收取月息6分以上之利息,依此为生者皆为高利贷者”。条例规定新利率最高为月息2分,并严令:“自本年11月起,如有借贷利率在3分以上者,除宣布本利没收外,并须交行政处罚。”[4]240-241
综上所述,西北苏区经济工作继承了中央苏区经济工作中合作社经济的积极成果,有效维护了财政体系的完整和良性运作。随着长征后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制定,西北苏区的经济工作较中央苏区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富农政策的调整并不意味着阶级路线的放弃。正是由于对阶级路线的坚决贯彻,党领导苏区军民积极开展春耕、夏耕生产斗争,集中解决粮食问题,克服陕甘宁地区恶劣经济条件带来的困难,并采取灵活手段促进商业和对外贸易的繁荣,为迎接全民族抗战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1]王明前.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体系演变新探[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2).88-96.
[2]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一册[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3]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
[4]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西北革命根据地[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
[5]王明前.剪刀差问题与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合作社经济[J].阿坝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1):29-33.
[6]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编写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
[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 贺 晴】
The Historical Inheritance and Era Characteristic of the Economic Work in the Northwestern Revolutionary Base Area
WANG Ming-qian
(Maxism Institution,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
The economic work of Northwestern Soviet area inherited the positive achievement of central Soviet area and effectively maintained the integrity and good operation of financial system.However,Northwestern Soviet area adjusted its policy after Communist Party proposed the anti-Japanese national united front policy.But the adaption of Funong policy does not mean to give up class routine.Because of implementing class routine,CPC(Communist Party of China)leads the people in Soviet area to do spring and summer sowing to solve the shortage of grains and takes som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gets ready for the anti-Japan war.
Northwestern revolutionary area;financial system;cooperative;rich peasant policy;commissary problem
K269
A
1009-5128(2014)06-0065-07
2013-12-29
厦门大学985工程重点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项目资助
王明前(1971—),男,江苏苏州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