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后对影子银行法律规制研究

2014-04-29 05:11张明君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6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法律规制

张明君

[摘 要] 当前,中国大规模存在并发展迅速的影子银行由于其潜在的金融风险而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如何用法律手段规制影子银行的运行,对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美国金融危机后出台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有关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总结概括出5个代表性措施,以期能供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借鉴。

[关键词] 影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审慎监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6. 057

[中图分类号] F8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6- 0096- 02

2008年的金融危机美国付出巨额成本。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处理金融危机所凸显的金融与监管问题,美国自布什政府时期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架构蓝图。奥巴马政府于 2009年6月由财政部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该法案于2010年7月份通过《托德-法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为 Dodd-Frank法案)。

有鉴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Dodd-Frank 法案第一章的金融稳定法,从维持金融稳定角度,新设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The 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处理系统性风险、修补监管漏洞,并提高对具重大影响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程度,以使其监管与其风险程度相符,降低金融风险。总体而言,法案内容涵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等诸多重要规范,本研究将该法案重要规范整理如下,以期供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参考借鉴。

1 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金融稳定法案新创设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具表决权的9位联邦金融主管机关的首长及一位独立委员(包括财政部长、联邦准备系统理事会主席、货币监管局、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董事、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长、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住宅财政署董事、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委员会主席及一位由美国总统参考参议院意见并经参议院同意指定之具有保险专业的独立委员),与5位不具表决权的委员(包括金融研究处董事、联邦保险局董事、州保险理事、州银行监管者以及州证券理事)所组成。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系统性风险的辨识与处理防范,并负责审议认定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为了取得相关金融机构资料进行判断,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从金融研究局、成员机构及联邦保险局获取或要求其协助提供任何资料。此外,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透过金融研究局要求任何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大型银行控股公司提供定期数据或其他报告,以评估该等金融机构本身之业务活动或其参与的市场活动对美国金融稳定所可能产生威胁的程度。

2 严格监管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就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要考虑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杠杆程度或业务性质等,是否有影响金融稳定的可能,或其财务情况恶化将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等因素,以不低于有投票权委员2/3以上的多数决(包括财政部长作为主席的赞成票),决定该级别金融机构是否为具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决定是否将其纳入联邦准备理事会监管范围,适用更严格之监管标准。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决定该级别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由联邦准备理事会监管的标准,包括该非银行金融机构:①杠杆程度;②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程度;③与其他重要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控股公司间交易与关系的程度与本质;④作为家庭、企业、与州或地方政府贷款来源或提供美国金融系统流动性的重要性;⑤作为低收入、少数族群或金融服务来源不足的小区的贷款来源之重要性;⑥所管理的资产(而非其所拥有的资产)及其所有权的分散程度;⑦行为的性质、规模、集中度、相互依存度或综合各者;⑧已经被一个或更多主要金融主管机关管理的程度;⑨金融资产的性质与金额;⑩债务的金额与类型,包括其仰赖短期资金的程度; 任何其他金融监管会认定适当的风险相关因素。

3 防止监管套利行为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利用组织或经营方式的设计规避金融稳定法的监管,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于涉嫌有规避法律的金融机构,依据职权或在联邦准备理事会的请求下,以不低于有投票权委员2/3以上的多数决(包括财政部长作为主席的赞成票),参照认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纳入监管的标准,及该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集中度及关联性等因素,认定其是否具有影响美国金融稳定的因素,若存在上述因素,将该金融机构纳入联邦准备理事会监管范围,适用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4 提供有关监管规范的建议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应向联邦准备理事会提出有关金融监管标准的建议,使该等金融机构适用较严格的监管规范。其所提出的审慎监管规范建议应包括风险资本要求、杠杆比例限制、流动性要求、清理计划及信用风险报告、集中度限制、或有资本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短期债务上限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联邦准备理事会在制定该等系统重要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加强监管标准时,应考虑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所提的建议。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建议主要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等制定准则或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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