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宪政发展的主体力量之探讨

2014-04-29 12:12朱玉芝
大观 2014年11期
关键词:宪政中国动力

摘要:中国宪政的发展可以追溯至清末的戊戌变法,时至今日,已经一百多年,这一百多年来,宪政在中国的命运可以说是“跌宕起伏”“命运多舛”。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社会和政治没有形成健康、成熟的宪政秩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中国的宪政就像历史的车轮一样,它依照自己的脚步缓慢地向前进行着,在这漫长的一百多年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国宪政的发展会有不同的动因来进行推动。

关键词:中国;宪政;动力

中国宪政发展就其动因而言,通俗来说一般是指推动事物发展的内在的成熟的原因。就事实而言,中国宪政的的发展从根本上是没有动因的,世界的“宪政母国”英国,其宪政的发端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可以说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它又是深植于西方传统文化土壤中的,是西方历史长期演生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它体现着西方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人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体认,也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相反,中国自古以来儒家的正统思想提倡等级有序、差别对待,注重整体与皇权的一统思想,在这种文化土壤中是孕育不出自由、人权、个人主义这些“宪政基因”,所以说中国的宪政之路并不是内因所促成的自然结果,从清末宪政思想的引入到移植实践无不是在西方世界的坚船利炮逼迫之下进行的,不可避免地连带着对西方文化产生一种受辱后的抵抗心态,无不是在国内革命愈演愈烈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可避免地带有维护清廷封建统治的权宜之计的色彩。在将要亡国亡种和各种革命愈烈的压力下,国内的各种宪政活动在追求“国富民强”和勉救民族危亡的号召下轰轰烈烈的拉开帷幕。因此说,我国的宪政发展不是内因自然生成的结果。

我国宪政在没有内因推动的情况下所经历的宪政历程却是由不同主体推动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阶级和主体所主导和推动。我大致把中国宪政历程分为三个阶段,以下将具体阐述。

一、1898 年的戊戌变法运动至1911 年辛亥革命成功

1898年的戊戌变法运动至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本阶段是清末王朝自救立宪时期。推动国家立宪的主体是开明的封建统治阶级和士大夫阶层,以及开明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不可否认,清末的立宪运动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腐朽的封建统治,“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贯彻其始终的思想。1908年8月27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清政府批准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动机“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其中最根本的在于永固皇位,便是最好的例证。辛亥革命爆发后,四面楚歌、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发布了近代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实以历史的眼光看,《十九信条》是一部比较中立、平衡的宪法,含有“虚君共和”的因素,宪法文本规定的国会之地位,足以与皇权分庭抗礼。

在这个时期,不管是以光绪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还是以梁启超为代表的开明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他们都是封建社会中的变革者,这个时期的宪政活动是由他们主导的,他们也可以说是中国早期的思想启蒙者。

二、辛亥革命胜利至新中国成立

辛亥革命胜利至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推动我们宪政发展的最主要的力量是民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试图建立一个民主共和的国家,这是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历史选择的双重结果,也是国家制度发展的大趋势。虽然革命的果实最终由于袁世凯的背叛行为而告以失败,但它却成为中国人民思想启蒙的先决条件,为中国政治民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指辛亥革命胜利后至中华民国成立。本阶段宪政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来自于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通过自身的行动开展了立宪的努力,他们将民主、共和思想当做他们核心的立宪思想,让宪法成为一个国家立国的真正基础。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众多宪法中最具民主性的宪法之一,它的制度模式仿效美国模式。虽然其后胜利果实被袁世凯所窃取,但是这时民主共和的观念以深入人心,它为宪政的发展培育了广泛的思想条件。在辛亥革命胜利果实被窃取后,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仍然通过各种手段推动宪政在中国的发展。

后一阶段是指中华民国政府成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这一时期国民党的性质由革命的转为了反动的,由代表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转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但不能否认,南京国民政府的性质仍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标榜“还政于民”,国民党统治进入宪政时期,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在前一时期的基础上,民国时期的宪法有了很大进步,确立的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只是后来由于国内矛盾加剧,国民党政权便披着“宪政”的外衣,实行更为隐蔽的“一党专制、个人独裁”的统治了。但我们不能否认国民党统治时期它对中国宪政发展的历史作用。

三、从1949 年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新中国建立标志着以工农为基础的无产阶级成为社会的核心,中国开始了由共产党领导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这一时期我们又可以分为两个衔接的阶段。首先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从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我国的宪政建设始终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即自上而下的宪政建设过程。从制宪到修宪再到行宪,身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和政府居于主导地位,这个时期党和政府以行政力量强制推行宪法,虽然中间有过“文革”的倒退,但是中央政府在明义上还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它以一种非制度化的策略,牢牢控制宪政发展的主导权。总而言之,这个时期中国推动中国宪政发展的主因在上层中央。

当社会进入到了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正式打开后,我国的社会、经济、思想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后,我国的法治的进程 明显加快,宪政秩序逐步铺开,当我国法治体系初步完善之后,宪政建设才刚刚走上正轨。在新的历史时期,单一的主体,或阶层推进宪政建设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多元主体共同协作推动机制成为必然。因此在这一时期中国宪政建设要取得成功需要具备三个动力:

首先是英明果断的中央领导。不可否认,英明果断的领导是能够影响甚至是左右历史发展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阶级,而中国的宪政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宪政建设的关键在于党,关键中的核心在于党的领导人,他对宪政的理解、对民主的理解,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宪政将如何发展。所以,英明睿智的领导人可以凝聚广泛的社会共识,能够使各族人民在统一的目标下形成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进而排除和克服宪政建设过程中的障碍与阻力。

其次是有担当责任的知识分子阶层。知识分子是社会中的精英,引导和把握着历史发展的脉搏。他们有理想、有抱负,他们是时代的弄潮儿,他们能够以更为理性开放的精神,去冷静地面对急剧的社会变革和诸多社会问题,以多元宽和的心态去看待和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群体利益及国家利益的矛盾冲突,能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进而形成主张变革而反对社会动荡、强调适中宽容而反对极端、力倡参与而不威胁政权的保守精神,有利于养成良好的公民意识。这样,就在普及宪政价值理念,导引现代化的主流价值观、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示范、社会规范创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理性温和的社会大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分化和重组,在人们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和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宪政秩序是一种温和中庸的社会形态,它要求社会中的人们应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更应该理性地面对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纠纷。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正在日益觉醒和高涨,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宪法原则提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迫切要求,公域与私域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成熟理性的社会大众正在改变着宪法的面貌,使宪法开始变得引人注目,并从遥不可及、高高在上的“根本大法”的地位逐渐步入社会寻常的生活空间。

四、结语

宪政既是多元利益相互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又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最具政治智慧的利益协调与衡量机制。而宪政功能的充分发挥则有赖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和公民政治美德的成熟,这包括公民独立人格的形成,主体性意识的确立,对权利的渴望与珍视,以及宽容、妥协与合作的社会氛围与人文素养,公民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对自己利益诉求的适度谦逊与克制,这一切都会说明社会大众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力量,如果说宪政是一朵美丽的花,那么温和理性的社会大众便是它的土壤。

作者简介:朱玉芝,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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