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能动检察浅论

2014-04-29 14:57程国樑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程国樑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也是时代对检察机关和检察权能的重大历史考验,完成效果如何,既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社会满意度,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前途和未来。检察机关必须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能,以积极能动的法律监督理念,充分融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能动司法;能动检察;法律监督

一、社会管理创新亟待法律监督的跟进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的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和扬弃,相关各方如果不能及时转变职能,将难以承担全新的任务。

首先、法律监督的维度、深度、力度亟待整合。总体上,检察权法律监督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与人民群众的合理期待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既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配套措施欠缺周密细致,也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运行过程中检察监督介入的时机、力度、视角等不够全面深入有关。

其次,法律监督平等、平和、平衡关系需要建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或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等所进行的监督既不具有自上而下的性质,也不具有自下而上的性质,而是基于刑事法律严格执行的需要,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产生的一种监督。理想的法律监督效果实现,既需要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关系平等而非地位悬殊,也需要心态平和而非意气用事,更需要通过监督达成合理平衡而非过山车般急转,从而达到法律被严格贯彻执行,社会管理良性运行的状态。

再次,法治精神需要有效守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为我们展示了规则之治的美好愿景。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前社会转型期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都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既与社会整体法治环境密切相关,也有司法者、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程序虚化等诸多问题。面对社会管理创新全新形势,重塑司法权威、重整法律信仰格外重要,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维护者的检察机关角色无可替代。

最后,全新的监督领域需要有效对接。当前,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题集中在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服务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诸多领域,这些领域涉及诸多部门和单位,与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日常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既要履行好自身领域的社会管理职责,也需要随时保持警惕,及时监督和纠正其它机关和部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和预防消极腐败现象和行为,为社会经济发展进步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法律监督转型需要能动主义检察理念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社会调整面广量大,利益纠葛错综复杂。在风险社会宏观背景下,如何创新管理模式实现社会风险的有效防控,成了社会管理者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现在形势和任务背景下,传统的检察职能及其配套体制、机制、理念保守、僵化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推行能动检察势在必行。

所谓司法能动性,与司法保守性、司法谦抑性相对,指的是司法活动积极主动而非机械被动执行现行法律。应该说,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主要是从法院的工作角度来定义的。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深入程度及实践层面操作的活跃程度,还是社会各界的总体反响来看,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相关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无疑已經占据我国司法能动主义推进的主要制高点。

三、能动主义检察理念的维度解读与路径选择

检察权的能动也是推进我国能动司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能动司法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能动审判和能动执行,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的能动检察和能动监督。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二者均是中国特色的能动主义司法理念下的司法权力运用方式;二者均服从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宪法和法律权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二者的定位不同,检察机关所承担的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人民法院则承担通过审判活动定纷止争功能,二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并且检察机关很大程度上需要监督人民法院等机关部门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可以说,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主要侧重于矛盾的有效化解,而检察机关的能动检察主要侧重于防止和纠正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膨胀和异化,保障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能动检察的核心是保持检察权必要的弹性和张力,需要围绕弹性和张力两个维度来理解和运用能动检察理念:

风险社会形势下,面对党和国家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在能动检察理念指引下,合理把握检察权能行使的弹性和张力两个维度,整合和提升传统意义的法律监督权能,科学有效地融入社会管理创新:

1、在融入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上保持适度的弹性和张力。能动检察如果离开对发展大局的关切,那么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能简单的盲动和妄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确定的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在大局确定的范围内,保持能动检察理念下的弹性和张力。要通过适用法律,在整体社会层面上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实现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2、在法律监督权行使的目标、价值、边界把握上保持适度的弹性和张力。一是监督目标上,要把握重视犯罪防控和法律尊严维护的国家主义本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本位主义二者之间的平衡,增强诉讼民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实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有序。

3、执法办案和矛盾化解上保持适度的弹性和张力。司法的表象是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制裁违法犯罪,但司法不能落入工具主义藩篱,否则就会沦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刀把子”的代名词。司法更需要重视发现、调整和调节隐藏在其中的深层次的复杂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伦理的诸多关系,在规则之治中从而更加针对性地体现“和谐”、“人本主义”及“科学发展观”等价值追求。执法办案既是检察机关一切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载体和基础,也是一切检察职能履行的本源和归宿,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创新这个波澜壮阔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能动检察机制发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4、在检察权能配置和检察改革上保持弹性和张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总的来看比较合理,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影响和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突出表现法律监督权能的某些方面还不适应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同时,作为检察监督权能的配套制度规定尚需完善,检察监督权能具体行使过程中存在干扰阻力等等。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微观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理顺。这些都需要发挥能动主义检察意识,在检察机关参与司法改革和进行自身改革上保持必要的弹性和张力,积极参与组织法、诉讼法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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